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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法院大楼
2010年12月1日 13:15直播松江区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关闭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器;
    五、不得发言、提问;
    六、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经审判长决定,可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31:16]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梅(化名)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宣布开庭。
    [13:31:48]
  • [审判员]:
    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
    被告张梅(化名)。
    委托代理人沈女士。
    [13:32:3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进行独任审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
    [13:34:2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共同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另外,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同时,双方当事人有以下共同的诉讼义务: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13:34:49]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13:35:02]
  • [被告]:
    听清了 。
    [13:35:1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公正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13:35:37]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3:35:52]
  • [被告]:
    不申请 。
    [13:36:0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13:36:26]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以公开途径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0年10月2日在网络上发布了原告公司饭店使用地沟油为主要内容的不实信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原告提供的用油信息及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件,都可以证明原告并不存在被告所谓的使用地沟油的情形。被告的虚假信息有损原告饭店的声誉。 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13:38:56]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3:39:09]
  • [被告]:
    我于2010年10月2日在网上发布了原告公司饭店使用地沟油为主要内容的不实信息。这事我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被谣言误导而发布的,在原告提供的用油信息及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件后,我深觉自己发布对原告饭店的不实点评不妥,有损原告饭店的声誉。愿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13:39:51]
  • [审判员]:
    鉴于被告就侵权事实予以认可,就原告的第一项诉请,被告有何意见?
    [13:41:20]
  • [被告]:
    我愿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以公开途径向原告赔礼道歉。我已经删除了网络上的不实言论,并愿意在网络等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
    [13:42:32]
  • [审判员]:
    原告对此有何意见?
    [13:42:52]
  • [原告代理人]:
    我方接受原告的道歉,同意被告所说的消除影响的方式。
    [13:44:14]
  • [审判员]:
    就原告的第二项诉请,被告有何意见?
    [13:44:36]
  • [被告]:
    我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大型的餐饮公司,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影响,我愿意赔礼道歉,并积极作为,以消除影响。但就赔偿数额,我希望能与被告协商降低。
    [13:46:29]
  • [审判员]:
    原告对此有何意见?
    [13:46:43]
  • [原告代理人]:
    鉴于被告的认错态度是比较好的,也愿意做出相应的行动消除影响。我方的实际损失肯定远远不止10000元,但考虑被告在庭审中的这一表现,故我方可以考虑降低赔偿数额,要求被告支付本次诉讼所花去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其余的费用就不要求被告承担了。
    [13:48:58]
  • [审判员]:
    被告对此有何意见?
    [13:49:13]
  • [被告]:
    我工作也没有多久,收入也不多,基本上没有存款。我愿意承担公证费2000元,至于律师费,我也没有能力承担了。
    [13:50:06]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存在分歧,但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现在休庭主持双方调解。
    [13:51:02]
  • [审判员]:
    (敲法锤)
    [13:51:37]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网站是提供给公众的一个自由的平台,但是公民在使用网站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本案的原告主体是法人,法人的名誉主要从其信用和经济活动方面是否受损,是否影响了其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考虑。本案中,被告发布的不实信息确实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伤害,应予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鉴于今天被告的认错态度较好,原告也愿意协商解决。
    [13:58:42]
  • [审判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0年12月5日前在相关网络上发表如下声明,声明内容为:本人由于被谣言误导,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了虚假信息。在得到原告提供的用油信息,和经专业、权威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件后,现做如下澄清:原告是一家正规的餐饮公司,其做菜所使用的油均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并非之前如我所述的“地沟油”。本人对原告做出了虚假的点评损害了原告品牌的名誉,并且误导了广大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使原告的经营遭受重大打击,我在此对原告表示最深刻的歉意。
    二、被告于2010年12月1日赔偿原告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14:09:26]
  • [审判员]: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阅看笔录后签名,如有差错,可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休庭。
    [14:09:3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