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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黄立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暖气井盖绊倒六岁男童 物业和供暖所被诉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1:29:47]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张树华,男,汉族,中共党员, 1985年12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为民三庭审判员。书记员由孙震颐担任。[11:33:51]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1:37:15]
- [主持人]:原告乐乐(化名)在起诉书中称,今年7月份,他在自家楼下的小区内与小伙伴嬉戏时被暖气井盖上捆绑的钢筋绊倒,受到严重损伤。后经父母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踝、上骨折、正中神经损伤,手术后至今乐乐的神经损伤无法逆转,手臂未恢复正常功能,手指无法完全伸直,还要继续接收神经康复治疗。[11:37:56]
- [主持人]:原告认为,供暖所作为暖气井盖的管理者,物业公司作为小区设施的管理者,二者对原告被绊倒均应负有责任,故起诉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各项损失3万元。[11:40:19]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1:40:5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禁止打开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禁止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禁止旁听人员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1:42:17]
- [书记员]:禁止损害法庭设施破坏法庭卫生。新闻记者旁听人员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1:46:38]
-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乐乐(化名)诉被告某物业公司、某供暖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11:49:32]
- [书记员]:原告乐乐,男,7岁,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法定代理人夏雯(化名),女,35岁,汉族,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11:58:51]
- [书记员]:被告物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军(化名),男,40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委托代理人王颖(化名),女,30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12:19:49]
- [书记员]:被告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俊善,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12:24:00]
-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二被告]:没有异议。[12:24:27]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乐乐诉被告物业公司、供暖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树华独任审理,本院书记员孙震颐担任本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2:24:48]
- [原告]:不申请回避。[ 二被告]:不申请回避。[12:25:26]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驳,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2:25:41]
- [审判员]:同时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缺席判决。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12:25:52]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2:26:08]
-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2:26:24]
- [原告]:2010年8月3日(星期二)12时许,家住房山区某小区的乐乐(现是房山区某学校四年级学生)午饭后到楼下玩耍(当时其父母在工作单位上班,爷爷在家),不慎被小区内的热力井盖上捆绑的钢筋(便于将井盖打开)绊倒,造成左肱骨髁上骨折、正中神经损伤(积水潭医院诊断)。[12:27:30]
- [原告]:由于孩子的呼救,招来了很多业主,并有人打急救电话120。从打电话到救护车到有十几分钟时间,物业公司的小韩在这段时间里将钢筋锯掉,并放了2个锥形筒。而后,由救护车送至良乡医院进行救治,由于良乡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转院到北京积水潭医院,积水潭医院没有病床,进行简单固定后当日下午转至右安门医院等候手术治疗,8月5日进行了手术,并于8月11日出院回家静养。[12:28:01]
- [原告]:由于被告的工作过失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损害,除导致原告的左肱骨髁上骨折外,还造成了无法逆转的精神损伤。骨折物理康复后,手臂至今未恢复正常功能,手指无法完全伸直,给年仅7岁的原告幼小身体造成创伤,心灵蒙上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将会继续接受神经等康复治疗。原告的奶奶为此伤心,至今卧床不起,爷爷的高血压加重,每天需要输液维持,造成难以估量的身体和精神损害。[12:28:48]
- [原告]: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营利性企业,对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负有约定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被告供暖所作为提供供暖的公用企业,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供暖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存在危害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危险,否则,如果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上述事实,物业公司显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供暖所因其提供的供暖设施存在安全危险,也违反了对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12:29:20]
- [原告]: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费6317.7元、营养费160元、误工费4796元、当日交通费328元。2.请求判令被告供暖所对上述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12:29:45]
- [审判员]:原告你说的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2万有何依据?[ 原告]:没有依据,就是以后的康复治疗,我们按低的估算的。[12:30:01]
- [审判员]:住院费6317.7元有票据吗?[ 原告]:有。[12:33:19]
- [审判员]:营养费160元有依据吗?[ 原告]:有依据,住院期间的营养费。[12:33:36]
- [审判员]:误工费4796元是谁的误工?[ 原告法定代理人]:我的误工,一个月的。[12:35:19]
- [审判员]:交通费328元有票据吗?[ 原告]:有。[12:35:33]
- [审判员]:原告,对起诉的内容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 原告]:没有。[12:35:43]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12:35:54]
- [被告物业公司]:原告说事发时我单位有一个姓韩的职工把钢筋给锯掉了不是事实,我物业公司没有姓韩的职工。当时井盖是完好的盖在井上的,原告被摔倒是下小区内不慎摔倒,我认为是监护人的责任,井盖不属于我物业公司,属于供暖所的,对于热力供电的井盖我物业公司没有义务负责维护。[12:36:09]
- [被告供暖所]:我供暖所不应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将原告拌倒的并不是热力井盖,是小区的公共附属设施,是热交换站,这是开发商建的,我供暖所仅仅是为原告所居住的小区提出供暖服务,这个井盖不是供暖所所有的,供暖所没有义务对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的公共附属设施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原告的监护人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原告在起诉书中当时原告的爷爷就家中,根据我们拍的照片可以看出事件发生地点不属于小区的正式道路也不是小区的娱乐场所,该事件是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使原告误跑到此处所致,所以原告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我供暖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2:36:28]
- [审判员]:下面进行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12:37:32]
- [原告]:提交1、门诊收费单据原件3张。2、北京市医疗急救收费专用收据原件3张。3、出租车票据原件1张。4、燃油附加费票据原件1张。5、挂号费票据原件1张。[12:37:43]
- [原告]:提交6、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1张。7、住院费用清单原件1份。8、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所出具的误工证明和工资证明原件各1份。9、住院病案原件10页(含出院诊断证明)。[12:38:00]
- [审判员]:以上证据出示给被告,二被告质证。[ 被告物业公司]:与我物业公司无关,我不质证。[12:38:15]
- [被告供暖所]:交通费中包括了出租费票据和医疗急救收费专用收据,一共是交通费的328元。在诉讼请求中提到了住院费6317.7元,这个医疗费,住院清单和收费专用收据,费用清单中可以显示原告有医疗保险,原告在门诊收费时直接报了,原告自己实际支付的费用就是2691.35元。关于误工证明和工资证明的问题,我们承认肯定是单位给她出具的,但我们对护理的事实不认可,所有诊断证明中都没有表明原告需要护理。关于工资收入这块,原告应提供个税完税证明。[12:38:39]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原告]:照片4张。(照片在相机里,未提交照片,当场展示照片)[12:38:59]
- [审判员]:二被告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物业公司]:认可照片。[ 被告供暖所]:认可是现场的照片。[12:42:27]
- [审判员]:原告庭下把照片洗出来提交法庭,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12:42:37]
- [审判员]: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物业公司]:我没有证据提交。[12:42:48]
- [审判员]:被告供暖所有证据提交吗?[ 被告供暖所]:照片原件4张。[12:42:56]
- [审判员]:事发地点是这里吗?[ 原告]:是。[12:43:35]
- [审判员]:原告及物业公司对被告供暖所提交的照片质证。[ 原告]:认可。[ 被告物业公司]:认可。[12:43:47]
- [审判员]:法庭核实相关事实。原告乐乐是几年级学生?[ 原告]:事发是2010年8月3日,当时乐乐是三年级学生放暑假。[12:45:09]
- [审判员]:当时在家的人都有谁?[ 原告]:孩子的爷爷在家,我和他父亲都在上班。[12:45:27]
- [审判员]:张梓轩的爷爷多大年纪了?[ 原告]:60多了。[12:45:37]
- [审判员]:事发以后报过警吗?[ 原告]:没有,良乡医院出救护车了,良乡医院说治不了,就转到积水潭医院了,因为积水潭医院没有床位,作了简单的固定手术以后就转到右安门医院了。[12:50:51]
- [审判员]:原告怎么受的伤?[12:52:13]
- [原告]:怎么倒的我不知道。孩子当时在院子里玩,被拌倒了就受伤了。[12:52:24]
- [审判员]:供暖所说你医疗费报销了一部分对吗?[ 原告]:是报销了,但是国家给我们报的。[12:52:38]
- [审判员]:原告在哪上学?[ 原告]:在房山区某学校上学,现在是四年级学生。[12:53:21]
- [审判员]:原告平时是谁照顾?[ 原告]:由他爷爷照顾。[12:54:46]
- [审判员]:当时出事以后他爷爷没在下边是吗?[ 原告]:就是吃完饭下去玩。[12:54:51]
- [审判员]:按你说钢筋棍在哪梆着?[ 原告]:就在井盖上。[12:55:06]
- [审判员]:物业公司知道这个情况吗?[12:55:14]
- [被告物业公司]:这个属于热力设施,是二次供热的井盖,热力有热力的单独协议,属于热力设备。开发商承建的,当时就有这个东西,热力设施归供暖所,其他设施归物业,但电力、电信不是我们的。从2004年开始就有这个东西,没发生过一起事件,小孩是不慎摔伤的。我们物业是2004年9月4日接手的这个小区,2004年之前就已经有这个东西了。砸掉这个东西不是我们物业砸的。现在有两个点给锯开了。[12:55:47]
- [审判员]:靠外侧的还有吗?[ 被告物业公司]:应该是都没有了。[12:55:57]
- [审判员]:供暖所对这个事实认可吗?[ 被告供暖所]:这里边是一个热交换器,这个热交换器不是供暖所的,在开发商建时就已经建成了这个东西。[12:56:14]
- [审判员]:谁负责平时维护?[ 被告供暖所]:每年供暖之前供暖所是会去看热交换器有什么问题,我们对这个东西没有维护的义务,这个平台本身就是开发商弄的,铁板也是开发商建的。井盖的下边就是热交换器,供暖所一年中有可能会下去看热交换器,但是铁板在小区建成以前就是存在的。[12:57:31]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 二被告]:没有。[12:57:4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请双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12:57:57]
- [原告]:物业公司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有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责任,供暖所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责任。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监护人没有任何过错,在自己的小区内玩耍,大人不可能步步跟着,我认为这就是公共部位,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12:58:13]
- [被告物业公司]:我公司不承担任何义务,井盖上边不是娱乐区域。[12:58:33]
- [被告供暖所]:这个设备不是我供暖所的,是开发商建设时就有的,在业主购买房屋后,应是业主共有的,我们只是对里边的设备每年去检修一次,我供暖所没有义务也没有责任对这个构筑物进行维护和管理。关于原告诉讼请求里的几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有伤残鉴定机构,后续治疗费也没有证据。营养费也未提供相关证据。[12:58:57]
- [被告供暖所]:误工费原告在起诉书中及庭审过程中一直在说,是原告的爷爷一直在照顾原告,原告的母亲没有必要全修照顾受伤的原告,而且原告诊断证明中也没说有需要护理的需求。[12:59:20]
-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2:59:28]
- [原告]:孩子受伤,我肯定得护理,我认为很有必要护理。[12:59:39]
- [被告供暖所]:小孩毕竟不够10岁,他并没意识分辨出在哪个地方玩是安全还是危险,所以监护人应对孩子有一定的教育,所以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12:59:49]
- [原告]:我不认可供暖所说的,事发地点是紧挨着小区,并不是在角落里边。[12:59:5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公司]: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供暖所]:坚持答辩意见。[13:00:11]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物业公司]:同意。[ 被告供暖所]:同意。[13:00:25]
- [审判员]:(法庭做调解工作略)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5日内可以查阅,下面休庭,[13:01:13]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3:02:39]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3: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