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原告

审判人员

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审判员
2011年3月17日14时图文直播虹口法院庭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现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3:42:39]
  • [主持人]:
    先向各位网友简要介绍案情:2010年9月17日10时35分许,在本市曲阳路玉田路路口,邓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同顾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监控录像损坏,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13:43:18]
  • [审判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对原告邓女士诉被告顾先生、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浩独任审理,书记员杨嘉豪担任法庭记录。
    [14:03:2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的事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14:03:52]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4:04:01]
  • [被告1、2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4:04:26]
  • [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间内提供证据,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14:04:36]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4:04:44]
  • [被告1、2代理人]:
    听清楚了。
    [14:04:52]
  • [审判员]:
    原告诉讼请求?
    [14:05:00]
  • [原告代理人]: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592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误工费120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120元变更为128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增加物损费200元,合计33566.60元,由被告2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1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4:05:10]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
    [14:05:18]
  • [原告代理人]:
    宣读诉状(略)。
    [14:05:25]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4:05:34]
  • [被告1、2]:
    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14:05:50]
  • [审判员]:
    原告对诉请是否有证据提供?
    [14:06:12]
  • [原告]:
    驾驶证、行驶证、责任认定书。
    [14:06:26]
  • [审判员]:
    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14:06:57]
  • [被1、2]:
    无异议。
    [14:07:04]
  • [审判员]:
    对医疗费证据?
    [14:07:12]
  • [原告]:
    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
    [14:07:25]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异议?
    [14:07:32]
  • [被告1]:
    无异议。
    [14:07:42]
  • [被告2]:
    医疗费收据中有一笔160元,根据清单应当是伙食费。要求扣除。
    [14:08:14]
  • [原告]:
    同意。
    [14:08:22]
  • [审判员]:
    住院伙食补助有无证据?
    [14:08:34]
  • [原告]:
    医疗费收据11天,按照20元/天的标准。
    [14:08:56]
  • [被1、2]:
    无异议。
    [14:09:04]
  • [审判员]:
    误工费证据?
    [14:09:12]
  • [原告]:
    雇主的工资收入证明,护照复印件。
    [14:09:27]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异议?
    [14:09:40]
  • [被告2]:
    未提供家政公司营业执照、合同。对原告从事家政行业无异议。希望按照居民服务标准来计算。18449元/年。且事后原告是否从事其他职业没有提供证据。
    [14:10:49]
  • [被告1]:
    同意被告2意见。
    [14:10:58]
  • [审判员]:
    营养费和护理费?
    [14:11:15]
  • [原告]:
    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280元,根据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护理费。均无证据。
    [14:11:31]
  • [审判员]:
    被告意见?
    [14:11:37]
  • [被告2]:
    护理费过高,原告没有达到伤残最低等级,认为900元/月比较合适。
    [14:12:03]
  • [审判员]:
    交通费?
    [14:12:10]
  • [原告]:
    就医、鉴定等发生,是估算费用。
    [14:12:23]
  • [被告2]:
    对票据总额不足300元,但考虑原告情况,认可300元。
    [14:12:44]
  • [审判员]:
    鉴定费?
    [14:12:50]
  • [原告]:
    提供鉴定费发票。
    [14:12:58]
  • [被告2]:
    不在交强险范围。
    [14:13:11]
  • [被告1]:
    无异议。
    [14:13:16]
  • [审判员]:
    律师费?
    [14:13:21]
  • [原告]:
    提供服务合同、发票。
    [14:13:33]
  • [被告2]:
    不在交强险范围。
    [14:13:46]
  • [被告1]:
    无异议。
    [14:13:51]
  • [审判员]:
    物损费?
    [14:14:02]
  • [原告]:
    无证据,为估算数字。
    [14:14:12]
  • [被告1、2]:
    没有证据,不予认可。
    [14:14:22]
  • [审判员]:
    对事实有补充吗?
    [14:14:41]
  • [原告]:
    无。
    [14:14:46]
  • [被告1]:
    垫付医疗费证据。总额2254.62元。另外有5000元押金。
    [14:15:12]
  • [审判员]:
    对被告垫付费用是否认可?
    [14:15:22]
  • [原告]:
    认可。
    [14:15:26]
  • [审判员]:
    被告2对事实有无补充?
    [14:15:36]
  • [被告2]:
    无。
    [14:15:4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4:15:53]
  • [原告]:
    关于误工费,被告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但我方认为已经足够证明所阐述的事实,不认可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应当按照实际产生的相应误工费赔付原告;关于护理费,实际上是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最低为1280元。
    [14:17:04]
  • [审判员]:
    被告1辩论意见?
    [14:17:15]
  • [被告1]:
    无。
    [14:17:26]
  • [审判员]:
    被告2辩论意见?
    [14:17:35]
  • [被告2]:
    关于护理费,要求原告出示证据证明。否则按照伤残程度,我们认为900元/月比较合适。
    [14:18:0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4:18:26]
  • [审判员]:
    原告,最后意见?
    [14:18:36]
  • [原告]:
    坚持诉请。
    [14:18:42]
  • [审判员]:
    被告,最后意见?
    [ 被告1、2]:
    要求依法判决。
    [14:19:07]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14:19:1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14:19:29]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14:19:35]
  • [审判员]:
    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主持调解。
    [14:19:50]
  • [审判员]:
    现休庭。重现开庭后,本庭将做出一审宣判。
    [14:21:15]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14:27:48]
  • [审判员]:
    经过法庭事实调查、法庭辩论,听取双方质证意见、辩论意见。
    [14:28:20]
  • [审判员]:
    本院认为:一、本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未对本案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原告因本案事故受到伤害是客观事实,从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原告故意造成,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载明不知双方是何灯色行驶的,故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过错行为,故被告1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14:30:56]
  • [审判员]:
    2、涉案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依法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2应当在向其投保的交强险各项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义务。
    [14:31:19]
  • [审判员]:
    二、本案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1)对于原、被告确认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14:31:39]
  • [审判员:(2)医疗费]:
    原告就医所支付的费用,因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视为合理的实际损失,应据实计算,但在原告住院费用中包含伙食费160元,该费用属原告自付的部分,应在被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14:31:54]
  • [审判员]:
    (3)营养费和护理费: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以伤残评定结论明确的期限为限,结合原告的实际伤情,本案营养费确定为1,800元、护理费确定为900元;
    [14:32:10]
  • [审判员]:
    (4)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系从事家政服务,但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及误工损失情况,参照本市相关行业平均工资标准19,096元/年计算(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结合鉴定机构确定的休息期限,本案误工费确定为6,365.32元;
    [14:32:28]
  • [审判员]:
    (5)律师费:原告为诉讼要求律师费的赔偿于法有据,且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14:32:46]
  • [审判员]:
    (6)物损费:本起交通事故虽未对原告的财物损失进行定损,但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失在所难免,本院酌情确定为200元;
    [14:33:01]
  • [审判员]:
    (7)鉴定费:据实计算。三、其他:对被告所垫付的费用,应在向原告赔偿时予以冲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4:33:21]
  • [审判员]:
    一、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6,365.32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200元,共7,465.32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万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物损费200元,合计17,665.32元;
    [14:33:51]
  • [审判员]:
    二、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1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律师费,合计12,241.27元,扣除被告1已垫付7,454.67元,实际应履行4,786.60元。
    [14:34:06]
  • [审判员]: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4:34:22]
  • [审判员]:
    本案受理费634.16元,减半收取317.08元,由原告负担36.08元、被告1负担281元。
    [14:34:32]
  • [审判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4:34:48]
  • [审判员]:
    判决书将于庭后10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
    [14:35:04]
  • [审判员]:
    现在闭庭。退庭。(敲击法槌)
    [14:35:31]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4:35:44]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