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庭审组成人员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缺席

第三人

网络直播员

法庭全景
12月13日14时,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父卖母房引纠纷 祖孙三代上法院”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单宾,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14:05:08]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父卖母房引纠纷 祖孙三代上法院”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原告李先生诉称,其母亲赵女士于1991年4月25日去世,留有平房一处,该房应作为遗产处理,赵女士的父亲赵某尚在,涉案房屋系李先生母亲赵女士在1988年购买,1993年李先生的父亲将该房屋卖给于某,李先生现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留下的房产。
    [14:08:47]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代理审判员张倩独任审判。
    [14:16:03]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16:29]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17:14]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4:17:31]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李某武,第三人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4:28:10]
  • [审判员]:
    原告李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
    被告赵某,男,汉族,北京市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未到庭)
    被告兼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武,男,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农民,住同赵某。(未到庭)
    第三人于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
    [15:17:50]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第三人对原告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原告、第三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李某武、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倩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赵琳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18:13]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 第三人]: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 原告方]:
    我的母亲赵某霞于1991年去世,其留有门头沟区门头沟某号平房一处,该房应该作为遗产处理。赵某霞的家庭人口情况为:母亲安某于2003年去世,父亲赵某、配偶李某武。门头沟区某号平房是从别人手中买来,购买时间为1988年,现我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诉讼请求为:继承原告母亲死后留下的位于门头沟区某号平房。
    [15:21:10]
  • [审判员]:
    鉴于本案被告未出庭应诉,本庭视为被告放弃答辩的权利。第三人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意见。
    [ 第三人]:
    原告要求继承分割的门头区某号平房是我从李某武处合法购买的,我不同意原告及被告分割、继承上述房屋。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 原告方]:
    听清了。
    [ 第三人]:
    听清了。
    [15:22:43]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方]:
    出示证据一、东辛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清水镇梁家庄村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一份(原件),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证据二、东辛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两份(原件),证明赵某霞、安某的死亡时间。(提交)
    [ 审判员]: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庭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第三人,进行质证。
    [ 第三人]: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方]:
    出示证据三、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一份(原件);证据四、1988年与别人的房产卖契一份及收据一份(原件)。(提交)
    [ 审判员]: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庭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第三人,进行质证。
    [ 第三人]:
    对房产卖契有异议,该卖契已经到房地产部门挂失了,该证据已经失效了。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谁去挂失的?
    [ 第三人]:
    房屋买卖时我和李某武一块去的房产部门。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方]:
    举证完毕。
    [15:25:10]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人进行举证。
    [ 第三人]:
    出示证据一、1993年我与李某武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证据二、1993年李某武出具的收条两份,其中一份李清武的名字是李某代签的,这两张收条虽然写的时间是1993年9月22日,但是是2006年补的(原件)。(提交)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方]:
    我不清楚买卖的事。我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 审判员]:
    第三人继续举证。
    [ 第三人]:
    出示证据三、别人与赵某霞房产卖契存根一份,证明在2006年该房产卖契下联遗失,李某武与我一起向房地产交易所挂失并经房地产交易所盖章确认;证据四、东辛房街道办事处与东辛房街道圈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件),证明我在该处居住。(提交)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方]:
    对证据三有异议,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没有丢失过房契,房契一直在我这。对证据四没有异议。
    [ 审判员]:
    第三人继续举证?
    [ 第三人]:
    举证完毕。
    [15:26:4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第三人,房屋买卖协议是何时签订的?
    [ 第三人]:
    1993年。
    [ 审判员]:
    第三人,为何有两份收条?
    [ 第三人]:
    两份收条其中一份是李某签的李某武的名字,李某按的手印,内容也是李某写的;另外一张收条是李某武书写的。2006年我去找李某武,李某武不在家,李某在,我说涉案房屋有漏的地方,李某说房屋他们怎么也不要了,李某代父亲李某武签了字。
    [ 审判员]:
    原告,对第三人上述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有异议,只有我书写了一份收条,内容是我写的,但我没有签李某武的名字、按手印;另外,李某武没有书写过收条。
    [ 审判员]:
    下面宣读本院到东辛房街道圈门居委会的调查笔录(内容略),双方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原告方]:
    听清了。没有异议。
    [ 第三人]:
    听清了。现在的居委会人员不了解涉案房屋的情况,没有其他异议。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 原告方]:
    赵某霞于1991年4月25日去世。
    [15:29:10]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亲属情况?
    [ 原告方]:
    我母亲赵某霞去世时,我姥爷赵某、姥姥安某在世;我舅舅赵某明、赵某旗、赵某杰、我二姨赵某英在世。还有赵某霞的爱人李某武,双方之子李某,即我本人在。安某于2003年去世。
    [ 审判员]:
    原告,李某武与赵某霞是初婚吗?
    [ 原告方]:
    是的。
    [ 审判员]:
    原告,李某武与赵某霞还有无其他子女?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赵某、安某还有无其他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要求继承的财产范围?
    [ 原告方]:
    门头区某号房屋。
    [ 审判员]:
    原告,被继承人还有无其他财产?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陈述继承财产的性质?
    [ 原告方]:
    该房属非农村宅基地房产,我办过房产证,但没有办下来。
    [ 审判员]:
    涉案房屋登记在谁名下?
    [ 原告方]:
    登记在赵某霞名下。
    [15:32:58]
  • [审判员]:
    第三人,对原告上述内容有无异议?
    [ 第三人]:
    涉案房屋早就已经卖给我了。
    [ 审判员]:
    你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吗?
    [ 第三人]:
    我出租过该房屋,该房屋一直由我管理。
    [ 审判员]:
    涉案房屋有无变化?
    [ 第三人]:
    涉案房屋曾经塌过,后来居委会给修了。
    [ 审判员]:
    第三人,何时房屋塌的?
    [ 第三人]:
    我购买涉案房屋时,该房屋就比较破旧了,我出租过几年,后房屋塌了,没有人承租了,后来居委会给修过。
    [ 审判员]:
    第三人,涉案房屋是否进行过翻建?
    [ 第三人]:
    我在今年将原房屋重新翻建了。
    [ 审判员]:
    原告,对第三人上述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庭前,经法庭询问,赵某明、赵某旗、赵某杰、赵某英放弃继承。双方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 原告方]:
    听清了,没有异议。
    [ 第三人]:
    听清了,没有异议。
    [15:36:16]
  • [审判员]:
    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方]:
    涉案房屋是赵某霞留给我的,我父亲没有权利私自出售该房屋。我是2006年第一次见于某,当时于某去我家找我父亲,大概是于某家人没有地方住,要住涉案房屋,具体于某如何与李某武谈的,我不清楚。我到涉案房屋去过三回,房屋一直没有人居住。
    [ 审判员]:
    第三人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第三人]:
    我当时对李某武说,李某这么大了,也该结婚了,如果李某武要这房,我还可以卖给李某武,让李某可以结婚住,但李某武说不要。李某也说,因赵某霞死在涉案房屋内,这房屋他们怎么也不不想要了。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如此?
    [ 原告方]:
    我没有说过这房屋我们不要了,其他内容属实。我们当时想补偿于某军2万元,把房屋拿回来,但于某军不同意。
    [15:38:55]
  • [审判员]:
    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第三人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第三人]: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第三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第三人]: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第三人的意见有无变更?
    [ 第三人]: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我方证据充分,涉案房屋属赵凤霞遗产,我要求依法继承分割。
    [ 审判员]:
    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三人]:
    涉案房屋是我合法购买的,我不同意原告和被告继承分割。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没有。
    [ 第三人]:
    没有。
    [ 审判员]: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辩论的权利。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方]:
    我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
    [ 第三人]:
    坚持我陈述的意见。
    [ 审判员]:
    鉴于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本案不具备调解基础,本院对本案不再进行调解。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5:43:0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赵琳和田茜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5:52:11]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5: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