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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卢光艳,今天上午9点0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您直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诉被告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感谢大家关注支持。[08:28:49]
- [主持人]: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为了加深大家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印象,现在我向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该院的基本情况。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南宁市竹溪大道88号,用地面积9700平方米,现设有立案、刑事审判第一、二庭,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庭以及行政、身兼、理赔、执行共10个审判、执行业务庭(局),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司法行政装备处、司法警察支队、研究室、机关党委等8个行政和后勤职能部门。此外还有审判质量监督办公室、审委会办公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三个内设机构。南宁市中院下辖六县六城区共12个基层法院及17个派出人民法庭。至2010年上半年,全市基层法院共有在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027人。2009年,全市各县、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5327件,结案率96.91%。[08:29:59]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案情:2006年8月2日,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前身)与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480万元,期限一年,被告以其所有的以南宁市民主路号聚宝苑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一层以及地下二层126个停车位为本笔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至今,被告未如期归还全部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08:30:14]
- [主持人]:今天直播的案件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志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晓东、助理审判员陆敏共同组成合议庭,陆敏法官主审本案。书记员王志颖担任法庭记录。[08:30:34]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8:41:15]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师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8:41:37] - [审判长]: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待证据交换完毕再行开庭。[09:00:14]
- [主持人]:回答网友[龙城]的问题:证据交换了一个小时 还没有开始谢谢这位网友的关注!因为是一审案件,证据较多,现在双方当事人正在交换质证。[10:13:06]
- [主持人]:证据交换完毕,庭审马上开始。[11:29:09]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11:38:09]
- [原告代理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住南宁市民族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莫少恩,行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秦诗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职员。全权代理。(到庭)13878899669
委托代理人韦 琳,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到庭)13768517758[11:43:56] - [被告代理人]:被告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南宁市双拥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郑建国,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到庭)13808373660[11:44:23]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1:45:46]
- [原告代理人]:没有。[11:48:03]
- [被告代理人]:没有。[11:48:14]
-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11:48:5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诉被告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张志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晓东、代理审判员陆敏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志颖担任法庭记录。[11:49:1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本院已随立案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一并送发给双方当事人,本庭在此不再赘述。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50条的规定,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否申请回避?[11:49:36]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11:49:56]
-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1:50:08]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11:51:26]
- [原告代理人]:没有。[11:51:45]
- [被告代理人]:没有。[11:51:53]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1:53:02]
- [原告代理人]:说明一下,我方变更了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变更后的申请书。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11:54:27]
- [审判长]:对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是否要求答辩期?[11:54:43]
- [被告代理人]:不要求答辩期,但需要举证期。[11:55:02]
- [审判长]:那么庭后再进行举证,同意今天先开庭吗?[11:55:24]
- [被告代理人]:同意。[11:55:46]
- [原告代理人]:我方的请求总共有4项,即变更原来的第一项本金数额,第二项增加罚息内容,第三项是要求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第四项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1:56:2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简要答辩。[11:56:47]
- [被告代理人]:因本金部分原告已经做了变更,我方对此没有异议,但利息和罚息过高,违反了贷款政策的规定,故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对大型企业贷款利率的上限是10%,下浮也是10%,对中小企业的上限可以达到30%。其他意见具体详见书面答辩状。[11:57:0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坚持庭前证据交换时的质证意见?[11:57:35]
- [原告代理人]:坚持。[11:58:02]
- [被告代理人]:坚持。[11:58:10]
-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归纳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本金,被告是确认的,是吗?[11:58:57]
- [被告代理人]:是的,其变更后的本金,我方是认可的。另外,我方也归还了部分利息。[11:59:16]
- [审判长]:那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1.被告支付了多少利息? 2.被告要求对利息和罚息进行调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支持?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11:59:44]
- [原告代理人]:没有。[12:00:05]
- [原告代理人]:没有。[12:00:11]
- [被告代理人]:没有。[12:01:24]
- [审判长]:下面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调查,首先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先由被告陈述意见。[12:01:46]
- [被告代理人]:我方确实归还了部分利息,但凭证没有带来,所以希望庭后与原告进行核实。[12:02:09]
-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意见?[12:02:34]
- [原告代理人]:同意。[12:03:11]
- [审判长]:下面调查第二个焦点问题,由原告发言。[12:03:27]
- [原告代理人]:被告提出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都无法确认,且该通知不属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一种指导性意见,合同是双方一致达成的,对利息和罚息的相关约定是有效成立的。[12:03:44]
- [审判长]:由被告发言。[12:03:59]
- [被告代理人]:上述通知不是指导性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财政部授权其对商业银行管理,其制作的文件是强制性规范,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8条的规定,利率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该通知规定利率的上限是10%,是不变的,[12:04:2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顺序争议的焦点及事实、法律适用、案件的实体处理进行。法庭辩论中不能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先由原告发言。[12:06:30]
- [原告代理人]:1.本案的抵押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的事实也是清楚的,被告应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本案的房屋抵押合同设立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最后一次签收催收通知是08年,故没有超过诉讼时效。4.关于贷款利率过高的问题,原告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浮动的通知是部门规章,不属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条款的约定及不属于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本合同是经双方意思达成一致,经合法程序签订的,对该利率的约定应按双方当时的约定确定,不应采信被告提出的利率过高,应进行调整的意见。[12:12:53]
- [审判长]:由被告发言。[12:14:13]
- [被告代理人]: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关于利率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具体依据是商业银行法第38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幅度等问题的通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时就是无效合同,所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特别是关于利息的条款属无效条款。本案的借款是事实,尚欠1409万元也是事实,认定为无效合同后按什么标准计算利息由法院在相关规定的幅度内即不超过10%的范围能进行调整。2.原告起诉的利息没有扣减我方已支付部分,故其诉讼请求的数据是不真实的,具体利息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后减去已付利息。[12:15:51]
-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意见吗?[12:16:27]
- [原告代理人]:没有。[12:16:50]
- [被告代理人]:没有。[12:17:0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应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原告是否同意调解?[12:17:30]
-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12:18:01]
- [审判长]: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就不再当庭主持调解。下面由双方作最后陈述。[12:19:37]
- [原告代理人]: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2:20:01]
- [被告代理人]:对本金没有意见,但对利息要求依法予以调整。[12:20:26]
-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如何判决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宣判。现在休庭。[12:20:46]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希望各位网友能一如既往的关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2:21:39]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法律效力。[12: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