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一角

被告人被带进法庭

被告人在法庭上

合议庭成员

被告人回答法庭提问

开庭现场

合议庭成员

开庭现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1月20日10时,直播一中院审理“殴打他人致死 家人因包庇同受审”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09:51:19]
  • [主持人]: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
    [09:52:36]
  • [主持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09:54:30]
  • [主持人]:
    承办该案件的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范围:审理辖区内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所属一、二审案件以及上述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相关的涉及外国人犯罪的一、二审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09:55:33]
  • [主持人]:
    先向大家介绍下案情:被告人冯书江于2010年7月因琐事与曾某(男,殁年54岁)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冯书江用拳击打曾某头面部数下,曾某被击打后倒地头部遭磕碰,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冯书江的家人冯斌、任振波在明知冯书江将曾某殴打致死后,仍谎称不知情,隐瞒冯书江的犯罪行为。后冯书江作案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冯斌、任振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09:56:40]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携带无限寻呼机和手持电话的人员请入庭后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审判长或者执庭人员有权口头警告、训诫,经审判长决定,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9:05]
  • [审判长]:
    (敲击法槌)提被告人冯书江、冯斌、任振波到庭。
    [ 审判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敲法槌)
    [ 审判长]:
    被告人冯书江,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 冯书江]:
    没有。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出生地?
    [ 冯书江]:
    1955年出生,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
    [ 审判长]:
    你的民族?文化程度?
    [ 冯书江]:
    汉族,文化。
    [10:10:51]
  • [审判长]:
    此次你是什么时间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
    [ 冯书江]: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拘留,2010年9月3日被逮捕。
    [ 审判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 冯书江]:
    收到了。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冯书江]:
    2011年1月7日。
    [10:14:21]
  • [审判长]:
    被告人冯斌,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 冯斌]:
    没有。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出生地?
    [ 冯斌]:
    1978年1月2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
    [ 审判长]:
    你的民族?文化程度?
    [ 冯斌]:
    汉族,文化。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 冯斌]:
    没有。
    [10:15:51]
  • [审判长]:
    此次你是什么时间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
    [ 冯斌]:
    因涉嫌包庇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拘留,201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 审判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 冯斌]:
    收到了。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冯斌]:
    2011年1月7日。
    [10:15:54]
  • [审判长]:
    被告人任振波,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 任振波]:
    没有。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出生地?
    [ 任振波]:
    1975年10月13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
    [ 审判长]:
    你的民族?文化程度?
    [ 任振波]:
    汉族,文化。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 任振波]:
    没有。
    [10:17:43]
  • [审判长]:
    此次你是什么时间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
    [ 任振波]:
    因涉嫌包庇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拘留,201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 审判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 任振波]:
    收到了。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任振波]:
    2011年1月7日。
    [10:17:46]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广从到庭了吗?
    [ 代理人]:
    因为身体不好没有到庭,我是他的代理人。
    [ 审判长]:
    他还有别的名字吗?
    [ 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他的出生日期?出生地?
    [ 代理人]:
    1924年,出生地江西省。
    [ 审判长]:
    民族?文化程度?
    [ 代理人]:
    汉族,小学文化。
    [10:20:22]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书江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冯斌、任振波涉嫌犯包庇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广从、郭冬秀、曾鹏飞、曾晓飞诉冯书江民事赔偿一案。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本案由本院刑一庭代理审判员李洁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刘瀚阳、人民陪审员李淑云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陈曦担任法庭记录,孙磊担任其他辅助性工作。
    [ 审判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孙傲出庭支持公诉。
    [10:21:09]
  • [审判长]: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接受被告人冯书江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冯书江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朝新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鹏飞的委托,担任原告人曾鹏飞的代理人,今天出庭为原告人进行代理。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们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换人进行审理。
    [ 审判长]:
    被告人冯书江、冯斌、任振波,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了吗?申请回避吗?
    [10:21:27]
  • [三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听清楚了吗?申请回避吗?
    [ 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21:5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辩护的权利,即除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并且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赔偿的事实、证据、请求可以发表意见,并可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进行辩论。
    [ 审判长]:
    被告人冯书江、冯斌、任振波,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了?
    [ 三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是否听清了?
    [ 三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鹏飞是本案证人,按照法律规定,证人不能旁听本案刑事部分的审理,请曾鹏飞先退出法庭等候。
    [ 审判长]:
    现在开始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首先,就刑事部分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10:22:54]
  • [公诉人]:
    被告人冯书江于2010年7月27日8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院南区9号楼北侧,因琐事与曾昭及(男,殁年54岁)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冯书江用拳击打曾昭及头面部数下,曾被击打后倒地头部遭磕碰,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冯斌、任振波在明知冯书江将曾昭及殴打致死后,仍谎称不知情,隐瞒冯书江的犯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书江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冯斌、任振波明知冯书江实施了犯罪行为,仍作假证明对其包庇,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冯书江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冯斌、任振波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27:37]
  • [审判长]:
    被告人冯书江、冯斌、任振波,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三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请法警把被告人冯斌、任振波带下候审。
    [ 审判长]:
    被告人冯书江你可以坐下。
    [ 审判长]:
    被告人冯书江,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
    [10:28:55]
  • [冯书江]: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 公诉人]:
    你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吗?
    [ 冯书江]:
    是。
    [ 公诉人]:
    你担任什么职务?
    [ 冯书江]:
    领班,负责保洁。
    [ 公诉人]:
    体认识被害人吗?
    [ 冯书江]:
    认识,他是保洁人员,归我管理。
    [ 公诉人]:
    说一下事情经过。
    [ 冯书江]:
    2010年7月27日,我们在海淀8号院,我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他做保洁,我让他干活,他说不用我管,我说你这样说对工作不好。
    [ 公诉人]:
    你以前与他有矛盾吗?
    [ 冯书江]:
    没有。
    [ 公诉人]:
    之后
    [ 冯书江]:
    他起来打我,抓我的身体,他把我的手指弄骨折了,第二天警察带我去医院。
    [10:36:28]
  • [公诉人]:
    你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 冯书江]:
    没有想到。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 审判长]:
    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 辩护人]:
    曾昭及先打你的事实属实吗?
    [ 冯书江]:
    属实。
    [ 辩护人]:
    曾昭及打你之后你打的他是吗?
    [ 冯书江]:
    是。
    [ 辩护人]:
    在你打他之前你都是被动的防守是吗?
    [ 冯书江]:
    是。
    [ 辩护人]:
    被害人倒地以后你打他了吗?
    [ 冯书江]:
    没有。
    [ 辩护人]:
    你认为在你与他之间有没有交叉互相打的情况?
    [ 冯书江]:
    没有。
    [10:38:12]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补充性发问吗?
    [ 代理人]:
    没有。
    [10:39:08]
  • [审判长]:
    请法警把被告人冯书江带下候审,提被告人冯斌到庭。
    [ 审判长]:
    被告人冯斌你可以坐下。
    [ 审判长]:
    被告人冯斌,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
    [ 冯斌]: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10:40:38]
  • [公诉人]:
    警察问谁将曾昭及打伤的,你说什么?
    [ 冯斌]:
    我说不知道。
    [ 公诉人]:
    为什么?
    [ 冯斌]:
    因为是我三叔。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50:35]
  • [审判长]:
    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法警把被告人冯斌带下候审,提被告人任振波到庭。
    [ 审判长]:
    被告人任振波你可以坐下。
    [ 审判长]:
    被告人任振波,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
    [ 任振波]: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 公诉人]:
    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吗?
    [ 任振波]:
    属实。
    [ 公诉人]:
    在医院的证言属实吗?
    [ 任振波]:
    不属实。
    [ 公诉人]:
    你在公司负责什么?
    [ 任振波]:
    业务。
    [ 公诉人]:
    冯书江是你什么人?
    [ 任振波]:
    岳父,他做保洁。
    [10:51:21]
  • [审判长]:
    冯书江的辩护人对被告人任振波有无发问?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法警提被告人冯书江、冯斌到庭。
    [ 审判长]:
    下面由控辨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请控辨双方说明证据的来源及要证明的主要问题。
    [ 公诉人]:
    下面宣读被告人冯书江的供述。
    [10:54:48]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三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 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1:40:31]
  • [公诉人]:
    下面宣读冯斌供诉。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三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有意见吗?
    [ 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11:44:33]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 公诉人]:
    没有了。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没有出示?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就上述事实,被告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三被告人]:
    没有
    [11:44:40]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就刑事部分有证据提供吗?
    [ 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就上述事实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书证、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三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对于控辨双方就本案刑事部分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行确认。
    [ 审判长]:
    下面对本案的量刑情节进行法庭调查。
    [11:44:42]
  • [审判长]:
    对于控辨双方就本案刑事部分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行确认。
    [ 审判长]:
    下面对本案的量刑情节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对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如投案、自首、立功、限制责任能力、过错、品行等)进行综述并举证。
    [11:45:35]
  • [公诉人]:
    冯书江构成故意伤害罪。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综述的量刑情节及证据是否有异议?
    [ 三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影响自己量刑的情节进行陈述并举证。
    [ 三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进行综述并举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就量刑情节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书证、物证?
    [11:46:58]
  • [三被告人]:
    没有
    [11:47:33]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上述请求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本案刑事部分的事实及量刑情节调查完毕。
    [ 审判长]:
    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鹏飞进入法庭。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民事赔偿部分的法庭调查。
    [ 审判长]:
    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 代理人]:
    一、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冯书江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从重处罚。二、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9万余元。
    [11:49:46]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书江对上述诉讼请求听清楚了吗?
    [ 冯书江]: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就上述请求有证据向法庭出示吗?
    [ 代理人]:
    交通单据、鉴定单据、误工证明庭前已经交过了。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及赔偿请求有什么意见?
    [ 冯书江]: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有证据出示吗?有个人财产可供赔偿吗?
    [ 冯书江]:
    没有,我愿意赔偿,但我没有财产。
    [11:50:49]
  • [审判长]:
    冯书江的诉讼代理人有意见吗?
    [ 代理人]:
    误工费没有票据来源,交通费也的没有证明来源。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能提供被告人有可供赔偿的个人财产的证据吗?
    [ 代理人]:
    没有。
    [11:51:0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进行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刑事部分的辩论分为事实部分的辩论和量刑部分的辩论。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发表事实部分的公诉意见。
    [ 公诉人]:
    本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冯书江的行为致被害人曾昭及的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斌、任振波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11:51:58]
  • [审判长]:
    被告人就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犯罪情节等自行辩护。
    [ 冯书江]:
    我构成犯罪、我认罪。
    [ 冯斌]:
    没意见
    [ 任振波]:
    没意见
    [11:52:25]
  • [审判长]:
    被告人冯书江的辩护人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对起诉书指控的整体性没有异议,关于死因,被害人曾昭及是因为两种原因导致死亡,被告人冯书江的手部构成轻伤,被害人曾昭及和被告人冯书江没有互殴的局面,被告人冯书江是因为被害人出手打了自己才打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是多种偶然因素多种结合的后果,与被告人冯书江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辩护人不否认被告人冯书江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意义来理解,并不是所有身体上的伤害都是伤害罪,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从主观来说,被告人没有伤害想法和主观故意,被告人没有伤害的直接和间接的故意,被告人对磕碰的结果既不是希望也不是预知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 审判长]:
    公诉人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11:53:40]
  • [审判长]:
    公诉人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 公诉人]:
    冯书江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 审判长]:
    被告人就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 三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就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辩护意见?
    [ 辩护人]:
    被告人不但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在过失,也对被害人倒地的结果存在过失。
    [ 审判长]:
    刑事事实部分的辩论结束,下面进行量刑部分的辩论。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的和解、调解以及可能达成的和解、调解对量刑可能产生的影响应一并辩论。
    [ 审判长]:
    首先请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
    [11:54:55]
  • [公诉人]:
    被告人冯书江也自动投案的自动性,属于自动投案,综合本案,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冯书江判处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调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予考虑,建议对被告人冯斌、任振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 审判长]:
    被告人陈述自己的量刑意见。
    [ 冯书江]:
    我相信国家的法律是公正的。
    [ 冯斌]:
    没有。
    [ 任振波]: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量刑意见。
    [ 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曾昭及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人冯书江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被告人冯书江没有前科,此次犯罪系初次犯罪、偶然犯罪,结合本案,建议对被告人冯书江定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应判处十年以下量刑考虑,如果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在五年以下量刑考虑。
    [ 审判长]:
    公诉人就量刑意见进行答辩。
    [ 公诉人]:
    经审查本案的全部证据,被害人和冯书江打架的起因不能认定,也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也不能认定被告人冯书江也防卫因素。
    [12:04:20]
  • [审判长]:
    被告人还有什么意见吗?
    [ 三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意见吗?
    [ 辩护人]:
    坚持辩护意见。
    [ 审判长]:
    控辨双方就本案的事实与量刑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案,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 审判长]:
    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
    [12:04:23]
  • [审判长]:
    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发言(就赔偿的事实、赔偿的数额、标准、是否达成调解、和解以及对量刑的意见等发表意见)。
    [ 代理人]:
    本案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关于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的父母都在农村,没有正常收入,坚持民事诉讼请求,我们同意调解。
    [ 审判长]:
    被告人进行答辩。
    [ 冯书江]:
    我愿意赔偿,同意调解。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部分可以先行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双方愿意调解解决吗?
    [ 代理人]:
    愿意。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发言?
    [ 辩护人]:
    同意调解、愿意赔偿,但死亡赔偿金应该以农村收入赔偿准计算,丧葬费应以证据上的标准赔偿。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站起来)
    [12:08:32]
  • [冯书江]:
    希望法院能给我一次机会,对我宽大处理,人我早日回到社会,赔偿被害人家属。
    [ 审判长]:
    被告人冯斌你还有什么为自己辩护的?
    [ 冯斌]: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任振波你还有什么为自己辩护的?
    [ 任振波]: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本案今天审理到此,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书面意见休庭后请提交法庭。庭审笔录休庭后交当事人阅读签字。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 审判长]:
    现在休庭,请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送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敲击法槌)
    [12:09:4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12:11:52]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