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被告人

合议庭成员

主审法官闫君

公诉人

被告人无辩护人

庭审全景

被告人辨认作案工具铁锤
2011年2月18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不堪长期被打骂,妻子愤而杀丈夫”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陈雪艳。
    [09:35:45]
  • [主持人]:
    这起案件由由新沂市人民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闫君主审,书记员是黄河。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简单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10年10月9日晚,被告人刘兴艳在新沂市新安镇官庄村六组家中,因家庭琐事被丈夫刘军打骂,次日7时许,刘军再次打骂被告人刘兴艳时,被告人刘兴艳持铁锤多次击打刘军头部,致刘军开放性颅脑损伤等,经鉴定,刘军损伤构成重伤。被告人刘兴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0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批捕。
    [09:37:12]
  • [主持人]:
    被告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37:41]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
    2、到庭的所有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并且不准鼓掌、喧哗和妨害审判活动;
    3、到庭的所有人员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准进入审判区;
    4、审判长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或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审判人员入庭或宣判时,到庭的所有人员应当起立。
    6、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09:38:50]
  • [书记员]:
    下面请公诉人入庭。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入席后宣布坐下)。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敲锤),提被告人刘兴艳到庭。
    [09:39:28]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
    我叫刘兴艳,女,1967年6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70609632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新安镇官庄村6组。
    [09:39:58]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 被告人]:
    没有。
    [09:40:40]
  • [审判长]:
    此次因何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 被告人]:
    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09:41:05]
  • [审判长]: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
    [ 被告人]:
    收到了。2011年1月21日收到的。
    [09:41:44]
  • [审判长]:
    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兴艳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法庭由代理审判员闫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杜雷、魏红参加评议,书记员黄河担任法庭记录,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勇、钱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未请律师当庭,自行辩护。
    [09:42:37]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兴艳,刚才向你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42:58]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如果认为法庭审判员、书记员与你的案件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该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3:07]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在庭审调查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43:27]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你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43:47]
  • [审判长]:
    今天法庭审理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查明。首先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09:44:09]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兴艳,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09:46:18]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兴艳,对事实部分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 被告人]:
    不陈述。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兴艳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认罪。
    [09:47:37]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将产生三个法律后果:一、法庭将对你作出有罪的判决;二、法庭将酌情对你予以从轻处罚;三、本案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刘兴艳是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 被告人]:
    同意。
    [09:49:00]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刘兴艳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刘兴艳。
    [ 公诉人]:
    你在公安机关及本院所做的供述是否属实?
    [ 被告人]:
    属实。
    [09:49:12]
  • [公诉人]:
    你和刘军结婚几年了
    [ 被告人]:
    20年了
    [ 公诉人]:
    二人感情如何 
    [ 被告人]:
    十年前很好,十年后他有事无事就想打我,感情不好
    [09:49:56]
  • [公诉人]:
    10月10日前,你和刘军是否有矛盾
    [09:50:06]
  • [被告人]:
    之前他打过我,打得很重
    [09:50:29]
  • [公诉人]:
    在实施犯罪时用什么打击刘军头部的
    [09:50:54]
  • [被告人]:
    铁锤。我是给他打急了,才打他的。他头一天把我打得太重了,还一直说如果我还手,他把我弄死。第二天他起床后,我给他头一天打得那样,还不停骂我,又把我从床上踢下来。
    [09:52:26]
  • [公诉人]:
    你打击刘军的铁锤是事先准备的吗
    [09:52:36]
  • [被告人]:
    不是的,是家中一直都有的。
    [09:52:52]
  • [公诉人]:
    你打击刘军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已久?
    [09:53:11]
  • [被告人]:
    就是当时被打急了才还手的,是临时起意的
    [09:53:28]
  • [公诉人]:
    你打击了刘军几下
    [09:53:37]
  • [被告人]:
    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属实的,是四五下
    [09:54:00]
  • [公诉人]:
    你不知道铁锤能打死人吗
    [09:54:10]
  • [被告人]:
    我当时只是想打晕他,不想打死他。
    [09:54:29]
  • [公诉人]:
    你当时救他了吗
    [09:54:46]
  • [被告人]:
    我不敢告诉他家人,我只看到他流那么多血,感到害怕,就昏头了,也没打120
    [09:55:24]
  • [公诉人]:
    你知道他当时死了吗
    [09:55:34]
  • [被告人]:
    打过后,我骑电动车和小孩联系一下,我没认为他死了,就是害怕,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
    [09:56:09]
  • [审判长]:
    下面法庭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 审判长]:
    你为什么击打你丈夫?你夫妻二人平时关系怎样
    [ 被告人]:
    不好,他动不动就打我
    [09:56:40]
  • [审判长]:
    事发当天,你打你丈夫时,家中有其他人吗
    [ 被告人]:
    没有,就我和他
    [09:57:03]
  • [审判长]:
    是什么时间打的?是打过后就自首的吗?中间有无隔天?
    [ 被告人]:
    就是我投案自首的那天上午七八点钟,我打过后就自首的
    [09:57:38]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刘兴艳对指控的事实表示认罪,但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是故意杀人,本案将不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下面请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09:57:55]
  •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如下证据。
    一、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侦查卷2P9-P10。
    二卷P9-30被告人刘兴艳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兴艳主动到新沂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供述了2010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刘兴艳的丈夫刘军因为家庭琐事和其吵架。次日晚上,刘军殴打被告人刘兴艳,事发当天早上,刘军又用脚将被告人刘兴艳踢下床,被告人刘兴艳顺势从地上拿了一把锤子,击打刘军头部四五次,刘军头部流血不止的事实。同时还证明了被告人与其丈夫经常吵架的事实。
    二卷P31-32被告人刘兴艳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兴艳指认作案工具,锤子一把。
    [10:01:20]
  • [审判长]:
    刚才公诉人宣读的你的口述是事实吗
    [10:01:39]
  • [被告人]:
    是事实
    [10:01:43]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2:23]
  • [公诉人]:
    二、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刘兴艳故意杀害其丈夫的事实。
    二卷P36-40刘孩(又名刘强,系被告人的儿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0日上午,刘孩在墨河开挖机的时候,接到被告人刘兴艳的电话,找到被告人刘兴艳,刘兴艳告诉刘孩,其用锤子将刘军头部砸伤的事实。刘孩遂陪同被告人刘兴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外,证明其父亲刘军性格暴躁,经常和其母亲吵架。
    二卷P46-47证人刘锁(被告人的女儿)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刘军经常和其母亲打架。
    [10:04:08]
  • 二卷P58-59证人马恒月(被告人的邻居)的证言,证实刘军和刘兴艳关系不好,经常吵架。
    二卷P50-51证人刘振栋(被告人的公公)的证言,证实刘军经常和刘兴艳打架。
    [10:05:54]
  • 二卷P54-55证人马丙珍(被告人的婆婆)的证言,证实刘军和刘兴艳经常打架。
    二卷P62-65证人何培花(被告人的邻居)的证言,证实刘军和刘兴艳经常打架。
    [ 审判长]:
    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是否属实 
    [ 被告人]:
    属实
    [10:08:19]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8:34]
  • [公诉人]:
    三、鉴定结论。
    一卷P12-16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新)鉴(法)字(2010)12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损伤照片,证实被害人刘军的损伤构成重伤。
    三卷P5-7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新)鉴(法)字(2010)14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刘兴艳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10:09:59]
  • [审判长]:
    你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结论,有什么意见没有
    [ 被告人]:
    没有
    [10:10:27]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0:37]
  • [公诉人]:
    四、书证。
    一卷P1被告人刘兴艳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兴艳出生于1967年6月9日。
    二卷P1-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人刘兴艳主动投案。
    二卷P78-92公(新)勘(2010)285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刘兴艳故意杀人现场情况。
    [10:10:51]
  • 二卷P31-32,被告人的辩认笔录。
    [10:11:41]
  • [公诉人]:
    五、下面出示物证锤子一把,证实被告人刘兴艳的作案工具。
    [ 公诉人]:
    证据出示完毕。
    [10:11:55]
  • [审判长]:
    请法警将铁锤交由被告人辩认质证。这是你打你丈夫的铁锤吗
    [10:12:26]
  • [被告人]:
    是的
    [10:12:29]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据宣读完毕 
    [10:12:48]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兴艳,公诉人宣读了你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是否属实?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 被告人]:
    属实,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兴艳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人]:
    没有。
    [10:13:10]
  • [审判长]:
    以上证据经答庭审质证,被告人刘兴艳对这些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被告人刘兴艳于2010年10月10日上午7时左右持铁锤击打其丈夫刘军头部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10:14:1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14:27]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先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列举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指控被告人刘兴艳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启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伤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而且破坏双方家庭,遇到事情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矛盾,希望被告人在以后改造过程中,吸取教训。
    三、本案的法律适用及量刑意见。被告人刘兴艳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结合本案系犯罪未遂,且投案自首的量刑情节,公诉人建议合议庭在十年至十二年之间量刑。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10:17:49]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兴艳可以为自己辩护。
    [10:18:10]
  • [被告人]:
    我不是想故意杀他的,我现在后悔也晚了。我当时不懂法,我想和他离婚,他一直不同意。他经常打我,还要杀我一家子。我实在被逼急了,跑也跑不了。我不是故意杀他的,我是被他打急了,我不想杀他的。
    [ 审判长]:
    通过刚才法庭辩论,控辩双方辩论观点比较明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兴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控辩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观点?
    [ 公诉人]:
    被告人一直用铁锤击打其丈夫的头部,从凶器的重量和打击的部位,可看出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性;且打击后也未主动进行施救,且其对其子女也供述是杀人了,到公安机关自首时也供述将刘军打死了。
    [ 被告人]:
    我对儿子只是随口说的,我没有杀他的故意。
    [10:24:02]
  • [审判长]:
    控辩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观点?
    [ 公诉人]:
    没有。
    [ 被告人]:
    没有。
    [10:25:4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刘兴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及法院的定罪量刑可以做最后陈述。
    [ 被告人]:
    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理,我只是故意伤害罪,不是故意杀人的。
    [10:27:09]
  • [审判长]:
    通过今天法庭审理,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锤子一把等证据,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兴艳均未提出异议,法庭也予以了认定。通过法庭辩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还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定。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所致,为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听取被告人家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告人所在社区的意见,综合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以及在庭审当中的认罪态度,认真仔细的进行评议,评议后,择日另行公开宣判。
    [10:29:08]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兴艳故意杀人一案开庭到此。现在闭庭,被告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
    [ 被告人]:
    没有错误。
    [ 审判长]:
    将被告人刘兴艳还押新沂市看守所继续羁押。
    [ 审判长]:
    (敲锤)。
    [10: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