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杨洁

本案书记员邢颖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本案被告进行答辩

法庭举证质证

法庭辩论

审判员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本案庭审现场
4月13日14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雇工装卸损坏货物 雇主扣押车辆被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8:1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14:11:49]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10年12月,北京某物流公司员工陈某雇佣牛某为某部门装卸电瓶。牛某在用自有叉车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电瓶损坏。出事后,牛某与陈某联系,陈某到达现场后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后陈某将牛某叉车扣押。牛某认为,自己多次找到陈某要求退还叉车,但因陈某将赔偿数额提高导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陈某扣押叉车导致自己无法履行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造成了自己的巨大经济损失。故牛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叉车一辆,并赔偿经济损失72000元。
    [14:12:20]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代理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书记员邢颖担任法庭记录。
    [14:12:50]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14:13:02]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14:14:03]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
    [14:14:57]
  • [原告]:
    牛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
    [ 委托代理人]:
    于洪亮,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5:31]
  • [被告]:
    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 委托代理人]:
    梦庆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6:0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14:16:57]
  • [审判员]: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公开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书记员邢颖担任法庭记录。
    [14:17:5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6、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7、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8、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不得作伪证,不得对他人人身进行指责。
    [14:19:5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0:3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讲明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
    [14:21:17]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14:21:39]
  • [原告]:
    事实理由,2010年12月24日晚,被告雇佣原告卸电瓶。原告用自有叉车卸的过程中,因包袋崩开,导致电瓶损坏。被告系北京某物流公司一名零工,本次卸货系他负责。出事后,原告及时与被告联系,被告到现场后,提出要求原告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被告强行将原告叉车扣在光华路路边,后又开至某公司院内。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叉车,为不影响叉车运营,原告委曲同意被告提出的赔偿要求,但当原告准备筹钱时,被告又将赔偿数额提高至7.8万元,该数额实属无理,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虽然据理力争,但被告就是不肯返还原告叉车。因原告与其他公司有合同,被告扣押原告叉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纪损失。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扣原告叉车一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4:25:40]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还有无变更?
    [ 原告]:
    没有补充和变更。
    [14:26:0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陈述事实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符,是原告将自有叉车交给被告质押担保。
    [14:28:2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以及被告质证。
    [14:31:29]
  • [原告]:
    证据1、工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叉车一辆及车辆价格。
    [ 被告]:
    对证据1无异议。
    [14:32:15]
  • [原告]:
    证据2、购买叉车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车辆详细型号。
    [ 被告]:
    证据2无异议。
    [14:33:27]
  • [原告]:
    证据3、被告于2010年12月24日写的收条,其中载明一切损失由开叉车人全部负责;
    [ 被告]:
    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体现是因为原告操作不当造成物体损坏。
    [14:34:42]
  • [审判员]:
    收条中扣留叉车一辆如何解释?
    [ 被告]:
    表述不准确,不是全部事实,该叉车属于质押。
    [14:37:05]
  • [审判员]:
    扣留叉车是否为本案诉争叉车?该收条是否为被告本人所写?上面写的陈某是否是被告?
    [ 被告]:
    是。
    [14:38:45]
  • [原告]:
    证据4、原告和一租赁公司的租车合同,被告扣留车辆行为导致原告车辆无法运行对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损失如何计算?
    [ 原告]:
    从2010年12月24日到立案日期3月24日一共90天的损失。
    [14:39:44]
  • [审判员]:
    车辆实际使用人是原告本人还是承租方?
    [ 原告]:
    牛某本人和车辆一起为承租方工作,工作时间外原告利用本人空余时间给被告干的私活。
    [14:42:16]
  • [被告]:
    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不认可,租车合同没有甲方签字,不是真实的合法的合同;原告提出的租车合同从合同法角度讲不能代表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没有成立而且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合同履行了,更无法证明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即使有损失也与被告无关。
    [14:43:36]
  • [审判员]:
    被告提交证据并进行证据说明及原告质证。
    [14:43:56]
  • [被告]:
    证据1、原告提供的证明,其中载明2010年12月24日原告本人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叉车作为抵押。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确系原告书写,但是是在被告要求情况下书写,被告说按照其意思书写可以走保险,但是实际不是叉车问题而是包装问题;不动产抵押登记才能生效,所以该叉车不是抵押。
    [14:44:53]
  • [审判员]:
    收条中为何原告书写其把叉车作为抵押?
    [ 原告]:
    当时是被告说可以走保险,这样写不用原告负责。
    [ 审判员]:
    原告自己写用叉车抵押是否是原告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 原告]:
    不是,电瓶的外包装是塑料的,一共损失了18块电瓶,但是具体价值被告当时说就是几千元,后来一直提高价钱最后变成七万八千元。原告肯定不同意。
    [14:46:37]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其他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其他证据。
    [ 被告]:
    没有其他证据。
    [14:47:11]
  • [审判员]:
    原告,你诉讼请求中所说叉车现在在哪?
    [ 原告]:
    在被告处保存。
    [14:53:02]
  • [审判员]:
    是被告强行扣留的还是你们交过去的?
    [ 原告]:
    被告强行扣留的,12月24日当天就扣留了。
    [14:53:32]
  • [审判员]:
    被告,车辆现在是否在你处?
    [ 被告]:
    在我处,因为事情发生在2010年12月24日,但是当时出具的证明是2010年12月26日书写的,即使文字有表述不准确的地方,在2010年12月26日都已经被原告确认,叉车留在被告处的性质也已经书写清楚。
    [14:55:25]
  • [审判员]:
    原告,2010年12月26日出具证明,为何在被告扣押你车辆后书写?
    [ 原告]:
    这个是被告要求的,被告说这样写可以走保险,损失可以减少。
    [14:55:52]
  • [审判员]:
    是否是写了收条之后就把车辆退给你们?
    [ 原告]:
    不是把车退给我们,是被告说他可以把损失部分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车还给我们。被告所说损失数额原告不认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4:58:02]
  • [审判员]:
    你所说的8小时之外的时间给被告工作,被告是否给你工钱?
    [ 原告]:
    给。
    [14:58:38]
  • [审判员]:
    付款是否有证据?
    [ 原告]:
    付款有证据,但是当庭无法提供,庭后可以提交。
    [14:59:06]
  • [审判员]:
    原告,你所说的付款证据不符合延期举证要求,所以法庭不再收取你的新证据。
    [14:59:4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的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5:00:0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5:00:19]
  • [原告]:
    因为包袋损坏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扣押原告叉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被告应该赔偿;被告所要求损失数额一直在提高,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赔偿理由及事实不合理,所以我认为被告强行扣押原告车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5:01:27]
  • [被告]:
    通过法庭调查可以确认涉案电瓶损坏是由原告叉车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原告写明损失原因及过程的证明系原告亲笔书写;被告不断提高损失金额有正当理由,除了损失产生外还有保管费等费用。
    [15:03:30]
  • [原告]:
    本案所争议的叉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视为不动产,不动产经过登记才能生效,所以本案中不存在质押问题。
    [15:03:5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04:10]
  • [审判员]:
    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对内容无异议后签字。
    [15:04:2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08:49]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黄村法庭速录员宋媛媛和研究室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09:3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