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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本网上午直播的是由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01年,原被告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约定原告黄某以25000元将其二层私房卖给被告葛某,嗣后,原告交付了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现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无效。[09:13:53]
- [主持人]:审理此案的法官是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长兴人民法庭的顾锦华法官。顾锦华,男,法律硕士,助理审判员,2001年7月进入崇明县人民法院工作,2010年7月至今一直办理民事案件,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09:15:4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09:27:41]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原告黄某,男,1956年6月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长明村。
委托代理人施爱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1955年4月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2169弄,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共康七村。
委托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济民,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09:29:05] - [审判员]:现在开庭。崇明县人民法院长兴法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黄小康诉被告葛进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采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锦华独任审理,书记员潘冬担任记录。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31:27]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09:31:39]
- [被告代理人]:不。[09:32:00]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09:32:19]
- [原告代理人]:1、确认原、被告之间关于崇明县长兴镇长明村17组142丘宅基地、房屋的《房屋出售合同》无效;
2、判令原、被告各自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1年11月8日,原告黄某与被告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价格购买原告位于崇明县长兴镇长明村17组142丘的二层楼房。嗣后,被告要求原告交付了该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但被告购买了原告房屋后一直没有实际居住。原告及其家属的户口一直保留在该房屋内。有鉴于此,原告认为,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原、被告间的《转让协议》是无效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原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准如所请![09:32:47] - [审判员]:被告答辩。[09:32:59]
-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应该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原被告之间已经签订了合同,原告交付了房屋和宅基地证书,2001年11月8日至2009年,被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说明该合同实际已经履行完毕。[09:37:26]
- [审判员]:原告对此有何异议。[09:37:46]
-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签订合同后,被告居住了1到2个月就不再居住。[09:39:04]
-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异议么?[09:39:20]
- [被告]:该房屋原本是原告卖给案外人倪某的的,案外人倪某因为得知该房子曾经死过人,所以要转卖给我,之后我与原告之间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了宅基证。签订合同之后,我住了一段时间,之后就不再常住。[09:45:32]
- [审判员]:原告,你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具体规定了哪些条款?[09:46:12]
- [原告]:主要是关于两层楼房的买卖,面积是74平米。[09:46:49]
-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何异议?[09:47:11]
- [被告]:有异议,合同中不仅有两层楼房的买卖,还包括柴房2间、自留地上的50棵桔子树及宅基地使用权证。[09:50:45]
- [审判员]:原告,两层楼房的建造有合法手续么?[09:51:22]
- [原告代理人]: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证,表明了该两层楼房是合法建造的。[09:52:36]
-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何异议?[09:52:59]
- [被告]:没有异议。[09:53:11]
- [审判员]:原告,你出售给被告的土地使用权具体的范围是什么?[09:55:59]
- [原告]:就在房屋的周围,总共是173平米,两层楼房及桔子树都在该范围内。[09:57:09]
-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何异议?[09:57:25]
- [被告]:没有。[09:57:37]
- [审判员]:被告,你是什么时候取得房屋的,并对房屋做过什么改动么?[09:58:06]
- [被告]:签订合同之后我就取得了房屋,并对房屋做了装修。
1、将原有的两间柴房拆除并在楼房的两边各盖了一间房屋。
2、在底楼安装了3根柱子来加固阳台。
3、在原有楼房上增建了假三层和平改坡。
4、对楼房的外立面的进行粉刷,之后又对外立面贴了面砖。
5、对楼房的1、2层铺了地砖。
6、封阳台。
7、建造围墙。
8、房屋四周做了水泥地坪。[10:09:07] - [审判员]:原告对此有何异议。[10:09:25]
- [原告]:房屋四周的水泥地坪(2到3个平方)是在房屋交付前就有了。[10:10:04]
-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何异议?[10:11:42]
- [被告]:房屋交付时,在楼房的门口是有水泥地坪,面积2到3个平方。应为这个坪地比较破旧,所以我拿到房屋后对其做了改造。[10:11:49]
- [审判员]:被告,以上的改建你一共花了多少钱?[10:12:10]
- [被告]:17万。[10:12:20]
- [审判员]:原告对此有何异议。[10:12:45]
- [原告]:我只认可8.5万。[10:12:59]
- [审判员]:经过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对房屋的装修和添附的花费是11万。[10:15:36]
- [审判员]:现在原告举证。[10:15:52]
- [原告代理人]:证据1、《房屋出售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1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将坐落于崇明县长兴镇17组142丘的二层楼房出售给被告。[10:17:08]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17:28]
-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17:41]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17:58]
- [原告代理人]:证据2、原告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及其家庭成员在农村宅基地征地动迁前都是农业户口。[10:22:17]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22:38]
- [被告代理人]:要求原告提供原件。[10:22:55]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23:10]
- [原告代理人]:原件没拿来,庭后一星期内交来。证据三、上海市集体征用房屋估价报告单。证明两层楼房的评估总价是23万,包括辅助房的总价是25.23万。[10:25:33]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25:56]
- [被告]:这份证据没有盖章,不认可真实性。[10:27:31]
- [审判员]:原告,为什么没有盖章?[10:27:52]
- [原告代理人]:法庭可以去核实。[10:28:57]
- [审判员]:法院在庭后会去核实。[10:29:26]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29:38]
- [原告代理人]:证据四、被告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是非农业户口。[10:30:10]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30:21]
- [被告]:没有异议。[10:30:2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30:40]
- [原告代理人]:证据五、原被告系争房屋的图片。[10:31:16]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31:26]
- [被告]:没有异议。[10:31:35]
- [审判员]:被告举证。[10:31:47]
- [被告代理人]:证据一、收款条1张、证明被告已经将房屋买卖的欠款交付完毕。
证据二、补充证明。证明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时,规定了将来房屋如果动拆迁时,原被告双方应该协商解决。
证据三、补充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时,规定了至合同签订之时,原告对于该房屋已没有任何可主张的权力。
以上3份证据作为一组证据。[10:36:27] - [审判员]:原告质证。[10:36:38]
- [原告代理人]:1、对于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证据三与本案无关。对于该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10:39:34]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39:50]
- [被告]:没有异议。[10:40:36]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0:40:47]
- [被告代理人]:证据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证明系争房屋的所在地已经列入拆迁的范围。
证据五、系争房屋及周边的照片,证明系争房屋的所在地已经列入拆迁的范围及动迁补偿的明细。[10:46:44] - [审判员]:原告质证。[10:47:03]
- [原告代理人]:对于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
对于证据五中的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10:48:35]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0:48:54]
- [被告代理人]:证据六、动迁补偿方案,证明实际补偿款高于原告提供的数目。[10:50:32]
- [审判员]:原告质证。[10:50:48]
- [原告代理人]:不认可真实性。[10:51:11]
- [审判员]:鉴于原被告双方对于证据六的分歧较大,法院给原被告双方7天的时间收集证据。[10:52:37]
- [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庭对系争房屋进行评估。[10:54:06]
- [审判员]:法庭会考虑原告的评估要求。现在休庭。[10:54:32]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上午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收看。再见!
以上文字不作为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0: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