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马超杰法官

庭审现场

本案合议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辩护人

被告人袁某

东方网对本案视频直播

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
2011年3月21日9:30直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09:17:00]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东方网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理的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进行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17:23]
  • [主持人]: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09:27:31]
  • [主持人]:
    被告人袁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发放名片的方式招揽客户,以高于银行外汇牌价的汇率收购外汇,低于银行外汇牌价的汇率出售外汇,赚取差价。袁某与客户约定汇率后,向客户收购或者出售外汇现钞,并通过其本人及家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和收取人民币,2007年至2010年9月间,被告人袁某先后向多人购买出售外汇,收付人民币共计36000000余元。
    2011年2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以外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由提起公诉。
    [09:27:42]
  • [主持人]:
    今日担任审判长的是马超杰,审判员是苏琼。
    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09:28:11]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09:28:32]
  • [审判长]:
    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袁某非法经营一案。
    [09:46:42]
  • [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提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
    [09:46:54]
  • [被]:
    我叫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江苏省,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09:47:01]
  • [审]:
    你以前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
    [09:47:34]
  • [被]:
    没有。
    [09:47:52]
  • [审]:
    因本案何时被取保关押?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09:48:00]
  • [被]:
    2010年10月11日被关押,同年10月11日被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09:48:10]
  • [审]:
    被告人袁某,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何时收到的?
    [09:48:22]
  • [被]:
    收到了,2011年2月18日收到的。
    [09:48:29]
  • [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某非法经营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本案由审判员马超杰、苏琼会同人民陪审员周国莲组成合议庭。
    由马超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符铮炜担任记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少怡出庭支持公诉。
    指定辩护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
    [09:49:58]
  • [审]: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告人袁某,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09:50:16]
  • [被]:
    不申请。
    [09:50:23]
  • [审]: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检查的权利。
    被告人袁某,你听清了吗?
    [09:50:35]
  • [被]:
    听清了。
    [09:50:42]
  • [审]: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袁某,你听清了吗?
    [09:50:50]
  • [被]:
    听清了。
    [09:50:57]
  • [审]:
    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51:08]
  • [公]:
    宣读沪浦检诉二(2010)20331号起诉书。(略)
    [09:51:18]
  • [审]: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09:57:32]
  • [审]:
    被告人袁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没有?
    [09:57:41]
  • [被]:
    听清了。
    [09:57:47]
  • [审]:
    起诉书指控的是否属实?
    [09:57:54]
  • [被]:
    是事实。
    [09:58:00]
  • [审]:
    被告人袁某,起诉书指控你非法经营罪,对此有无异议?
    [09:58:07]
  • [被]:
    没有。
    [09:58:14]
  • [审]:
    你是否自愿认罪?
    [09:58:20]
  • [被]:
    认罪。
    [09:58:25]
  • [审]:
    辩护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无意见?
    [09:58:31]
  • [辩]:
    没有。
    [09:58:38]
  • [审]:
    鉴于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本案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就是公诉机关在对事实讯问的时候可以简单讯问也可以不作讯问,在举证阶段公诉机关可以综合归纳举证,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公诉人,对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有无异议?
    [09:58:53]
  • [公]:
    没有异议。
    [09:58:59]
  • [审]:
    被告人对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有无异议?
    [09:59:06]
  • [被]:
    没有异议。
    [09:59:12]
  • [审]:
    辩护人对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有无异议?
    [09:59:18]
  • [辩]:
    没有异议。
    [09:59:23]
  • [审]:
    本案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09:59:29]
  • [审]: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袁某进行讯问?
    [09:59:35]
  • [公]:
    需要简单询问。被告人,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这种买卖外汇的行为?是否知道这是非法的?
    [10:00:04]
  • [被]:
    2007年。知道的
    [10:00:13]
  • [公]:
    2008年公安机关找你调查过是为了什么?
    [10:00:29]
  • [被]:
    是为了外汇买卖。
    [10:00:34]
  • [公]:
    调查之后你是否继续从事外汇买卖行为?
    [10:00:47]
  • [被]:
    做了。
    [10:00:53]
  • [公]:
    你是一个人做还是有其他固定伙伴?
    [10:01:05]
  • [被]:
    自己做的
    [10:01:10]
  • [公]:
    有没有专门的资金?
    [10:01:17]
  • [被]:
    没有。
    [10:01:21]
  • [公]:
    那你这些资金哪里来的?
    [10:01:30]
  • [被]:
    通过黄牛周转。
    [10:01:37]
  • [公]:
    你通过哪些账户买卖?
    [10:01:47]
  • [被]:
    我女儿的、我自己的还有我小姨子的。
    [10:01:57]
  • [公]:
    账户里的钱你是怎么处理的?
    [10:02:11]
  • [被]:
    我需要用就存进去。不用就拿出来还给人家。
    [10:02:32]
  • [公]:
    你如何招揽客户?
    [10:02:37]
  • [被]:
    发放名片
    [10:02:43]
  • [公]:
    公安机关扣押的印有你姓名的名片,有何作用?
    [10:02:55]
  • [被]:
    客户要我就给人家。上面的手机号码是我自己的。
    [10:03:07]
  • [公]:
    其他姓名的名片是谁的?
    [10:03:14]
  • [被]:
    一起做生意的黄牛。
    [10:03:20]
  • [公]:
    为什么在你那儿?
    [10:03:29]
  • [被]:
    我记不住号码就放着了。
    [10:03:44]
  • [公]:
    家人是否知道你做这种生意,什么态度?
    [10:03:54]
  • [被]:
    知道的。反对
    [10:03:59]
  • [公]:
    你如何牟利?
    [10:04:04]
  • [被]:
    赚取外汇差价。如一百美金赚五毛钱。
    [10:04:32]
  • [公]:
    具体一点。
    [10:04:36]
  • [被]:
    我们比银行卖出去便宜点,客户需要就找我们买了,1000港币赚5毛钱。
    [10:04:57]
  • [公]:
    汇率比银行高还是低?
    [10:05:09]
  • [被]:
    比银行低。
    [10:05:14]
  • [公]:
    那怎么赚钱?
    [10:05:26]
  • [被]:
    买进美元的时候比较便宜,再加上一点价钱卖给客户。但是卖给客户的价钱还是比银行低。
    [10:06:08]
  • [公]:
    实际上有没有营利?
    [10:06:17]
  • [被]:
    赚到了。从做生意开始赚了25000元左右。
    [10:06:43]
  • [公]:
    怎么算出来的?
    [10:06:48]
  • [被]:
    各种币种都能赚一点,分别算出来的,100美元赚5毛钱,1000港币赚5毛钱,10000日元赚1元,1000欧元赚1元。
    [10:07:05]
  • [公]:
    那25000这个数字准确吗?
    [10:07:17]
  • [被]:
    25000左右。
    [10:07:24]
  • [公]:
    赚到的钱怎么处理的?
    [10:07:34]
  • [被]:
    用于生活开销。
    [10:07:39]
  • [公]:
    通过你买卖外汇的有多少?
    [10:07:47]
  • [被]:
    几十个吧。
    [10:07:52]
  • [公]:
    能否说出其中某些客户的名字?
    [10:08:00]
  • [被]:
    我只记得一个熊某某和一个黄某某,还有邱某某。
    [10:08:16]
  • [公]:
    刚才你提到的三个人,名字你为什么记得?
    [10:08:27]
  • [被]:
    一个人找我兑换港元、一个找我兑换美元,数量比较大就有些印象了。
    [10:08:47]
  • [公]:
    你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熊某某,是否属实?
    [10:09:04]
  • [被]:
    属实。
    [10:09:09]
  • [公]:
    你是如何到案的?
    [10:09:15]
  • [被]:
    2010年10月11日早上,接到公安的电话,我就开门了,然后就跟着公安一起到案了。
    [10:09:41]
  • 公;到案后有没有如实交代?
    [10:09:49]
  • [被]:
    自己交代了。
    [10:09:55]
  • [公]:
    是否有检举立功?
    [10:10:00]
  • [被]:
    没有。
    [10:10:04]
  • [公]:
    讯问完毕。
    [10:10:08]
  • [审]: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10:10:18]
  • [辩]:
    需要。
    [10:10:23]
  • [辩]:
    公安机关找到你的时候你是否自己开门?
    [10:10:37]
  • [被]:
    自己开门的,没有反抗。公安机关当时不知道我在家,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当时是传唤我的。
    [10:11:03]
  • [辩]:
    是不是自己讲清楚的?
    [10:11:12]
  • [被]:
    全部是我主动交代的。后面也没有翻供。
    [10:11:28]
  • [辩]:
    你一般都在哪几家工行从事交易?
    [10:11:39]
  • [被]:
    就是黄浦区的几家银行。
    [10:11:46]
  • [辩]:
    有没有注册公司?
    [10:11:54]
  • [被]:
    没。
    [10:11:57]
  • [辩]:
    客户买你的外汇用于什么用途。
    [10:12:07]
  • [被]:
    一般都是小孩出国或者自己旅游。没有用于非法用途的。
    [10:12:24]
  • [辩]:
    你怎么想到从事外汇活动的?
    [10:12:33]
  • [被]:
    为了生活、养家,下岗没有经济来源。
    [10:12:47]
  • [辩]:
    是否因为买卖外汇被行政处罚过?
    [10:13:01]
  • [被]:
    没有。
    [10:13:08]
  • [辩]:
    是否自愿认罪?是否愿意退赔和交罚金?
    [10:13:23]
  • [被]:
    愿意,都愿意。
    [10:13:38]
  • [辩]:
    你是否有什么疾病?
    [10:13:49]
  • [被]:
    有糖尿病、高血压,中耳炎,腰椎增生等等。
    [10:14:07]
  • [审]:
    从什么地方获取美元?
    [10:14:24]
  • [被]:
    一是直接从客户那里少量收购。大量的还是从黄牛那里兑换的
    [10:15:05]
  • [审]:
    这些客户是怎么跟你联系的?
    [10:15:14]
  • [被]:
    在银行门口发给他们名片。
    [10:15:21]
  • [审]:
    你刚才讲到的你本人、你女儿和妻子的银行账户,开设的目的是不是就是为了买卖外汇?
    [10:16:22]
  • [被]:
    通过银行账户方便点。
    [10:16:35]
  • [被]:
    人家给我的都是现金人民币,我给人家外汇。如果卖给人家外汇现钞,他们就给我银行转账人民币。
    [10:17:03]
  • [审]:
    你收进的外汇都比银行牌价低?
    [10:17:15]
  • [被]:
    对。
    [10:17:33]
  • [审]:
    公诉人可以向法庭举证。
    [10:17:42]
  • [公]:
    第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为了牟利买卖外汇的事实。出示证人张某某、袁某(女)、于某某的证言和公安机关扣押的名片。(略)
    [10:18:53]
  • [审]:
    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10:19:40]
  • [被]:
    没有。
    [10:19:46]
  • [审]: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10:19:53]
  • [辩]:
    没有。
    [10:20:00]
  • [审]: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20:07]
  • [公]:
    下一组证据为了证明被告人袁某某买卖外汇的事实。出示证人陆某某证言、袁某某、袁某(女)的工行账户明细。(略)
    [10:20:55]
  • [审]:
    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10:21:04]
  • [被]:
    没有。
    [10:21:09]
  • [审]: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10:21:16]
  • [辩]:
    没有。
    [10:21:22]
  • [审]: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21:32]
  • [公]:
    下面出示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转账凭证、存款凭证,袁某(女)的工行账户明细。
    证人王某的证言、转账凭证、袁某(女)工行账户明细、方某某东方证券账户明细。证实王某为了炒股向袁某某购买美元的事实。
    证人席某某的证言、转账凭证、袁某某工行账户明细。证实席某某为了去欧洲旅游向袁某某购买欧元的事实。
    证人吕某证言、取款凭条、张某某招行账户明细、汇款凭证、被告人工行账户明细。证实吕某因业务需要向袁某某购买外汇的事实。
    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上海**旅行社现金记账、袁某某工行账户明细。证实该旅行社为了境外旅游业务向袁某购买外汇的事实。
    [10:27:14]
  • [审]: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7:29]
  • [被]:
    没有。
    [10:27:32]
  • [审]:
    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10:27:40]
  • [辩]:
    没有。
    [10:27:54]
  • [公]:
    下面继续举证。证人黄某某、黄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某某香港房产购买凭证、还款凭证、香港购买艺术品清单、转账凭证、袁某(女)、袁某某工行账户明细。
    [10:29:33]
  • [审]: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9:41]
  • [被]:
    没有。
    [10:29:44]
  • [审]:
    辩护人有无异议?
    [10:29:50]
  • [辩]: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组事实是被告人坦白的。
    [10:30:06]
  • [公]:
    下面举出证人熊某某、盖某、金某某、高某某的证词,袁某某、张某某招行账户明细。
    [10:31:38]
  • [审]:
    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10:31:50]
  • [被]:
    没有。
    [10:31:55]
  • [审]:
    辩护人有无异议?
    [10:32:02]
  • [辩]:
    这组事实也构成坦白。且熊某及其家人的美元存款凭证与本案关联性不强。
    [10:32:27]
  • [公]:
    下面举出证人葛某、顾某、林某的证词,熊某及其家属熊国某、张某、顾某、熊欣某、熊依某、顾竞某、林某的招行账户、中信银行账户明细、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
    [10:33:59]
  • [审]:
    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10:34:10]
  • [被]:
    没有。
    [10:34:13]
  • [审]:
    辩护人有无异议?
    [10:34:20]
  • [辩]: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关联性不强。
    [10:34:35]
  • [公]:
    下一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非法买卖外汇所收取和支付的人民币资金。
    [10:35:10]
  • 审;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10:35:19]
  • [被]:
    没有。
    [10:35:23]
  • [审]: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10:35:31]
  • [辩]:
    没有。
    [10:35:34]
  • [公]:
    下面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且全案举证完毕。
    [10:35:47]
  • [审]:
    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10:36:02]
  • [被]:
    没有。
    [10:36:06]
  • [审]: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10:36:16]
  • [辩]:
    没有。
    [10:36:33]
  • [审]:
    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需要举证?
    [10:36:40]
  • [被]:
    没有。
    [10:36:53]
  • [辩]:
    没有。
    [10:36:57]
  • [审]: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37:21]
  • [公]: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本公诉人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有关的书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合法有效,可以证实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袁某明知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场所外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其家人的证言、其他证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单、司法审计材料均能证实被告人的直接故意和犯罪事实。
    第二,本案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为了牟利长期、多次从事外汇买卖,属于经营行为。且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证实外汇买卖只能在金融机构及其他获得国家授权的非金融机构进行,被告人私下买卖外汇的行为是违法的,且经营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足以构成犯罪。
    第三,有关量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经营数额是510多万美元,超过成罪情节二十多倍。被告人的行为不成立自首,但是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未被公安机关的同种罪行,且远远超过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数额。被告人属于知法犯法,虽然被公安机关调查过,但是仍无悔改之意。考虑到他收取的差价可以看出其犯罪动机不是特别恶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多人认为通过银行换取外汇有限额且手续费较高,通过袁某既方便又快捷。但是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有非常大危害性的。非法兑换外汇使外汇交易脱离了国家监管,且资金流向不经过银行监管,可能出现走私、腐败、逃税的非法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且和银行不正当竞争扰乱了金融秩序。很多国家的金融危机也是因为货币兑换自由化。也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希望被告人袁某及我们所有人都端正认识,清醒一点。
    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场所外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0:49:17]
  • [审]: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被告人袁某,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10:49:25]
  • [被]:
    没有。
    [10:49:31]
  • [审]:
    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0:49:38]
  • [辩]:
    对本案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义,就量刑作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适用“认罪”程序处理,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中,说明被告人是经传唤到案的,且当时不知道被告人在家,被告人具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没有逃避传唤。自愿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属于主动到案。且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强调被告人到案的自觉性,被传唤后到案属于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到案的范围,这一点也被司法解释证实。当时的证据不能反映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如果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书的界限规定得过死,也会将部分如实交代的犯罪分子拒之门外,使其负隅顽抗,所以对此标准应当从宽。三、被告人黄某这一节属于坦白,坦白的数额比已经掌握的数额大得多。对被告人袁某应当从轻处罚。四、确定“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明确规定,数额只是其中一个标准,应当综合多个标准考虑,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袁某累计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经营区域范围很小,就是黄浦区的三家银行,且经营次数较少,开展的是点对点的交易。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是因为下岗没有收入,为了筹集资金养家、养老。对方购买外汇也是为了从事正当收入。被告人袁某的行为没有扰乱金融秩序,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买卖的产品中只有三张因为其他原因是假钞。所以我们认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结合本案,不应当抽象地进行阐述。
    五、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当前严厉处罚的行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知道。
    六、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且被告人身体欠佳,继续关押不利于被告人的健康。对于老年人犯罪应当充分考虑情节、动机、后果等各种情节,并结合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最好适用缓刑。
    七、根据证据规则,与熊某交易的这一节事实中,熊某支付美元的证据仅有其自己的供述。**旅行社的证据也仅有该公司的现金账,也没有被告人签字确认,效力不强。且单纯的购买外汇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为卖而买才构成犯罪,这一点仅有被告人供述,且即使是为了卖而买也属于犯罪预备。
    八、被告人的家属愿意退赔。且根据其他法院的判例,达到几亿数额的也适用了缓刑,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也应当做到法律适用大体一致。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等行为,且行为不属于特别严重,被告人的供述在本案中有重要地位,应当在五年以下量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既有利于改造犯罪分子,也保护了老年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11:06:08]
  • [审]: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及情节严重。公诉方是否需要答辩?
    [11:06:43]
  • [公]:
    公安机关立案是在2010年9月,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在10月份,中间有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已经掌握了足够的事实和证据之后才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已经掌握的事实就能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电话通知被告人的时候已经站在被告人住所外面了,所以被告人的脱逃已经没有任何效果了,被告人跟着公安机关到案也不能说是主动投案了。而且被告人到案之后马上就签署了拘留证,采取了强制措施,且第一次对被告人问话就属于讯问,不是一般的讯问。所以不构成自首。当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对部分事实坦白,这也是不容否认的。
    我们认同辩护人提出的,不能光凭犯罪数额来认定犯罪情节,但是犯罪数额是最直观反映犯罪情节的一个证据,从被告人手中流转的资金就有五百多万美元,且其中四百多万美元是在半年内就完成了交易。起诉书虽然指控被告人的八节事实的,但是被告人从事的行为次数远远不止八次,有些被告人每人跟他交易了二十多次。
    有一个概念需要澄清,被告人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所以其社会危害性不大,这种推断是不成立的。非法经营的危害性不在于是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在于其破坏了外汇管理秩序和金融秩序。我国对外汇的管制一向十分严格,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便十年过去了,对这种行为的处罚也是十分严格的。我国的刑事政策对此也是严肃惩处的。被告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当然公诉人也不否认被告人有从宽处罚的情节。具体如何裁决由法庭认定。
    [11:18:38]
  • [审]:
    辩护人还有没有进一步的意见?
    [11:18:51]
  • [辩]:
    我们觉得自首的标准不应当过于严格。
    交易数额大和情节特别严重不能完全划等号,且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法买卖外汇也不属于从严处理的行为。
    [11:20:15]
  • [审]:
    审: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袁某,你最后还有什么需要陈述的?
    [11:20:26]
  • [被]:
    我认罪伏法,且年龄较大、身体不好,希望法庭对我减轻处罚。
    [11:20:47]
  • [审]:
    今天的法庭审理到此,下次开庭另行通知。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读庭审笔录,如有差错或遗漏,可以要求修改和补充,确认无误后签字。
    法警将被告人带下去,休庭!
    [11:21:03]
  • [主持人]:
    本次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11:21:18]
  •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