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share/images/zb.png)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13:35:22]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涉嫌票据诈骗、非法拘禁案,该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13:36:54]
- [主持人]:上海市嘉定区地处上海市西北部,中国东海岸与黄金水道交汇于此,全区面积4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城区距虹桥空港、上海火车站、吴淞海港均为25公里、浦东机场50公里,204、312国道、沪宁高速公路,京沪、沪杭铁路贯穿嘉定。
嘉定区人民法院,位于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沪嘉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处。该院共设置了16部门,分别是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三个派出法庭(南翔、安亭、嘉北)、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大队。
2007年,该院全年连续四个季度的同期结案率均名列全市法院系统第一;2008年,收案15086件,结案15088件,同比分别上升20.61%和15.75%;2009年上半年,收案7360件,结案7397件,同比分别上升15.29%和15.70%,结案率位列全市第三,较好的实现了案件良性循环。
该院全体干警在中共嘉定区委、区人大的领导下,在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形成了为确保社会稳定及服务大局而勤奋工作,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部门的良好氛围。该院始终坚持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13:37:13] - [主持人]: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13:38:24]
- [主持人]:2009年6月21日,朱某为从其妻何某处索取钱财偿还债务,指使他人假扮债主将其挟持,以此逼何某替其还钱,并约定酬劳。索要酬劳未果后,众人将何某挟持,并迫使何某将银行卡交出。后何某被警方解救。 另查,同年6月28日,朱某为非法获取钱财,以签发空头支票骗购财物。[13:38:56]
- [主持人]: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13:41:01]
- [书记员]:被告人朱某票据诈骗、非法拘禁一案的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关闭或调整至振动档。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49:16] -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13:49:4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13:49:58]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开庭。[13:50:13]
- [审判长]:请坐下。[13:50:39]
- [审判长]:传被告人朱某到庭。[13:52:07]
-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法警将被告人的械具解除
先核对当事人情况。[13:52:34]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还有没有其他名字?[13:52:58]
- [被告人]:朱某,没有其他名字。[13:53:22]
- [审判长]: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13:53:58]
- [被告人]:1968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13:54:24]
- [审判长]:什么民族?[13:54:44]
- [被告人]:汉族。[13:55:27]
-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13:55:43]
- [被告人]:小学文化。[13:56:12]
- [审判长]:户籍所在地在那里?实际居住地在那里?[13:56:29]
- [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某乡某村。[13:56:51]
- [审判长]:案发前在什么单位工作?在老家是农民还是居民?[13:57:12]
- [被告人]:农民。[13:57:41]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13:57:58]
- [答]:无。[13:58:15]
- [审判长]:你因何事、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逮捕?[13:58:38]
- [答]:2010年6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犯罪被逮捕。[13:58:53]
-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13:59:12]
- [答]:收到了。[13:59:23]
- [审判长]:什么时候收到的?[13:59:37]
- [答]:2010年10月14日。[13:59:4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票据诈骗、非法拘禁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14:00:12]
-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14:00:33]
- [审判长]:(1)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朱坚军、代理审判员吴颂华、人民陪审员戴锦铨组成,由朱坚军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周佐才担任法庭记录。[14:00:48]
- [审判长]:(2)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洁慧。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朱某辩护的是本院通过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华兴。[14:01:0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14:01:26]
-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14:01:36]
- [答]:不需要。[14:01:4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4:02:01] - [审判长]: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14:02:29]
- [答]:听清楚了。[14:02:4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现在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03:02]
- [公诉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4:03:28]
- [公诉人]:被告人朱某因经济拮据,欲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已停止经营的上海某公司的名义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2009年6月底某日,被告人朱某至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10号桥二手机电市场内,向上海某机电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称欲购买机床2台。2009年7月1日,被告人朱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在嘉定区黄渡镇某模具有限公司内与某经营部签订了价款为88000元的机床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预付款1000元。次日7时30分许,某经营部按约将价值人民币86500元的机床2台运至被告人朱某指定的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内,在收到朱某提供的出票人为某公司、票据金额为87000元的支票后向朱某交付了上述机床。当日,被告人朱某将上述机床低价转卖他人后逃逸,所得款项用于其个人挥霍。事后,某经营部发现被告人朱某提供的支票为空头支票,即向公安机关报案。[14:13:55]
- [公诉人]:二、非法拘禁罪
2009年6月21日晚,被告人朱某为从其妻何某处索取钱财偿还债务,指使孙某、彭某、陈某、赵某、孙某一(均已判刑)假扮债主将其挟持,以此逼何某替其还钱,并约定酬劳。当日21时30分许,孙某等五人佯装挟持朱某至上海市青浦区被害人何某暂住处,向何索要钱款未果后,孙某等人将何某挟持至一面包车上后离开,并迫使何某将中国建设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朱某。被告人朱某即持该卡至中国建设银行朱家角支行,在ATM机上取出人民币15000元。次日零时20分许,孙某等人将何某先后挟持至青浦区金泽镇和某酒店房间、青浦区某旅馆房间实施看押,并索要钱款。2009年6月22日17时许,被害人何某在青浦区一菜场门口被警方解救。
经上网追逃,被告人朱某于201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民警抓获。[14:14:44]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采用签发空头支票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并伙同他人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14:15:32]
-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14:16:38]
- [被告人]:我对我的票据诈骗我进行陈述,我的公司已经倒闭,我公司的财产都是我老婆的了,她以非法的办法把我的财产转移。[14:17:18]
- [被告人]:我公司到2009年还 被他人敲诈,说我公司已经倒闭,是不对的,我公司到现在还有钱没有收回来。[14:17:40]
- [被告人]:票据诈骗是有的,是因为没有交代清楚。[14:17:55]
- [被告人]:别人欠我的钱,我也追讨过。[14:18:06]
- [审]: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票据诈骗罪有异议吗?[14:18:40]
- [答]:有的。[14:18:50]
- [审]:你是否构成犯罪?[14:19:07]
- [答]:我的公司成立还没有倒闭,国家规定可以开三次空头支票,这是国家的政策。[14:19:34]
- [答]:我不认罪,我的公司是开着的,国家允许我们开三次的。[14:20:20]
- [审]:你认为你不构成票据诈骗罪?[14:20:46]
- [答]:是的。[14:20:57]
- [审]: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名呢?[14:21:10]
- [答]:这个我没有异议。[14:21:26]
- [审判长]:现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票据诈骗犯罪部分进行调查。公诉人可以就该部分事实讯问被告人。[14:21:44]
- [公诉人]:1、你以前向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是事实?[14:22:03]
- [答]:关于票据诈骗的事实我不是很清楚,上面写的字我不是很清楚,她结案的时候也告诉我是合同诈骗。[14:23:18]
- [公]:公诉人问你的是不是事实?[14:23:39]
- [答]:是事实。[14:24:39]
- [公]:公诉人对你进行询问,在九月二十日的时候,你是否核对过?[14:24:58]
- [答]:核对过。[14:25:12]
- [公]:将某公司的经营状况讲述一下。[14:25:43]
- [答]:在2008年的12月份我们还在生产,在12月二十几日的时候,我的机器设备被拿走了,这是我老婆拿了机器设备走。[14:26:03]
- [答]:这个可以向别人调查。[14:26:18]
- [公]:你简单讲一下你公司的状况?[14:26:29]
- [答]:在2008年的时候还在盈利。[14:26:51]
- [公]:你的说法是还在盈利,什么时候歇业不做的?[14:28:25]
- [答]:我的公司被别人敲诈拿走的,我老婆拿了三分之一。[14:28:37]
- [公]:你公司是什么时候停产的?[14:28:50]
- [答]:我公司没有停产。[14:29:11]
- [公]:你的公司什么时候从朱家村搬离的?[14:29:41]
- [答]:12月份,因为我妻子和别人把机器搬走了。[14:29:57]
- [公]:你在骗取设备的时候,公司还有钱吗?[14:30:09]
- [答]:不清楚。[14:30:20]
- [公]:你在开发票的时候还有钱吗?[14:30:31]
- [答]:我不清楚。[14:30:51]
- [公]:这个公诉人等会儿会向你举证的。[14:31:30]
- [公]:为什么在某路签合同?[14:32:01]
- [答]:我签合同所以我承认我有合同诈骗的嫌疑,对合同诈骗是成立的。[14:33:13]
- [公]:对骗取机床是承认的,但是你认为你的性质是合同诈骗,是吗?[14:33:27]
- [答]:对的。[14:33:51]
- [答]:支票可以鉴定不是我开的。[14:34:02]
- [公]:支票是你给的?[14:34:11]
- [答]:是的。[14:34:20]
- [公]:支票的章是你的吗?[14:34:56]
- [答]:是的。是王某盖上去的。[14:35:04]
- [公]:你把支票交给了对方?[14:35:15]
- [答]:是的。[14:35:23]
- [公]:由谁签发有区别吗?[14:35:35]
- [答]:有的。[14:35:50]
- [答]:我公司谁拿了章谁有钱。[14:35:57]
- [公]:章是谁给王某的?[14:36:21]
- [答]:我给的。[14:36:35]
- [公]:也就是你把权力授权给了王某?[14:36:46]
- [答]:没有授权。[14:36:54]
- [公]:你从某经营部骗取的机床是怎么处理的?[14:37:06]
- [答]:当时和王某约定六万元卖掉。她收机器交给他卖。[14:37:25]
- [公]:广东人是到哪里买的?[14:37:38]
- [答]:到黄渡买的。[14:37:53]
- [公]:隔了多久卖掉的?[14:38:03]
- [答]:当天就卖掉了。我们事先就联系好了,拿到就卖出去了,现金是四万多元打到我卡上。[14:38:34]
- [公]:四万多少?[14:39:02]
- [答]:四万三。[14:39:12]
- [公]:你做什么用了?[14:39:23]
- [答]:还了点高利贷。[14:39:39]
- [答]:后来他说钱被骗了,我们就分手了。[14:40:09]
- [公]:王某说去放高利贷,你就把钱都给他了?[14:40:24]
- [答]:是的。[14:40:38]
- [公]:这笔钱你分了多少?[14:41:17]
- [答]:一万多元。其他的钱都给了王某,后来他说都被骗走了。[14:42:10]
- [公]:你和某公司的合同是谁签的?[14:42:21]
- [答]:我签的。[14:42:30]
- [公]:合同上面有没有将付款方式?[14:42:40]
- [答]:没有。[14:42:49]
- [公]:有没有约定付款后卸车的内容?[14:43:11]
- [答]:没有。有些东西我忘记了,以合同为准。[14:43:24]
- [公]:公诉人就票据诈骗的事实巡至此。[14:43:55]
-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部分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14:44:06]
- [辩护人]:不考虑被告人公司是什么时候终止,那么终止的原因是不是机器被拉走了?[14:44:25]
- [答]:是的。[14:44:35]
- [辩]:终止后,营业执照和公章是怎么处理的?[14:44:45]
- [答]:都在王某那里。[14:45:00]
- [辩]:支票有的公司是原来金额都空着的,公司的章等都是签好的,你们当时支票是怎么出票的?[14:45:17]
- [辩]:支票时怎么形成的?[14:45:34]
- [答]:有时候是敲好章了就是填数字的。[14:45:48]
- [辩]:这张是这么形成的吗[14:46:01]
- [答]:是的。[14:46:12]
- [辩]:你有证据吗?[14:46:22]
- [答]:没有。我们有这个习惯的。[14:46:35]
- [辩]:根据相关材料,你多次陈述,我公司的钱被我老婆拿住,是被我老婆控制的,这个情况是什么时候?[14:46:58]
- [答]:在停止经营前。[14:47:17]
- [辩]:后来三分之一被你老婆控制了,是什么道理?[14:47:29]
- [答]:没有道理,当时就是这样的。[14:47:41]
- [辩]:你们有没有分家?[14:47:53]
- [答]:没有。[14:48:15]
- [辩]:你老婆现在控制了多少钱?[14:48:24]
- [答]:大概有四十几万。[14:48:38]
- [答]:2009年她还拿了十几万。[14:49:00]
- [辩]:刚才你回答,你刚才讲你的银行账户你可以拿,你老婆可以拿,王某也可以拿,有没有相关的证据?[14:49:12]
- [答]:我有一次问财务,她说我账户上就几千元钱。[14:49:27]
- [答]:后来说我账上有十万元,我这个钱我不清楚。[14:49:50]
- [辩]:你怎么会不清楚了?[14:50:08]
- [答]:我老婆控制了营业执照等。[14:50:16]
- [答]:营业执照在我老婆哪里,别的东西在王某那里。[14:50:59]
- [辩]:在非法拘禁前,根据你的公诉,营业执照副本没有,公章没有,你就是没有办法查账是吗?[14:51:20]
- [答]:是的。[14:51:30]
- [辩]:发生案件的时候,你查过账户信息吗?[14:51:39]
- [答]:去过,没有查到。[14:51:58]
- [代审]:被告人朱某,法庭有几个问题要问你。你和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什么关系?[14:52:25]
- [答]:法定代表人、股东。[14:52:38]
- [审]:案发的时候,你公司的财产已经脱离了控制,是吗?。[14:53:54]
- [答]:是的。[14:54:13]
- [审]:并且当时没有外债,是吗?[14:55:52]
- [答]:是的。[14:56:25]
- [审]:案发前,你留的联系方式是什么?[14:56:45]
- [答]:名字和手机号码。[14:57:24]
- [审]:案发后关于某经营部的收发你联系过吗?[14:57:49]
- [答]:联系过,打过一次电话。[14:58:04]
- [审]:钱你还了没有?[14:58:14]
- [答]:没有。[14:58:29]
- [审]:补救措施你还了没有?[14:58:52]
- [答]:没有。[14:58:59]
- [审]:手机号码你换过吗?[14:59:08]
- [答]:换过的,三天左右换的,这个手机不是我的,我之前的手机号码被盗了,这个号码是别人的。[14:59:24]
- [审]:你借了号码留给某经营部,然后三天后号码就换掉了?[14:59:44]
- [答]:是的。[15:00:04]
- [审]:后来你们联系过吗?[15:00:14]
- [答]:没有。[15:00:23]
- [审]:你后来离开上海了?[15:00:33]
- [答]:是的。[15:00:43]
- [审]:你认为某经营部找得到你吗?[15:01:04]
- [答]:找到找不到没有关系,主要是看我账上有钱吗。[15:01:29]
- [审]:没有钱就算了,是吗?[15:01:41]
- [答]:是的。[15:01:48]
- [审]:你怎么会想到骗取机床两台的?[15:01:59]
- [答]:一开始不是骗,是由其他的公司欠我钱,我去要也要不到,我去了两三次她也没有把钱给我打过来。后来说把支票开好了,以后就会把钱打过来。[15:02:14]
- [审]:被告人你简单点讲。[15:02:25]
- [答]:就是有别的公司欠我钱,我也拿不到,后来他们说把钱之后打过来,我就想先买机器,之后打过来多少就多少。[15:02:41]
- [审]:被告人你为什么要到某经营部买机床,别人不还你的钱和经营部有关系吗?[15:03:12]
- [答]:没有。[15:03:27]
- [审]:你开出去的是空头支票,你知道吗?[15:03:41]
- [答]:不知道。[15:03:55]
- [审]:那字是谁写上去的?[15:04:11]
- [答]:合伙人。[15:04:26]
- [审]:你知道这件事情吗?[15:04:35]
- [答]:知道的。我们的支票都是盖章盖好的。[15:04:46]
- [审]:你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公章等都是谁决定的,是谁掌控的?[15:05:05]
- [答]:我老婆。[15:05:16]
- [审]:你都不知道的吗?[15:05:29]
- [答]:是的。[15:05:38]
- [审]:经营了这么久你都不知道?[15:05:53]
- [答]:我老婆没有来上海是我掌控的,后来她来了就她掌控。[15:06:22]
- [审]:你对开支票的程序都是知道的?[15:06:33]
- [答]:知道。[15:06:42]
- [审]:你公司12月份机器被拿走,你有没有通过司法途径主张你的权利?[15:06:56]
- [答]:没有。[15:07:07]
- [审]:你老婆拿走设备之后,以什么名义经营?[15:07:17]
- [答]:她一开始还是以原来的名字经营的[15:07:38]
- [审]:她有没有开具你公司的发票?[15:08:13]
- [答]:不清楚。[15:08:27]
- [审]:你认为和某经营部之间不存在骗,你认为你是否构成诈骗?[15:08:48]
- [答]:构成的。[15:08:59]
- [审]:你的回答有矛盾?[15:09:11]
- [答]:是的,有矛盾的。[15:09:18]
- [审]:你是否对经营部进行赔偿。[15:09:29]
- [答]:没有。[15:09:41]
- [审判长]:下面就起诉书指控的票据诈骗罪部分先进行犯罪事实的调查,然后再进行量刑事实的调查。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15:10:02]
- [公]:1、证人戴某的陈述[15:10:17]
- [公]:2009年6月28日左右,我在嘉定区曹安路10号桥那里的二手机电市场内上班。我公司上海某经营部是曹安某摊位,我是销售人员。当日中午来了2名男子,其中一人叫朱某,他说要买机床,于是我就和他洽谈。后来我们谈好他说要买2台机床,价钱、交易方式都谈好了。并叫我们7月1日去黄渡镇某路去签订合同。到了7月1日上午,我和他起草了买卖合同,约定好货到付支票,因为当时他没有钱,随后我们又回到曹安路10号桥我们公司,他付了1+000元的定金,我和他签订了合同。7月2日上午,我们将2台机床送到了黄渡镇某路,当时送货的驾驶员将支票拿回了我们公司。2009年7月7日下午4点,银行通知我们公司,说那张支票是空头支票,里面根本没有钱的,于是我就报了案。支票的开票单位是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被骗的是机械加工用的普通机床,一台是型号:CN6150B/1500,是广州南方机床厂出品的,单价4.45万;另一台型号CA6150/l000型,沈阳第一机床厂出品,单价4.35万。报案人戴某于2009年7月13日第二次陈述笔录中补充:是朱某在签订好合同对我讲送到某路的,朱某讲他的公司是借在某路做生意的。并提供购买机床的发票。[15:12:25]
- [公]:请质证。[15:12:40]
-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12:51]
- [答]:没有。[15:13:05]
- [审]:辩护人有意见吗?[15:13:14]
- [辩]:没有。[15:13:22]
- [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15:13:34]
- [公]:2、证人周某(个体驾驶员)的证言:2009年7月2日早上7时30分许,上海某经营部管发货的一个职员把送机床给对方的姓名联系电话及送货的地址,还有机床的发票一起给了我,我拿到后按纸上写的联系电话打通了对方,问他怎么到春归路,对方就说让我从发货的地点沪太路出发转到宝安公路,再到嘉松北路到春归路。到了春归路我就再找门牌号看到某号就把机床送进厂里。进了厂大门后,我又打手机给对方,说我到了。没多久那人就来了,我就问那人是否就是买货的老板,他说是的。我就对那人说把支票先付给我,他说好的。在支票给了我后,他就叫了铲车把机床卸下来,然后我就拿了支票开车走了。支票金额是87000元。对方姓名叫朱某,联系电话号码为13795XXXXXX,男性,大约40岁左右,个子较矮,大约167-168厘米左右,体态较胖,皮肤有点白。[15:14:39]
- [公]:请质证。[15:14:53]
-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15:07]
- [答]:没有。[15:15:28]
-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15:39]
- [辩]:没有。[15:15:52]
- [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15:16:02]
- [公]:3、证人杨某的证言: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刚开始这个公司经营状况还可以的,经营了一年多以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到2008年4月或5月份左右,企业倒闭了,不再经营了。目前原厂房又转租借给了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了。在2008年12月份,由于我负责村里企业普查工作,当时我还到过某公司,公司早已不生产了,朱某本人早就离开公司了。在2009年3月份,由于某公司已倒闭,老板朱某也就离开了,所以就把某公司原租用的厂房又重新出租,租赁给了新的公司名叫上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5:17:21]
- [公]:请质证。[15:17:37]
-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17:48]
- [答]:有意见,我公司在2008年十二月份还在生产,到了十二月后期才不生产了,所以不是向她说的之前就倒闭了。[15:18:14]
-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18:27]
- [辩]:没有。[15:18:35]
- [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15:18:48]
- [公]:证人黄某的证言:黄渡镇春归路某号是我们公司的场地,其公司是于2007年9月1日从黄渡某村搬迁过来的。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也是开在黄渡镇某村的,原来同我所在的公司同在该村,并且离得很近。我知道其老板是湖南人,名叫朱某。某公司早在2008年4月左右就倒闭了,工人也没有了,公司也早就不生产了,厂房又重新租给其他公司了。朱某来过我们公司,我看到大概是在6月底左右,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他开了一辆黑色的奥迪轿车来到我公司底楼的会议室,同另外2个人签订了什么合同,但具体谈什么生意或者买卖什么我也没问,估计是做生意的吧,因为以前大家都熟悉,以为朱某没事过来玩的。一个小时左右后,朱某就开车走了。[15:20:06]
- [公]:请质证。[15:20:15]
-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20:24]
- [答]:我没有开车过去,奥迪车不是我开的。[15:20:38]
-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20:48]
- [辩]:没有。[15:20:58]
- [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15:22:06]
- [公]:5、有关的《买卖合同》、涉案空头支票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退票通知书,证实:朱某与被害单位签订购买机床的合同以及行骗所用的空头支票情况及中国农业银行因“出票人账户存款不足”而将该支票退票。
(1)《买卖合同》某经营部与某公司签订,戴某和朱某签字。[15:23:28] - [公]:已预付定金壹仟元正,货到厂付货款捌万柒仟元正(支票)(款付清卸车,卸车自卸)[15:27:27]
- [公诉人]:被害单位开给某公司的发票。金额总计88000元。[15:27:50]
- [公诉人]:支票号码:42421138,金额为87 000元,盖有朱某印及某公司财务专用章。
(4)中国农业银行退票通知书[15:27:59] - [公诉人]:出票人账户存款不足。
至2009年6月25日账户内仅有89.12元。[15:28:08] - [审判员]:相关证据请法警传递,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
(法警传递证据)[15:28:26] - [公诉人]: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行骗时使用的支票情况,及退票的情况,请质证。[15:28:38]
-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29:08]
- [答]:没有。[15:29:20]
- [审判员]: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29:41]
- [辩]:关于买卖合同上,经营部的委托人签字只有你的签字,为什么没有盖公章?[15:30:37]
- [答]:公章不再我那里。[15:30:51]
- [辩]:公司的款项时谁提取的?[15:31:13]
- [答]:我老婆,用转账等方式提取的。[15:31:23]
- [辩]:这些款项都不是你提取的?[15:31:46]
- [答]:是的。[15:31:55]
- [审]: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出示的内容有异议吗?[15:32:09]
- [辩]:异议的方面是被告人对账户的资金情况并不明确,并不清楚,包括公章等从2009年1月到他出逃前,他的公章都不是掌握在被告人手里。[15:32:31]
- [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15:32:44]
- [公]:6、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财产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普通车床CA6150A/1000型1台,价格鉴定人民币43500元;普通车床CN6150B/1500型1台,价格鉴定人民币43000元。总计86500元。附(被害单位提供的购买合同及发票)[15:32:59]
- [审]:请法警传递,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
(法警向被告人及辩护人传递)[15:33:11] -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33:24]
- [答]:没有。[15:33:48]
-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33:58]
- [辩]:没有。[15:34:08]
- [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15:34:23]
- [审]:7、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工商税务登记材料:朱某为法定代表人,2006/9/22成立。[15:34:37]
- [公]:请质证。[15:34:45]
- [审]:相关证据请法警传递,并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
(法警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15:35:12] -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35:20]
- [答]:没有。[15:35:29]
-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35:41]
- [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15:35:49]
- [公]:被害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情况,购买机床的情况相关证据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15:36:13]
- [审]:法警向被告人及辩护人传递。
(法警向被告人及辩护人传递)[15:36:24] -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36:35]
- [答]:没有。[15:36:53]
-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37:20]
- [辩]:没有。[15:38:13]
- [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15:38:38]
- [公]:公诉人举证完毕。[15:38:49]
- [审]:公诉人在庭前提交法庭的被告人朱某的陈述,是否需要宣读?[15:39:13]
- [公]: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朱某的陈述。[15:39:30]
- [公]:有天黄某一跟我讲,现在公司也没法经营了,又没钱用,他有客户要买车床,叫我找一下熟悉的客户去弄车床来,然后再转卖掉。当时我想公司的钱都被我老婆拿走了,我确实也没有钱用,并且分工好:由我出面联系客户弄来车床,由黄某一联系买家,要是买家起疑心车床来路,就按商量好的说是人家客户抵债过来的。2009年6月底的一天,我同黄某一商量好后一起坐公共汽车从黄渡镇上出发到曹安路二手机电市场的,然后直接到上海某经营部,由我出面同经营部一名叫戴某的业务员谈的购买车床事宜。因为我公司原先在上海某经营部购买过广州南方的车床,比较熟悉,不会引起怀疑。在双方谈好购买车床事宜之后,我就同戴某约定好过几天到黄渡镇春归路某号签订合同。我记得过了2、3天后,大概是7月初的一天,我们同戴某在春归路某号签订了购买车床的买卖合同,当时是我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的。在我们同戴某签订合同后,黄某一当场支付给戴某1000元采购设备的定金,是现金,并由我向戴某讲明第二天上午将所采购的2台车床送到春归路399号。春归路某号是黄某一老乡开的公司。向上海某经营部采购的2台车床是以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的名义采购的,所以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的。当时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没有正常经营,已经关门了。原来公司向黄渡镇某村委会租借的厂房也已经被村里收回后又租给其他公司了。如果还到我们公司经营的地方签订合同及送货,会被人家识破我们在骗他们的车床的。第二天早上大约7点半8点钟左右的时候,对方送货的驾驶员到了春归某号大门时打我手机,对我讲车床送到了,叫我来接货。其实那天早上我和黄某一叫来其中一个姓孙的帮手已经等在春归路某号里面的人家厂房边了。在接到电话后,我就来到大门口,在查看了车床后,就给了驾驶员一张支票,金额是87+000元,然后由黄某一联系的2个广东人来看货,当时广东人看了车床后问我车床很新的为何要卖掉?我和黄某一按照事先商量好的回答说是公司收货款,人家客户抵债的。当时我们开价是5万元,双方经讨价还价后以43+000元成交的。钱是当天打到我在建设银行黄渡支行个人卡上的,又是当天我去银行将43+000元取出来的,然后我们又到黄某一一个老乡在青浦区白鹤住的地方分了钱,我分到16+000元,黄某一也分到16+000元,2个帮手各分得+5000元,还有1000元支付的铲车、卡车的费用。过了2、3天,我和黄某一以及黄某一叫来的2个姓孙的老乡共4人一起离开上海去了广东东莞。到了东莞以后,黄某一提出把分到的钱再放到一起作为高利贷出借,从而赚取高利贷利息,但在资金出借后8、9天,黄某一对我讲出借的高利贷被人骗走了。后来我就在东莞的福港电子有限公司打工。在2010年2月1日又从东莞到深圳打工,也没再联系黄某一了。[15:42:54]
- [公]:请质证。[15:43:04]
-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43:16]
- [答]:没有。[15:44:01]
- [审]:法庭问你,公诉人问你的时候有没有刑讯逼供,签字都是你自己签的吗?[15:45:37]
- [答]:是的。但是上面说我和黄某商量好的去诈骗,不是这样的情况。[15:45:55]
- [审]:你认为你的行为不是诈骗?[15:46:09]
- [答]:我构成了诈骗,我没有履行合同,但是我事先是没有想过的。[15:46:51]
- [审]:就是你认为你没有诈骗的故意,但是结果你是承担的是吗?[15:48:02]
- [答]:是的。[15:48:29]
- [审]:其他还有什么异议吗?[15:48:40]
- [答]:就是说我故意诈骗,其他的还有我分钱的情况,我说他们两个人九千元,我一万六。这是大概的情况,但是没有分下来,钱都给黄拿走了,她去放高利贷了。[15:48:59]
-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49:14]
- [辩]:没有。[15:49:22]
-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举证?[15:49:32]
- [公]:没有。[15:49:47]
- [代审]: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票据诈骗犯罪的事实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5:50:00]
- [答]:我的会计可以证明还有公司欠我的钱,还有就是在2008年还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还有经营行为。我公司外面还有资金。。[15:50:10]
- [答]:我公司是被非法拿走的,我的公司是没有倒闭的。[15:50:20]
- [审]:你提供证人的联系方式有吗?[15:50:33]
- [答]:有一个是到税务局可以查到。具体的联系方式我不记得了。到报税机关问一下就知道。银行也可以查实,马陆的公司在2009年还打过钱给我。[15:50:44]
- [代审]:辩护人对该部分犯罪的事实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5:51:07]
- [辩]:非法拘禁罪的讯问笔录作为本节证据使用。证明被告人的公司财产经营权被她老婆说控制。[15:51:21]
- [辩]:2009年6月20日下午,其接到“黄老二”的电话要其帮忙找几个人,假装威胁朱某,向朱某老婆要钱,事成后有一万元的报酬。2009年6月21日,在朱某的指使下,其纠集了彭某等人,到朱某老婆的暂住地,假装朱某欠别人钱,向朱某老婆要钱。证实 被告人的钱被其老婆控制。[15:51:42]
- [审]:公诉人有意见吗?[15:51:56]
- [公]:对孙某的供述的内容公诉人没有意见,当时提请法庭注意孙某是听王老二讲的,并不是直接证据,是传来证据。朱某的钱是谁控制的和本案其实没有相关联性。[15:52:09]
- [审]:被告人有意见吗?[15:52:18]
- [答]:没有。[15:52:26]
- [审]:辩护人还有证据出示吗?[15:52:38]
- [辩]:没有。[15:52:58]
- [审]:对票据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调查完毕,下面进行量刑事实的调查。公诉人是否有其他量刑事实需要举证?[15:53:22]
- [公]:有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深圳市公安局制作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不具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15:53:37]
- [公]:被骗的账款,被告人也没有退赔,没有相应的从轻情节,被告人对本节的事实拒不认罪,也没有从轻的情节。[15:53:46]
- [审]:公诉人是否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出示?[15:54:06]
- [公]:相关的证据有《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等,向法庭出示。[15:54:18]
- [审]:请法警传递。
(法警向被告人出示)[15:54:26] -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54:36]
- [答]:没有。[15:54:49]
-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15:54:59]
- [辩]:没有[15:55:17]
- [审]: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出示?[15:55:26]
- [答]:没有。[15:55:35]
- [审]:辩护人有吗?[15:55:44]
- [辩]:没有。[15:55:53]
- [审判长]:公诉人刚才就本案票据诈骗罪部分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票据诈骗罪部分的调查结束,现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拘禁罪的事实进行调查。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15:56:07]
- [公]: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15:56:23]
- [答]:没有。[15:56:32]
- [答]:但是人不是我叫的,是黄叫的,孙某等人我不认识。[15:56:39]
- [答]:我没有非法拘禁我老婆,我欠钱是事实,所以向我老婆要钱。[15:56:50]
- [公]:对这节事实你是自愿认罪的,是吗?[15:57:22]
- [答]:是的。[15:57:34]
- [公]:基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拘禁罪部分的事实及罪名均不表异议,公诉人当庭建议法庭对该部分事实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希望法庭予以准许。[15:58:00]
- [审]:起诉书指控你指使他人非法拘禁,你有异议吗?[15:58:10]
- [答]:没有。[15:58:19]
- [审判长]:(当庭与合议庭成员简短交流)可以。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拘禁罪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朱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对该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后,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酌情从轻处罚,你对此有没有异议。[15:58:32]
- [答]:没有。[15:58:42]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需要讯问被告人?[15:58:53]
- [公]:鉴于被告人对该部分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公诉人不再需要讯问被告人。[15:59:09]
-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15:59:34]
- [辩]:不需要。[15:59:43]
- [审]:法庭有几个问题。你和何某什么关系?为什么要找人拘禁何某?[15:59:51]
- [答]:夫妻关系,我不是要非法拘禁她,就是她把我的钱拿走了,所以就想问他要钱。[16:00:01]
- [审]:被告人刚才法庭和你说明了,起诉书指控你指使相关人员对被害人非法拘禁,你有没有异议?[16:00:11]
- [答]:没有。[16:00:18]
- [审判长]:下面就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拘禁罪部分先进行犯罪事实的调查,然后再进行量刑事实的调查。因该部分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诉人可以就相关犯罪证据概括地分组举证。现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非法拘禁罪部分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16:00:34]
- [公]:(概括地分组举证)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了相关案件的经过。[16:00:57]
- [公]:2、同案犯孙杰的供述[16:01:09]
- [公]:3、同案犯彭某、陈某、孙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孙杰、彭某、陈某指认被害人暂住处、非法拘禁地点以及朱某和何某的辨认笔录以及赵某指认孙某、朱某的辨认笔录。均真实在被告人的指示下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的经过。[16:01:20]
- [公]:4、何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证实2009年6月21日何某银行账户ATM机取款情况。[16:08:49] - [公]:5、某酒店住宿登记:证实2009年6月22日孙某、陈某在某大酒店登记住宿的情况(O时20分开房,16时34分退房)。[16:09:43]
- [公]:5、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562号及(2009)青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对孙某、彭某、陈某、赵某以及孙某非法拘禁罪的判决情况。(前四人均有期徒刑十个月,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6、青浦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7、朱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16:10:36] - [公]:请质证。[16:10:46]
- [审]:相关的书证请公诉人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16:11:02]
- [公]:出示相关的辨认照片,银行查询清单及住宿登记。[16:11:27]
- [审]:请法警传递,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
(法警向被告人及辩护人传递)[16:11:40] -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16:11:56]
- [答]:没有。[16:12:35]
- [审]: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16:12:45]
- [辩]:没有。[16:12:54]
- [审]:被告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16:13:02]
- [答]:没有。[16:13:09]
-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16:13:21]
- [被]:没有。[16:13:29]
- [审判长]:对非法拘禁罪部分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调查完毕,下面进行量刑事实的调查。公诉人就该部分事实是否有其他量刑事实需要举证?[16:13:41]
- [公]: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标明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向法庭出示。[16:13:56]
- [审]:请法警传递。
(法警传递)[16:14:04] -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刚才就量刑证据的说明有无异议?[16:14:16]
- [答]:没有异议。[16:14:30]
- [审]:辩护人有没有异议?[16:14:41]
- [辩]:没有。[16:15:26]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其他量刑证据需要举证?[16:15:55]
- [答]:没有。[16:16:02]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其他量刑证据需要举证?[16:16:14]
- [辩]:没有。[16:16:21]
-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案非法拘禁罪部分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
本案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罪名有异议,控辩双方应当先围绕相关的犯罪事实与定性问题进行辩论,然后再就量刑进行辩论。[16:16:34]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本案犯罪事实与罪名发表公诉意见。[16:16:44]
- [公]:涉案支票是被告人签发,并且被告人明知账户中没有欠款支付,被告人的供述表明其明知账户中有两千元,至于本案的支票时谁填写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被告人承认支票是被告人给驾驶员的,并且支票上有法人章。[16:16:57]
- [公]:被告人获得机床后转手倒卖并且分账,其表明对诈骗机床是认可的,只不过对定性为票据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其有异议。所以足以定性被告人的票据诈骗的定性。至于其公司的财产由谁掌控是没有关系的。经营部没有欠被告公司的欠款,并且其也没有向融府经营部标明票据中是否有钱,朱某在案发后把机床以半价的价格出售,相当低的价格销赃给他人,并且立刻潜逃至广东,对钱款如何收取,其没有向经营部及银行作出解释,其签发空头支票的事实是清楚地。[16:17:09]
- [公]:综上,公诉人认为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请法庭予以确认。[16:17:19]
- [公]:对于非法拘禁的事实,被告人对相关情况也当庭表示认罪,公诉人就不在发表意见。第一轮的公诉意见到此。[16:17:35]
-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6:18:38]
- [答]:公司没有倒闭,票据开出来就不能说公司有票据诈骗,这是国家规定的。我们没有履行合同,触犯了法律,这个我认罪的。我在服刑期间,我的公司现在还没有破产,现在还是成立的,这个我知道的,公司没有破产,票据诈骗是不成立的。我们是由合同的,我就是非法买卖机器这个我承认的。公司出现问题由公司负责,我法人承担责任,这个我认罪。票据诈骗,现在我老婆拿走的或者是别人拿走的这个我不知道。我公司的法人章,许可证都是2009年重新申请的,我公司是成立的,就不代表票据诈骗,国家有规定,可以开三次空头支票。别人也欠我公司的钱,这个你们可以查证。[16:19:01]
-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6:19:16]
- [辩]: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对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单位的机床为目的,与其签订合同实施诈骗不提异议。本案中,被告人签发支票作为合同付款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否具有明确的故意签发空头支票诈骗被害单位财物是存在疑点。造成支票存款账户资金不足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的原因。被告人经营的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在案发时处于营业状态,但并不表明其没有资产,没有支付能力。公司的财政为被告人老婆所控制,是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故被告人签发支票之时及以后完全有可能有资金到帐。与其勉强认定被告人故意签发空头支票,不如认为是被告人想出向她老婆要钱。[16:20:18]
- [辩]:辩护人认为,故意签发空头支票存在疑点,疑罪从无,不应该认定被告人票据诈骗。[16:20:32]
- [审判长]:在刚才第一轮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辩论各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是构成票据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在第二轮的辩论中,辩论各方应围绕争议焦点继续发表新的意见,重复不用另行发表。
公诉人,你还有什么新的意见?[16:20:48] - [公]:公诉人仔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提出公司没有倒闭,所以不成立签发空头支票,并且国家规定可以三次开空头支票,这是被告人对刑法的误解,本案的情形完全符合票据诈骗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不知道其公司有多少钱,这是不成立的,被告人订购机床的时候,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去购买机床的,如果其公司由其老婆控制的话,她对公司丧失经营权,其不应该去买机床。被告人买机床的原因不是因为生产经营,而是因为缺钱而去想办法骗取他人的钱,至于自己账户中是否有钱,她根本不过问。如果有钱就是对她老婆控制的财产进行处置。如果没钱造成经营部的损失他也是不管不问的。他拿到机床后直接潜逃,在长达一年时间内,其根本没有偿还过欠款,直到被抓,他放任被害单位遭受损失的情形其实知道的。这不是他作为经营人说应当做的行为,这是认定其票据诈骗的基础。[16:21:12]
-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什么需要辩护?[16:21:29]
- [答]:公诉人说诈骗的钱,公司和我无关,我说公司的钱财是我老婆控制,不是说有的话是损失公司的利益,没有的话是诈骗经营部的钱财,这个我不同意。公司在经营的时候,都是我一个人管理的,我对公司是由感情的,我经营的时候是吃过苦的。我对公司是否有钱时不清楚的,这个是由事实的根据的,可以到银行去调查。我公司的账户我朱某是否可以随时查询,这个可以去调查,财产都是我老婆控制的,是开支票还是转账都是我老婆控制的,这是事实,这不是我朱某说怎么样就怎么样的,。[16:21:46]
-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16:21:58]
- [辩]:辩护人认为是合同诈骗,作为一个法定代表人,到原来熟悉的公司去采购,作为第三人来讲是成立的,至于内部掌控财务是两回事情。[16:22:09]
- [辩]:刚才核心的问题是被告人的公诉说一开始知道账户上没有钱,这是被告人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时不影响定罪的。其和老婆分居了很长时间,其不可能从老婆上知道确切的信息。[16:22:21]
- [公]:公诉人注意到,对诈骗不表示异议,对票据诈骗还是合同诈骗表示异议,公诉人指明,是货到支付款后给货,从相关人员的多次公司,驾驶员把机场送到被告人指定的地点后,被告人支付了支票才卸货,就是拿到支票才给付,不是签订合同才给货,所以指控被告人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不知道公司有多少钱,不是否定票据诈骗的理由,其签发支票要确定账户中有多少钱,这是每个人必须明确的一点。被告人对诈骗的故意没有异议,所以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票据诈骗罪。[16:22:35]
- [审]:被告人和辩护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16:22:50]
- [答]:没有。[16:22:59]
- [辩]:没有补充。[16:23:30]
- [审判长]:犯罪事实及定性辩论到此结束,现在进行量刑辩论。
下面先由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16:23:46] - [公]:本案朱某票据诈骗数额8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朱某的非法拘禁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6:23:57]
- [公]:朱某无自首、立功,也无退赃,仅在非法拘禁罪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16:24:05]
- [公]:被害单位戴某向法庭陈述,其因为票据诈骗被公司处罚,处以罚款,造成家庭矛盾,希望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建议对其犯票据诈骗罪处6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非法拘禁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两罪数罪并罚[16:24:16]
-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你可以对自己的量刑发表辩论意见。[16:24:53]
- [答]:没有。[16:25:06]
-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6:25:19]
- [辩]:被告人对基本的犯罪事实是承认的,但是对罪名是不承认的,希望法庭还是给予其酌情从轻处罚。[16:25:37]
- [辩]:两个案情都是因为其老婆控制了被告人的财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不深的,没有暴力的行为,恶性不深,给予其酌情从轻处罚。希望对非法拘禁判处一年以下六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关于诈骗罪,我方认为以合同诈骗罪定,八万元,应该对被告人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6:26:10]
- [审判长]: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各方量刑建议和意见。辩论各方可以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继续发表新的意见,重复的不用另行发表。公诉人是否需要发表新的意见?[16:26:24]
- [公]:听取了相关的意见,在定罪的基础上,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意见没有异议,所以公诉人没有需要说明的。[16:26:41]
-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什么需要辩护?[16:26:54]
- [答]:对票据诈骗有异议。[16:27:03]
-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16:27:15]
- [辩]:没有。[16:27:30]
- [审判长]: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16:27:5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关于本案的定罪和量刑,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6:28:16]
- [答]:我公司现在没有倒闭,我公司财务可以证明别的公司还欠我公司的钱,这个有对账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公司的财务什么情况我不清楚,公司到底有钱还是没钱我也不清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来的是可以调查的。公司的资金被他人转走,也可以证明,银行也可以查询。我公司没有破产,公司还有资金,就是没有到位。我公司的固定资产也十分被别人非法敲诈拿走了。[16:28:33]
- [答]:说我公司2008年4月破产也不是事实,我公司是2009年十二月份还在经营,说我公司破产时没有依据的。我公司没有破产不成立票据诈骗。这个我不承认。我没有履行合同,这个我触犯法律,我认罪伏法。[16:28:46]
- [答]:我的钱都在深圳,国家法律有没有规定,我公司还没有破产。[16:29:47]
- [审判长]: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告判决。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16:30:22]
- [审判长]: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16:30:32]
- [答]:听清楚了。[16:30:41]
- [审判长]:将被告人还押。退庭。【击法槌】[16:30:52]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法庭笔录,没有法律效力,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谢谢。[16: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