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

审判长

庭审中的原告

庭审中的被告

原告提交证据

网络直播席
11月9日14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驶入机动车驾驶员盲区被撞骨折 骑车男子诉赔一万”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参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孔祥凤,今天我院将公开开庭审理“驶入机动车驾驶员盲区被撞骨折 骑车男子诉赔一万”一案
    [14:13:42]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7:18]
  • [主持人]:
    本案将由燕山法庭王鸣越法官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丁影担任。王鸣越,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87年1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先后从事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法院燕山法庭独任审判员。主要负责审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4:21:11]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
    [14:21:25]
  • [主持人]:
    一男子骑自行车被汽车撞倒造成左脚骨折,汽车驾驶员苦于汽车存在盲区并不能及时发现伤者。近日,房山法院受理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袁某诉称,2010年4月13日,他骑自行车从岗南路口由西向东行驶至杰辉苑小区门口,突遇被告刘某驾驶的宝马轿车在此处由东向南右转弯,躲避不及被撞倒受伤。
    [14:24:28]
  • [主持人]:
    经交通支队认定为刘某负全部责任,承担事故损失费100%,事后袁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足趾骨远端基部骨折”,并为此花去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20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车主和车主所在的科技公司及保险公司三方支付原告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304元。
    [14:24:5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4:25:5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4:27:58]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刘某、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14:30:31]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袁某,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房山区城关街道某村。
    委托代理人朱卫东,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单位宿舍。
    第一被告刘某,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区燕山。
    第二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山区城关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新雷。
    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住所地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1号。
    负责人张永生,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朦,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该公司内勤,住单位宿舍。
    [14:42:08]
  • [审判员]:
    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鸣越独任审理,书记员丁影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14:42:26]
  •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14:42:38]
  • [审判员]:
    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 原告]:
    听清楚了。
    [14:43:06]
  • [审判员]: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14:45:15]
  • [审判员]:
    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14:46:24]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48:26]
  •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14:49:40]
  • [审判员]:
    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4:50:1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50:24]
  • [原告]:
    2010年4月13日,原告袁某骑自行车从岗南路口由西向东行使至杰辉苑小区门口,适有第一被告刘某驾驶第二被告单位的车牌号为京YT9000的宝马牌小汽车在此处由东向南右转弯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其受伤。
    [14:51:11]
  • 经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燕山大队作出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承担事故损失费的100%。后原告袁某被送至北京燕化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足趾骨远端基部骨折,原告为此花去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20元整。
    [14:51:52]
  • [原告]:
    经查,第一被告所驾驶的车辆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故此将其列为第二被告。本案涉及的车辆,即车牌号为京YT9000的宝马牌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将该保险公司列为第三被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4:53:49]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182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2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3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9984元
    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以实际发生为准;
    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鉴定费待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作出后另行追加;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4:56:28]
  • [审判员]:
    诉讼请求是否有变化?
    [ 原告]:
    有变化。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2080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9988.16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取消残疾赔偿金,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
    [14:56:49]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变化,被告方是否需要答辩期?
    [ 被告]:
    不需要。
    [14:57:12]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一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 第一被告]:
    原告是先被一个三轮车剐到以后撞到我车上,虽然是我全责,但不是我撞的他。车上了保险,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我就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不同意赔的,我也不同意赔。
    [14:57:37]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二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 第二被告]:
    同意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
    [14:57:59]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 第三被告]:
    对这起事故认可,同意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赔付。
    [15:01:50]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方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 原告]:
    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提交诊断证明书7张,证明受伤的治疗情况和休假的合理性以及护理费的发生。提交收入证明,证明原告的收入情况。
    [15:02:06]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一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一被告]:
    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15:02:19]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第二被告]:
    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被告]:
    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可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开庭的时候问原告是否有工作,他说没有工作,现在又提供了单位的收入证明,对此表示怀疑,他要提交劳动合同和其他收入证明。
    [15:02:48]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一被告举证。
    [ 第一被告]:
    没有证据。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二被告举证。
    [ 第二被告]:
    没有证据。
    [ 第二被告]:
    没有带。
    [ 第二被告]:
    没有带。
    [15:03:18]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被告举证。
    [ 第三被告]:
    没有证据。
    [15:03:30]
  • [审判员]:
    庭前原告提出申请,对他的伤势是否构成伤残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原告的损伤不构成伤残。现在将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出示给你们,你们对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是否有意见?
    [ 原告]:
    没有意见。
    [15:03:43]
  • [第一被告]:
    没有意见。
    [ 第二被告]:
    没有意见。
    [ 第三被告]:
    没有意见。
    [15:12:02]
  • [审判员]:
    原告,你受伤后是否住院进行了治疗?
    [ 原告]:
    没有住院。
    [15:12:23]
  • [审判员]:
    你要求护理费,护理的期限是多长?
    [ 原告]:
    是26天,从事发之日计算到今年5月5日。
    [15:12:52]
  • [审判员]:
    是谁进行护理的?
    [ 原告]:
    是我母亲王宝香进行护理的,酌情按照护工的标准要求的。
    [15:13:24]
  • [审判员]:
    计算标准是什么?
    [ 原告]:
    每天80元。
    [15:13:51]
  • [审判员]:
    营养费200元怎么计算的?
    [ 原告]:
    酌情要求的。
    [15:14:08]
  • [审判员]:
    交通费是如何发生的?
    [ 原告]:
    是打出租车从家到燕化医院看病往返的路费。
    [15:14:42]
  • [审判员]:
    误工费怎么计算的?
    [ 原告]:
    根据收入证明,算出每天的收入,期限从事发之日计算到5月15日,计算156天。
    [15:15:06]
  • [审判员]:
    你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怎么计算的?
    [ 原告]:
    是酌情计算的。
    [15:15:21]
  • [审判员]:
    第一被告,事发后到目前为止,你向原告支付过赔偿金额吗?
    [ 第一被告]:
    支付过医疗费,是1200多元。
    [15:16:00]
  • [审判员]:
    原告,这个事情属实吗?
    [ 原告]:
    属实,所以我们没有要求医疗费。
    [15:16:15]
  • [审判员]:
    第二被告,第一被告驾驶的车辆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吗?
    [ 第二被告]:
    是。
    [15:16:27]
  • [审判员]:
    第一被告是你单位职工?
    [ 第二被告]:
    是。
    [15:16:42]
  • [审判员]:
    第三被告,第一被告事发时驾驶的车辆是否在你公司投保交强险?
    [ 第三被告]:
    是。
    [15:16:59]
  • [审判员]:
    双方在事实上还有补充吗?
    [ 原告]:
    由于我们误工100多天,单位把原告辞退了,劳动合同还没有签,所以法庭询问工作单位的时候说是无业。
    [15:17:19]
  • [第一被告]:
    没有补充。
    [ 第二被告]:
    没有补充。
    [ 第三被告]:
    没有补充。
    [15:18:3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原告受了重伤,很严重,虽然没有构成伤残,但是受了很大痛苦。坚持诉讼请求。
    [15:19:06]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一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一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19:22]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二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第二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19:34]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三被告]:
    护理费不予认可,他没有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也没有住院,对这笔费用不予认可。不认可营养费,没有医嘱说要加强营养。他没有提供交通费的证据,交通费由法院酌定。误工费,不认可收入证明,原告要求的误工天数过高,可以按照工伤标准中的休息天数,如果是居民,按照居民的收入计算,如果是农民,按照农民的收入计算。精神抚慰金,他没有构成伤残,不认可。
    [15:20:0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20:35]
  • [第一被告]:
    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 第二被告]:
    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 第三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20:55]
  • [审判员]: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
    同意调解。
    [15:21:14]
  • [第一被告]:
    不同意调解。
    [ 第二被告]:
    不同意调解。
    [ 第三被告]:
    不同意调解。
    [15:21:43]
  • [审判员]:
    由于被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庭不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审内容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5:22:0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孔祥凤、庭审记录关洁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5:35:4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