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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参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凯,今天我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人》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著名摄影师法院维权”一案。[14:03:08]
- [主持人]: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樊静馨、亓蕾、邓旭明。书记员高翡。[14:04:21]
- [主持人]:庭审开始前,我先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诉称:原告系我国著名摄影师、北京市旅游局摄影记者、中国民俗摄影家协会会士。2010年12月,原告在第一被告处发现由第二被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北京人》在其封底位置,使用了图片“夏日胡同”作为该音像制品外包装的装帧图片。经比对,上述摄影作品均是原告曾经拍摄的作品,并分别刊登在由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北京胡同》第32-33页。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使用上述摄影作品时,既未给原告署名,也未征得原告同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一被告作为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元,第二被告在《北京青年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14:04:45]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5:1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4:05:3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陆岩委托代理人武倩倩,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委托代理人叶莲香、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14:06:56]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今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岩诉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14:07:25]
-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原告]:陆岩,男,汉族,1958年4月22日出生,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女,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号。[ 被告一]: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法定代表人田文明,总经理。王华龙,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百顺胡同47号。[ 被告二]: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年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林国刚,社长。[ 委托代理人]:侯铭昊,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14:09:38]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二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告知双方合议庭成员,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不回请回避。[ 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14:10:18]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第二被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音像制品《北京人》,并严禁再版涉案侵权音像制品;2、判令第二被告收回发行到各地书店的音像制品《北京人》;3、判令第二被告在《北京青年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涉案音像制品名称、涉案如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积:6.0cm*9.0cm;4、判令第一被告停止销售音像制品《北京人》;5、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7.6元;6、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14:10:58]
- [原告]: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系我国著名摄影师、北京市旅游局摄影记者、中国民俗摄影家协会会士。2010年12月,原告在第一被告处发现由第二被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北京人》在其封底位置,使用了图片“夏日胡同”作为该音像制品外包装的装帧图片。经比对,上述摄影作品均是原告曾经拍摄的作品,并分别刊登在由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北京胡同》第32-33页。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使用上述摄影作品时,既未给原告署名,也未征得原告同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一被告作为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元,第二被告在《北京青年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14:11:51]
- [审判长]:主张的作品是几幅?[ 原告]:一幅,被告是在封底使用了。[ 审判长]:原告主张被侵犯了什么权利?[ 原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14:13:50]
- [审判长]:被告具体的侵权方式?[ 原告]:第二被告将原告整个作品使用为封底,是修改权,图片进行裁剪作为装帧图片,歪曲原告创作初衷,侵犯了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14:15:00]
- [审判长]:经济损失计算依据?[ 原告]:高院相关规定,自己估算。[14:15:28]
- [审判长]:对外使用是否有许可?[ 原告]:只许可了中国旅游出版社在《北京胡同》上发表,没有费用约定。合理之处是购买音像制品的花费。[14:16:15]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涉案光盘是我方根据合理渠道合法购进,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长]:停止销售,你方意见?[ 被告一]:如果侵权,我方可以将音像制品下线。[ 被告二]:第一,涉案图片是普通拍摄,不属于规定摄影作品,不享有著作权。第二,使用影响甚微,第三,音像制品版权期限届满,被告已经停止发行,故不同意原告诉请。涉案光盘是我方发行,数量没有统计。[14:17:46]
- [审判长]:下面进行质证,原告提交证据。[14:18:30]
- [原告]:权属证据。证据1、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北京胡同》第32-33页,证明原告摄影作品“夏日胡同”曾刊登在《北京胡同》第32-33页。证据2、中国旅游出版社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对“夏日胡同”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据3、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北京胡同》版权页,证明原告对“夏日胡同”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侵权证据。证据4、第二被告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北京人》,证明第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该音像制品外包装封底位置原告摄影作品、该音像制品由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且该音像制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影响大。损失证据。证据5、购书发票一张,证明原告购买音像制品《北京人》花费17.6元,该音像制品由第一被告出售。[14:19:25]
- [审判长]:提交证据原件。[ 原告]:提交。[14:20:00]
- [审判长]:二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一]: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 被告二]: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14:20:15]
-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原告]:补充证据(两份),证明第二被告对该行为存在过错。[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一、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14:21:00]
- [审判长]:原告是否举证完毕?[ 原告]:完毕。[ 审判长]:被告一举证。[ 被告一]:提交进货凭证,证明我方购进光盘有合法渠道。[ 原告]:认可。[ 被告二]:认可。[ 审判长]:被告二是否有证据?[ 被告二]:没有。[ 审判长]:被告是否举证完毕?[ 二被告]:完毕。[14:21:5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摄影作品是借助于摄影器材记录客观物体存在的作品,一旦生成,著作人享有著作权。该摄影作品的侵权构成了影响,被告二使用未经原告同意,未署名,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我方认为第二被告的过错程度较高,被告方在音像制品封底使用他人图片未审查来源,存在过错。该摄影作品体现的是北京的古老文化,其作品具有一定文化意义。[ 被告一]:我方尽到了应尽义务,不存在对原告侵权。[ 被告二]:我方坚持答辩意见。[14:36:0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三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 二被告]:同意调解,庭后协商。[14:38:00]
- [审判长]:法庭调解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二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4:39:28]
- [审判长]:(敲击法槌)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4:39:40]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4:41:40]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东城区人民法院薛峰副院长、知产庭庭长曾进的指导,研究室的帮助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高旭、高翡等同志的辛勤工作!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积极参与![14: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