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原告提供证据

被告质证

被告提供证据

原告质证

本案关注媒体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2月8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一房二卖套贷款 卖主身亡酿悬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平谷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其它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由平谷法院审判员刘晓娟独任审判,欢迎大家关注。
    [08:58:54]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被告关小利因无力偿还欠款,找到被告王许明帮忙,为取得银行高额贷款偿还欠款,2004年12月14日王许明将自己位于平谷镇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的房屋卖与被告关小利,两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取得了银行贷款。
    此后关小利并未在此房屋居住,而被告王许明一直实际占有该房屋。2006年12月30日,被告王许明将此房卖给了原告陈磊的父亲陈金成,陈金成系王许明妻子的哥哥,基于对王许明的信任,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陈金成按期付款,被告王许明为其办理了假房产证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了陈金成。
    2007年12月18日,关小利起诉至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其妻何占红离婚,庭审中,何占红提供北京市平谷区建设委员会查询的北京市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证明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系关小利于2004年12月10日从王许明处购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关小利称此处楼房实际为王许明所有,王许明曾向同事借款帮自己还款,后为偿还其同事欠款,以将该楼房卖给自己为名义,办理了二手房买卖贷款手续,所得贷款由王许明领取偿还其同事欠款,并按月偿还贷款。对此王许明出具了书面证言,并出庭证实上述事实。关小利及何占红均认可除贷款外,未向王许明支付其它款项,二人也均认可未偿还房屋贷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处楼房涉及到案外人,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2009年夏季,王许明的妻子和儿子死于平谷区东方国际公寓,家中大火剧烈燃烧,案发后,王许明不明去向。2009年7月25日,河北省滦县刑警大队接报:位于张马庄村东南约1000米玉米地内发现一辆轿车被焚烧,车内有被烧成灰的尸骨残骸。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车内尸骨残骸与王许明的儿子进行DNA对比,认定同一且为自杀。
    2009年8月7日,陈金成因病去世,原告陈磊成为合法的继承人。2009年10月26日,关小利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系其于2004年12月14日从王许明处购得,款已全部付清。后应王许明请求,允许王许明的侄子陈磊在该楼房借住,以方便照顾其生病住院的父亲,现陈磊之父已去世,要求陈磊搬出。陈磊称该楼房系自己的父亲陈金成于2006年从王许明处购得,房款已付清,并有王许明的收款证明,且有房产证(后来证明此房本是王许明给办的假房本),并于2006年11月16日搬入居住至今,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小利称其于离婚诉讼中的陈述,以及王许明出庭所作的证言均不属实,只是为了不让其妻何占红分割共同财产。现原告陈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王许明与关小利之间转让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的行为无效。因王许明一家三口已经死亡,法院决定追加王许明的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
    [09:02:01]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03:4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05:17]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5:38]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陈磊,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平谷区新开街。
    委托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
    [09:08:37]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10:51]
  • [审判员]:
    经审核,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磊与被告关小利、王玉芹、王玉苹、王玉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晓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起、吴富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何柳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12:27]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13:43]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5:3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没有。
    [ 被告关小利]:
    我们有一位证人要出庭作证,已经在法庭外等候。
    [ 被告王玉芝]:
    没有。
    [09:16:1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18: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2年,王许明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2004年10月,被告关小利因欠款无力偿还,要求王许明帮忙,为了取得银行高额贷款,被告关小利与王许明之间就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进行了不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2006年12月30日,王许明将该楼房卖给了我的父亲陈金城,我父亲按此协议付款,王许明将该楼房交付给了我的父亲陈金城。2009年8月7日,我父亲因病去世。因被告关小利与王许明之间的房屋买卖为虚假交易,该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关小利与王许明之间转让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的行为无效。
    [09:18:49]
  • [审判员]:
    原告本人对事实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09:22:09]
  • [审判员]:
    被告关小利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09:23:12]
  • [被告关小利]:
    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的产权证是假的。2004年12月10日,我从被告王许明和其妻陈淑丽手里购买了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价款20万元,当时付给王许明首付款8.9万元,余款办理了二手房买卖贷款,贷款12万元,我给付王许明9万余元,剩下的钱我用于我经营的养殖场了。2006年7月,王许明购买东方国际公寓的房子,我从韩庄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3万元的贷款直接给的王许明,一共是分三次给王许明房款,将拖欠王许明的房款付清。2007年因我起诉离婚,为了让前妻何占红多承担些债务,我和王许明经协商假称是为了获取贷款而做的虚假的房屋买卖手续,并伪造了其他部分债务。综上,诉争楼房应属我所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4:54]
  • [审判员]:
    被告王玉芝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09:26:01]
  • [被告王玉芝]:
    我认可原告的陈述,我有三个儿子,但是一直住在原告家,买房的情况我都知道。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6:53]
  • [审判员]:
    因被告王玉芹、王玉苹未到庭,现宣读庭前对二人所作谈话笔录。
    被告王玉芹称,王许明生前曾告诉我,其将诉争楼房卖给陈磊家,自己到东方国际公寓买房;被告关小利因经营出租车、为母亲治病、女儿上学等事情向王许明借了很多钱,后为还款二人做了本案诉争楼房的买卖手续,将楼房过户给关小利,并办理了贷款,但房产证一直在王许明手中。
    被告王玉苹称,我弟媳陈淑丽曾跟我说,因王许明有心脏病,而诉争楼房所在楼层太高,故将诉争楼房卖给其侄子陈磊,他们自己又购买了东方国际公寓的楼房。
    [09:28:59]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发表意见?
    [09:30:58]
  • [原告]:
    关小利所述不属实。认可其他被告的陈述。这个房子是我父亲陈金城在2006年12月30日从王许明手里买过来的,因为我要结婚,需要准备房子,正好王许明生病要换房子,我们就买过来了,花了20万元,给了一部分现金,还有一张存折,手续都是我母亲经手办理的。
    [09:32:40]
  • [审判员]: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现在首先由原告举证。
    [09:33:20]
  • [原告]:
    我方提供以下证据,1、三张收据复印件,分别是2002年8月28日王许明交纳3号楼1单元12号即诉争楼房楼房款37856元,2002年9月2日王许明交纳房款70000元,2002年8月29日王许明交纳电磁卡表、装修押金、卫生费等各项费用13701元,证明王许明在2002年8月购买了诉争楼房;2、关小利与何占红离婚诉讼卷宗第35页,王许明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虽然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是关小利,但实际上楼房产权人是我。我是于2002年8月购买。2004年10月份韩庄农村信用社陈小兵(信贷员)催关小利还贷款,关小利找我帮他,我就从马占军(我单位同事)借5万元。马占军和我把马占军在信用社的存折(5万元)交给陈小兵,替关小利还贷款。后来,马占军急用钱时找我,我在无奈的情况下,把楼房(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以买卖二手楼在北京市建设银行做了二手楼买卖贷款12万元,还给马占军5万元。双方约定,关小利欠我56200元(包括偿还贷款中我付的利息)已写下欠条,剩余贷款钱数按月归还建行贷款。二手楼房贷款和关小利无关,由我偿还。在偿还后关小利再无偿过户给我。这件事何占红完全是知道的。而且楼房产权证和购房票据都在我手中。证明产权证上虽然是关小利的名字,但实际上是虚假交易,产权人还是王许明;3、关小利出具的欠条,内容为:今欠王许明56200元,于2004年12月20日前一次偿还。产权证,诉争楼房登记在关小利名下。购房票,即证据1,印证证据2的情况;4、协议书,是2005年1月10日关小利与王许明签订的,内容为:在关小利购买王许明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过户时,没有交付房款,故双方约定,关小利办理的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二手楼房买卖贷款12万元中,55600元替关小利还韩庄信用社贷款(已给王许明写下欠条)。其余楼房贷款归王许明偿还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二手房贷款。如果还不上,就以此楼房抵。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二手楼房贷款与关小利无关。在贷款偿还完后,关小利无偿负责把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过户给王许明。关小利所办房本抵在王许明手。双方签字生效。证明关小利与王许明之间是虚假交易;5、关小利与何占红离婚诉讼的开庭笔录,内容为,何占红的委托代理人提交北京市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证明新开街一套楼房在关小利名下,有关小利的签字,和房管局的章。关小利称,不是我的房子,王许明把房子卖给我,我抵押楼房贷款,因为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比较高,银行把贷款一次性给王许明。王许明出庭作证称,13楼1单元12号是我2004年10月花12.1万元买的新房子,现在我在那住,我和马占军借5万元,为了还他的借款,作了一个二手房买卖手续,把我所有的新开街13楼1单元12号卖给原告,并从北京建设银行东四分行取得购房贷款,这只是一个手续,为了拿贷款,实际上这个房子没有真的卖给他,贷出来的款按说应该是王许明、何占红去领,但实际上是我自己领走的,还了马占军5万元,剩下的钱都在我手里,每月的月供也是我自己还。证明诉争房子不是关小利的;6、王许明和关小利2004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我们认为是虚假的,要求确认无效;7、陈磊的父亲陈金城与王许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内容为:王许明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卖给陈金城,房款贰拾万元(已付)。双方签字生效。证明王许明已将诉争楼房卖给陈金城,房款已付清;8、户口注销证明,证明陈金城已于2009年8月7日死亡,9月15日注销户口;9、(2008)平民初字第352号判决书,第二页经审理查明部分:何占红提供北京市平谷区建设委员会查询的北京市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证明关小利于2004年12月10日自王许明处购得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一处,该楼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关小利称此处楼房实际为王许明所有,王许明曾向同事借款帮自己还款,后为偿还其同事欠款,以该楼房卖给关小利为名义,办理了二手房买卖贷款手续,所得贷款由王许明领走偿还其同事欠款,并按月偿还贷款。对此关小利提供了证人王许明的证言及书写的证明。关小利、何占红均认可除贷款外,未向王许明支付其它款项,二人也均认可未偿还房屋贷款。证明关小利和他前妻何占红都认可未付过购房款和贷款。
    [09:36:35]
  • [审判员]:
    首先由被告关小利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39:48]
  • [被告关小利]:
    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这是为关小利离婚所作的假证明,是不真实的;对证据3,欠条是为关小利离婚伪造的,且不仅这一张,而是年份不同三张,共计10多万元,对产权证无异议,是真实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证明的是诉争议楼房房主是关小利;对证据4也是为关小利离婚做的假证明;对证据5,关小利和王许明的陈述是虚假的;对证据6没有异议,对于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7不认可,因为房产证就是假的,这个也是假的;对证据8无异议,但只能证明本案的主体问题,不具有证明目的;对证据9,因为王许明是为关小利离婚做的虚假证明,所以判决书上的事实也不能使用。我曾经给王许明开过三张假欠条,都是我先签好名字,一共10余万元。
    [09:41:2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王玉芝发表质证意见。
    [09:42:12]
  • [被告王玉芝]:
    我没有意见,均认可。
    [09:42:47]
  • [审判员]:
    原告,房产证为什么在你那里。
    [ 原告]:
    房产证是在搜查王许明遗物的时候找到的。有王许明亲属在场。
    [10:00:20]
  • [审判员]:
    过户手续办理后,房产证为什么是在王许明的手里。
    [ 被告关小利]:
    2008年7月,办完手续我和王许明去吃饭,我喝酒喝多了,当时带着放贷卡、首付的收条、三万的收条、房产证都找不到了。当时因为喝多了。我和别人打架,这个事情报警了,在渔阳派出所有记录,我的这四样东西就不见了。欠条的具体数目我都不知道,离婚诉讼中我与王许明的欠条都虚假的,其他的都是真实的。
    [10:01:14]
  • [审判员]:
    被告关小利,你的钱是怎么存的?
    [ 被告关小利]:
    因为我是二婚,所以我要为我的孩子存一些钱。这些钱何占红根本不知道,私存的钱是拿去买房子了,养殖场挣来的钱何占红都知道,我都拿到家里了。
    [10:01:5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关小利举证。
    [ 被告关小利]:
    我提供的证据有,1、王许明出具的收条,内容为:因关小利购买王许明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款20万元,王许明已领走关小利二手楼房贷款92000元(92000元包含银行已扣除6个月还款计6100元),证明办完贷款后王许明拿走92000元;2、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明王许明将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楼房卖给关小利;3、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证明王许明、关小利申请对诉争楼房申请转移登记;4、完税证,证明关小利交纳了契税;5、公证书,证明王许明及其妻陈淑丽在委托书上签名;6、委托书,证明王许明、陈淑丽委托尹红出售诉争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来是尹红也帮我们办了二手房贷款手续;7、房产证,证明诉争楼房登记在关小利名下。
    [10:02:48]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关小利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对关小利提供的收条,我提出异议,第一,收条并不能表明王许明将此房屋卖给了关小利,收条结合被告与王许明以前的陈述印证了被告与王许明之前的虚假交易。根据2005年1月10日的协议,贷款由王许明偿还,所以王许明拿走部分贷款是正常的,收条只是表示王许明曾从贷款中拿走92000元,不表明他们成立房屋买卖关系,这只是收条;房管局的证明,是关小利和王许明之间的虚假交易,我们申请法院撤销的也是这个证明;公证书中的委托书上陈淑丽的签字是假的,经我们核实她没在上面签过字;房产证不能表明王许明与关小利的关系。
    [10:05:15]
  • [审判员]:
    被告王玉芝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王玉芝]:
    我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
    [10:05:58]
  • [审判员]:
    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原件吗?贷款的钱是什么回事儿?
    [ 被告关小利]:
    是原件。一共有两张卡,一个是还贷的卡,一个是房贷卡;我从卡里提了三万元自己用作养殖场经营之用,之后就把卡交给王许明了。房贷卡上一共是12万元。我还从养殖场拿出过6000元,没有打条,因为已经包括在之前的收条中了。
    [10:08:44]
  • [审判员]:
    被告王玉芝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被告王玉芝]:
    没有。
    [10:09:25]
  • [审判员]:
    双方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09:59]
  • [审判员]:
    双方有证人到庭吗?
    [ 原告]:
    我有证人马某,证明王许明在离婚诉讼中的证言是真是的,证明王许明借给关小利,5万元,是从马某处借的。
    [10:11:06]
  • [审判员]:
    请证人出庭。
    [ 审判员]:
    你今天来是要证明什么情况?
    [ 证人]:
    我今天来是要证明我曾借给王许明钱,我和他是同事,他从1994年到我们单位一直到他去世,我们一起在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工作,2004年10月跟我借钱,但没有告诉我他做什么用。我给他的是存折。
    [10:12:32]
  • [审判员]:
    当时有别人在场吗?
    [ 证人]:
    记不清了。
    [ 审判员]:
    钱还给你了吗?
    [ 证人]:
    还给我了。
    [10:13:08]
  • [审判员]:
    双方有向证人发问的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关小利]:
    没有,因为与本案无关。
    [10:13:54]
  • [审判员]:
    证人,你认识本案原告吗?
    [ 证人]:
    认识,他是王许明的侄子。
    [ 审判员]:
    证人,你认识本案被告吗?
    [ 证人]:
    认识,是跟王许明在一起时认识的。
    [10:15:01]
  • [审判员]:
    证人退庭,阅读笔录签字。
    [10:15:41]
  • [审判员]:
    被告,你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 被告关小利]:
    我有证人刘某到庭作证。证明我分三次将房款给付王许明,第三次给的3万元是以刘长明名义做的贷款。2006年6月底、7月初,因为我本身就办了贷款,没法再办了,就找刘某以他名义帮我办一个小额贷款,我又找了两个担保人,刘某就同意了。钱下来后是我、刘某、王许明三个人一起去的,当时王许明就把钱拿走了。贷款是在韩庄农村商业银行办的,一开始我跟刘某说贷款用于养殖场,年底我们还利息的时候我跟刘某说钱用于买楼房了。
    [10:23:07]
  • [审判员]:
    宣证人刘某到庭作证。查明身份。
    [10:23:42]
  • [审判员]:
    证人你今天到庭要证明什么情况?
    [ 证人]:
    我跟关小利是朋友关系,他是黑水湾村的,我去他们村挖金矿,从他家过,就认识了。我跟王许明是一个村的。我四年前挨过一次摔,后来记性不太好了。关小利找我在韩庄一个银行使了3万元贷款让王许明拿走了。具体时间、在哪个银行我记不清了,王许明拿钱我看见了,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0:25:13]
  • [审判员]:
    现在向你宣读上次和你做的谈话笔录。情况为什么和上次不一样了,以前想不起来的事情现在又想起来了吗?
    [ 证人]:
    因为上次好多情况都想不起来了。最近一直也在想,所以就想起来了。
    [10:26:14]
  • [审判员]:
    被告关小利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 被告关小利]: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陈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王玉芝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 被告王玉芝]:
    没有。
    [10:27:03]
  • [审判员]:
    被告关小利,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关小利]:
    证人证言证明关小利用贷款的方式把钱还给了王许明。
    [10:31:29]
  • [审判员]:
    原告陈磊就刘某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当庭所做的陈述与之前的调查笔录不一致;在关小利与王许明的协议书中清楚的表明了没有付款的证明,在此后的五年时间内证人又表明关小利还过王许明;在此前的记载中表明关小利也是欠王许明钱的,所以关小利还钱也是正常的情况。
    [10:32:54]
  • [审判员]:
    被告王玉芝就刘某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王玉芝]:
    同意原告的意见。
    [10:33:47]
  • [被告关小利]:
    刚刚我方的证人证言虽然和之前的有出入,但其说的内容也是属实;证人讲到三万元是王许明拿走了。原告说关小利一直欠王许明钱,之后的还款也是正常的,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10:34:50]
  • [审判员]:
    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效力问题,待合议庭评议后在判决书中作出认定。
    [10:35:22]
  • [审判员]:
    现在出示自公安机构调取的法医物证鉴定书和呈请破案报告书,证明王许明、陈淑丽已于2009年7月死亡。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关小利]:
    没有。
    [ 被告王玉芝]:
    没有。
    [10:36:19]
  • [审判员]:
    我们调取了2005年到2008年一些存款凭条。双方看一下,发表意见。
    [10:37:29]
  • [被告关小利]:
    2008年11月13日的条,写了两个名字,当时是我们一起去的,我先去的卫生间,回来之后王许明写了名后我说让我自己签,所以我就把他的名字划去了。2008年1月8日的条,是我自己签的;2006年2月14日的条是我们一起去签的字。
    [10:41:33]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发表一下意见。
    [10:42:25]
  • [原告]:
    我们不认可被告的陈述,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证明钱是王许明还的。判决书中倒数第十行,证明贷款是王许明还的,银行的一系列还款卡都在我们这里。
    [ 被告关小利代理人]:
    凭条大多数部分是关小利还的。7份证据均能证明还款是关小利还的。还款卡在原告手中是因为关小利曾经丢失过一些关于房产的手续。
    [ 原告]:
    被告说2006年曾经发生过丢包的事情,被告质证的证据说明2006年丢失过包,但为什么会在2008年又还过贷款呢?
    [ 被告关小利]:
    还款时间以我说的为准。
    [10:48:11]
  • [审判员]:
    王玉芝看一下。你有没有什么意见?
    [ 被告王玉芝]:
    没有意见。
    [10:49:25]
  • [审判员]:
    为什么你贷款买房子,王许明在条上签字,你们之间的关系好,但是手续应该是自己签字,为什么会是有他的签字呢?
    [ 被告关小利]:
    因为我们的关系不错啊。
    [10:53:4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54:5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针对法庭调查,就本案的事实及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如下小结,陈磊之父陈金城与王许明之妻陈淑丽系兄妹关系。王许明生前与关小利系朋友关系。王玉苹、王玉芹系王许明之姐,系其继承人。王玉芝系陈淑丽之母,系其继承人。2002年8月,王许明购买了诉争楼房新开街13号楼1单元12号。2004年11月15日,王许明及其妻陈淑丽签订委托书,委托尹红代为出售诉争楼房,同日北京市平谷区公证处为此委托书出具了公证书。2004年12月10日,王许明与被告关小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将诉争楼房卖给关小利,双方在2004年12月14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办理了贷款。此后王许明一直在诉争楼房居住。2006年12月30日,王许明与其妻兄陈金城签订协议,将诉争楼房卖给陈金城,价款20万元。陈金城给付王许明购房款后,与其妻张秋华、儿子陈磊、女儿陈阳搬入诉争楼房居住,王许明伪造一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陈金城。2007年12月21日,被告关小利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其前妻何占红离婚。庭上,何占红认为诉争楼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关小利称该楼房实际为王许明所有,并由王许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王许明曾向同事借款帮关小利还款,后为偿还同事欠款,以该楼房卖给关小利为名义,办理了二手房买卖贷款手续,所得贷款由王许明领取偿还其同事欠款,并按月偿还贷款。关小利及何占红在庭上均认可除房贷外,未向王许明支付其它款项,也未偿还房屋贷款。本院因诉争楼房涉及到案外人,未予处理。2009年7月,王许明及其妻陈淑丽死亡。2009年8月7日陈金城因病死亡,2009年9月15日注销户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小利在理论诉讼中成为获取贷款与王许明进行了虚假的房屋交易,而在本次诉讼中关小利又称为多分得财产、少分担债务,串通王许明在理论诉讼中作了虚假陈述,关小利在本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与王许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10:55:4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57:37]
  • [原告]:
    我方坚持诉讼请求。
    [11:03:0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关小利发表辩论意见。
    [11:09:00]
  • [被告关小利]:
    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都是真是可靠经得起法律的验证的。证明所诉争的房屋是被告关小利的而不是原告的。虚假房产证是王许明出事后出现的,这能证明陈金城与王许明之间的虚假交易。离婚案件中,王许明讲的都是虚假的,这能证明王许明说的都不是事实。关小利与前妻离婚后,关小利的购房款是自己私存的钱,所以其前妻不知道,所以诉争楼房是关小利的这个事实是不可否认的,2006点1月10日的协议书不能拿到法庭作用证据。关小利一直没有住进去,不能作为原告方证明房屋不是关小利的理由。
    [11:13:5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王玉芝发表辩论意见。
    [11:15:40]
  • [被告王玉芝]:
    同意原告的说法,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1:16:48]
  • [审判长]:
    恢复法庭调查。双方看一下假的房产证,发表意见。
    [ 被告关小利]:
    假房产证是陈磊与王许明之间的虚假关系。
    [ 原告]:
    我认为正是由于王许明与被告之间的虚假交易,让原告误认为自己与王许明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
    [11:19:3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关小利]: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王玉芝]: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1:20:24]
  • [审判长]:
    因被告王玉芹、王玉苹未到庭,法院不再组织调解。今天暂不宣判,本案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宣判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11:20:4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1:22:22]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