庭审现场

审判长马宁

审判员康磊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席莹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2011年4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赔偿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关注云龙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云龙区法院朱微微。
    [14:02:32]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民事案件。
    [14:04:04]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14:04:31]
  • [主持人]:
    原告段某某于1999年办理了家庭电话装机业务,一直使用,未曾更换。后因使用率较低等原因,段某某于2006年3月为其家庭电话办理了停机保号业务。直至2008年因其搬迁新居而拆机。2009年8月,原告发现其个人账户上出现多笔电话费支出。经其至银行查询,发现其已经停机的电话以被第三人使用,但其产生的电话费用却仍从原告银行卡中扣除。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电信公司、银行以及第三人赔偿损失。
    [14:05:27]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云龙区法院代理审判员马宁、康磊、人民陪审员冷旭东组成合议庭,由马宁担任审判长、康磊主审此案,书记员席莹担任法庭记录。
    [14:08:33]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9:1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4:11:05]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自然情况。
    [14:12:36]
  • [主持人]:
    原告段福平,男,1954年7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5407051671,汉族,住本市泉山区奎东小区铜电家园2-1-701室。(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郝宪智,男,1945年11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451126041X,住本市鼓楼区二环北路10号3-1-501室,特别授权。
    [14:13:21]
  •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州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彭城路158号。
    负责人吴强,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钱程,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4:14:01]
  •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路支行,住所地位于本市彭城路5号。
    负责人杜鹏,行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琳,该行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瑶,该行营业部主任,一般代理。
    [14:14:2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7:20]
  • [原、被告]:
    无异议
    [14:17:36]
  • [审判长]: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对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电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庭由代理审判员马宁、康磊、人民陪审员冷旭东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马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康磊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冷旭东依法参与合议,由书记员席莹担任记录。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4:18:09]
  • [原、被告]:
    不申请
    [14:18:2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14:18:50]
  • [原代]:
    宣读诉状……
    [14:19:3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答辩
    [14:20:07]
  • [原代]:
    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还电话费574元及滞纳金1148.89元。
    [14:23:41]
  • [审判员]:
    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于庭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14:24:17]
  • [原代]:
    好的
    [14:24:35]
  • [审判员]:
    针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被告及第三人是否需要答辩期?
    [14:25:47]
  • [被、三]:
    不需要
    [14:26:03]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4:26:17]
  • [被代]: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过错导致的电信费用无法收回,我们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电信费用574元。
    [14:27:49]
  • [审判员]:
    第三人答辩
    [14:28:05]
  • [第三人]:
    第三人在履行委托代扣电话费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于2003年1月16日在第三人处委托第三人从其账户中代扣其号码5657612产生的电话费,第三人一直按原告的委托履行电话费的代扣义务,原告到2009年9月2日办理停止代扣手续,原告诉请第三人代扣的电话费处于第三人受托代扣期间,原告在申请电话停机后未到第三人处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也未将电话停机通知第三人,第三人无从得知电话停机这一事项。第三人不是代扣费用的受益人,第三人将电话费代扣后将款项划至电信公司。综上,第三人无任何过错,与原告的电话费损失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14:31:47]
  • [审判员]:
    关于被告当庭向本庭提交的反诉状,法庭待合议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受理。现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在解除与原告的电信合同后,继续收取原告的电话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对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4:33:49]
  • [原代、三代]:
    无异议
    [14:34:04]
  • [被代]:
    我们认为应将反诉状的内容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14:34:28]
  • [审判员]:
    对于被告提出的将反诉状内容作为本案争议焦点的观点,法庭不予采纳。现在由原告举证。
    [14:35:06]
  • [原代]:
    1、装机证明,是电信部门提供的复印件,证明装机时间和拆机时间。2、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3、第三人收的王坦的代收电信电话费单据五份和查询单。
    [14:39:27]
  • [审判员]:
    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4:39:55]
  • [被代]:
    对原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办理电话业务工单,上面说明中第五条约定,由于原告的原因没有到银行解除代扣业务导致的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对原告提供的银行代扣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由于原告没有到银行办理手续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建设银行业务收费凭证是由原告的原因而产生的,此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14:47:11]
  • [三代]:
    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均是在2009年9月2日即原告撤销代扣手续时补打的发票。代收费20元是原告要求查询账户信息第三人而收取的费用。
    [14:48:45]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14:49:19]
  • [原代]:
    第一份证据是被告提供的,不代表与原告有关系,被告应提供1999年6月25日的合同。20元的收费与本案也是有关联性的。其他的证据没有了。
    [14:52:07]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4:52:21]
  • [被代]:
    1、电话85657612的费用清单,时间是2009年8月到2011年3月,证明该电话实际使用人为王坦,同时证明被告向王坦提供了电信服务。2、85657612的产品详情,该电话已经停机,客户为王坦,结合被告追加王坦的申请书及开庭中王坦未到庭,证明原告存折中扣除的王坦使用的电话费用无法收回,是原告没有解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代扣协议导致的,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14:57:20]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4:57:32]
  • [原代]:
    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与原告无关,当时原告及时的与电信部门交涉了,要求他们返还电话费,那时电信部门就已经知情了。
    [15:01:30]
  • [审判员]:
    第三人质证。
    [15:01:56]
  • [三代]:
    与我们没有关联性,不发表质证意见。
    [15:02:49]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15:03:08]
  • [被代]:
    没有证据了
    [15:03:18]
  • [审判员]:
    第三人举证
    [15:03:36]
  • [三代]:
    委托购买申请表,证明当时在办理业务的时候第三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注销申请表,证明已经注销了代扣关系。代扣的电话费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委托代扣关系存续期间。
    [15:04:59]
  • [审判员]:
    原告及被告方质证。
    [15:05:20]
  • [原代]:
    该证据是复印件,没有效力,我们要求第三人提供证据的原件。代销业务申请表是真实的,另一份证据是复印件且没有时间,是后来的业务套用在以前的,这个内容也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
    [15:06:55]
  • [被代]:
    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委托付款申请书写明第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委托付款协议,被告并不是该业务的当事人,取消此项业务应由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被告无权取销此业务。第三人已向原告说明, 如取消业务应向第三人说明,第三人已尽了说明义力。业务撤销申请表证明只有原告才有权利和义务申请撤销委托付款业务,被告没有义务为原告申请撤销业务。
    [15:11:41]
  • [审判员]:
    第三人还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15:11:58]
  • [三代]:
    没有了。
    [15:12:13]
  • [审判员]:
    就本案事实部分,三方当事人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15:14:48]
  • [原代]:
    第三人表示相关款项已经支付给电信部门了,被告是否收到该款项了?
    [15:15:18]
  • [被代]:
    现在不好确认,我们回去查一下。
    [15:15:36]
  • [原代]:
    第三人表述的款项已经交付电信部门了,请向法庭出示证据
    [15:16:05]
  • [三代]:
    我们是批量处理的,无法单独提供
    [15:16:24]
  • [原代]:
    第三人所出具的委托合同是你们建议银行总行制订的吗
    [15:16:56]
  • [三代]:
    是省行制订的
    [15:17:09]
  • [原代]:
    有无制订依据?能否向法庭提供
    [15:17:28]
  • [三代]:
    我们认为不需要提供,原告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15:17:57]
  • [被代]:
    委托代扣协议是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吗
    [15:18:41]
  • [原代]:
    申请了
    [15:18:52]
  • [被代]:
    是否告诉电信了
    [15:19:05]
  • [原代]:
    办理该业务我们认为不需要告知电信,撤销的时候向电信反映了
    [15:19:53]
  • [三代]:
    没有问题发问。
    [15:21:23]
  • [被代]:
    电信是普遍服务性企业,用户在拆机的时候在我们营业大厅有明显的告示,如果用户是通过银行代扣的,我们提提醒用户去银行解除。在大厅在办理手续的时候,我们的营业员用口头提醒用户去银行解除代扣业务。在办理营业厅手续的时候,填的拆机单上也有明显的告示条,提醒用户去银行解除代扣业务。我们很久以前一直都是这样做的,有可能是原告没有注意到我们的告示,但我们一直都是在尽提醒的义务。对于以上的主张,在我们的营业厅以及业务培训的手册都可以证明。
    [15:25:37]
  • [审判长]:
    鉴于被告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案件事实暂时无法查明,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5:27:4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王晓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5:28:0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作为笔录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15: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