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直播人员

审判席
2011年3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贷款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孙冬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我们在中国法院网的支持下,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29:34]
  • [主持人]:
    2003年2月28日,徐州海鹏轮胎公司向徐州建行申请贷款260万元,由徐州热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徐州海鹏轮胎公司未能归还,徐州建行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徐州海鹏公司偿还徐州建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314623.19元,徐州热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后徐州建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徐州热电公司的财产。2006年6月19日,被告徐州徐工轮胎公司向原告致承诺函,称“贵公司为徐州海鹏公司担保贷款,如因银行追索造成贵公司实际损失,由我公司承担,三日内清偿,否则,转为当月汽款。”
    2006年7月7日,法院查封了原告TQC5466/2汽轮发电机组一台,2006年9月18日,法院裁定确认:热电公司的汽轮发电机组评估价值为479.7万元,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第二次拍卖保留底价为307.008万元,徐州建行同意以第二次的拍卖保留底价接受该汽轮发电机组抵偿全部本金、利息及实际执行费用。因此,徐州热电公司所有的汽轮发电机组一台折价人民币307.008万,归徐州建行所有。”
    为此,徐州热电公司根据承诺函要求徐州徐工轮胎公司承担损失,诉至本院。徐州轮胎公司答辩认为其承诺构成反担保,已过担保期限,且被告的实际损失并非307万元,其后来以五十万元的价格又从徐州建行买回了汽轮发电机组。
    [09:31:02]
  • [主持人]:
    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张瑞雪、审判员周秀峰、人民陪审员王开慧,书记员董波担任法庭记录。
    [09:32:38]
  • 主持人: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下面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32:55]
  • [书记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诉讼参加人应遵守下列法庭纪律。(1)诉讼参加人应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2)不得吸烟、随地吐痰;(3)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本庭提出。(5)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将视情况予以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请审判员入席。
    [09:38:3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09:38:55]
  • [审判员]: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在鼓楼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徐州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09:39:34]
  • [审判员]:
    原告,讲一下你们的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09:40:06]
  • [原告]:
    徐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碎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卫,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09:52:47]
  • [审判员]:
    被告,讲一下你们的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09:53:12]
  • [被告]:
    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施克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在伟,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09:54:00]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王庆卫]:
    没有异议。
    [09:54:45]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马在伟]:
    没有异议。
    [10:04:38]
  • [审判员]:
    原告方有无证人到庭?
    [ 王庆卫]: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证人到庭?
    [ 马在伟]:
    没有。
    [ 审判员]:
    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对你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10:06:17]
  • [王庆卫]:
    清楚。
    [ 审判员]:
    被告,对你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 马在伟]:
    清楚。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按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瑞雪、周秀峰、人民陪审员王开慧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瑞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见习书记员董波担任法庭记录。本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已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审判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如果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10:07:50]
  • [审判员]: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 王庆卫]:
    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 马在伟]:
    不申请。
    [10:08:36]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否与起诉状一致?
    [ 王庆卫]:
    一致,宣读起诉状,2003年2月28日,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分行(后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下简称徐州建行)申请贷款260万元,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贷款到期后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未能归还,徐州建行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徐州中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徐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判决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偿还徐州建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314623.19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追偿。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由于借款人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徐州建行向徐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州中院下发(2006)徐执字第00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及原告的财产310万元。2006年6月19日,被告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向原告致承诺函,称“贵公司为我公司(含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担保贷款780万元,其中:…建行260万元(海鹏贷款)…。如因银行追索造成贵公司实际损失,由我公司承担,三日内清偿,否则,转为当月汽款。”2006年7月7日,徐州中院查封了原告TQC5466/2汽轮发电机组一台。2006年9月18日,徐州中院下发(2006)徐执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的汽轮发电机组评估价值为479.7万元,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第二次拍卖保留底价为307.008万元,徐州建行同意以第二次的拍卖保留底价接受该汽轮发电机组抵偿全部本金、利息及实际执行费用。因此裁定:“被执行人徐州热电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轮发电机组TQC5466/2一台折价人民币307.008万,归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所有。”
    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因原告为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担保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均未按照承诺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07.008万元及自2006年9月18日开始的利息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损失307.008万元及自2006年9月18日开始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100万元(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2.1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10:12:3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马在伟]:
    答辩如下,从承诺函的内容及案件相关事实看,该承诺函只构成反担保的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只存在反担保合同,原告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至2007年3月17日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14:05]
  • [审判员]:
    通过原告陈述及被告答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2.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损失及利息是否有依据。原告对本庭的归纳有无异议及补充?
    [ 王庆卫]:
    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 审判员]:
    被告对本庭的归纳有无异议及补充?
    [ 马在伟]:
    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10:15:09]
  • [审判员]:
    双方无异议,下面就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对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被告质证。
    [10:20:07]
  • [王庆卫]:
    (向法庭提供1.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的(2005)徐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06年2月2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徐执字第004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06年7月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清单一份;2006年9月1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徐执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因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拖欠徐州建行的贷款,由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没有归还贷款,因此徐州建行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因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没有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徐州建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了原告的TQC5466/2汽轮发电机组一台,经评估该台汽轮发电机组价值479.7万元,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台汽轮发电机组以价值307.008万元抵偿给徐州建行。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22:21]
  • [马在伟]: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依据该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徐州建行与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本案原告在该借款合同中提供了担保。也就是说,徐州建行与本案原告之间系担保合同关系,并且原告之所以承担责任,是因为原告在借款合同中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实际承担责任的时间,我们认为应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告的财产裁定归徐州建行所有的时间即2006年9月18日,我们认为原告有权追偿的时间是裁定生效以后或生效时。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23:01]
  • [王庆卫]:
    (向法庭提供被告于2006年6月19日出具的承诺函一份)该份证据证明被告愿意在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实际造成原告损失时,以共同债务人的身份加入。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24:13]
  • [马在伟]:
    对承诺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们需要说明的是,1.该份承诺函是应原告的要求由被告出具的,从文字上也可以看出,它是一个承诺,因此首先应有原告的要求,并且函件的开头是致徐州热电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担保贷款780万元,如因银行追索造成贵公司实际损失,由我公司承担,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反担保意思的表示,因存在主债务,原告是担保人,因此如因银行追索造成贵公司实际损失,由我公司承担;2.被告当时之所以出具该承诺函是基于原告是一家供热、供气的公司,属于一种垄断行业,处于强势地位,因此被告在出具该份承诺函时并非出自完全自愿;3.对函件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你们有无补充意见?
    [10:25:01]
  • [王庆卫]:
    1.被告所谓的订立承诺函的过程我们有异议,并非像被告的陈述,被告是受原告垄断地位的要求才出具的承诺函,这一点是不存在的;2.该份承诺函出具的时间是2006年6月19日,在这一时间段,原告尚没有实际损失,而且承诺函的表述很清楚“原告为我公司包含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被告愿意在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实际造成原告损失时,以共同债务人的身份加入债务,该意思表示是很清楚的。而且通篇承诺函中没有提到担保二字,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如果是担保合同,那么必须标明担保人,因此我们不同意被告关于承诺函是反担保的抗辩意见;3.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即使是反担保,如果没有担保人的字样,必须由债权人与反担保人订立协议,达成反担保协议,在没有这种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被告是作为共同债务人加入债务。
    [ 审判员]:
    被告,你们有无补充意见?
    [10:28:06]
  • [马在伟]:
    1.单方出具的承诺函对方接受,按照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这种保证合同是成立的,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出具该承诺函,当然可以认为是一种合意,是一种协议,就是合同,合同的形式也包含单方出具承诺函的形式;2.我们认为这是一份反担保合同,按照原告当庭的陈述,在出具承诺函时,原告的损失尚未发生,因此这时候不存在债务加入,在原告所谓的损失所谓的债权尚不存在的情况下,被告的意思只能是反担保的意思表示;3.我们认为这是担保中的保证,什么是保证,按照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并没有要求一定要使用担保人的字样,应看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认为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反担保的意思。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35:00]
  • [王庆卫]:
    向法庭提供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8)贾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08年10月7日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一份;银行对帐单一份、2008年9月16日用款申请单一份。诉讼费专用票据载明诉讼费金额为35070元,用款申请单的用款目的是交纳诉讼费用。该组证据证明2008年9月16日原告向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贾汪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催交诉讼费用,原告于2008年9月19日通过徐州盛源热力有限公司的帐户将诉讼费用35070元汇款至贾汪区人民法院,并由贾汪区人民法院开出诉讼费发票。2008年11月21日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鼓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在接到贾汪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于200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36:16]
  • [马在伟]:
    对该组证据我们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王庆卫]:
    没有其他证据了。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10:37:45]
  • [马在伟]:
    我们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我们只有一份委托法院调取的证据。
    [ 审判员]:
    下面向双方当事人出示,根据被告的申请,本庭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调取的汽轮发电机组TQC5466/2一台的拍卖成交报告书一份,证明该台汽轮发电机组于2008年9月25日买卖成交,成交价50万元,买受人是牛敬东。下面由原、被告对该份拍卖报告进行质证。
    [ 王庆卫]:
    对拍卖报告我们没有异议,但从拍卖事实看,并不像被告的辩称,是原告以低价购买使用了该台汽轮发电机组,该事实不存在。
    [10:44:07]
  • [马在伟]:
    对拍卖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们需要说明的是1.买受人牛敬东在购买设备后,将设备的所有权又转移给了原告,因此该设备现在仍在原告处;2.据我们了解,原告和他改制后的公司实际是一个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是主要股东是牛晓东,而设备的实际买受人也并不是牛敬东,实际还是牛晓东在幕后操作的。另外,据我们调查,牛敬东和牛晓东的籍贯都是山东淄博,而牛敬东的身份证号是徐州的,牛晓东的身份证号是北京的,因此不论是什么形式,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原告所主张的数字。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意见?
    [ 王庆卫]:
    1.被告的意见均是被告的推测,而针对该质证意见,被告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2.牛敬东竞买设备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牛敬东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联系,因此原告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该汽轮发电机组被评估抵偿给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该损失不以竞买人的竞买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原告的损失仍然还是这些损失。
    [10:45:00]
  • [审判员]:
    下面向双方当事人出示一下本庭依职权调取的(2006)徐执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送达时间的证据,可以说明原告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是否有依据。该裁定是以邮寄方式进行送达的,邮寄时间是2006年9月18日,下面双方进行质证。
    [ 王庆卫]:
    没有异议。但我们没有收到过该份邮寄的裁定书,2008年5月份徐州建行电话通知原告说要拍卖原告的汽轮发电机组,而在拍卖前该汽轮发电机组一直在原告公司内,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置。徐州建行通知原告后,原告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了裁定书,这时候我们才知道有这份裁定书。徐州建行实际是在2008年8月份公开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汽轮发电机组的,原告是2008年9月16日起诉的本案被告,徐州建行拍卖成交的时间是在2008年9月25日。
    [10:47:49]
  • [马在伟]: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证据举证质证完毕,双方有无问题互相发问。
    [ 王庆卫]:
    没有问题。
    [ 马在伟]:
    没有问题。
    [ 审判员]:
    本庭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几个问题,请如实回答。原告,汽轮发电机组被抵偿给徐州建行,被告有无向你们赔偿过损失或向你们付过款。
    [ 王庆卫]: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你们公司有无从牛敬东处购买回汽轮发电机组。
    [ 王庆卫]: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你们能否确定该台汽轮发电机组从你公司拆走的具体时间。
    [10:50:24]
  • [王庆卫]:
    具体是在2008年9月25日至9月30日之间拆走的,而且是陆续拆走的,拍卖成交后就拆走了,国庆节前全部拆完的。
    [ 审判员]:
    原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徐执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你们是否没有收到?
    [ 王庆卫]:
    确实没有收到。
    [ 审判员]:
    原告,你们是什么时间知道(2006)徐执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的?
    [10:54:00]
  • [王庆卫]:
    我们是2008年5月份之后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的。
    [ 审判员]:
    被告,你们在汽轮发电机组抵偿给徐州建行后有无向原告给付款项
    [ 马在伟]:
    原告没有向我们主张过权利,因此我们也没有向原告给付这个款项。
    [ 审判员]:
    被告,你们在承诺函中表述“转为当月汽款”是什么意思?
    [ 马在伟]:
    原告是供热供气公司,而被告是轮胎生产企业,每天都需要用气,如果原告有损失,就转为当月的汽款,原告可以以当月汽款的形式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当时被告是不欠原告汽款的。
    [10:57:19]
  • [审判员]:
    被告,关于你们陈述的牛敬东的身份你们有无证据证明?
    [ 马在伟]:
    我们是委托公安部门调查的,但公安机关不给我们出具证明。
    [ 审判员]:
    询问完毕。原告,你们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内容?
    [ 王庆卫]:
    没有补充了。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 王庆卫]:
    没有证据了。
    [ 审判员]:
    被告,你们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内容?
    [11:03:21]
  • [马在伟]:
    本案曾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二初字第166号判决过,并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过(2010)徐商再提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均定为担保追偿权纠纷。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被告陈述的以上事实你们有无异议?
    [ 王庆卫]: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 马在伟]:
    没有证据了。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原告方发表辩论观点。
    [11:04:59]
  • [王庆卫]:
    我代表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1.关于损失计算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损失本金是307.008万元,是按照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计算的,但原告认为自己的损失应是479.7万元,对于307.008万元以上的损失我们将另行主张。对于利息,我们是以479.7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至2010年12月15日,共计1622天,以479.7万元×0.00021×1622天=1633954.14元,原告仅主张其中的100万元,剩余的部分我们将另行主张。 2.被告出具的承诺函应是对债务的认可,不是担保,该观点我们在质证时已经发表了相应的意见。
    [11:06:26]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辩论观点。
    [11:07:02]
  • [马在伟]:
    我代表被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1.承诺函的性质是认定本案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承诺函的性质是反担保,因为在原告没有实际损失时不存在债务加入,只能是反担保。2.原告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保证责任应该消灭。3.原告计算利息的方式我们不认可,以479.7万元为基数我们有异议。
    [ 审判员]:
    原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11:12:13]
  • [王庆卫]:
    没有新的意见了。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 马在伟]:
    没有新的观点了。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作最后陈述。
    [ 王庆卫]:
    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作最后陈述。
    [11:13:23]
  • [马在伟]: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对于本案,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 王庆卫]:
    同意。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 马在伟]:
    同意。
    [ 审判员]:
    (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协商,略)由于双方未协商成功,原、被告可以在庭后继续协商,如协商不成,本庭将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待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作出判决。今天开庭就到这里,现在休庭。
    [11:14:3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工作人员周舒文、张倩、纪龙的支持。再见!
    [11:15:15]
  •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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