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全景

本案独任法官

网络直播人员现场进行庭审直播

被告人做最后陈诉

主审法官当庭宣判
2010年12月10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继续支持关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谭倩漪。江南区法院今天上午9点30分在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公诉机关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为覃士元,没有辩护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
    [09:18:32]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覃士元伙同覃士疆(另案处理)去到南宁市江南区亭子村莫屋角32号对面出租房的402号房,以撬 开外层铁门的门锁和踹开内层木门的方式,入室盗走住户郑晓垦的一台电脑主机(AMD5200+CPU、盈通78S主板、西部数据320G硬盘、King Box 2G内存、先锋DVD先马机箱)和一台三星P2050型液晶显示器(价值共计人民币2254元)。被告人覃士元和覃士疆拿着盗得的上述电脑主机和显示器走到本市桃源大桥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南宁市公安局公园派出所的巡逻公安人员盘查,被告人覃士元被当场抓获,覃士疆逃脱。二人盗窃所得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被当场缴获。
    [09:18:57]
  • [主持人]:
    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为了加深大家对江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了解,请容许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该庭的基本情况。现有干警7人,其中,庭领导1人,审判人员1人,书记员5人,负责刑事审判工作。该庭于1979年12月成立,审理了多种类型的案件,在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审判质量有保证,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该庭共受理案件261件,审结233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为100%。该庭曾荣获1985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荣获1998-2000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庭”,荣获2002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庭”, 荣获2006-2007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该庭少年法庭工作杰出,于2003年12月荣获南宁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5年4月荣获自治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09:23:04]
  • [主持人]:
    今天直播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丽萍独任审判,书记员赵慧玲担任法庭记录。周丽萍,2009年11月1日被评为一级法官。曾荣获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南宁市先进工作者称号。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掌握了灵活多样的审判技巧。
    [09:24:56]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41:41]
  • [书记员]:
    查明当事人是否已经到庭。
    宣读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摄影和摄像。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
    六、关闭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七、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对于违反法庭审判活动的旁听人员,经审判长决定,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9:42:5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座。
    [09:43:20]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候审。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43:36]
  • [审判员]:
    (敲击法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覃士元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被告人覃士元,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
    [09:43:53]
  • [被告人]:
    已经在2010年11月30日收到。
    [09:44:05]
  • [审判员]:
    被告人覃士元,起诉书上所列关于你的出生年月、住址等身份情况及被关押,逮捕的时间是否属实?
    [09:45:01]
  • [被告人]:
    属实。
    [09:45:12]
  • [审判员]:
    在本案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09:45:25]
  • [被告人]:
    没有。
    [09:45:47]
  • [审判员]:
    法院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告知书》你是否收到?
    [09:45:57]
  • [被告人]:
    收到了。
    [09:46:06]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庭由审判员周丽萍独任审判,书记员赵慧玲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覃士元盗窃一案。
    [09:46:29]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举证的权利;3、有辩护的权利;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覃士元,对上述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09:46:45]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47:15]
  • [审判员]:
    被告人覃士元,你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权申请回避。你是否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09:47:25]
  • [被告人]:
    不申请。
    [09:47:3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宣读南市江检刑诉(2010)352号起诉书。被告人覃士元,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何异议?
    [09:47:46]
  • [被告人]:
    没有。
    [09:47:56]
  • [审判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士元犯盗窃罪,依法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要接受被告人的质证。现在宣读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宣读、出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失主郑晓媛的陈述,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现场、赃物照片,被告人覃士元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告人覃士元对证据有何异议?
    [09:48:09]
  • [被告人]:
    没有。
    [09:48:31]
  • [审判员]:
    证据宣读完毕。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你所举的证据也要接受公诉机关的质证。被告人覃士元,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递交?
    [09:48:44]
  • [被告人]:
    没有。
    [09:49:0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由被告人覃士元发表辩护意见。
    [09:49:29]
  • [被告人]:
    没有。
    [09:49:4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覃士元做最后陈述。
    [09:50:06]
  • [被告人]:
    没有。
    [09:50:25]
  • [审判员]:
    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覃士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士元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覃士元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被告人覃士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周丽萍,2010年12月10日,书记员赵慧玲。
    [09:50:49]
  • [书记员]:
    全体坐下。
    [09:51:37]
  • [审判员]: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于闭庭后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对判决听清楚了吗?
    [09:51:47]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51:59]
  • [审判员]:
    是否上诉?
    [09:52:12]
  • [被告人]:
    不上诉。
    [09:52:23]
  • [审判员]:
    闭庭(审判员敲击法
    [09:52:3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09:52:45]
  • [主持人]:
    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与关注!希望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53:34]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