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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08:34:5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感谢大家对蚌埠中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08:35:04]
- [主持人]: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将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基本案情: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公司诉称,其对《新概念英语》教材1-4册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从事教材图书销售时出售盗版的《新概念英语》教材,严重侵害了其专有出版权即著作财产权,也使其出版的《新概念英语》正版教材销售量减少,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销售《新概念英语》教材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10000元;3.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各项费用;4.在《中国教育报》上赔礼道歉。[08:35:21]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开庭,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08:35:46]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书记员王梦霏开始查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08:35:59]
- [书记员]: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于春迟,该公司的社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曹吉洋,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士清,女,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未到庭)
被告:黄晓芹,女,汉族,住五河县青年路。(未到庭)[08:48:49]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不遵守法庭秩序、又不听劝告,本庭将勒令退出;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他人讲话,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到庭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四、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宣告判决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起立,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对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本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书记员:请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到庭,可以开庭。[08:49:1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士清、黄晓芹的侵犯出版者权纠纷,这是一审案件。[08:51:58]
- [审判长]:查阅了卷宗中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明被告吴士清经本院留置送达、黄晓芹经本院邮寄送达,两被告均经过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08:52:36]
- [审判长]:到庭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属实,可以参加诉讼。[08:52:5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姚昌米,唐传佳,唐红旭三人组成,由姚昌米担任审判长,唐传佳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王梦霏担任法庭记录。[08:53:1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08:53:31]
- [原告]:不申请。[08:53:4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上诉人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上诉人有承认、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作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08:54:0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听清?[08:54:10]
- [原告]:听清了。[08:54:22]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08:54:34]
- [主审法官]:原告宣读起诉状。[08:54:57]
- [曹吉洋]: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公司对《新概念英语》教材1-4册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从事教材图书销售时出售盗版的《新概念英语》教材,严重侵害了其专有出版权即著作财产权,也使其出版的《新概念英语》正版教材销售量减少,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销售《新概念英语》教材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10000元;3.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各项费用;4.在《中国教育报》上赔礼道歉。[08:55:43]
- [主审法官]:被告庭前未向本庭提出书面和口头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现在由原告举证。[08:57:54]
- [曹吉洋]:第一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2、原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3、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原告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外语教学研究出版社,现在变更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证据共同证明了原告的主体身份。[09:05:01]
- [主审法官]:法庭在庭前收到了原告提供的这一组证据,都加盖了公司公章。该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本院当庭予以确认。[09:05:23]
- [主审法官]:原告继续举证。[09:05:38]
- [曹吉洋]:第二组证据:吴士清(艺欣书店)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吴士清的主体身份;(2009)蚌民三初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被告黄晓芹是五中书店的业主,这组证据证明两个被告的主体身份。[09:05:56]
- [主审法官]:吴士清(艺欣书店)的工商登记资料上加盖了五河工商登记档案查询的章,该证据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就是被告的主体资格。对(2009)蚌民三初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书法庭也予以确认。[09:06:17]
- [主审法官]:原告继续举证。[09:06:30]
- [曹吉洋]:第三组证据:1、北京市方圆公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090号公证书;2、北京市方圆公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092号公证书;3、北京市方圆公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093号公证书。第三组证据:共同证明原告合法享有《新概念英语》教材图书在中国内地的专有出版权(共4份)。[09:11:54]
- [主审法官]:请原告出示原件。[09:12:15]
- [曹吉洋]:(出示)[09:12:30]
- [主审法官]:经本庭当庭核对,庭前原告提交到法院的证据复印件与当庭提供的原件相符,本庭当庭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对《新概念英语》教材图书在中国大陆享有出版发行权。[09:12:50]
- [主审法官]:原告继续举证。[09:12:59]
- [曹吉洋]:第四组证据:1、原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安徽省拂晓公证处出具的(2009)皖宿拂晓公证字第7532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吴士清销售盗版图书的事实;3、原告保存的盖有公证处印鉴的《新概念英语》(第二册)1本。(实物证据在(2009)蚌民三初字第0011号案卷内);4、被告销售的《新概念英语》(第3册)1本(已经提交法庭了)。第三组证据共同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经鉴定为盗版的诉争图书《新概念英语》(第一册)2本。[09:13:26]
- [主审法官]:经本庭当庭核对,原告提供的这组证据,在庭前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与当庭提供的原件相符,本庭当庭予以确认,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09:13:42]
- [主审法官]:原告继续举证。[09:13:57]
- [曹吉洋]:第五组证据:1、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用发票。发票是200元的(当庭提交原件);2到宿州市工商登记的查档费用的票据,计150元;3、原告的代理人在调查取证时支出的车费、住宿费、加油费、过路费、邮寄费、房租费等票据,共计为141.3元。这组证据共同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一部分合理开支。(共计:1325元)平均分到8家,本案以起诉的标的为标准计算。[09:24:47]
- [主审法官]:还有其他证据向本院提交吗?[09:24:59]
- [曹吉洋]:一张2010年11月19日拍摄的照片,被告书店的门头是保健品专卖店,但实质内部还是挂着五中书店的牌子。是金星教育集团查处后拍摄的,证明被告吴士清还是以五中书店的名义在进行经营。[09:25:16]
- [主审法官]:对于原告当庭陈述的上述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陈述的事实,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自开业时就从事销售原告享有占有权的新概念营业1-4册的盗版图书,以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否巨大原告没有举证予以证实。从上述法庭陈述的两个事实以外。原告起诉的其他事实,本院当庭予以确认。[09:25:38]
- [主审法官]:就本案事实,原告还有什么需要陈述的?[09:25:55]
- [曹吉洋]:没有。[09:31:08]
- [主审法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辩论。原告将围绕1、其诉讼请求中经济损失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2、要求两被告尤其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3、第四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的理由发表辩论意见。[09:31:30]
- [曹吉洋]:1、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两次在被告的书店内购买到盗版图书,说明被告书店长期销售盗版图书,被告也是存在长期侵权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48条的规定。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原告没有举证实际损失,被告也没有举证其获利,法院在50万元以下进行赔偿,举证费、查档非、等取证费用的损失被告都应该赔偿。2、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应该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09:32:08]
- [主审法官]:原告有无新意见?[09:32:25]
- [曹吉洋]:没有。[09:32:37]
- [主审法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09:32:48]
- [曹吉洋]: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09:33:06]
- [审判长]:因被告没有到庭,今天暂不组织双方的调解工作。庭后由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09:34:06]
- [审判长]:休庭。[09: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