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

本案法官及书记员

主审法官王雷

原告方宣读起诉状

被告方进行答辩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方进行质证

直播工作人员

庭审全景
2010年11月11日直播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们又见面了,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
    [14:17:5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的是铜山区法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王雷法官主审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书记员由姚明娜担任。
    [14:18:16]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前,我向大家介绍本案基本案情。原告程某诉称:2009年12月原告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身体高位截瘫,住进医院,被告徐州市某假肢矫形康复中心业务员来到病房向患者家属推销残疾用具,并承诺使用效果。原告在被告单位试穿锻炼两个月后,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同时发现被告单位不仅无经营截瘫支具的资质,而且工作人员无执业证书。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14:21:19]
  • [主持人]:
    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庭审正式开始,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4:41:14]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将移动电话及小灵通全部关闭。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席。
    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请开庭。
    [14:41:33]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程某,男,自然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张士伟,江苏徐州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某假肢矫形康复中心,住所地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洪成,该中心法律顾问。
    [14:41:48]
  • [审判员]:
    各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庭诉讼。铜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原告程某与被告徐州市某假肢矫形康复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庭由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我叫王雷,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代理审判员,由书记员姚明娜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四)经法庭讲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和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
    (六)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
    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对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都听清了吗?
    [14:42: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4:42: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4:42:2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14:42: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4:42:4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4:43:0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理由、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被告作好答辩准备。
    [14:43: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款;诉1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09年12月原告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身体高位截瘫,住进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告业务员来到病房向患者家属推销残疾用具,并承诺用了被告推荐的截瘫用具,原告一个礼拜就可以下床行走,当时在痛急乱投医的情况 下,轻信了被告单位业务人员的花言巧语,在商谈敲定价格二万七千元,于是回到村里,从乡亲乡邻中募捐到15000元交到被告单位负责人安某手中,后来出院后到被告单位试穿锻炼,发现实际效果根本不是被告所 承诺的一样,而且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特别是老板安某本人,原告在被告待了两个月,不仅没有好转,反而病情恶化,产生感染发炎。同时发现被告单位不仅无经营截瘫支具的资质,而且工作人员也无执业证书,给我的支具也是从厂家赊欠的,现支具也被被告取回维修,无奈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
    [14:45:03]
  • [审判员]:
    被告陈述事实和理由。
    [14:46:0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要求返还货款15000元无法律依据,第一,原告所陈述事实不符合原客观情况,原告在诉状中陈述支付了1.5万元的货款,我们就允许其拿走价值2.7万元的截瘫用具,这只能说明了答辩人对原告是非常同情的,而且也未让其再出具1.2万元的欠条,时至今日,原告要求返还其先行支付的1.5万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截瘫用具买卖双方,双方是自愿发生的行为,在经过了几个月以后,原告以试穿不合格不舒适为由,要求退还货款,也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如果退还的话,必须要有相应的部门的检测或鉴定结论才能返还,另外原告陈述该器具被我单位业务员拿走,不符合事实,经过我们询问所有业务员从未在原告处将该器具拿走,综上,请驳回原告诉请。答辩完毕。
    [14:53:40]
  • [审判员]:
    根据原被告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徐州市某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售给原告程某的截肢矫形支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被告徐州市某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是否应该返还原告货款15000元整。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焦点问题有无异议?
    [14:54: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54: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54:47]
  • [审判员]:
    针对争议焦点,首先由原告举证?
    [14:55: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被告徐州市某假肢矫形康复中心的营业执照两页。证明被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4:55:2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恰恰证明我们具有经营假肢的资质。
    [14:55:51]
  • [审判员]:
    请原告继续举证。
    [14:56: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徐州市某假肢矫形康复中心给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截肢矫形支具,预先支付15000元货款。
    [14:56:25]
  • [审判员]:
    被告方质证。
    [14:56:3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我认为,这批货款我们没有收到,是由济南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以我公司的名义开具的。不应该由我公司返还给被告。
    [14:57:1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4:58: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程某家庭特别困难。
    [14:58:24]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4:58: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
    [14:58:55]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它证据?
    [14:59: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暂时没有。
    [14:59:29]
  • [审判员]:
    请被告举证。
    [14:59: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徐州市某假肢矫形康复中心组织机构代码一份,证明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4:59:57]
  • [审判员]:
    请原告质证
    [15:00: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5:00:21]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5:00:2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税务登记证两页。证明被告具备销售假肢生产、装配、销售、矫形支具、轮椅、拐杖销售的资质。
    [15:01:12]
  • [审判员]:
    请原告质证
    [15:01: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税务登记证无异议。认为被告虽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他所从事的这种特种经营应该得到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15:01:39]
  • [审判员]:
    请被告继续举证。
    [15:01: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5:01:59]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证据?
    [15:02: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5:02:19]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有无互相发问的问题?
    [15:02: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徐州市某假肢矫形康复中心,你们有没有取得相关民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15:02: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应该有的,我们和民政部门应该有协议。
    [15:02: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你们和县级或市级部门的协议或许经营许可证有没有拿来?
    [15:03: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暂时不能提交。
    [ 审判员]:
    限你五日内向法庭提交该证据,逾期不提交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03: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你们派的工作人员将你们的矫形支具以维修的名义拿走,现在有没有修好?
    [15:03:5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据我们了解,是你们原告将器具将给所谓的厂方,王某讲没有亲自拿走器具。我们现在也没有见到器具。
    [15:04:08]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问题发问?
    [15:04: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5:04:32]
  • [审判员]:
    被告有无问题发问?
    [15:04:4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1、原告刚才谈到的所谓我们的业务员去将把器具拿走,有没有所谓的我们的业务员出具的手续?
    [15:04: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但是当时王某自称是你们单位的人员,并你们给原告量身定作的器具服务跟踪均是王某,基于这种信任,才允许王某在不打条的情况下拿走去维修。
    [15:06:27]
  • [审判员]:
    被告继续发问?
    [15:06: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根据你们的诉讼主张,残疾用具不合适,有没有相关的鉴定?
    [15:06: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但是原告使用被告的矫形器具后,根本不像被告事先承诺的那样,该器具既不在原告手中,被告也予以否认,因此现在无法对该器具进行鉴定。
    [15:07:33]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问题向原告发问?
    [15:07: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08:00]
  • [审判员]:
    法庭询问被告几个问题。刚才质证时你提到王某等人,他是什么身份?
    [15:08:3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应该是济南某单位公司的业务人员。我们的器具是从该公司买来的。
    [15:09:13]
  • [审判员]:
    王某是不是你单位职工?
    [15:09:3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来是。
    [15:09:39]
  • [审判员]:
    你单位有无安排王某给原告进行治疗或销售器具给原告?
    [15:10:0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10:16]
  • [审判员]:
    你们有无安排人员到原告处将器具拿走?
    [15:10: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10:4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表意见。
    [15:11: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购买被告器具并不符合原先他们合同约定,造成本案原告身体产生感染,说明被告提供的支具不符合质量要求,虽然原告未给付清货款,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修理、更换或其他义务,在被告拿走器具直到今日未给予答复,因此要求返还货款;虽然被告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以此证明被告具有生产销售支具的资格,但是据我方了解,被告所从事的行业是一种针对特殊群体需要相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虽然有营业执照,但是不能证明其具有许可证的资质,并且被告工作人员也没相应的资质,因此该买卖合同不是一般意义的合同,而是针对专业知识医疗服务健康专业知识在一起的医疗服务,在被告提供的器具不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返还货款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因此要求被告全额返还货款。
    [15:15:3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15:5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一,根据原告诉状陈述,该器具价值2.7万元,其只给付了1.5万元,我们将继续要求原告给付。二关于原告是否适合用器具的问题,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载明该器具不适合其使用,否则不能谈到退货的问题,更谈不到退款的问题。三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如果我们返还,你应该返还给我们器具,该货物已经不存在,因此谈不到应当返还的问题,也没有被我单位接收,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15:18:26]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5:18:3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18:44]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5:18: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19:0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15:19: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请求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请。
    [15:19:32]
  • [审判员]:
    被告作最后陈述。
    [15:19:4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15:19:5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15:20: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同意。
    [15:20: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同意。
    [15:20:45]
  • [审判员]:
    请原告谈一下调解意见。
    [15:20: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给原告量身订做的矫形支具根本不符合约定用途,要求全额返还15000元货款。
    [15:21:11]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15:21:1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作为原告的本人事实情况值得同情,但是其陈述不符合约定用途,应该有相关鉴定结论。你们将器具交给他人,没有交给我单位。原告要求全额返还不符合常理。经庭前我和单位负责人交流意见,单位负责人也是残疾人,意见是可以相应返还货款,但不能全额返还,因为器具现在没有了,即使返还也是部份返还。
    [15:22: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你们能返还原告多少货款?
    [15:22:2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最多5000元。
    [15:22:33]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同意?
    [15:22: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支具不仅没有起到相应的治疗效果,反而还给原告身体造成伤害。
    [15:23: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如果器具的追偿权归被告徐州市某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所有,我们愿意多支付2000元,也就是总计返还货款7000元整。
    [15:23:34]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同意?
    [15:23: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同意。要求201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逾期不能足额付清,我们将有权按照9000元一次性申请执行(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15:24:05]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同意?
    [15:24: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同意。
    [15:25:12]
  • [审判员]:
    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另行制作法律文书。休庭(敲法槌)。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5:26:3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26:5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