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三被告人

合议庭

公诉人

第一被告人

辩护人

第二被告人

直播席

第三被告人
2010年12月15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持刀抢劫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继续关注延吉市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九时三十分,延吉市人民法院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抢劫案,欢迎各位网位关注这起案件,并对庭审过程予以监督,提出意见。
    [09:21:16]
  • [主持人]:
    今天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邓永富。下面,我介绍一下主审法官情况。邓永富,男,1964年2月12日生,中共党员,2002年调入延吉市人民法院,历任助审员、审判员,2008年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今天,他与人民陪审员王正翔、迟传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这起案件。书记员金菊华担任法庭记录。
    延吉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吕翠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王刚家属的委托,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景明浩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刚辩护。
    受被告人苑立冬家属的委托,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王美玲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苑立冬辩护。
    [09:26:01]
  • [主持人]:
    离开庭还有一段时间,我介绍一下案情。2009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预谋抢劫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后,在延吉市公园街东方烧烤城北侧一小区内,以卖铜钱为由,在被害人宋文茂称量并交钱后,以其称量的废铜线短斤少两为借口,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劫取宋文茂的人民币205元。
    200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苑国有、王刚预谋抢劫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后,先后在延吉市进学街、建工街等地抢劫作案四起,均以卖废铜线为由,在各被害人称量并交钱后,以其称量的废铜线为由,在各被害人称量并交钱后,以其称量的废铜线为由,在各被害人称量并交钱后,以其称量的废铜线短斤少两为借口,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劫取宋奎扬、孙加平、王兆华、邵士余的人民币共计728元。
    2009年7月中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刚在延吉市建工街铁南市场东侧一小区内,以卖废铜线为由,在被害人吕清富称量并交钱后,以其称量的废铜线短斤少辆为借口,采取语言威胁、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取吕清富的人民币170元。
    [09:26:18]
  • [主持人]:
    庭审直播现在开始。
    [09:30:09]
  • [书记员]:
    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不得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应关闭传呼机、手机。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的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09:30:28]
  • [书记员]:
    现在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09:30:44]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09:30:59]
  • [书记员]:
    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全体起立。
    [09:31:1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09:31:29]
  • [书记员]:
    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
    [09:31:46]
  • [书记员]:
    传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到庭。
    [09:31:55]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经庭前查明被告人1:王刚(没有曾用名),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吉林省榆树市人,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0816193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口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弓棚镇三太村四社。因涉嫌抢劫,于2010年1月23日由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3月2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09:32:36]
  • [书记员]:
    被告人2:苑国有,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吉林省榆树市人,身份证号码:22018219790215133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口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八号乡十五号村三社。因涉嫌抢劫,于2010年1月23日由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3月2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09:32:51]
  • [书记员]:
    被告人3:苑立冬,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吉林省榆树市人,身份证号码:22018219801005133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口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八号乡十五号村二组。因涉嫌抢劫,于2010年1月23日由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3月2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09:33:33]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书记员查明情况是否准确?
    [09:33:56]
  • [王刚]:
    准确。
    [09:34:14]
  • [苑国有]:
    是的。
    [09:34:36]
  • [苑立冬]:
    准确。
    [09:34:4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审理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抢劫一案。
    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邓永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正祥、迟传英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金菊华担任法庭记录。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翠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王刚家属的委托,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景明浩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刚辩护。
    受被告人苑立冬家属的委托,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王美玲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苑立冬辩护。
    [09:35:32]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是否听清楚了?
    [09:35:50]
  • [王刚]:
    听清楚了。
    [09:36:01]
  • [苑国有]:
    听清了。
    [09:36:14]
  • [苑立冬]:
    听清楚了。
    [09:36:30]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是否收到本院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
    [09:36:49]
  • [被1、2、3]:
    收到了。
    [09:37:06]
  • [审判长]:
    什么时间收到的?
    [09:37:38]
  • [被1、2、3]:
    2010年6月8日收到的。
    [09:37:5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如果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原因,不能公正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申请回避的请求?
    [09:38:23]
  • [被1、2、3]:
    不申请。
    [09:38:42]
  • [辩护人1、2]:
    也不申请。
    [09:39:08]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39:29]
  • [公诉人]:
    宣读起诉状,内容略。
    [09:40:02]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09:40:29]
  • [被1、2、3]:
    一致。
    [09:40:44]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09:40:59]
  • [被1、2、3]:
    我闪没有预谋抢劫,是被害人确实短斤少两的情况下才抢劫的。
    [09:42:48]
  • [审判长]:
    本庭现在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抢劫罪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可以供述。
    [09:43:39]
  • [被1、2、3]:
    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不供述。
    [09:44:17]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你在公安以及公诉机关供述的是否属实?
    [09:44:31]
  • [被1、2、3]:
    属实。
    [09:44:45]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是否自愿认罪?
    [09:44:57]
  • [被1、2、3]:
    认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
    [09:45:23]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09:45:44]
  • [被1、2、3]:
    没有。
    [09:45:58]
  • [审判长]:
    三被告有无当庭陈述的
    [09:46:38]
  • [被1、2、3]:
    没有。
    [09:46:49]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09:47:03]
  • [公诉人]:
    要单独讯问。
    [09:47:15]
  • [公诉人]:
    被告人王刚,你是否认罪?
    [09:47:28]
  • [被告人王刚]:
    我认罪,但不构成抢劫罪。四起犯罪是敲诈勒索。我只是被害人在缺斤少两的情况下,才索取钱财。可以给钱,也可以给铜,一共是16斤,少了6斤。我要求其赔偿60斤铜,或者再拿200元钱。被害人没有给钱,我就吓唬他。
    [09:48:43]
  • [公诉人]:
    抢劫之前是否商量过?
    [09:48:59]
  • [被告人王刚]:
    商量过,要拿铜线卖给被害人,差称就要钱。
    [09:49:33]
  • [公诉人]:
    为什么选择流动收废品的摊贩?
    [09:49:51]
  • [被告人王刚]:
    因为他们都差称。
    [09:50:10]
  • [公诉人]:
    卖的铜线哪来的?
    [09:50:27]
  • [被告人王刚]:
    买的。
    [09:50:40]
  • [公诉人]:
    铜线卖给被害人了吗?
    [09:50:56]
  • [被告人王刚]:
    卖了。有的是语言威胁,让其交出铜线,有的是被害人害怕,直接跑了,我们自己拿回铜线。
    [09:51:18]
  • [公诉人]:
    被害人赔钱了吗?
    [09:51:50]
  • [被告人王刚]:
    没有。
    [09:51:58]
  • [公诉人]:
    那你们拿的什么钱?
    [09:52:19]
  • [被告人王刚]:
    卖铜的钱。我们已经形成交易了,收了钱,又拿回来了铜线。
    [09:52:41]
  • [公诉人]:
    你们是要赔偿的钱还是卖铜线的钱?
    [09:53:41]
  • [被告人王刚]:
    如果能赔钱就要钱,跑了赔偿不了,我们就拿走铜线。
    [09:54:00]
  • [公诉人]:
    怎么威胁的?
    [09:54:12]
  • [被告人王刚]:
    语言威胁。
    [09:54:23]
  • [公诉人]:
    卖铜线的钱用于做什么了?
    [09:54:48]
  • [被告人王刚]:
    花了。
    [09:55:00]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询问被告人?
    [09:55:21]
  • [辩护人]:
    询问。怎样想到用这种手段作案的
    [09:55:45]
  • [被告人王刚]:
    听说卖废品的短斤少两。所以这样做。
    [09:55:59]
  • [辩护人]:
    作案过程中有没有不差秤的?
    [09:56:13]
  • [被告人王刚]:
    作案的这六起是全差称的。
    [09:56:38]
  • [辩护人]:
    作案时,被害人的车上是否有其他物品?
    [09:57:08]
  • [被告人王刚]:
    有,但我们没有拿。
    [09:57:27]
  • [公诉人]:
    当时车上还有什么东西?
    [09:57:48]
  • [被告人王刚]:
    有铁,铜等废旧物品。
    [09:58:05]
  • [审判长]:
    将被告人王刚带出法庭,将被告人苑国有带入法庭。
    [09:58:28]
  • [公诉人]:
    被告人苑国有,你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交代的属实吗?
    [09:58:58]
  • [被告人苑国有]:
    属实。
    [09:59:14]
  • [公诉人]:
    是否认罪
    [09:59:25]
  • [被告人苑国有]:
    认罪,但我不是抢劫。
    [09:59:42]
  • [公诉人]:
    作案前是否商量过?
    [09:59:54]
  • [被告人苑国有]:
    没有。王刚给我打电话说有铜线,我们一起去卖。
    [10:00:14]
  • [公诉人]:
    是要正常的卖吗?
    [10:00:26]
  • [被告人苑国有]:
    不是。
    [10:00:38]
  • [公诉人]:
    那怎么想的?
    [10:00:49]
  • [被告人苑国有]:
    想骗钱。
    [10:01:06]
  • [公诉人]:
    为什么选择流动收废品的摊贩下手?
    [10:01:25]
  • [被告人苑国有]:
    因为以前向他们卖过废品,他们一般都差称。
    [10:01:40]
  • [公诉人]:
    作案的铜线哪来的?
    [10:01:55]
  • [被告人苑国有]:
    买来的。
    [10:02:14]
  • [公诉人]:
    都在什么地方实施犯罪的
    [10:02:26]
  • [被告人苑国有]:
    居民小区胡同。
    [10:02:45]
  • [公诉人]:
    为什么选择这样的地点
    [10:02:59]
  • [被告人苑国有]:
    收废品的多。
    [10:03:11]
  • [公诉人]:
    是不是因为胡同里人少?
    [10:03:32]
  • [被告人苑国有]:
    不是。就是因为那里收废品的人多。
    [10:03:44]
  • [公诉人]:
    作案时,是否有人看见过?
    [10:03:59]
  • [被告人苑国有]:
    有人看见过,那我们也卖。
    [10:04:26]
  • [公诉人]:
    形成真正的交易了吗?
    [10:04:39]
  • [被告人苑国有]:
    形成了。之后收废品的人走。 我们就把铜拿走了。
    [10:04:53]
  • [公诉人]:
    为什么走了?
    [10:05:05]
  • [被告人苑国有]:
    我们威胁他,骂他,让他补称,要不就赔钱。每次都说差称的话缺一补十,但都补不起。
    [10:05:31]
  • [公诉人]:
    之前交易的钱,是否还给被害人?
    [10:05:52]
  • [被告人苑国有]:
    没有。
    [10:06:01]
  • [公诉人]:
    你们目的是赔偿的钱还是缺一补十的钱?
    [10:06:18]
  • [被告人苑国有]:
    卖铜的钱。
    [10:06:37]
  • [公诉人]:
    采取什么暴力手段?
    [10:07:00]
  • [被告人苑国有]:
    语言威胁,有一次殴打了。
    [10:07:14]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10:07:30]
  • [辩护人]:
    没有。
    [10:07:44]
  • [审判长]:
    你认为你参与的五起犯罪中几次进行了殴打,几次进行了威胁?
    [10:08:29]
  • [被告人苑国有]:
    四起语言威胁,一次殴打。
    [10:08:43]
  • [审判长]:
    你参与的这五次中,王刚是采取什么措施?
    [10:08:56]
  • [被告人苑国有]:
    语言威胁存在,是否殴打过记不清了。
    [10:09:31]
  • [公诉人]:
    每次犯罪,是否有王刚单独和被害人交流的时候?
    [10:09:50]
  • [被告人苑国有]:
    有。当时我在楼里看着铜线。
    [10:10:03]
  • [公诉人]:
    后来你干什么了?
    [10:10:18]
  • [被告人苑国有]:
    有几次他卖完了,收废品的人不愿意赔偿,我下楼了。
    [10:10:33]
  • [公诉人]:
    下楼干什么了?
    [10:10:48]
  • [被告人苑国有]:
    语言威胁。
    [10:11:00]
  • [审判长]:
    将苑国有带出法庭。将苑立冬带入法庭。
    [10:11:19]
  • [公诉人]:
    被告人苑立冬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交代的是否属实?
    [10:11:40]
  • [被告人苑立冬]:
    属实。
    [10:11:58]
  • [公诉人]:
    抢劫之前是否商量过?
    [10:12:10]
  • [被告人苑立冬]:
    没有商量过。苑国有看我在家呆着没事,叫我一起去卖铜。
    [10:12:32]
  • [公诉人]:
    是正常的卖吗?
    [10:12:46]
  • [被告人苑立冬]:
    他当时就是说卖铜,要卖给收废品的,他们基本都骗称,吓唬他们,然后把铜拿走,让我去就行,啥也不用干。
    [10:13:28]
  • [公诉人]:
    为什么选择流动收废品的摊贩?
    [10:13:51]
  • [被告人苑立冬]:
    不知道。
    [10:14:03]
  • [公诉人]:
    卖的铜线哪来的?
    [10:14:15]
  • [被告人苑立冬]:
    不知道。
    [10:14:45]
  • [公诉人]:
    铜线实际卖给被害人了吗?
    [10:15:02]
  • [被告人苑立冬]:
    他们卖完之后告诉我卖了。
    [10:15:15]
  • [公诉人]:
    当时你做了什么?
    [10:15:36]
  • [被告人苑立冬]:
    没做什么,他们卖完了叫我的。
    [10:15:53]
  • [公诉人]:
    得了钱怎么处理的
    [10:16:05]
  • [被告人苑立冬]:
    用钱买菜和饭。
    [10:16:23]
  • [公诉人]:
    王刚和苑国有是否跟你说过作案的过程
    [10:16:34]
  • [被告人苑立冬]:
    完事之后说的。
    [10:16:49]
  • [公诉人]:
    作案时,被害人的车上是否有其他物品?
    [10:17:02]
  • [被告人苑立冬]:
    有,但我们没有拿。
    [10:17:15]
  • [公诉人]:
    当时车上还有什么东西?
    [10:17:26]
  • [被告人苑立冬]:
    有铁、铜等废旧物品。
    [10:17:42]
  • [审判长]:
    将其他被告人带入法庭,有无共同发问的?
    [10:18:29]
  • [公诉人]:
    没有。
    [10:18:37]
  • [审判长]:
    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一共3组14份。
    [10:18:57]
  • [公诉人]:
    第一组证据有三份,为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的供述:
    1、被告人王刚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7月的一天上午,自己和苑国有、苑立冬预谋抢劫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后,在延吉市公园街东方烧烤城北侧一小区内,将事先准备好的废铜线卖给流动收废品的,后以流动收废品的称量并交钱收取的废铜线短斤少两为借口,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劫取该收废品的人民币205元;2009年6月至7月,自己与苑国有预谋抢劫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后,先后在延吉市进学街、建工街等地抢劫作案四起,均以各被害人称量并交钱收取的废铜线短斤少两为借口,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劫取四个流动收废品的人民币共计728元;2009年7月中旬的有一天上午,自己在延吉市建工街铁南市场东侧一小区内,以一个流动收废品的称量并交钱收取的废铜线短斤少两为借口,采取语言、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取该人的人民币170元的事实。
    [10:20:43]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0:56]
  • [被告人王刚]:
    无异议,但有补充的。有四起是将被害人打走之后,将铜线拿走的。
    [10:21:19]
  • [被告人苑国有]:
    无异议。
    [10:21:33]
  • [被告人苑立冬]:
    也无异议。
    [10:21:41]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1:54]
  • [辩护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检察机关定性为抢劫罪有异议。
    [10:22:48]
  • [公诉人]:
    2、被告人苑国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7月的一天上午,自己和王刚、苑立冬预谋抢劫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后,在延吉市公园街东方烧烤城北侧一小区内,将事先准备好的废铜线卖给流动收废品的,后以流动收废品的称量并交钱收取的废铜线短斤少两为借口,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劫取该收废品的人民币205元;2009年6月至7月,自己与王刚预谋抢劫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后,先后在延吉市进学街、建工街等地抢劫作案四起,均以各被害人称量并交钱收取的废铜线短斤少两为借口,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劫取四个流动收废品的人民币共计728元的事实。
    [10:23:15]
  • [公诉人]:
    3、被告人苑立冬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7月的一天上午,自己和苑国有、王刚预谋抢劫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后,在延吉市公园街东方烧烤城北侧一小区内,将事先准备好的废铜线卖给流动收废品的,后以流动收废品的称量并交钱收取的废铜线短斤少两为借口,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劫取该收废品的人民币205元的事实。
    [10:23:45]
  • [审判长]:
    被告人苑国有、苑立冬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4:12]
  • [被告人苑国有]:
    无异议。
    [10:24:22]
  • [被告人苑立冬]:
    也无异议。
    [10:24:29]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4:41]
  • [辩护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检察机关定性为抢劫罪有异议。
    [10:24:51]
  • [公诉人]:
    第二组证据有6份,为被害人宋文茂、宋奎扬、孙加平、王兆华、邵士余、吕清富的陈述。
    [10:25:10]
  • [公诉人]:
    4、被害人宋文茂陈述,证实:2009年7月30日上午,一个男子以卖废铜线为由,把自己领到延吉市公园街东方烧烤城北侧胡同的一小区内,自己称完铜线后交易结束后要走的时候,被该男子和另两名男子拦截并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人民币205元的事实。
    [10:26:23]
  • [公诉人]:
    5、被害人宋奎扬陈述,证实:2009年6月22日9时30分许,一个男子以卖废铜线为由把自己领到延吉市进学街旧货市场南侧楼道内后,称完铜给男子160元人民币,该男子说自己称的不准并殴打自己,自己就跑了,该男子将钱和铜线都拿走的事实。
    [10:26:34]
  • [公诉人]:
    6、被害人孙加平陈述,证实:2009年7月19日17时许,一个男子以卖废铜线为由把自己领到延吉市建工街铁南兆源加油站东侧的胡同的道边后,自己称完铜后给该男子168元钱,该男子打了自己,后来又出来一名男子也打了自己,并将铜线一并抢走的事实。
    [10:26:42]
  • [公诉人]:
    7、被害人王兆华陈述,证实:2009年7月5日19时许,一个男子以卖废铜线为由把自己领到延吉市建工街铁南市场东侧楼楼下后,自己称完铜给该男子190元钱,该男子说自己称的不准,这时出来另一名男子打了自己,自己就跑了,上述男子将铜线一并抢走的事实。
    [10:28:56]
  • [公诉人]:
    8、被害人邵士余陈述,证实:2009年7月6日下午3点钟,一个男子以卖废铜线为由把自己领到延吉市建工街铁南市场东侧楼道南侧的旧楼下的胡同后,称完铜给了该男子210元,之后要走,该男子不让自己走并让自己把铜留下,后二人发生争吵,这时又出来一个男子拿东西要打自己,后他们把铜线也拿走了的事实。
    [10:29:05]
  • [公诉人]:
    9、被害人吕清富陈述,证实:2009年6或7月份一天上午10点钟,一个男子以卖废铜线为由把自己领到延吉市建工街洪都幼儿园附近的一个垃圾站北侧胡同后,自己称了铜之后给他170元钱,该男子说自己称的不准,后又持刀威胁自己并将铜也拿走了的事实。
    [10:29:12]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29:22]
  • [被告人王刚]:
    被害人跑了,怎么知道我们把铜拿走了,其中一个被害人说没有差称,那他给的是多少钱。其他的内容属实。
    [10:30:00]
  • [被告人苑国有]:
    在公园烧烤的,没有持刀。其他的属实。
    [10:30:18]
  • [被告人苑立冬]:
    属实,无异议。
    [10:30:30]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30:44]
  • [辩护人]:
    有,邵士余是2010年2月3日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没有对被告人进行辨认,由此认为是被告人所为,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孙加平的询问笔录形成时间是2009年7月21日,接警时间是2009年7月22日,被害人没有报案,就已形成了询问笔录。该证据有瑕疵,请法庭不予采信。邵士余陈述当时被110送到医院,但在整个卷宗中没有记录。请法庭不予采信。宋文茂的询问笔录的形成时间与接警记录的时间也不同,证据的形成存在瑕疵,请合议庭不予采信。
    [10:31:47]
  • [公诉人]:
    询问笔录时间和接警时间有差别,不影响本案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三被告人对整个事实都是承认的,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辨认被告人的记录也不影响定罪量刑。
    [10:32:11]
  • [公诉人]:
    第三组证据有5份,为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10:32:22]
  • [公诉人]:
    第一份证据是身份证明,证实:王刚、苑国有、苑立冬在犯罪时均系成年人。
    [10:32:55]
  • [公诉人]:
    第二份证据是延吉市公安局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苑国有、王刚、苑立冬没有自首及立功情节。
    [10:34:03]
  • [公诉人]:
    第三份证据是延吉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吕清富辨认出2009年6月或7月抢劫自己的人是照片中的4号,即王刚的事实。
    [10:34:11]
  • [公诉人]:
    第四份证据是延吉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王兆华辨认出2009年7月5日抢劫自己的人是照片中的4号和16号,即王刚和苑国有的事实。
    [10:34:19]
  • [公诉人]:
    第五份证据是刑事判决书,证实:苑立冬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事实。
    [10:34:26]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34:38]
  • [被1、2、3]:
    没有异议。
    [10:34:58]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35:08]
  • [辩护人]:
    在辨认时,王兆华和吕清富同为被害人,又互为见证人,我认为该证据有瑕疵。
    [10:35:30]
  • [公诉人]:
    公诉人已将本案的所有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10:35:52]
  • [审判长]: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
    [10:36:41]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0:36:50]
  • [被1、2、3]:
    没有。
    [10:36:57]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0:37:07]
  • [辩护人]:
    没有。
    [10:37:1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37:27]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37:34]
  • [公诉人]:
    审判长、各位合议庭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0:38:06]
  • [公诉人]: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确认的证据,更进一步证明了本院[2010]426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抢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0:38:17]
  • [公诉人]:
    下面公诉人就本院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犯有抢劫罪,以及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等,做如下公诉发言,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10:38:33]
  • [公诉人]:
    第一,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务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0:38:52]
  • [公诉人]: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他区别于敲诈勒索罪的显著特点。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主题为一般主体。
    [10:39:02]
  • [公诉人]: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罪的主、客观方面的要求。对此有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的供述、被害人宋文茂、宋奎扬、孙加平、王兆华、邵士余、吕清富的陈述、延吉市公安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各个证据之间能够客观真实的对事实予以反映,彼此之间能够相互佐证,所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因此,基于上述要件,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10:39:10]
  • [公诉人]:
    第二,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它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该类犯罪因其实施手段、危害后果的不可预见性,对社会造成了潜在的威胁,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应当严厉予以打击。
    [10:39:22]
  • [公诉人]:
    第三,本案所带来的启示。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系社会无业人员,厌恶劳动、精神空虚、在贪婪物欲的刺激下为了获取财物,不惜铤而走险,一经纠合就共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而且在犯罪实施前已选择好行为实施的对象――即废品收购人员这一弱势群体,因为废品收购人员几乎均为独自行动,易于下手,三被告人将废品收购人员引入相对封闭的场所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这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公然侵害,也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破坏;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也是对我国传统道德文明的野蛮摧残。
    [10:39:39]
  • [公诉人]:
    本案中,三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苑国有31岁,年龄最小的王刚才20岁,这样的年纪,正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正是自食其力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时候,而本案中的三被告人却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不仅没有为家庭、为社会服务,反而却偏离了自己的人生轨道选择了不劳而获,选择了犯罪,不仅害了别人,也葬送了自己,给自己的家庭成员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这一深刻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这个案件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希望通过对此案的审理,大家能够有所借鉴,有所启迪。
    [10:39:56]
  • [公诉人]:
    第四、对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的处理意见。
    审判长、各位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在即将结束公诉发言时,还要对法庭进一步指出,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刚、苑国有系多次抢劫。被告人苑立冬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之规定予以判处。
    [10:40:28]
  • [公诉人]:
    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根据本院的指控和各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及认罪态度,对各被告人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10:40:36]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有没有自行辩护的?
    [10:40:49]
  • [被告人王刚]:
    在我们实施语言威胁或殴打后,被害人跑了之后不在现场,他们没有赔钱。所以我们拿走了铜线。
    [10:41:07]
  • [被告人王刚]:
    应构成的是盗窃罪,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勒索钱财,不是为了抢劫。
    [10:42:06]
  • [被告人苑国有]:
    没有。
    [10:42:17]
  • [被告人苑立冬]:
    也没有。
    [10:42:28]
  • [审判长]:
    现在由王刚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42:46]
  •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刚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后,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0:43:18]
  • [辩护人]: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刚犯有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10:43:30]
  • [辩护人]:
    (一)在本案中,被告人将高价收购的废铜线卖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是想利用被害人在废品收购过程中的短斤少两行为,对其进行敲诈。并未想将废品收购人员所有钱财据为己有,故在主观上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劫取钱财的目的,不能认定构成抢劫罪。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知,被告人及其同案犯在预谋犯罪过程中既已了解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在收购过程中普遍存在短斤少两行为,并想利用他们这一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敲诈。几起案件的实施过程都是在双方交易完成后,并在被害人明显存在缺秤的情况下,以此要挟并要求给予赔偿。其目的并不是通过暴力手段将铜线重新据为己有,也不是劫取对方的钱财,而是抓住受害人差称这一弱点要求其给予赔偿。在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并没有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产。由此可见,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是利用被害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以此要挟被害人给予金钱赔偿,并不是想得到这些铜线。在主观上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劫取钱财的目的,故不能认定构成抢劫罪。
    [10:43:52]
  • [辩护人]: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在被害人默认的情况下拿走交易完成后的铜线的,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的钱财及交易后的铜线。故被告人王刚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抢劫罪应具备的以暴力、胁迫等强行劫取的情形,不能认定构成抢劫罪。
    [10:44:07]
  • [辩护人]:
    首先,被告人是以被害人在称量中的短斤少两为由对其进行勒索。通过被告人及被害人的陈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几起案件中,被害人均存在短斤少两的行为(吕清富询问笔录中承认感觉能有15斤,最后以12斤达成交易)。其次,被告人在交易完成发现差称的情况下,并未强行拿走铜线或是劫取被害人的钱财,而是要求被害人给予金钱赔偿,否则将其告发公安局。被告人是在被害人拒绝给予赔偿,并放弃交易铜线跑掉之后才将铜线带走,其最终目的是要求被害人给予更高额的赔偿。以吕清富这起案件为例,被害人在询问被告人如何解决时,被告人提出让被害人给与金钱赔偿。由此证明,王刚及同案犯在犯罪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是要求对方给予金钱赔偿,而不是强行劫取。第三,被告人虽然使用了一些威胁性的语言,并作出了一些恐吓性的动作,但并没有作出威胁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暴力行为,而这些威胁性的语言和行为并不足以排除被害人的抵抗以劫取财物,案件证据材料证实,被害人在拒绝赔偿后都选择一走了之,正是因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愧,并扔下铜线以此消财免灾。最后,被告人在指出被害人有短斤少两行为并提出要对其进行告发,同时采用威胁性手段索要赔偿的过程中,被害人往往是放弃铜线跑掉,其中既有怕被告发的恐惧,更多的是不想因此做出更多的赔偿。被告人在被害人跑掉的情况下将交易后的铜线拿走,实际上被害人对此是默认的。被告人拿走铜线的行为也是在勒索不成的情况下将据以勒索的抵押物拿走。故被告人王刚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抢劫罪应具备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的情形,不能构成抢劫罪。
    [10:44:20]
  • [辩护人]:
    二、被告人王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10:44:31]
  • [辩护人]:
    1、认罪态度好。经过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今天在法庭上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态度,表明被告人王刚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诚恳的认罪和悔罪态度。
    [10:44:39]
  • [辩护人]:
    2、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的被害人存在一个共同点,即在交易过程中均有缺斤少两行为,而几名被告人正是抓住流动废品收购人员在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而对其进行敲诈。被害人的欺诈行为为被告人的犯罪提供一定的诱因。因此,辩护人认为在审理本案时应该予以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过错。
    [10:44:48]
  • [辩护人]:
    3、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被告人王刚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主要因年少无知,不懂法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希望人民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10:44:55]
  • [辩护人]:
    4、被告人王刚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要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且涉案金额不大,案发前能及时制止犯罪行为。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10:45:02]
  • [辩护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刚犯有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被告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从本案整体情况来看,被告人王刚有酌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希望人民法院本着治病救人的法治原则,能够依法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
    [10:45:12]
  • [审判长]:
    现在由苑立冬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45:31]
  • [辩护人]: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苑立冬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10:45:49]
  • [辩护人]:
    1、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可以看出两罪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一定的暴力行为,只是犯罪手段所要达到的暴力程度有所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受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纵观本案的全部情节,被告的作案时间基本是在白天,作案地点均是在小区院内,那么被害人完全有寻求他人救助的可能,但是被害人出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反抗,从被告人实施的暴力程度来看,并没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根据被害人邵士余的陈述【我俩吵了起来,我拿秤杆吓唬他】,被害人完全有反抗的能力,被告人实施的暴力程度不符合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标准。并且在苑立冬与苑国有、王刚共同实施的这起行为来看,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
    [10:46:05]
  • [辩护人]:
    (2)抢劫罪不需要借助任何借口,直接针对财物实施劫取的行为,敲诈勒索是以如果不给付钱财,就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报复行为为要挟,强行索取他人的财物。从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铜线),在被害人存在短斤少两的情况下,以不赔偿就到派出所去举报或者实施暴力为要挟,把已经卖出的铜线强行拿回。
    [10:46:14]
  • [辩护人]:
    (3)敲诈勒索罪勒索人通常事先确定要勒索的财物数量,本案中王刚的供述【由我出面卖铜,拿到钱后以称不准为由再抢回铜】苑国有供述【我们在王刚家事先预谋了一下,以短斤少两名义跟收废品的找茬,卖铜线的收钱的同时,把已卖的铜线拿过来,收废品的要反抗的话,我们用暴力威胁】二被告的供述可以肯定,事先预谋利用对方的过错进行敲诈,并且确定只是将准备好的铜线取回,并没有对被害人的其他财务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数次犯罪索取的就是事先自己准备的那些铜线,并没有对被害人的其他财物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
    [10:46:23]
  • [辩护人]:
    (4)抢劫罪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选择的余地,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本案中被害人并非处于没有选择的余地,只是被害人基于自己的过错,放弃了意思表示。
    [10:46:31]
  • [辩护人]:
    2、被告人开始预谋犯罪其主观动机就是诈取钱财,从被告人犯罪预备阶段准备作案的工具--铜线,到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短斤少两的行为为要挟实施犯罪,到最后取得财物的整个犯罪过程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10:46:37]
  • [辩护人]:
    3、被告人确实存在短斤少两的行为。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吕清富】陈述,事先准备好的铜线重量是16斤【并且每次作案都是反复使用的一个铜线】,从本案各被害人的叙述可以确认,被害人在称量该铜线的时候基本的重量都是在12斤左右,与铜线的实际重量的确有很大的出入,那么被害人确实存在短斤少两的行为,被告人也就是利用被害人的这一短处,进行要挟,进而达到取得财物的目的。
    [10:46:59]
  • [辩护人]: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所说的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王刚三人实施的数次行为都是基于一个原因,利用自己准备的铜钱,先是正常进行交易,进而利用被害人短斤少两为借口,进而进行威胁以强行索取财物。因此符合刑法连续犯的特征,属于敲诈勒索的连续犯。
    [10:48:04]
  • [辩护人]:
    三、因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数额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苑立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0:48:15]
  • [辩护人]: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的起诉罪名不成立,请合议庭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10:48:24]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公诉意见?
    [10:49:27]
  • [公诉人]:
    有。1.被告人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卖铜线的钱,而不是赔偿的钱。2.如果不是被告人采用暴力的行为,被害人不会主动放弃财物。3.不能因为犯罪的数额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就不构成犯罪。4.虽然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拿走被害人的其他财物,但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5.本案的财物是当场取得的,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10:52:3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10:53:23]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刚、苑国有、苑立冬,作最后陈述。
    [10:53:32]
  • [被告人王刚]:
    我认罪,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
    [10:54:09]
  • [被告人苑国有]:
    由于不懂法,触犯了法律,请法庭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10:54:23]
  • [被告人苑立冬]:
    我认罪,请法庭公正判决。
    [10:54:3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对本次庭审的关注、监督。欢迎你们继续关注延吉市法院工作。
    [10:56:0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