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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继续支持关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谭倩漪。江南区法院今天上午10点在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公诉机关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为彭选、黄义。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11:15:13]
- [主持人]:被告人彭选,绰号“小彭”,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人黄义,绰号“老黄”,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选、黄义、“阿龙”(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星云招待所一楼停车场内预谋盗窃摩托车。被告人黄义将被害人莫绍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HJ125-1A型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被告人彭选、“阿龙”即将该车推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10年7月29日晚,被告人彭选、黄义在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该二人处扣押到被盗的豪爵二轮摩托车一辆。[11:15:29] - [主持人]: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为了加深大家对江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了解,请容许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该庭的基本情况。现有干警7人,其中,庭领导1人,审判人员1人,书记员5人,负责刑事审判工作。该庭于1979年12月成立,审理了多种类型的案件,在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审判质量有保证,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该庭共受理案件261件,审结233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为100%。该庭曾荣获1985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荣获1998-2000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庭”,荣获2002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庭”, 荣获2006-2007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该庭少年法庭工作杰出,于2003年12月荣获南宁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5年4月荣获自治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11:15:43]
- [主持人]:今天直播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费昌祥独任审判,书记员黄建珍担任法庭记录。担任本案主审法官的是刑庭代理审判员费昌祥。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量刑程序与未成年人犯罪有深入的研究,其撰写的论文曾获自治区、市级奖项。[11:15:53]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11:16:02]
- [书记员]:1、查明当事人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纪律。3、(全体起立)请代理审判员入座。4、报告代理审判员,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1:18:31]
- [代理审判员]:提被告人彭选、黄义到庭。被告人,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11:18:55]
- [彭选]:已经在2010年12月17日收到。[11:19:10]
- [代理审判员]:起诉书上所列你的出生年月、住址等身份情况及被关押、逮捕的时间是否属实?[11:19:56]
- [彭选]:属实。[11:20:18]
- [黄义]:属实。[11:20:33]
- [代理审判员]:你是否用过别名字或绰号?[11:20:47]
- [彭选]:绰号“小彭”。[11:21:41]
- [黄义]:绰号“老黄”。[11:21:49]
- [代理审判员]: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11:21:59]
- [彭选]:没有。[11:22:10]
- [黄义]:2007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止)[11:22:18]
- [代理审判员]:法院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告知书》你是否收到?[11:22:26]
- [彭选]:收到。[11:22:37]
- [黄义]:收到。[11:27:58]
- [代理审判员]: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彭选、黄义盗窃一案。本案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费昌祥独任审判,书记员黄建珍担任法庭记录。[11:28:11]
- [代理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举证的权利;3、有辩护的权利;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林振景,对上述权利是否听清楚了?[11:28:20]
- [黄义]:听清楚了。[11:28:36]
- [代理审判员]:被告人,你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审判人员、书记员及他们的近亲属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权申请回避。你是否申请上列人员回避?[11:28:48]
- [彭选]:不申请。[11:28:58]
- [黄义]:不申请。[11:29:12]
- [代理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宣读南市江检刑诉〔2010〕370号起诉书。被告人,你对起诉书的事实有何异议?[11:29:22]
- [彭选]:没有。[11:29:30]
- [黄义]:没有。[11:29:37]
- [代理审判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选、黄义犯盗窃罪,依法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要接受被告人的质证。现在宣读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失主莫绍农的陈述,同案行为人李海平的供述,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赃物照片及盗窃现场平面方位示意图,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告人黄义的判决书,被告人彭选、黄义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对证据有何异议?[11:29:46]
- [彭选]:没有。[11:29:54]
- [黄义]:没有。[11:30:03]
- [代理审判员]:证据宣读完毕。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你所举的证据也要接受公诉机关的质证。被告人彭选,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递交?[11:30:14]
- [彭选]:没有。[11:30:23]
- [黄义]:没有。[11:30:31]
- [代理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黄义退庭候审。被告人彭选,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盗窃罪有何自行辩护意见?[11:30:40]
- [彭选]:没有。[11:30:48]
- [代理审判员]:被告人彭选退庭候审,带被告人黄义到庭(坐下)。被告人黄义,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盗窃罪有何自行辩护意见?[11:30:56]
- [黄义]:没有。[11:31:04]
- [代理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11:31:12]
- [彭选]:没有。[11:31:23]
- [黄义]:没有[11:31:29]
- [代理审判员]: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彭选、黄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一、被告人黄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彭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费昌祥,2011年1月4日,书记员黄建珍。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于闭庭后五日内送达。被告人黄义、彭选,对判决你是否听清楚了?[11:31:45]
- [黄义]:听清楚了。[11:31:53]
- [彭选]:听清楚了。[11:32:01]
- [代理审判员]:是否上诉?[11:32:09]
- [黄义]:不上诉。[11:32:17]
- [彭选]:不上诉[11:32:24]
- [书记员]:全体坐下。[11:32:30]
- [代理审判员]:现在闭庭(敲法槌)。把被告人带出法庭。[11:32:3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代理审判员退庭。请旁听人员依次退庭。[11:32:45]
- [主持人]: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与关注!希望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50:32]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5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