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解文静

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书记员张贺军

本案公诉人

本案被告人

本案辩护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辩护人询问被告人

法庭举证质证

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本案庭审现场
11月16日9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假冒注册商标 制造名牌调味品”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9:0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法治中国传媒对该案进行视频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02:11]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起,被告人邱卫华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地,以自制、灌装、加贴商标的方式生产“李锦记”桂林辣椒酱、“美极”鲜味汁酱油等调味品,后雇佣被告人张连亭为司机、被告人常森林为搬运工,将调味品运往新发地等批发市场销售。2010年1月,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张连亭、常森林查获归案,同时起获“李锦记”桂林辣椒酱266箱、“李锦记”财神蚝油35箱、“家乐”鸡精32箱、“家乐”浓缩鸡汁7箱、“家乐”鲜露14箱、雀巢“美极”鲜味汁155箱、雀巢“maggi”鸡精粉565箱、“老干妈”风味豆豉338箱,非法经营数额达160000余元,同时起获大量包装袋、商标、纸箱等包装材料和搅拌机、封口机等工具。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最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连亭、常森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09:03:24]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刑二庭解文静法官任审判长,刘素舫、倪凤清任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刑二庭书记员张贺军。
    [09:12:25]
  • [主持人]:
    由于被告人尚在提审途中,法庭将延后开庭,请您耐心等待。
    [09:15:0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提审到庭。
    [09:29:5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9:31:1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31:3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09:32:24]
  • [书记员]: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已提到候审。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32:54]
  • [审判长]:
    提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到庭。
    [09:33:22]
  • [审判长]: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33:42]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有无别名(化名)?
    [ 邱卫华]:
    光明。
    [09:34:05]
  • [审判长]:
    这个名字上过户口吗?
    [ 邱卫华]:
    上过。
    [09:34:49]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
    [ 邱卫华]:
    19**年*月*日。
    [ 审判长]:
    民族?
    [ 邱卫华]:
    汉族。
    [09:35:36]
  • [审判长]:
    出生地?
    [ 邱卫华]:
    福建省长汀县。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邱卫华]:
    中专文化。
    [09:36:10]
  • [审判长]:
    职业?
    [ 邱卫华]:
    农民。
    [ 审判长]:
    住址?
    [ 邱卫华]:
    福建省长汀县新桥镇。
    [09:36:39]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法律处分,处分的种类、时间?
    [ 邱卫华]:
    没有。
    [ 审判长]:
    你被羁押的时间?
    [ 邱卫华]:
    2010年9月15日。
    [09:37:09]
  • [审判长]:
    你被刑事逮捕的时间?涉嫌什么罪名?
    [ 邱卫华]:
    2010年10月13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审判长]:
    是否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 邱卫华]:
    收到了。
    [ 审判长]:
    够十天了吗?
    [ 邱卫华]:
    够了。
    [09:37:45]
  • [审判长]:
    被告人张连亭有无别名(化名)?
    [ 张连亭]:
    没有。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
    [ 张连亭]:
    19**年*月*日。
    [09:38:48]
  • [审判长]:
    民族?
    [ 张连亭]:
    汉族。
    [ 审判长]:
    出生地?
    [ 张连亭]:
    北京市。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张连亭]:
    初中文化。
    [09:39:16]
  • [审判长]:
    职业?
    [ 张连亭]:
    农民。
    [ 审判长]:
    住址?
    [ 张连亭]:
    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
    [09:39:53]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法律处分,处分的种类、时间?
    [ 张连亭]:
    没有。
    [ 审判长]:
    你被羁押的时间?涉嫌什么罪名?
    [ 张连亭]:
    2010年1月21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09:40:27]
  • [审判长]:
    你被刑事逮捕的时间?
    [ 张连亭]:
    2010年2月24日。
    [ 审判长]:
    是否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 张连亭]:
    收到了。
    [ 审判长]:
    够十天了吗?
    [ 张连亭]:
    够了。
    [09:40:59]
  • [审判长]:
    被告人常森林有无别名(化名)?
    [ 常森林]:
    没有。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
    [ 常森林]:
    19**年*月*日。
    [ 审判长]:
    民族?
    [ 常森林]:
    汉族。
    [09:41:45]
  • [审判长]:
    出生地?
    [ 常森林]:
    安徽省。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常森林]:
    初中文化。
    [ 审判长]:
    职业?
    [ 常森林]:
    无业。
    [09:42:24]
  • [审判长]:
    住址?
    [ 常森林]:
    安徽省临泉县。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法律处分,处分的种类、时间?
    [ 常森林]:
    没有。
    [ 审判长]:
    你被羁押的时间?涉嫌什么罪名?
    [ 常森林]:
    2010年1月21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09:43:33]
  • [审判长]:
    你被刑事逮捕的时间?
    [ 常森林]:
    2010年2月24日。
    [ 审判长]:
    是否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 常森林]:
    收到了。
    [ 审判长]:
    够十天了吗?
    [ 常森林]:
    够了。
    [09:44:2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合议庭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解文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凤清、刘素舫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贺军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艳春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邱卫华及其家属的委托由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士龙出庭担任被告人邱卫华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受被告人常森林及其家属的委托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德志出庭担任被告人常森林的辩护人参加诉讼。
    [09:45:2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或者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
    [09:45:51]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
    [ 均]:
    听清了。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 均]:
    不申请。
    [09:46:2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
    [ 均]:
    听清了。
    [09:46:48]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47:17]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2009年3月起,被告人邱卫华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立垡村立垡后街北巷12号院内,以自制、罐装、加贴商标的方式生产“李锦记”桂林辣椒酱、“美极”鲜味汁酱油等调味品,后雇佣被告人张连亭为司机、被告人常森林为搬运工,将调味品运往新发地等地批发市场销售。2010年1月20日大兴分局当场将被告人张连亭、常森林查获归案,同时起获“李锦记”桂林辣椒酱266箱、“李锦记”财神蚝油35箱、“家乐”鸡精32箱、“家乐”浓缩鸡汁7箱、“家乐”鲜露14箱、雀巢“美极”鲜味汁155箱、雀巢“maggi”鸡精粉565箱、“老干妈”风味豆豉338箱、非法经营数额达162455元,同时起获大量包装袋、商标、纸箱等包装材料和搅拌机、封口机等工具。2010年9月14日,被告人邱卫华被抓获归案。
    [09:48:23]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起诉书的内容有无补充或变更?
    [ 公诉人]:
    没有。
    [09:48:52]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均]:
    一致。
    [09:49:19]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意见吗?
    [ 邱卫华]:
    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张连亭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意见吗?
    [ 张连亭]:
    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人常森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意见吗?
    [ 常森林]:
    没有意见。
    [09:49:46]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邱卫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意见,法警将其他两名被告人带出法庭。
    [09:50:08]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还是事实有意见?
    [ 邱卫华]:
    对事实有意见,有些假物品是我从别人手里购买的,而不是我自己制造的。
    [09:50:35]
  • [审判长]:
    你对这四个品牌的指控都有意见吗?
    [ 邱卫华]:
    我对雀巢和老干妈没有意见,李锦记和家乐这两个品牌是我从别人手里购买来的,雀巢和老干妈是自己生产的。
    [09:51:00]
  • [审判长]:
    你当庭陈述事实。
    [ 邱卫华]:
    从2009年3月份我在立垡村租了一间库房和一间厂房,当时找了几个工人开始生产雀巢、美极和雀巢鸡粉,2009年的5月份从新发地市场上拿来的名片开始购买李锦记系列和家乐系列的物品,开始往市场上送,听他们说是从天津进货来的,卸到我的立垡村的库房里,卸完货之后他们就走了,我当时给他们现金。后来就被抓了。  
    [09:51:38]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有要问的吗?
    [ 公诉人]:
    有。你们存货的地方是你租的吗?
    [ 邱卫华]:
    是。
    [09:55:55]
  • [公诉人]:
    工具和包装箱是你的吗?
    [ 邱卫华]:
    搅拌机不是我的,其他都是我的。
    [09:56:22]
  • [公诉人]:
    为什么从你租的地方起获了搅拌机?
    [ 邱卫华]:
    我没有搅拌机,我那有封口机和罐装机。
    [ 公诉人]:
    都是干什么用的。
    [ 邱卫华]:
    锅是炒老干妈的豆豉用的。罐装机是用来装雀巢美极鲜味汁的。
    [09:56:55]
  • [公诉人]:
    在你被抓之前,不管你生产的还是你对外销售的都粘贴商标吗?
    [ 邱卫华]:
    有一部分没贴商标,除了李锦记和家乐以外剩下的都没贴商标。
    [ 公诉人]:
    为什么在现场起获的都贴有商标呢?
    [ 邱卫华]:
    因为来的时候就有。
    [09:57:32]
  • [公诉人]:
    你经过这些品牌的允许了吗?
    [ 邱卫华]:
    没有。
    [ 公诉人]:
    你和厂家联系过吗?
    [ 邱卫华]:
    没有。
    [ 公诉人]:
    也就是你销售这些品牌人家都不知情?
    [ 邱卫华]:
    对。
    [09:59:42]
  • [公诉人]:
    张连亭和常森林怎么来的?
    [ 邱卫华]:
    我招聘来的。
    [ 公诉人]:
    发工资吗?
    [ 邱卫华]:
    发。
    [10:00:00]
  • [公诉人]:
    他们两个人来了多长时间?
    [ 邱卫华]:
    张连亭来了两个月,常森林来了四五个月。
    [ 公诉人]:
    在你的工作期间还有其他的工人吗?
    [ 邱卫华]:
    有,有罐装雀巢美极和老干妈的,主要是生产的。
    [10:00:32]
  • [公诉人]:
    张连亭和常森林干什么的?
    [ 邱卫华]:
    张连亭是司机,常森林是搬运工。
    [10:00:46]
  • [公诉人]:
    车辆是谁的?
    [ 邱卫华]:
    是我弟弟的。
    [ 公诉人]:
    你弟弟知道你使用车辆干什么用吗?
    [ 邱卫华]:
    不知道。
    [10:01:05]
  • [公诉人]:
    你使用这辆车将产品销往其他地方吗?
    [ 邱卫华]:
    对。
    [ 公诉人]:
    你弟弟不清楚你使用车干什么吗?
    [ 邱卫华]:
    他确实不知道。
    [ 公诉人]:
    这车是谁买的?
    [ 邱卫华]:
    我弟弟。
    [ 公诉人]:
    你出过钱吗?
    [ 邱卫华]:
    没有。
    [10:01:45]
  • [公诉人]:
    你怎么被抓获的?
    [ 邱卫华]:
    在家被抓的。
    [10:02:01]
  • [公诉人]:
    你解释一下在你那起获的纸箱和包装袋?
    [ 邱卫华]:
    我不清楚。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02:17]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有要问的吗?
    [10:02:35]
  • [邱卫华辩护人]:
    你们买来的物品的商标是贴好的吗?
    [ 邱卫华]:
    我买来的是已经贴好的成品。
    [ 邱卫华辩护人]: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意见?
    [ 邱卫华]:
    只是有一些产品是我买来的,我对其他的事实认可。
    [ 邱卫华辩护人]:
    没有了。
    [10:03:03]
  • [常森林辩护人]:
    你招聘常森林的时候你告诉常森林是什么工作?
    [ 邱卫华]:
    我告诉他是制假。
    [ 常森林辩护人]:
    没有了。
    [10:04:17]
  • [审判长]:
    你从什么时间开始销售这些假冒商品的?
    [ 邱卫华]:
    2009年3月份租的房子,3月中旬到4月底开始准备生产。
    [10:04:49]
  • [审判长]:
    商标是哪来的?
    [ 邱卫华]:
    从别人手里接来的。
    [ 审判长]:
    接是什么意思?
    [ 邱卫华]:
    别人印刷好的,我从别人手里买来的。
    [10:05:13]
  • [审判长]:
    从库房里起获的这些东西你打算用来干什么?
    [ 邱卫华]:
    销售。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四个品牌,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你清楚吗?
    [ 邱卫华]:
    清楚。
    [10:05:34]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退庭,提被告人张连亭到庭,被告人张连亭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意见吗?
    [ 张连亭]:
    没有。
    [10:05:55]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有要问的吗?
    [ 公诉人]:
    有,当时抓你的时候你在干什么?
    [ 张连亭]:
    我在打扫卫生。
    [ 公诉人]:
    和你一起被抓的有谁?
    [ 张连亭]:
    常森林。
    [10:06:32]
  • [公诉人]:
    你在那负责什么?
    [ 张连亭]:
    我是那的司机,他是搬运工。
    [ 公诉人]:
    你们拉的是什么物品?
    [ 张连亭]:
    调味品。
    [10:07:20]
  • [公诉人]:
    你清楚都有什么物品吗?
    [ 张连亭]:
    有酱油、老干妈,其他的记不清了。
    [ 公诉人]:
    你到那之后有这些东西吗?
    [ 张连亭]:
    有。
    [10:07:58]
  • [公诉人]:
    你怎么去的?
    [ 张连亭]:
    他外面贴的小广告招工,我就打了一个电话,邱卫华接待的我。
    [ 公诉人]:
    发工资吗?
    [ 张连亭]:
    发。
    [10:08:22]
  • [公诉人]:
    你主要负责什么?
    [ 张连亭]:
    开车运这些东西。
    [ 公诉人]:
    从哪拉到哪?
    [ 张连亭]:
    送往岳各庄、回龙观和新发地这些市场。
    [10:08:40]
  • [公诉人]:
    你都送过什么品牌的?
    [ 张连亭]:
    就是他出的那些,有酱油和太太乐鸡精,其他的我就记不清了。
    [ 公诉人]:
    这些东西是哪来的?
    [ 张连亭]:
    有些东西是进的,有些是他自己生产的。
    [10:09:19]
  • [公诉人]:
    哪些是自己做的?
    [ 张连亭]:
    老干妈是自己做的。
    [ 公诉人]:
    你亲眼见的吗?
    [ 张连亭]:
    不是听别人说的。
    [10:09:39]
  • [公诉人]:
    你去过生产的地吗?
    [ 张连亭]:
    去过,就是去那给他们装货。
    [ 公诉人]:
    他们生产什么你清楚吗?
    [ 张连亭]:
    不清楚,我只知道老干妈。
    [ 公诉人]:
    你认为这些东西是真的还是假的?
    [ 张连亭]:
    我不知道是假的,我认为是真的,抓我的时候我才知道是假的。
    [10:10:06]
  • [公诉人]:
    你见过他们生产许可的材料吗?
    [ 张连亭]:
    没见过。
    [ 公诉人]:
    那你怎么认为是真的?
    [ 张连亭]:
    我认为是真的,但是我没有依据。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10:32]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有要问的吗?
    [10:10:48]
  • [邱卫华辩护人]:
    你讲有一部分是邱卫华自己生产的?
    [ 张连亭]:
    对,有酱油和老干妈还有太太乐鸡精是他自己生产的。
    [ 邱卫华辩护人]:
    他有没有从外面买进的货物?
    [ 张连亭]:
    有。
    [10:11:22]
  • [邱卫华辩护人]:
    他买的什么你清楚吗?
    [ 张连亭]:
    记不清了,有一部分是买来的,有一部分是自己做的。
    [ 邱卫华辩护人]:
    没有了。
    [10:11:36]
  • [审判长]:
    邱卫华买相关物品的时候你见过吗?
    [ 张连亭]:
    没有。
    [ 审判长]:
    他那些物品怎么来的?
    [ 张连亭]:
    从物流送过来的。
    [10:11:57]
  • [审判长]:
    哪些是送过来的?
    [ 张连亭]:
    我记不清了,一部分是送过来的,还有一部分是自己生产的。
    [ 审判长]:
    库房里的商标和包装袋哪来的?
    [ 张连亭]:
    不清楚。
    [ 审判长]:
    你见过吗?
    [ 张连亭]:
    见过。
    [10:12:27]
  • [审判长]:
    被告人张连亭退庭,提被告人常森林到庭。被告人常森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意见吗?
    [ 常森林]:
    没有意见。
    [10:13:17]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13:45]
  • [公诉人]:
    你被抓获的时候干什么呢?
    [ 常森林]:
    在整理库房打扫卫生。
    [ 公诉人]:
    这个库房是谁的?
    [ 常森林]:
    邱卫华的。
    [10:13:50]
  • [公诉人]:
    你怎么到这的?
    [ 常森林]:
    来他这当搬运工。
    [ 公诉人]:
    你都搬运什么东西?
    [ 常森林]:
    美极、老干妈和酱。
    [ 公诉人]:
    除了这些还有其他的吗?
    [ 常森林]:
    有,但我叫不上名字。
    [10:14:22]
  • [公诉人]:
    在现场起获的封口机和搅拌机是怎么回事?
    [ 常森林]:
    我不知道,因为我没去多长时间。
    [ 公诉人]:
    发过你工资吗?
    [ 常森林]:
    发过。
    [10:14:42]
  • [公诉人]:
    现场除了你和张连亭以外你见过其他人吗?
    [ 常森林]:
    没有。
    [ 公诉人]:
    你们的货物送哪?
    [ 常森林]:
    批发市场。
    [10:15:07]
  • [公诉人]:
    你们收过货款吗?
    [ 常森林]:
    没有。
    [ 公诉人]:
    卖了多少钱?
    [ 常森林]:
    不知道。
    [10:15:29]
  • [公诉人]:
    你认为这些物品是真的还是假的?
    [ 常森林]:
    我认为是真的。
    [ 公诉人]:
    你看到过这些品牌允许你们老板生产的材料吗?
    [ 常森林]:
    没见过。
    [10:15:46]
  • [公诉人]:
    你见过这些品牌的真品吗?
    [ 常森林]:
    没见过。
    [ 公诉人]:
    你怎么认为这些是真的?
    [ 常森林]:
    我也不知道。
    [10:16:04]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16:44]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有要问的吗?
    [10:16:57]
  • [常森林的辩护人]:
    你们到那搬运东西邱卫华是否告诉过你这些东西的真伪?
    [ 常森林]:
    没告诉。
    [ 常森林辩护人]:
    货送到哪些地方你清楚吗?
    [ 常森林]:
    我仅仅是搬工。
    [10:17:21]
  • [常森林辩护人]:
    原料的来源你清楚吗?
    [ 常森林]:
    不清楚。
    [ 常森林辩护人]:
    没有了。
    [10:17:37]
  • [邱卫华辩护人]:
    仓库里面的货物从哪来的?
    [ 常森林]:
    不知道。
    [ 邱卫华辩护人]:
    货物不是你搬运的吗?
    [ 常森林]:
    我们从物流搬运的。
    [10:17:55]
  • [邱卫华辩护人]:
    从物流来的货物是包装好的还是原料?
    [ 常森林]:
    有箱子的,是包装好的,不知道是什么。
    [ 邱卫华辩护人]:
    你知道是他自己生产吗?
    [ 常森林]:
    不知道。
    [ 邱卫华辩护人]:
    没有了。
    [10:18:16]
  • [审判长]:
    法警将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带进法庭。
    [10:18:31]
  • [审判长]: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10:18:50]
  • [公诉人]:
    预审卷8卷第18到22页被告人邱卫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10:19:28]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邱卫华]: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张连亭]: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常森林]:
    听清了, 没有意见。
    [10:19:50]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辩护人均]:
    没有意见。
    [10:20:1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0:41]
  • [公诉人]:
    预审卷1卷第15到20页被告人张连亭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10:20:54]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邱卫华]: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张连亭]: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常森林]: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21:37]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辩护人]:
    张连亭只供述了老干妈和美极,并没有提到李锦记。
    [10:21:59]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2:59]
  • [公诉人]:
    预审卷2卷第13到16页常森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邱卫华]: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张连亭]: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常森林]: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23:40]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辩护人均]:
    没有意见。
    [10:24:0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4:13]
  • [公诉人]:
    预审卷3卷第15到17页黄海的证言,第3卷第20到22页李岩的证言,第3卷第23到25页范明新的证言,第3卷第28到30页宋丹峰的证言,
    [10:24:39]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邱卫华]: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张连亭]: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常森林]: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27:27]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辩护人]:
    证人证言只是证实了这些是假冒商品,并不能证实是被告人生产的。
    [10:27:42]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7:50]
  • [公诉人]:
    预审卷3卷第33到34页赵印才的证言。
    [10:27:59]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邱卫华]: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张连亭]: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常森林]: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28:15]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28:27]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8:37]
  • [公诉人]:
    预审卷3卷第38到60页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第5卷第8到13页价格鉴定结论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清单。
    [10:28:48]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邱卫华]: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张连亭]: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常森林]:
    听清了, 没有意见。
    [10:29:35]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29:4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30:03]
  • [公诉人]:
    物证、书证:预审卷1卷第8到10页现场情况,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材料。
    [10:30:32]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邱卫华]: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张连亭]: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常森林]: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34:21]
  • [审判长]:
    邱卫华你怎么解释?
    [ 邱卫华]:
    李锦记和家乐是从别人手里买来的。
    [10:34:32]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辩护人]:
    家乐鸡精和李锦记都是成箱包装好的。
    [10:34:55]
  • [公诉人]:
    向被告人出示照片。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对向你出示的证据看清了吗?有意见吗?
    [ 邱卫华]:
    看清了,没有意见。他里面也没有李锦记的包装箱,我生产的东西里面确实没有,李锦记和家乐系列确实不是我自己制作的。
    [10:35:1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35:24]
  • [公诉人]:
    预审卷1卷第12页扣押物品清单,车辆已被扣押。补充卷第21到22页车辆信息查询,补充卷第23页邱卫平的身份信息。
    [10:35:35]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邱卫华]: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张连亭]: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常森林]: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35:5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36:07]
  • [公诉人]:
    预审卷4卷第1到86页第3卷第62到69页涉案品牌鉴定、商标许可方面的证明材料。
    [10:36:19]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邱卫华]: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张连亭]: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常森林]: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36:39]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36:49]
  • [公诉人]:
    预审卷3卷第42页、第2卷第31页、第8卷第26页三名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第3卷第8到9页、第2卷第31页、第8卷第26页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以及邱卫华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10:37:09]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邱卫华]: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张连亭]: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常森林]:
    听清了, 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37:3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37:39]
  • [公诉人]:
    预审卷补充卷第27、28页、第2卷第5页三份工作说明。
    [10:38:01]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你们听清了吗,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邱卫华]: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张连亭]:
    听清了,没有意见。
    [ 常森林]:
    听清了, 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宣读的证据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意见。
    [10:38:2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证据出示完毕。
    [10:38:37]
  • [审判长]:
    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有上述申请吗?
    [10:38:51]
  • [均]:
    没有。
    [10:39:04]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辩护人]:
    没有。
    [10:39:19]
  • [审判长]:
    以上宣读的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没有异议,本庭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有意见的经合议庭评议以后再行确认。
    [10:39:4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39:58]
  • [公诉人]: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卫华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连亭、常森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合议庭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案件的性质对三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  
    [10:40:30]
  • [审判长]:
    被告人邱卫华自行辩护。
    [ 邱卫华]:
    没有。
    [10:42:33]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邱卫华辩护人]:
    邱卫华的行为虽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行为并未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特别严重情节。有一部分是被告人自己生产制作的,有一部分是被告人从别人手里购买的成品。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特别严重的情节。他的数额应在15万元以下。所有的商品均已经被查抄,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向法庭如实供述,对购买的产品向法庭如实供述了。被告人邱卫华系初犯、偶犯,现被告人在法庭上已经认罪伏法,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10:46:30]
  • [审判长]:
    被告人张连亭自行辩护。
    [ 张连亭]: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常森林自行辩护。
    [ 常森林]:
    没有。
    [10:46:57]
  • [审判长]:
    被告人常森林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常森林辩护人]:
    一、本案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将被告人起诉到法院,对罪名不持异议,本案的定罪依据是全部在被告人邱卫华仓查到的产品,产品的总价值是16万余元,对被告人常森林来定数量的话,很显然是不合适的,法庭查明被告人常森林仅仅是负责搬运工作的,系从犯。二、虽然常森林是本案的从犯,那么如果按照被告人邱卫华的全部犯罪数量来定,计算到常森林的身上,他也是不符合法庭规定的,因为邱卫华是2009年3、4月份开始加工的,常森林是在他加工一段时间后来招聘工作的,工作一段时间后才知道是假冒的,对被告人邱卫华的量刑数量不能全部认定到被告人常森林的身上,就本案来讲向社会销售的价格是无法认定的,而邱卫华是否确实销售了,本案至今并不明确,并不能把价格认定在被告人常森林的身上。从法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到,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常森林无前科在本案中是初犯,在本案是系从犯,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的打击面积是尽量的缩小,重点打击组织者,首犯,根据本案被告人常森林至今被羁押了11个月,已经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刑罚,被告人常森林在社会上的危害性是小于邱卫华和张连亭的,这个货送到哪是老板邱卫华的指使,是张连亭的运货到位,常森林仅仅是搬运货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扩大打击犯罪的理念。应当对被告人常森林免于刑事处罚。
    [10:54:24]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 公诉人]:
    第一辩护人提到的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当庭所列举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邱卫华无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第二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公诉人已经发表了被告人常森林系从犯,已经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了,不能再对于他是从犯而免予刑事处罚。
    [10:55:09]
  • [审判长]:
    三名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 均]:
    没有了。
    [10:55:33]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还有不同的辩护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0:55:4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作最后陈述。
    [10:55:58]
  • [邱卫华]:
    我已经知道自己犯罪了,希望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 张连亭]:
    没有。
    [ 常森林]: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希望审判长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罚。
    [10:56:11]
  • [审判长]:
    休庭,宣判日期另行公告。被告人邱卫华、张连亭、常森林核对记录无误后在开庭笔录上签字,当庭宣读及出示的证据庭后移交法庭,三名被告人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
    [10:56: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57:39]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刑二庭速录员张秋颖和研究室肖利民、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58:1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