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外景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1

书记员记录庭审

庭审直播工作人员
2010年12月17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导播]: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欧云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42:00]
  • [导播]:
    【主持人】:现在先大致介绍一下案情。在事故中死亡的滕某驾驶轻型货车与本案原告陆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滕某死亡、车辆严重受损。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结论为:滕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陆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据此,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轻型货车车主、保险公司、死者滕某家属共同承担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停车费、评估费、停运损失费等费用共计76000余元。
    [08:42:16]
  • [导播]:
    【主持人】:本案由兴宁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梅晓兰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艳和曾荣组成合议庭。
    [08:43:09]
  • [导播]: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
    [08:43:21]
  • [导播]:
    书:报告审判长,原告陆友*的委托代理人李汉高到庭。被告滕高*、孙美*、滕伟*、滕学*、栾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广兴到庭。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未到庭。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8:44:48]
  • [导播]: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陆友*与被告滕高*、孙美*、滕伟*、滕学*、栾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08:45:04]
  • [导播]:
    原告:陆友*,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司机,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前卫路13号,身份证号码:452226197*****0016。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汉高(以下简称:李),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审判长:出示原告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庭证。
    [08:49:47]
  • [导播]:
    被告一:滕高*,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室,身份证号码:370285197*****0430。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广兴(以下简称:张),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审判长:出示被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证。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层。
    负责人:刘培*,总经理。未到庭。
    审判长:出示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被告三:孙美*,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号,身份证号码:370285197*****0422。未到庭。
    被告四:滕伟*,男,200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号,身份证号码:370285200*****041X。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孙美*,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号,身份证号码:370285197*****0422。系原告滕伟*母亲。未到庭。
    被告五:滕学*,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号,身份证号码:370225195*****0414。未到庭。
    被告六:栾希*,女,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号,身份证号码:370225195*****0501。未到庭。
    以上被告三、四、五、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广兴(以下简称:张),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审判长:出示被告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证。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
    被告方:没有。
    审判长:经核准,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由于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
    [08:52:30]
  • [导播]: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申请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
    原告方:没有。
    被告方:没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审判员梅晓兰、人民陪审员曾荣、人民陪审员王艳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梅晓兰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书记员农慧兰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 有法定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 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 双方可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6. 经本庭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方:听清楚了。
    被告方: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本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庭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在提出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方: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告方: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承担如下义务:
    1. 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秩序。
    3. 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方:听清楚了。
    被告方:听清楚了。
    [08:53:23]
  • [导播]: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作起诉陈述,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08:54:05]
  • [导播]:
    李: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停车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119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29216元,认证费1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诉请中的丧葬费一项由于在先前的案件中已经抵扣,因此我方在本案中放弃请求丧葬费2000元一项的诉请。
    [08:54:34]
  • [导播]: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对原告起诉的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作答辩。
    张:
    被告一、三、四、五、六共同答辩如下:
    1、被告方不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被告一滕高*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各项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4、由于被告车主已经购买商业保险和交强险,因此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应当 在商业保险和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审判长:由于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未到庭,无法进行法庭答辩,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现在出示答辩状。(略)
    [08:55:30]
  • [导播]:
    审判长: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及陈述,本庭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 原告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
    2、 原告诉讼请求赔偿项目的依据。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方:没有。
    被告方:没有。
    [08:56:03]
  • [导播]:
    审判长:下面围绕本庭确认的调查重点逐项进行庭审调查,下面由原告方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陈述。
    [09:04:41]
  • [导播]:
    李:提交证据1、车辆经营合同书,证明桂A523**号货车属原告所有。
    证据2、行驶证,证明同上。
    证据3、驾驶证,证明同上。
    证据4、收费单据,证明同上。
    证据5、保险单,证明桂A523**号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
    证据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死者滕保*所驾车辆过错引起,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交警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完全错误。
    证据7、检验报告,证明同上。
    证据8、复核结论,证明同上。
    滕高*是肇事车辆桂AHA5**的车主兼雇主,应当对车辆的损失承担责任。
    [09:18:13]
  • [导播]:
    审判长:下面由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09:18:47]
  • [导播]:
    张:对证据1-5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6-8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是证据6的结论是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对认定书不服也提出了复核的申请,复核结论也维持了认定书中的认定结论,因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09:19:28]
  • [导播]:
    审判长:由于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未到庭,无法进行法庭质证。
    [09:19:53]
  • [导播]:
    审判长:各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
    [09:20:24]
  • [导播]:
    李:被告三、四、五、六是死者滕保*的亲属。
    [09:20:46]
  • [导播]:
    长:滕高*和滕保*是什么关系?
    [09:23:29]
  • [导播]:
    张:他们只是一个村的,没有什么关系。
    [09:24:20]
  • [导播]:
    审判长:由于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未到庭,无法进行法庭质证。
    [09:24:42]
  • [导播]:
    审判长:关于该争议焦点,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结束。现在由被告方进行举证和陈述。
    [09:25:07]
  • [导播]:
    张: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没有证据提交。
    [09:25:21]
  • [导播]:
    审判长:就该争议焦点各方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方:没有了。
    被告方:没有了。
    [09:25:30]
  • [导播]:
    审判长:下面针对第二争议焦点由原告方进行举证和陈述。
    [09:59:56]
  • [导播]:
    李:提交证据9、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桂A523**号货车被撞受损情况及修复费用,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为38989元,同时支出鉴定费1950元。
    证据10、车辆修理费发票五张,证明原告的车辆修理费为38989元。
    证据11、证明,证明受损桂A523**号货车所需的停车费1950元。
    证据12、停车费发票,证明同上。
    证据13、施救费发票,证明桂A523**号货车所需施救费5230元。
    证据14、货物运输协议书,证明受损桂A523**号货车停运损失情况。
    证据15、南宁市**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和价格鉴定费票据两张,证明桂A523**号车辆的停运损失29216元,鉴定费是1000元。
    当庭提交证据广西**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接车单,证明车辆于2010.4.21被扣,2010.7.9交警施救队才放行,因此造成了原告的停运损失。
    [10:08:30]
  • [导播]:
    审判长:被告方进行质证。
    张:证据9价格认定书的第二点只是提供了标的的参考价值,第八点说明了价格认定的限定条件,不能保证该资料的客观真实,第九项第二点说明了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根据证据7交警的检测报告和认定书,表明只是在车辆的左侧发生碰撞,根据检验报告的四项检验结果,证明车辆没有发生全损,根据价格认定结论的附件一的认证清单第八项方向机总成,该配件在车头方向盘下面,根据交警认定书车是从左侧油箱处发生碰撞,并没有损伤到车头,因此配件不用进行更换。认证清单第43项这辆车是只有六个轮胎的货运车,根据认定书原告方将车辆的六个轮胎全部更新,但是根据认定书和检测报告并不需要全部更换。原告更换大规模的配件存在回收折旧的问题,这在价格认定书中没有进行考虑。我方认为价格认定的评估价格过高,因此价格鉴定费过高,我方不予认可。
    对证据11、12由于原告车辆的挂靠单位就是本案的证明单位,因此我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对证据13,本次事故发生在2010.4.20,而施救费产生于2010.7.9,时间跨度过长,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
    对证据14,第29、31、33、35、37、39、40、41、43、45页,虽然协议书的货主名称不同,但是笔迹相同,第30、32、34、36、38、40、42、44、46页不存在货主信息,过于简单。协议书是由两个人签署的,货主的信息过于简单,我方怀疑是伪造的。短途运输具有偶然性,不同于长期的货运协议,该协议不能证明本案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
    对证据15,该证据与证据9的质证意见一致。造成原告停运4.2个月不是被告的原因,因此被告方不需承担该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我方对证据14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不能以货物协议书作为停运损失的依据,因此对鉴定费用也不予认可。
    对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我方认为超过了举证期限,我方不予认可。
    [10:12:33]
  • [导播]:
    审判长:由于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未到庭,无法进行法庭质证。
    [10:12:47]
  • [导播]:
    审判长:下面针对第二争议焦点由被告方进行举证和陈述。
    [10:13:22]
  • [导播]:
    张:提交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登记证书》,证明桂A-HA567车辆系被告一滕高*所有。
    证据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被告一滕高*已为车辆购买了全保险。
    原来本案车辆投保人是邓直*,因为滕高*不是南宁人,后来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为滕高*。
    [10:14:20]
  • [导播]: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进行质证。
    [10:16:54]
  • [导播]:
    李:对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在保险公司的抄件中也记载“三者受损严重”,由此证明原告车辆受损严重的事实。
    但是被告方刚才说车辆只存在左侧损失没有依据,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证实了两车车头和左侧都发生了碰撞,因此价格认定书对车辆损失的价格认证没有错误。
    关于价格认定书,认定书的第五大点第三小点并不仅仅是原告提交的资料,还包括认定中心现场调查的资料等,进行价格认定的时候已经充分考虑了受损车辆的情况,因此我方认为价格认定书为合法有效的价格认证。
    关于车辆配件折旧的问题,修理厂修理的配件不可能有返还的价值,这是常理。关于施救费的问题,施救费的发生时间是4.21,发票开出是依据原告缴费的时间,晚于事实发生的时间,这并不矛盾。
    关于证明中的落款单位不是挂靠单位,是广西**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挂靠单位是广西**物流公司。关于停运损失的价格认定,其依据是市场货运的市场价格,不是单纯依靠协议书进行认定,价格认定中心已经充分考虑到同等货运中所产生的损失,因此认定书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协议书的问题,协议书中有一部分是从南宁出去,有一部分是回到南宁的,协议只是作为停运损失的一部分参考依据。关于停运4.2个月的计算问题,我方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滕保*违章驾驶引起,导致原告的车辆被交警扣留3个多月,并修理10多天,停运损失的提出是合理的,也应当由被告方进行赔偿。
    [10:18:32]
  • [导播]:
    张:补充一点,关于证据13施救费的问题,开具票据的是第一货运服务站,不具备施救的职能。针对证明的问题,**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和**物流公司有关联性,因此我方有理由怀疑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10:18:57]
  • [导播]:
    审判长:由于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未到庭,无法进行法庭质证。
    [10:19:16]
  • [导播]:
    长:对该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了举证、质证,调查结束。各方的质证意见,本庭将在评议时决定是否采纳。各方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还有无证据需要出示或者需要本庭调查?
    [10:19:32]
  • [导播]:
    原告方:没有。
    被告方:没有。
    [10:19:46]
  • [导播]:
    长:法庭调查结束。
    [10:20:00]
  • [导播]:
    长: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待庭后再予以确认,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经核对,证据原件10、12、13由法庭收执,其他原件退回原告方收执,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原件全部退回被告方自行收执,真实性待庭后合议庭评议确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
    [10:20:07]
  • [导播]: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20:54]
  • [导播]:
    李:从本案事故发生过程看,本案是由于死者滕保*引起,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事故现场及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看,事故现场视线良好,死者滕保*与原告对向而行,如果能各行其道根本不会发生本案事故,但是死者滕保*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开到对向车道,从而导致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唯一原因。原告所驾驶的机动车虽有超载行为,但是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即使原告所驾驶的车辆不超载,在死者滕保*逆向行驶的情况下也会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我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民事责任的参考因素,不能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唯一标准。即使原告的超载行为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由于死者滕保*违章驾驶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因此在考虑原告承担过错的范围应当依据轻微的过错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我方认为最多应当承担10%的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各项数额,庭审中我方已经充分阐明,现在不再重复陈述。
    [10:22:07]
  • [导播]:
    审判长: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22:24]
  • [导播]:
    张:1、我方认为被告方不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对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提出复核,复核结论也维持了原来认定书的结论,因此认定书的结论是符合事实的。
    2、滕高*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明确其不承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车主无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死者与滕高*有雇佣和劳动关系的证据予以证明。
    3、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我方在庭审中对于车辆的修理费、施救费、停运损失的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施救费的开票单位不具备施救资格,停运4.2个月的过错不在被告方,如果全部由被告方承担显失公平,我方不予认可原告关于停运损失的评估。
    4、被告已经购买交强险,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付。
    [10:24:03]
  • [导播]:
    审判长:由于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未到庭,无法进行法庭辩论。
    [10:24:27]
  • [导播]:
    长: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有新的辩论意见可以继续发言。
    [10:24:46]
  • [导播]:
    李:被告一滕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他是肇事车的车主也是死者的雇主,本次事故中滕高*也随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死者滕保*违章驾驶的行为滕高*并没有阻止,因此滕高*应当对本案承担责任。既然被告方对于停运损失的价格认定存在异议,被告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被告方未能举证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
    [10:25:42]
  • [导播]:
    张:关于停运损失,运输具有偶然性,不是长期的货运合同。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证明了滕高*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对于本案,应当使用侵权责任法49条,不适用道路交通法中关于车主的规定。
    [10:26:05]
  • [导播]:
    长:各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本庭对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已经听清楚,并将在案件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10:26:20]
  • [导播]:
    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由各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0:26:31]
  • [导播]:
    李:坚持原告诉讼请求及庭审观点。
    [10:26:41]
  • [导播]:
    张:坚持被告答辩意见及庭审观点。
    [10:26:52]
  • [导播]:
    审判长:由于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未到庭,法庭调解无法进行。本庭将在评议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何时宣判另行通知。庭后双方阅读庭审笔录后签字。
    长:现在休庭。
    书:全体起立。
    书: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退庭。
    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员退庭。
    [10:27:15]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院此次的直播活动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今后仍将会有网络直播的活动继续等待着大家的积极参与,希望广大网友能给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27:34]
  • [导播]: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