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庭审现场

审判员段连俊

原告方

被告方
3月29日10:45,直播昌平法院审理“烫发不成反烫脸 诉理发店讨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张俊。
    [10:58:33]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10:59:12]
  • [主持人]:
    原告陈某起诉称:2011年2月20日,原告到被告侯某(北京某美发店店主)处烫发时,药水落在原告脸部。由于被告工作人员处理不及时,药水将脸部烫伤,造成斑痕。原告为此休息一周时间。被告的服务工作存在重大的失误,致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239.8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退还烫发费用1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0:59:52]
  • [主持人]:
    因本案承办法官的前一个庭审尚未结束,请各位网友耐心等待,我们将尽快为大家带来本案的直播。
    [11:02:1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久等了,我们马上为大家直播本案。
    [11:21:23]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段连俊独任审判,书记员郭磊担任法庭记录。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1:23:11]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原告陈京超,男,1987年出生,汉族,北京公交集团客一分公司五队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徐岳满,男,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现冲,男,1981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阳城光美发店个体业主,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文艳,女,1980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阳城光美发店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11:32:42]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庭审理原告陈京超诉被告侯现冲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连俊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磊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宣布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
    [11:32:59]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上述权利和义务,你们双方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请求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1:33:0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239.8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退还烫发费用19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1年2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烫发时,药水落在原告脸部。由于被告工作人员处理不及时,药水将脸部烫伤,造成斑痕。原告为此休息一周时间。被告的服务工作存在重大的失误,致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此诉讼至人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支持。
    [11:34:55]
  • [审判员]: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有什么补充或变更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 被告]:
    收到。
    [11:42:0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理由:1、被答辩人所说脸部损害与在答辩人店里烫发有关答辩人产生置疑。2、被答辩人自身原因导致烫发水流到脸上,故此被答辩人应付全部责任。3、答辩人诉请1000元医疗费无事实根据。4、被答辩人诉请239.80元误工费无事实根据。5、被答辩人诉请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6、被答辩人诉请退赔196元服务费于法无据。7、因为被答辩人持有会员卡,因此答辩人实际收取被答辩人135元烫发费。
    [11:42:14]
  • [审判员]:
    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消费者协会终止调解书一份。
    证据2、休假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休假七天。
    证据3、误工证明一份,证明误工2390.8元。
    [11:42:23]
  • [原告代理人]:
    证据4、原告照片,证明原告被烫伤的情况。
    证据5、收据一份,证明烫发服务费195元。
    证据6、光盘录音录像一份,证明被告认可烫伤的事实。
    [11:42:26]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质证。
    [ 被告]:
    对证据1、没有异议。
    对证据2、无法确认真实性。
    对证据3、金额与起诉书上要求的金额不符。
    对证据4、烫发当天没有任何伤害,二天后原告过来的时候是这样。
    对证据5、票据是伪造的,票据号也是伪造的,店章也是过期的。2010年夏天的时候我们就换名字了,而且我们的票据有三联。
    [11:50:48]
  • [审判员]:
    下面原告方播放一下录音内容。
    [ 原告代理人]:
    录音时长7分钟左右(录音播放中…)。
    [ 审判员]:
    下面被告方对原告方播放的录音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这是当时的录音,当时原告一共有三个人过来,为什么刚才只听到原告一个人的声音。原告当时带了两个朋友过来要挟我们,说现在不给5000元日后就要我们5万元,因此我们认为原告录音动机不纯。
    [ 被告]:
    录音内容不连贯,好像有掐断。
    [11:50:55]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被告]:
    证据1、工商行政管理局终止调解书一份。
    证据2、票据一张,证明原告持会员卡打折后实际收费135元。
    (以上证据原件已退回,庭后补交复印件)
    [11:53:28]
  • [审判员]:
    原告方进行质证。
    [ 原代]:
    对证据1、没有异议。
    对证据2、不能否认我们的证据,价格差别不大,我们认为主要争议不是价格。
    [11:53:31]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你是否有会员卡?
    [ 原告]:
    我媳妇有,我没有。
    [ 被告]:
    原告媳妇的卡和原告通用的。我们烫发加染发一共190元,打完7折后就是135元。
    [ 审判员]:
    被告回答,原告烫伤后你是否陪原告就医?
    [ 被告]:
    对,我们到原告指定的北京积水潭医院看的,花了五十多块钱。
    [11:55:18]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你就医的药费是被告支付的吗?
    [ 原告]:
    对,是被告支付的。
    [ 审判员]:
    原告起诉书中要求的1000元医药费的票据在哪?
    [ 原告]:
    北医三院说脸上的黑点可以去磨,因此整容费用还没有发生呢。
    [11:57:00]
  • [审判员]:
    原告现在是否提供近期的脸部照片?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是否休息了?
    [ 原告]:
    休息了,产生了2390.8元的误工费。
    [11:57:07]
  • [审判员]:
    你们起诉书上写的是239.80元?
    [ 原告代理人]:
    开始是队里给算的帐,现在我们要求以误工证明上的为准。
    [ 被告代理人]:
    刚才原告陈述意见的时候说同起诉书一样,没有变化。
    [ 审判员]:
    原告你们是否要求增加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对,我们要求将误工费变更为2390.8元。
    [11:57:10]
  • [审判员]:
    下面被告进行补充一下答辩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不是模特,怎么就不能上班呢,而且我们对原告的误工费金额有异议。
    [ 审判员]:
    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之前征求一下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解决?
    [ 原告代理人]:
    可以。
    [ 被告代理人]:
    可以。
    [11:58:07]
  • [审判员]:
    下面双方主要就误工费和烫发费进行一下协商。
    [ 被告]:
    原告烫发确实花了135元。
    [ 原告]:
    没有异议,同意。
    [ 原告代理人]:
    误工费原告以哪个为准?
    [ 原告]:
    以2390.8元为准,如果我们休一天,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就都扣了。
    [12:01:31]
  • [被告代理人]:
    我认为原告脸上的伤不影响上班,不可能产生误工费。
    [ 被告]:
    而且事后原告就在我店里坐着耗着不走,凭什么就不能去上班呢。
    [ 审判员]:
    原告在误工费方面是否可以进行一下让步?
    [ 原告]:
    不能降低,这是单位扣我的,而且现在被告不承认了。
    [12:01:34]
  • [审判员]:
    既然原告坚持不能商量,本庭不再进行法庭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应对原告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及数额是多少,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消费者应受到安全服务,服务者应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本次原告到被告处进行消费,因为使用的药水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被告的服务不经心,导致药水流到脸上将原告脸步烫伤。被告已经带原告到医院就医。对赔偿金额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因此在消协没有调解成功。我们认为按照消费者协议保障法,被告应赔原告的损失。对于误工费问题,以医生出具的证明为依据,经过诊断书当天被告也在场,因为原告是烫伤,因此不宜在阳光下暴晒,应在家中休息,这是医生做出的病情。原告休息5天实际是5个工作日,按照工资的规定,原告休假七天、年终奖等就会被扣除,如果原告不休息的话,就会得到年终奖,因此原告要求的2390.8元是有依据的。对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法律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进行赔偿,请求法院酌情认定。
    [12:10:24]
  • [被告代理人]:
    我们确实带原告去医院看了,由于原告要求5000元-5万元,我们没有能力负担。事发当天,原告不听被告工作人员的指挥,自己扭动脑袋导致药水流到脸上,之后原告又自行用干毛巾处理了。对于原告单位开具的证明,我们不认可。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完税证明?
    [ 原告]:
    没有开完税证明,如果需要工资条,我们可以回去开。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工资发放形式。
    [ 原告]:
    打卡的,而且年终奖等都不打卡里。
    [12:10:33]
  • [审判员]:
    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做法庭调解工作,双方做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休庭,看笔录签字。
    [12:10:3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民一庭郭磊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2:11:09]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