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

合议庭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举证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陪审员询问被告

双方不同意进行调解
2月16日9:30,直播丰台法院审理“‘火疗’美容反烧身 多处留疤状告美容院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曹蕾,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张女士诉李女士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法治中国传媒对此次庭审进行视频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7:33]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38:02]
  • [主持人]:
    23岁的张女士到丰台区一家美容院进行“火疗”项目的美容护理,不料却因酒精燃烧导致上半身多处烧伤,使其身心俱受到伤害。张女士将美容院老板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9817万元。
    [09:39:40]
  • [主持人]:
    张女士诉称,2010年5月13日,原告在被告的美容院做“火疗”美容时,因酒精燃烧致使上半身多处烧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同年5月30日出院,被告承担了全部费用。2010年8月30日原告到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同年9月10日治愈出院,住院期间原告垫付了全部费用。
    张女士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原告上半身留下多处疤痕,且手术后左右乳房不对称,并留有十厘米长的明显疤痕,导致原告在精神非常不稳定,至今见到火光、热水等都极度恐惧,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09:40:17]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王佐法庭法官张宁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09:42:32]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43:13]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 核对当事人]:
    [ 原告]:
    张女士,女,1987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 被告]:
    李女士,女,1966年出生,蒙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49:31]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原告张女士诉李女士一案,本案由王佐法庭法官张宁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马浩、郭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朱思明担任法庭记录。
    本案主审法官张宁,北京邮电大学民商法硕士,毕业后来院参加工作,2010年任我院助理审判员。
    [09:54:19]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54:45]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09:55:17]
  • [原告]:
    不申请。
    [ 被告]:
    不申请。
    [09:55:51]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00:52]
  • [原告]:
    事实理由为2010年5月13日,原告在被告的美容院做“火疗”美容时,因酒精燃烧致使上半身多处烧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同年5月30日出院,被告承担了全部费用。2010年8月30日原告到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同年9月10日治愈出院,住院期间原告垫付了全部费用。
    [10:03:32]
  • [审判长]:
    继续陈述。
    [10:15:08]
  • [原告]:
    被告的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原告上半身留下多处疤痕,且手术后左右乳房不对称,并留有十厘米长的明显疤痕,导致原告在精神非常不稳定,至今见到火光、热水等都极度恐惧。
    [10:17:10]
  • [审判员]: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 原告]:
    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第二次住院期间原告医疗费12800元,护理费280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伙食费1350元,误工费403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诉讼费379元由被告承担。
    [10:17:4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原告找过我多次我没有给她做,第三次的时候才做,事先已经说明了注意事项,整个过程差不多有3个多小时,是她自己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次去医院的时候已经治好了,我也交了钱,回来之后又去住院与我就没有关系了,她有医疗保证可以报销,我们已经够倒霉的了,出于好心也没有收费。
    [10:18:1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10:25:50]
  • [原告]:
    证据1.证明一份,证明是被告给我做的火疗。
    证据2.第二次住院时候的病例,证明疤痕增生切除手续是有必要做的。
    证据3.第二次住院我自己花的钱的相关票据,证明我支出的费用。
    证据4.照片,证明当时受伤的面积情况。
    证据5.医院给我开的诊断证明,证明疤痕增生的情况。
    证据6.第二次住院的清单,证明第二次花费的情况。
    [10:28:22]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10:28:49]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
    证据2不予认可,原告家里有狗,容易感染,是她自己没有照顾好自己,我不负责任。
    证据3、6不予认可,护理费的情况我也不清楚,第二次住院什么时间去的都不清楚,第一次出院时大夫也说了不用补充什么营养。
    证据4、5不予认可,出院的那一天大夫说不会留疤的。
    [10:33:13]
  • [审判长]:
    原告,第一次手术的费用被告是否已经支付给你?
    [10:36:28]
  • [原告]:
    给了。我出院的时候没有完全愈合,当时问大夫说不会留疤痕,说到期要复查,后来疤形成了,身体上的没有关系过几年会淡化,右胸的疤痕特点氧可能就会有疤痕了,再进行手术是有必要的。
    [10:37:25]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2010年9月10日的票据进行质证。
    [ 被告]:
    当时已经出院了,好了以后事隔三个月之后又去住院一星期,第二次住院什么时间去的我都不清楚,票据应该是医院开的。
    [10:40:32]
  • [审判长]:
    被告对2010年6月7日,4月9日的证明书发表意见。
    [ 被告]:
    因为我们住院的时候知道是烫伤,出院的时候大夫都说没有问题了,是原告家狗的卫生的问题,与我没有关系,永远这样的话我就没有完了。证明书肯定是医院开的,我去医院也可以开出来,真实性认同,但第二次的住院费用与我没有任何关系。
    [10:43:19]
  • [审判长]:
    被告对费用清单证明、第二次手术的明细费用、照片进行质证。
    [ 被告]:
    第二次手术的明细费用不认同,照片真实性不认可,第一次已经清理的很好了,不可能出现第二次的情况。
    [ 审判长]:
    原告还有其他的证据需要补充吗?
    [ 原告]:
    没有了。
    [10:44:25]
  • [审判长]:
    被告出示证据。
    [ 被告]:
    有一份 2010年5月29日的证明书,证明第一次诊断的情况。当时烧伤之后我已经傻了,先去的一个丰台的医院,人家说面积太大必须住院,建议我转院才换了医院。
    [ 审判长]:
    原告对这份证明是否认可?
    [ 原告]:
    认可。
    [10:48:38]
  • [审判长]:
    被告还有其他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被告]:
    没有了。
    [10:49:38]
  • [审判长]:
    下面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法庭提问,原告陈述一下你受伤的经过。
    [ 原告]:
    火疗的时候第三次我觉得特别烫,已经着火了,我下意识的滚到了地上,被告就给我摸了芦荟胶,说没事,明天早晨就好了。我回家之后老公觉得不成就去医院了,那时候已经满身起泡了,头发也烧了一部分,到了医院说烫伤面积大也没有床位就转院了。
    [ 审判长]:
    被告提供的火疗服务有无相应的资质,有无相关单位的许可。
    [ 被告]:
    我是帮朋友做的,没有收费,只是收了芦荟胶的20元。原告本身就是敏感体制,也是街坊,关系好才给做的,没有收费。
    [10:52:10]
  • [审判长]:
    被告有无相关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火疗需不需要规范的步骤和操作的流程?
    [ 被告]:
    有规范的流程操作,我都已经给她说过注意事项了,毛巾覆盖,点上烧三次一分钟就可以了,他第三次的时候说烫就撩起来了,就着了。
    [10:53:17]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在实施火疗之前有没有提醒你相应的注意事项?
    [ 原告]:
    说了让我多喝水和别动,第一次点的时候我害怕,就拿毛巾挡住了,她说烫了就给我拿起来就拿毛巾扑灭,第二次一样扑灭了,第三次的时候我感觉是胳膊着火了,我下意识的撩起来了,床上了塑料布都着火了,就从床上滚到地上了。
    [11:02:17]
  • [审判长]:
    你受伤后,被告采取了哪些应急措施?
    [ 原告]:
    就抹了几盒芦荟胶说明天早晨就好了。之前给我吃了益菌素,因为我有疙瘩,吃了之后就好多了所以就信任她了。
    [ 审判长]:
    被告之前还曾提供过其他服务吗?
    [ 原告]:
    就是拔了一次罐,刮痧,收了20元吧。
    [ 审判长]:
    被告之前还给他提供过服务吗?
    [ 被告]:
    就拔过一次罐。
    [11:03:54]
  • [审判长]:
    原告住院多长时间?花了多少钱?
    [ 原告]:
    5月13日-5月30日,第一次的所有钱被告已经都给了,这次要的是第二次手术费。第二次是有疤痕和增生了,医生说给我切了再缝上,如果要不治疗的话最少要半年。
    [ 审判长]:
    这次火疗被告收你钱了吗?
    [ 原告]:
    已经着火了就没有收钱。根本就没有芦荟胶钱,如果没有被烧就不会用到芦荟胶。
    [11:05:42]
  • [陪审员]:
    原告为什么要到被告做所谓的火疗呢?
    [ 原告]:
    当时因为胖想要减肥,被告开店已经2年了,一直有很多的人做。
    [ 陪审员]:
    开的什么店?
    [ 原告]:
    门口有一张布,上面写着刮砂、拔罐等,但是没有火疗的项目。
    [11:06:53]
  • [陪审员]:
    你知道被告有这方法的资质吗?
    [ 原告]:
    她说是学这个的,不知道具不具备这个资质,当时问她说有证。她是租的我们隔壁人家的房子,现在店已经关了,租给其他的人了。
    [ 陪审员]:
    去做的这个拔罐的时候有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
    [ 原告]:
    屋子里面贴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给了钱没有票据。
    [ 陪审员]:
    当时做这个的时候希望达到什么目的?
    [ 原告]:
    当时是减肥和排毒。
    [11:08:13]
  • [陪审员]:
    被告解释一下火疗的方法和功效?
    [ 被告]:
    顾客身体里面有疙瘩,先抹上芦荟胶,燃烧一分钟之后用四层毛巾盖上15分钟,连续3次,这样能打通毛孔排除毒素。
    [ 陪审员]:
    是从什么地方学来的?有什么根据?
    [ 原告]:
    功效就是去湿发寒,当时有老师教,经过培训的,有一个高级按摩证。
    [ 陪审员]:
    你有没有收费的规定?是完全义务的,还是收取一定的费用?
    [ 被告]:
    没有收费的规定。因为都是非常熟的人,都是互相帮忙所以就不收费。
    [11:12:34]
  • [陪审员]:
    这个是你的职业吗?
    [ 被告]:
    有人去了就帮忙捏捏,也没有收费,就是有的时候客人请吃饭。
    [ 审判长]:
    当时火疗之前谈价格了吗?
    [ 原告]:
    谈价格了,之前我都不知道芦荟胶,当时就说收药水钱,因为出了事所以就没有收。现在主要是找不到她墙上贴的那些东西了,她已经都收了。
    [11:14:5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即将结束,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是否还有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
    [ 原告]:
    我只能回去找一下人证,证明她给其他的人提供过服务。
    [ 被告]:
    你可以去找租房的人进行调查。
    [ 审判长]:
    被告给其他人做过服务吗?
    [ 被告]:
    给朋友作过和自己的家人做过。
    [11:17:19]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说明的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她自己跟大夫说要求做次手术。
    [11:18:4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就本案的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
    [ 原告]:
    治疗中突然就着火了,我有亲戚也是做这个的,酒精应该是用壶喷的,她是直接用瓶子倒的,后背都已经湿了。当时应该报警就好了,所有的证据就都可以留存了。
    [ 被告]:
    我就不应该给他做这个火疗,我没有侵害她的的健康权,她找的我,我是帮忙。责任不应该由我承担。
    [11:20:22]
  • [审判长]:
    双方还有补充的辩论意见吗?
    [ 原告]:
    被告既然开店就得为顾客负责,她有这个义务。我现在身上都是落下的疤痕,导致家庭生活也不和睦。
    [ 被告]:
    家庭问题与我无关。
    [11:24:15]
  • [审判长]:
    双方还有其他的补充吗?
    [ 原告]:
    我找的工商部门的,工商的人去他店里了,说她没有营业执照就关店了。我没有漫天要价,也不要求追究她刑事责任,只是希望她赔偿我的治疗费等相关的费用。
    [ 被告]:
    没有了。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当事人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我已经借了5万元,无力赔偿了。
    [11:26:05]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
    希望调解。
    [ 被告]:
    不同意。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再主持调解。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30:3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李辰和朱思明,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31:33]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