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

主持人在法庭里现场直播

群众在领取旁听证

吴院长来到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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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现场
2月28日14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在存做客本网
  • [主持人]:
    作为全国第一家率先推行司法公开改革的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曾经的改革之路上探索出了宝贵的经验,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在十几年后的今天,他们取得了怎样的进步?又有了什么新的体会?2月28日14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在存将做客本网,与您分享该院在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的酸甜苦辣,欢迎网友关注,并根据页面下方的提示登录,与吴在存副院长在线交流。
    [10:12:0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法院网访谈直播节目,我是主持人姚学谦。
    今天的直播,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与人民网、法制网、中国法院网、首都政法网联合同步直播。谢谢广大网友的关注。
    [13:55:15]
  • [主持人]:
    就是在昨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这是温家宝连续三年第三次与网友进行网上互动,利用互联网这一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方式广纳民意,听取民众呼声,解决实际问题。做为国家领导人,温总理为我们做出了榜样。
    [13:55:55]
  • [主持人]:
    我们北京法院系统无论是从09年9月开通直播网站,还是前不久启用网络直播间,也都是法院加强民意沟通,扩大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举措。
    [13:56:30]
  • [主持人]:
    说到司法公开,我们都会想起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为,北京一中院是全国第一家率先推行司法公开改革的法院。我们今天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北京一中院的副院长吴在存作为嘉宾来到我们的直播间。
    [13:56:47]
  • [主持人]:
    吴院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北京法院直播网的直播间。来,先和我们广大网友打个招呼。
    [13:57:16]
  • [嘉宾 吴在存]: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走进北京法院网直播间并有机会与广大网友一起在线交流,希望广大网友踊跃发言。
    [13:57:34]
  • [主持人]:
    吴院长,我们今天的话题主要是针对司法公开方面的,刚才提到一中院是全国第一个率先推行司法公开改革的法院,那么今天我们就从这一话题入手,请您谈谈一中院关于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情况。
    [13:58:15]
  • [嘉宾 吴在存]:
    司法公开应该说既是一项法律制度,也是一项司法原则。法院公开审判应该说是法院在依法办案过程当中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职责。那么,这十多年来,一中院在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方面,作了一些尝试,由最初形式上的公开逐步向实质公开、到全面的公开的深化,应该说这些年在司法公开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些成绩。
    [14:00:44]
  • [嘉宾 吴在存]:
    北京一中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最早从1998年6月份开始,当初一中院率先向社会承诺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只要持有效的身份证件都可以旁听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任何案件。十多年来,一中院也在逐步的深化,从实体公开、证据公开到整个审判过程的公开,以至到审务的公开。
    [14:02:23]
  • [主持人]:
    吴院长,说到这里让我也想起了13年前一中院推行司法公开的情景,记得当时各大媒体都大篇幅的报道了一中院司法公开的做法,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当时发放旁听证的情景我还记得,很多媒体都刊发了一中院发放旁听证的照片,使这一值得纪念的瞬间得以凝固和保存。这以后又做了哪些工作呢?
    [14:03:59]
  • [嘉宾 吴在存]:
    应该说从1998年6月份之后,北京一中院率先在社会公开承诺公开审判之后,应该说这些年我们的公开审判工作也是经历了三个阶段。
    [14:04:36]
  • [嘉宾 吴在存]:
    第一个阶段就是公开审判,所谓公开审判当时更多是形式上的公开,比如说群众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向法院旁听案件、文书的公开。
    [14:05:44]
  • [嘉宾 吴在存]:
    随着司法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就逐步深化到第二阶段,就是实质性的公开。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就是证据公开,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证据公开不公开应该说是司法公开的最核心问题。所以我们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当中紧紧抓住证据公开的环节,应该说这也是抓到司法公开的核心。
    [14:06:25]
  • [嘉宾 吴在存]:
    另一方面,就是在裁判文书公开的过程当中,我们更多的把一些诉辩的主张、认证的情况,包括比较细致的判例,都在裁判文书当中来公开,这样能够让大家通过阅读判决就感受到案件处理的证据情况,裁判的依据,包括一些论理的情况。
    [14:07:26]
  • [嘉宾 吴在存]:
    第三个阶段就是进入到全面公开,全面公开不仅仅只是庭审公开、文书公开,也包括我们审判过程的公开,审务活动的公开,当事人的参与,相关联的还有一些人民陪审员参审,参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包括社会的参与。最近也出台了一个关于加强司法公开建设的指导意见,在这里面其中既包括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包括探索建立民意沟通转化的机制。
    [14:08:15]
  • [主持人]:
    一中院推行司法公开,当时在国内可以说是破冰之举,一路走来肯定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和困难,您作为见证者,感觉最大的困惑是什么?
    [14:10:19]
  • [嘉宾 吴在存]:
    司法公开工作应该讲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本身是必须要落实的。但是原来之所以公开工作不到位,实际上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就是理念上的原因,我们有些审判人员总认为我案件审理的公正与否跟公开不公开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我说在这个基本的理念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存在一定认识上的误区,我觉得这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14:12:48]
  • [嘉宾 吴在存]: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相对不足,公开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监督形式,老百姓通过走进法院,走进法庭,亲身感受审判的过程,把审判活动变成一种公开透明的过程,通过透明化的审理活动让老百姓真正能够感受到审判的过程,这样他对司法裁判的正确与否应该说就有了一些很直观的感受,所以说司法公开工作实际上就是看得见的公正,也是通过程序上的公开来保证实体的公正。
    [14:13:59]
  • [主持人]:
    我们这次的直播也得到了人民网、法制网、首都政法网的大力支持。 有很多网友踊跃发言,向吴院长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在我们来看网友的问题。
    [14:15:20]
  • [主持人]:
    有个叫星星的网友说:我觉得法院最根本的应该是公正,公开不公开是次要的,谁有闲心老去旁听开庭,难道不公开审案法院就不能保证公正吗?
    [14:15:48]
  • [嘉宾 吴在存]:
    回答网友[**星星**]的问题:
    我觉得法院最根本的应该是公正,公开不公开是次要的,谁有闲心老去旁听开庭,难道不公开审案,法院就不能保证公正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谈谈自己的看法。我觉得公正应当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那么,司法公开工作最关键的是把审判的过程展示给社会公众,通过当事人、老百姓实际的参与,一方面是对司法过程监督,另一方面也是把司法的过程呈现给大家。
    我觉得这个过程本身既是一种监督,也是百姓的一种参与,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是司法民主的问题,也应当提到日程上来,老百性真正能够走近司法、感受司法、参与司法,也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和水平,我认为程序上的实际感受和参与是司法公正必要的保证。
    [14:17:58]
  • [主持人]:
    还有一个网友叫小天地,他提出:司法公开已经提了多年,北京做得还不错,而外地一些法院却还不理想,请问,全国为什么不能一盘棋呢?
    [14:18:48]
  • [嘉宾 吴在存]:
    回答网友[小天地]的问题:
    司法公开已经提了多年,北京做的还不错,而外地一些法院却还不理想,请问全国为什么不能一盘棋呢?
    司法公开是一个系统工程,决定性因素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观念意识的问题,我在前面已经谈到了。我们一些审判人员在对待司法公开的问题上总认为,我在实体上、程序上,操作的层面只要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至于过程是不是社会公众全了解存在一定的问题。
    司法公开工作也需要一些外部的保障条件,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比较高的,应该说外部条件、硬件设施也都是比较好的,有些偏远地区法庭设施条件有限,我认为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有限制,但我认为理念是最为关键的。
    [14:20:36]
  • [主持人]:
    网友yangfan说:我去过一中院大楼,整得挺像样,比我们老家的法院强多了,态度也说得过去,但感觉法官都挺忙,你还没说完,他就催你,怎么跟看病似的?
    [14:21:48]
  • [嘉宾 吴在存]:
    回答网友[yangfan]的问题:
    我去过一中院,大楼整的挺像样,比我们老家的法院强多了,态度也说得过去,只是感觉法官都听忙乎,你还没说完,他就催你,说后面还有排队的,怎么跟看病是的。
    这个问题可能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就是现在由于我们国家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相对多发、频发,作为法院本身案件压力比较大,我们的审判人员也长期处在一种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再加上我们国家从组织机制的建立上讲应该说还有一些缺憾。
    比如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完善,很多矛盾纠纷一步就到法院了,这种情况之下作为法院在一定的时期当中矛盾纠纷大量向法院集中,这也是一个客观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应当说法院确确实实也有难以负重的感觉。
    另一方面,我觉得就是司法审判人员观念意识、审判作风的问题、对待群众的态度的问题,包括工作当中我们的一些职业道德规范的问题,这方面我觉得通过我们的教育和管理,会逐步的得到解决。也希望社会更多的监督我们法官的司法行为。
    [14:27:21]
  • [主持人]:
    现在有个首都政法网网友向吴院长提问:吴院长你好,现在首都政法的公开就是自己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一中院有什么好的做法?让司法公开不流于形式?
    [14:28:51]
  • [嘉宾 吴在存]:
    我认为司法公开既是一项司法原则,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制度本身来说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法定职责。司法公开也是一个系统工程,从这个大的系统工程而言,我认为司法公开应该包括几个内容。
    一个就是实体公开,更多的体现在证据公开上,这方面近些年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证据规则,举证质证的规则,包括对于当事人来法院诉讼提交的证据情况,我们的证据接受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
    再一个是从程序公开的角度讲,在程序公开中除了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之外,最关键的就是对于有些重大的程序事项,在处理的时候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程序是有选择权的,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也是在当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在重大程序事项的处置上都有关于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相关规定,这方面北京法院、我们一中院还是做了大量的工作的。
    另一个方面,我认为就是审务的公开,有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内容就是作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一套运行管理的规则,这些规则本身不但要制度化而且公开化,便于社会公众来监督,第二个方面就是法院司法裁判的依据,作为制度规范,作为法律法规老百姓有时候对法条可能不很熟悉,另外我们国家的立法有些相对原则一些,对于一些司法解释老百姓可能也不是很了解,司法公开第三个内容就是审务的公开,其中也包括裁判标准。这方面裁判的依据也是司法公开很重要的一部分。应当
    [14:32:19]
  • [主持人]:
    我们注意到了,在这个月的2月23日北京法院网发出了这样一个消息,“电子档案随点即查 一中院文明司法再创新”,介绍了一中院电子档案查询的相关情况,您能不能细致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14:34:19]
  • [嘉宾 吴在存]: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因为咱们档案的记载和管理传统的方式是诉讼卷宗,它是以纸质的方式存在,为了便于诉讼档案的管理和利于及也便于社会公众很好的利用档案资料,来开展相关的研究,了解相关的情况,近些年我们也是逐步的在把这些纸质的诉讼卷宗变成电子卷宗,便于调取,这也是我们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当中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利用的重要举措。
    [14:35:32]
  • [主持人]:
    一中院在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方面还有哪些具体工作?
    [14:36:10]
  • [嘉宾 吴在存]:
    对当事人的知情权的保证问题应该说也是诉讼活动当中重中之重的问题,因为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一方面要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另一方面作为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又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如何来保障,我觉得其中的一个方面就是保障他所享有的知情权,例如,对于整个案件动态的流转情况,当事人要了解,这本身就是他的权利之一。
    [14:37:07]
  • [嘉宾 吴在存]:
    比如我起诉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了,处在什么程序阶段,那么作为法院本身来讲就应该把这方面的信息情况以最便捷的方式及时提供给当事人,便于当事人很好的应诉。
    [14:37:30]
  • [嘉宾 吴在存]:
    第二个方面,法院作为专门的机关,应该说对当事人也负有一定的举证指导、诉讼指导的义务。特别是在咱们国家,有些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文化水平还有一定局限的情况之下,老百姓需要大量的诉讼方面的指导,证据方面的指导,另一方面,有一些法律明确的规定的内容当事人不知晓,法官也有义务去提示、告知,必要的告知、释明也是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
    [14:38:00]
  • [嘉宾 吴在存]:
    第三个就是从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角度来讲,只要是社会公众想了解,法院本身也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方式来告知给社会公众,便于大家真正能够感受到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程序上是否公正。
    [14:38:36]
  • [主持人]:
    我们观察到在法制网上也有网友法来提问,网友鑫愿说:法院进行司法公开改革,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法院的旁听席位往往很少,导致实际能够参与旁听的人数也很少,一直很多人觉得司法公开只是停留在表面,会不会让人产生法院用旁听席位限制司法公开。
    [14:39:28]
  • [嘉宾 吴在存]:
    关于旁听席位,一中院有一个专门的审判区,有三十几个法庭,这些法庭规模的设置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设置的。我们既有大法庭也有中法庭、小法庭,席位的设置不同。从目前使用的情况来看,应当说是基本能够满足司法开需要,如果这方面网友有一些什么好的建议,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够提出来,我们及时的改进工作,包括硬件设施。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讲,我们目前的设施应该说还是基本能够满足旁听的实际需要。
    [14:40:2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出具体案件能否直播?
    [14:42:20]
  • [嘉宾 吴在存]:
    如果有申请直播的愿望,可以让他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14:42:35]
  • [主持人]:
    我们今天的主要话题还是围绕公开审判的主题,来与网友交流,对于一些当事人的各案应该找相关的部门去处理,我们今天的访谈不作回答。有个叫广播电台的网友说:直播不错,谁也别作假,法院现在有开庭直播,我们过一些天有一个案子,怎么能申请作直播?
    [14:43:18]
  • [嘉宾 吴在存]:
    回答网友[广播电台)))]的问题:
    直播不错,谁也别作假,法院现在不是有开庭直播吗,我们过些天有个案子,怎么能申请做直播啊??
    作为一个案件是否采取庭审直播的方式,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例如按照有些法律规定,有一些是不适合公开审理的,这些方面要依法来确定,当事人有一些这方面的意愿也可以提出,经过法院审查之后由法院最终决定是否直播。
    作为我们本身来讲,应该说只要符合法定事由,只要客观条件允许,我们尽可能的做到现场直播,但是法院现在要审理大量的诉讼案件,我院一年将近三万件案件,而直播本身也是个相对复杂的过程,要动用方方面面的资源,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我们目前把握的原则就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14:44:01]
  • [主持人]:
    网友想的开说:现在网络这么发达,我看好多法院都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了,但是这样的公开会不会使个人信息泄露呢?有什么手段来保护呀?如果我是打官司的,我可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在网上出现。
    [14:44:45]
  • [嘉宾 吴在存]:
    回答网友[想的开]的问题:
    现在网络这么发达,我看好多法院都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了,但是这样的公开会不会使个人信息泄露呢?有什么手段来保护呀?如果我是打官司的,我可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在网上出现。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说明几点,第一点,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说裁判文书公开应当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实际操作的层面,确实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那么,作为当事人本身来讲,可能有一些顾虑,这些方面就涉及到司法的公开性与案件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两者如何来协调处理的问题。但是我想如果我们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当事人隐私保护问题,比如说隐去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包括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内容,那么我想司法公开特别是裁判文书公开,跟保护当事人相应的权益是不矛盾的,是可以协调的,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14:45:25]
  • [主持人]:
    网友首钢工人提出:我曾经作为普通公众参加过北京一中院的法院开放日,并旁听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感谢一中院举办此类活动,让我们有机会走进法院,亲身感受司法权威,我想问问吴院长,一中院举办法院开放日有固定日期么?
    [14:45:58]
  • [嘉宾 吴在存]:
    回答网友[首钢工人]的问题:
    我曾经作为普通公众参加过北京一中院的法院开放日,并旁听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感谢一中院举办此类活动,让我们有机会走进法院,亲身感受司法权威,我想问问吴院长,一中院举办法院开放日有固定日期么?
    法院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大家可以随时走进法庭,应该说这是司法公开本身的很重要的内容,老百姓随时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来法院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这就是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开放。
    从法院开放日的角度讲,就是我们有组织的来确定一些主题、一定的时期之内我们结合一定的内容来有重点地组织一些团体,集中在某一天来开展一些让大家感受司法活动的专项活动。
    从目前的情况来讲,如果说社会有这方面的需求,只要提出申请我们尽可能的满足,不存在时间的问题,作为我们本身来讲已经把法院开放日的活动作为了一项常规性的规定,尽可能的满足社会的需要。
    今后我们也会逐步的把时间尽可能固定下来,原来没有固定的我们也担心,固定一个相对的时间,这个时候是不是能够形成一定的规模,因为我们每一次的开放日活动都安排一些不同的内容,所以我想作为法院的司法活动的公开,不完全是通过开放日来实现。
    如果社会公众有这方面的需求,我们也可以每个月、一个季度做到时间相对固定,现在大家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也随时可以跟我们联系,我们基本上是能够满足的。
    [14:48:07]
  • [主持人]:
    网友冯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但在北京一中院,该项制度却未得到执行,想复印一份十多年前旧案的中止执行裁定书(案件至今未实际执结),都得通过原承办人调卷,档案室根本就不直接接待。原承办人调离法院了怎们办?原承办人没时间怎么办?好不容易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却因无中止执行裁定书,贵院不受理恢复执行申请,眼巴巴看着被执行人随时可能转移财产,真是着急、郁闷。
    [14:49:19]
  • [嘉宾 吴在存]:
    回答网友[冯律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但在北京一中院,该项制度却未得到执行,想复印一份十多年前旧案的中止执行裁定书(案件至今未实际执结),都得通过原承办人调卷,档案室根本就不直接接待。原承办人调离法院了怎们办?原承办人没时间怎么办?好不容易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却因无中止执行裁定书,贵院不受理恢复执行申请,眼巴巴看着被执行人随时可能转移财产,真是着急、郁闷。
    我想这个问题应该说不是问题,因为作为我们本身来讲任何案件诉讼卷宗都是有的,我前面谈到了,目前可能查询上还不是那么便捷,目前我们就这个问题也正在逐步的解决。像诉讼卷宗的电子化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讲我们的一些主要的卷宗电子化的工作进展还是比较顺利的,完成了很大一部分。
    执行卷宗目前这项工作也在改进,不远的将来很快也会满足大家的需求,至于纸质化的卷宗,只要跟档案部门联系,这个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不存在卷宗不能查询的问题,这里面有一个查询便捷的问题,这里面我们的一些工作还需要改进,以更好的满足大家的实际需要。
    [14:50:06]
  • [主持人]:
    还有一个网友对旁听的问题比较感兴趣,网友feitengyuxiang说:听了吴院长谈到旁听座位的问题,我的建议能不能开通网上预约功能,这样大家预定旁听席就方便多了,您觉得可行吗?
    [14:52:11]
  • [嘉宾 吴在存]:
    回答网友[feitengyuxiang]的问题:
    吴院长关于实质公开问题怎么看,合议庭、审委会意见算不算实质公开的应有之义,应不应公开?谢谢
    这个建议很好,也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旁听席位的安排涉及到很多实际的问题,比如说案件的流转管理,包括法庭的安排,这个应当说作为法院本身来讲案件的流转管理,包括法庭的管理,包括庭审的一些阶段性的安排,比如说有可能在同一个法庭,上午安排开两个庭,有些简易、上诉的案件,甚至开三个庭,但每个庭审的时间事前不好预测,有一些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还需要很好的研究,如果这个问题可以解决,我想这个建议是完全可以兑现的。
    [14:53:41]
  • [主持人]:
    通过刚才的访谈地我们感觉到,近年来,一中院近在司法公开方面所做的工作确实是可圈可点的,您认为目前来看司法公开还有什么不足之处,或者今后需要有什么加强的地方?
    [14:54:28]
  • [嘉宾 吴在存]:
    我刚才谈到了,司法公开工作随着不断的深化,要真正做到全方位的司法公开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很好的研究。比如说除了实体公开、程序公开、审务公开的问题之外,还有一些比如社会公众如何实际的参与到司法的过程当中来。但是目前咱们依托一项法律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参审机制方面应当说也是做了长期的探索。
    [14:55:56]
  • [嘉宾 吴在存]:
    这些方面应当说通过人民陪审员的选举、选任,人民陪审员来实际通过陪审活动来参与司法活动、监督司法工作,我想这是一个方面。随着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我想这方面应该进一步深化,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监督的独特的作用和优势,我想这是下一步我们在深化司法公开工作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14:57:20]
  • [嘉宾 吴在存]:
    另一方面,如何探索、建立、完善法院与社会公众交流沟通的机制,如何通过社情民意的收集,包括社会公众有些民意的表达,逐步的我们来消化、吸收,做好民意沟通和转化工作,来改进和加强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这也是我们下一步司法公开工作一个重要的话题。
    [14:57:49]
  • [嘉宾 吴在存]:
    最近我们党组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也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就包括进一步的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问题,也包括民意的表达沟通、转化机制的探索和建立问题,在这些方面应该说我们也是初步作了一些探索,也建立一些必要的渠道和方式,我想随着整个司法公开工作逐步的深化,在这些深化点上我们会取得更加明显的效果。
    [14:59:08]
  • [主持人]:
    法制网网友小土豆说:吴院长关于实质公开问题怎么看?合议庭审委会意见算不算实质公开的应有之意,应不应该公开?
    [15:02:11]
  • [嘉宾 吴在存]:
    回答网友[法制网网友 小土豆]的问题:
    吴院长您好!法院实施司法公开,实质上能减少一些人情案的审判,对法院方面法官自身也是一种减压方式,但是为什么很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还是不愿意施行?
    作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于一个案件的评议、研究的过程,我想从实质内容来讲也是属于公开的范围,采取何种形式来公开,我想更多的是要体现在对有些证据问题法院如何认证,认证的依据,包括法院的实体裁判的结果,裁判的依据。我想无论是合议庭还是审判委员会,在实体问题的处理上是最核心的。
    通过庭审直接质证认证,通过裁判文书来明确的认证,来阐释裁判作出的法律依据,我想这也是把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研究的实质内容真正呈现出来的很重要的一种方式,但是其他方式是否更为有效,我想也可以进行探索。
    [15:04:39]
  • [主持人]:
    法制网网友wilson说:吴院长你好,司法公开能不能像参照信息公开条例那样,规定政府信息公开那样,规定有些事项必须主动公开,有些事项可以公开,有些不能公开?但当事人同意除外的方式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下来。
    [15:06:26]
  • [嘉宾 吴在存]:
    回答网友[法制网网友 wilson]的问题:
    吴院长,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司法公开能不能向参照《信息公开条例》那样规定政府信息公开那样,规定有些事项必须主动公开,有些事项可以申请公开,有些不能公开,但当事人同意除外的方式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下来。
    这个问题可能这个网友在认识上还有一定的误区。司法公开的要求,应当说比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更严,哪些案件不公开,只有符合法定事由的几类情况不能公开,例如涉及到国家机密的,商业秘密的、个人隐私的,包括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想除了这几类法定事由之外,原则上司法活动都应该公开进行,那么如果说,再设定什么“应当”,什么“可以”,什么通过“申请”,我倒觉得反而比法律规定的要求松了。
    [15:07:22]
  • [主持人]:
    对,这方面法律的规定已经很明确了。
    [15:07:49]
  • [嘉宾 吴在存]:
    是,不公开的情况就那几种。
    [15:08:05]
  • [主持人]:
    来到我们直播间的每一位嘉宾都要回答同一个问题,作为访谈的最后一个提问,就是您最大的一个心愿,或者说您对负责的工作,对司法公开工作最大的心愿是什么?
    [15:08:43]
  • [嘉宾 吴在存]:
    如果概括成一句话我想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15:09:04]
  • [主持人]:
    谢谢吴院长,非常精辟。
    [15:09:24]
  • [嘉宾 吴在存]:
    谢谢网友的参与,对于北京法院特别是一中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大家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也随时给我们提出来,也欢迎网友和公众对一中院的工作来进行监督,也希望大家有时间的情况下,能够走进法院,亲身感受我们的司法活动,同时对我们的工作也提出批评指导意见。谢谢大家。
    [15:09:58]
  • [主持人]:
    吴院长,通过与您的谈话,可以看出北京一中院在深化司法公开方面无论从认识上,制度上、措施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多年来,一中院始终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创新促提升,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所有的努力可以说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那就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和谐、文明的司法环境。”相信在这样良好的基础上,北京一中院在加强司法公开进程上一定还会在全国做出新的表率。
    [15:10:37]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吴院长做客北京法院网直播访谈节目,感谢今天的直播工作人员赵岩、潘萌萌、罗熹、常鸣、程颖,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明天下午15:00,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将做客本网,请大家继续关注!
    [15: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