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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孙春牛,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09:26:58]
- [主持人]:今天,顺义法院民一庭法官贾凤兰将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节目,为广大听众解析超市消费者“双倍索赔”的难点及解决对策。对此,我们将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顺义法院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09:30:05]
- [主持人]:近年来,超市为市民的生活消费提供了许多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超市销售的不合格商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极大地损害了广大超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广大超市消费者却很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获得双倍赔偿。近日,顺义法院针对重要消费群体――超市消费者的“双倍索赔难”问题进行调研,发现超市消费者维权存在许多难点亟待破解。那么超市消费者“维权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有哪些解决的对策与建议呢?[09:34:04]
- [主持人]:今天,顺义法院法官贾凤兰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谈超市消费者“双倍索赔”的难点及解决对策,本网将对此进行同步图文直播。[09:35:08]
- [主持人]:现在,嘉宾贾凤兰正在与主持人高婷进行沟通,直播即将开始。[09:39:39]
- [主持人高婷]: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警法在线》,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顺义法院民一庭法官贾凤兰。[09:44:42]
- [嘉宾贾凤兰法官]: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好。[09:45:06]
- [主持人高婷]:春节临近,许多市民将会大量购置年货,给自己用,送亲朋好友,许多人会在超市购买商品,方便了市民的生活。但我们同时也发现,在超市购物的消费者也时常面临超市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情况。[09:56:25]
- [主持人高婷]:顺义法院对此进行了一项调研,发现超市消费者在购物遇到这种情况时,也是比较麻烦的,面临着维权难的情形,那么为了防范此种情况的出现,更为了广大市民过一个放心、安心、舒心的春节,今天我们就邀请贾凤兰法官为大家伙讲讲超市购物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处理维权的具体方法。[10:04:38]
- [嘉宾贾凤兰法官]:是的,近年来,超市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情况越来越多,极大地损害了广大超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广大超市消费者却很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获得双倍赔偿,存在维权难的情形。[10:06:03]
- [主持人高婷]:那么,这种案例在顺义法院多吗?[10:09:25]
- [嘉宾贾凤兰法官]:最近我们法院就受理了几起因在超市购物所发生的纠纷。我先给大家说一个真实的案例。[10:10:16]
- [嘉宾贾凤兰法官]:在2010年审结的一起超市索赔案件中。2010年6月10日,因儿媳孕期便秘,为了避免吃药,李某在超市的保健品专柜购买7瓶“天然芦荟软胶囊”,以及四瓶银杏胶囊。超市为其出具的小票上显示两种产品均为保健品。但李某回家后,经上网查询得知:芦荟产品中仅有从芦荟中提取的库拉索芦荟凝胶才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根据卫生部等6部委的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添加该成分的食品必须标注“本产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而被告销售的“天然芦荟软胶囊”却没有此标识。另外,而对于二种商品来讲,超市出具的小票上所注名称均为“保健品”,但在商品外包装上却没有保健品特有的保健品标号,故认为超市构成欺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李某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买“某牌天然芦荟软胶囊”货款826元,赔偿826元。2.被告退还“某牌银杏胶囊”货款158元,并赔偿158元。[10:12:00]
- [嘉宾贾凤兰法官]:经过回家上网查询后得知,芦荟产品不能给孕妇吃,所以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李某的媳妇就没有吃。[10:21:27]
- [主持人高婷]:还好,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10:22:30]
- [主持人高婷]:李某当时购买了多少产品呢?[10:23:05]
- [嘉宾贾凤兰法官]:数量非常多。听信了营业员的介绍。买完之后,去找超市理论,但超市认为,小票上写的是保健品,没有写明产品的名称。超市在卖的时候已经检查了产品的合格证有相关的检测报告。销售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10:23:32]
- [主持人高婷]:由这个案件,引起了一些法律问题,应该从哪些方面注意?[10:24:27]
- [嘉宾贾凤兰法官]:1.购买东西时,要求商场写明商品的名称,或者在发票上用笔注明产品的名称。
2.实物要保存好。
3,专业性的东西,要积极的搜集。[10:24:47] - [主持人高婷]:最后是怎么结案的?[10:25:00]
- [嘉宾贾凤兰法官]:该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超市向李某出售的“天然芦荟软胶囊”、其标识不符合卫生部发布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另外,两种产品上均没有保健品的标识,应当属于营养食品,但超市为李某开出的发票上确注明保健品,上述两种行为均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认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决支持了李某要求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10:25:21]
- [主持人高婷]:是的,这个案例为我们真实展现了举证上存在难度,超市消费者要获得双倍赔偿,首先需要证明所购商品为被诉超市所售,然而实践中,由于购物后将小票丢失等原因,消费者无法证明所购商品为何家超市所售。如果该基本法律关系没有证实,将直接导致证据不足而败诉的结果。另外,最关键的是要提供证据证明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然而证明商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往往需要对每个商品进行鉴定,无论从心理角度或成本角度讲都极大地加大了消费者举证的难度。[10:28:13]
- [嘉宾贾凤兰法官]:是的,为了解决证明产品是从超市出售的问题,建议消费者要保留购物小票以及实物,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进而能够证明商品是从超市出售的。[10:28:56]
- [主持人高婷]:是的,这个案件能够还反映出消费者购物索赔的案件的一些难点。[10:31:29]
- [嘉宾贾凤兰法官]:是维权成本较高。超市购物具有商品数量多、价款低的特点。[10:32:11]
- [嘉宾贾凤兰法官]:购物后发现商品不合格,超市消费者往往选择两个途径解决,其一为行政渠道。但采取该途径予以解决,往往不能快速达到得到赔偿的效果。也不能实现个体利益的补偿。[10:32:18]
- [嘉宾贾凤兰法官]:其二即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但由于司法程序较为复杂问题,往往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后即使获得双倍赔偿,对于超市消费者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10:32:33]
- [嘉宾贾凤兰法官]:另外,消费者对所购商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的认知上,往往先自行进行鉴定才会确定,而后根据鉴定结果起诉,但在诉讼中超市往往以鉴定过程为一方所为不予认可,要求再次进行鉴定,从而延长了诉讼的时间,无形中增加了诉讼的成本。 而鉴定的费用又相对较高,所负费用需先行垫付,又使收入较低的群体望而却步。[10:32:47]
- [主持人高婷]:那么,消费者请假的损失能支持吗?[10:33:11]
- [嘉宾贾凤兰法官]:能够在调解的过程中,要求超市进行这部分的赔偿。[10:33:22]
- [主持人高婷]:还有其他案例吗?[10:33:34]
- [嘉宾贾凤兰法官]:例如,这个案例,王某在某超市购买“中药足浴盐”化妆品一盒,价格15元,而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写明该商品具有多种医疗保健以及预防疾病等功效,适用广泛人群。对此宣传王某认为该商品的说明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有虚假宣传,对其构成欺诈,所以要求双倍返还价款。[10:34:01]
- [主持人高婷]:发现问题之后,他是怎么解决的?[10:34:21]
- [嘉宾贾凤兰法官]:是到法院直接诉讼的。[10:34:30]
- [主持人高婷]: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10:34:40]
- [嘉宾贾凤兰法官]: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商品外包装上所注明的应用范围及功能作用等宣传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超市对商品包装上的广告宣传内容未尽审查职责,对消费者起到误导作用,该行为构成欺诈,故亦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10:35:44]
- [主持人高婷]:实际上,在法院审理维权的案件中,诉讼的人多吗,或者赢的人多吗?[10:36:03]
- [嘉宾贾凤兰法官]:进行的诉讼的人非常少,如果已经诉讼的话,坚持走完,可能还会取得好的结果。[10:37:03]
- [主持人高婷]:恩,那贾凤兰对此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呢,防止消费者朋友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或者是在纠纷发生后能购及时得到赔偿。[10:38:58]
- [嘉宾贾凤兰法官]:一是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减轻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可以通过建立商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消费者起诉时由超市承担商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即超市应该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商品是合格商品,无质量问题。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轻消费者举证的难度,同时可以强化超市的进货检验责任,保证超市消费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在实务操作中,现在往往要求超市对出售该商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举证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10:39:29]
- [主持人高婷]:是的,这样的话,减小了老百姓举证的难度。[10:40:07]
- [嘉宾贾凤兰法官]:二是建议借助行政力量,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行政手段既可以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救济,又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防止潜在受害者出现,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该措施的前提是,消费者遇到欺诈的行为需要及时的向相关部门例如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局,环境、卫生等监察部门反映,这样才能让上述部门及时有效进行监督。[10:40:32]
- [主持人高婷]:是的,消费者协会组织在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0:41:01]
- [嘉宾贾凤兰法官]:三是强化检验责任,增强超市质量责任意识。超市应对其进货的商品在质量和商品标识宣传方面进行查验,在保证商品质量的前提下,也应确保商品标识宣传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及商品说明、宣传有很多禁止性规定,生产者应该遵守这些规定,超市作为众多商品的销售者也应该知道并遵守这些规定,在进货时依法对进货商品进行检验选择,如果其不作为,则销售此类商品构成欺诈。[10:41:23]
- [嘉宾贾凤兰法官]:四是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宣传和普及,让消费者知法、懂法,从而更有效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保留证据,不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更加积极全面的保护自己的权益。[10:41:51]
- [主持人高婷]:是的,关键是消费者要注意保留相应的票据,以防以后发生纠纷,然后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营造一种良好的购物环境,保障市民过一个安心、放心、舒心的节假。[10:43:33]
- [嘉宾贾凤兰法官]:是的,是这样的。[10:43:54]
- [主持人高婷]:好的,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顺义法院民一庭法官贾凤兰,再见。[10:44:14]
- [嘉宾贾凤兰法官]: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10:44:27]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直播记录工作的顺义法院民一庭书记员杨鑫。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0: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