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时亚东

本案书记员紫鹃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本案被告进行答辩

法庭质证认证-原告向法庭举证

法庭质证认证-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本案庭审现场
10月12日9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放羊人触电身亡 六亲属告供电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6:1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王者尊等六名当事人诉北京市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8:56:56]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称,原告六人的亲属高福昌于2010年8月7日放羊时,在大兴区庞各庄镇幸福村西种鸡路109-2电线杆下因被告的电力设施漏电触电身亡,原告方认为被告对其电力设施管理不善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丧葬费23253.5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0551元、死亡赔偿金1917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427580.5元。
    [08:58:16]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时亚东法官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庞各庄法庭书记员紫鹃。
    [08:58:51]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8:59:11]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8:59:3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00:0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09:00:4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1:35]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09:01:56]
  • [原告王者尊]:
    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
    [09:02:52]
  • [原告高会齐]:
    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09:03:20]
  • [原告高桂香]:
    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
    [09:03:55]
  • [原告高桂红]:
    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
    [09:04:25]
  • [原告高丰年]:
    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民生村。
    [09:05:24]
  • [原告高凤花]:
    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房山区十渡镇。
    [09:05:29]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09:05:49]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
    刘伟,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7: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
    高会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
    [09:07:18]
  • [审判员]:
    被告向法庭报告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09:07:33]
  • [被告]:
    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09:08:10]
  • [被告法定代表人]:
    朱长林,职务总经理。
    [09:08:35]
  • [审判员]: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09:08: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
    齐树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9:30]
  • [被告委托代理人二]:
    任维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电力公司职员。
    [09:09:45]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1:20]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11:32]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09:12:03]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开庭。(击法槌)
    [09:12:36]
  • [审判员]:
    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王者尊、高会齐、高桂香、高桂红、高丰年、高凤花与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时亚东独任审判,书记员紫娟担任法庭记录。
    [09:13:17]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均享有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法庭调解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增加、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09:13:52]
  • [审判员]:
    原告,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4:10]
  • [审判员]:
    被告,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4:23]
  • [审判员]:
    下面宣布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须经法庭许可,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指责。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伪证。
    [09:14:52]
  • [审判员]:
    原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义务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09:15:33]
  • [审判员]:
    被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义务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09:15:47]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09:16:19]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书。
    [09:16:36]
  • [原告]:
    宣读起诉状(详略)。
    事实理由,六原告的亲属高福昌于2010年8月7日放羊时,在大兴区庞各庄镇幸福村西种鸡路109-2电线杆下因被告的电力设施漏电触电身亡。原告方认为被告对其电力设施管理不善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23253.5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0551元,死亡赔偿金1917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合计42758.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18:1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09:18:30]
  • [被告]:
    距离电线杆有4、5米远的地方,也就是有栅栏的是有铁丝的,这个高福昌是在铁丝上的触电的,不存在被告管理不善的原因,由于电力设施被盗,这是发生事故的原因。被告认为事实是被告只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应承担所有责任,被告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高福昌在2010年触电身亡,电力公司现场勘察和技术分析得出是由于电线被盗导致不足,由于有篱笆,高福昌在跨越篱笆使触电,他在跨越时拉动篱笆铁线,致使身亡。
    [09:23:32]
  • [被告]:
    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人仅是侵权人之一,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答辩人同意根据无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09:24:38]
  • [被告]:
    2010年8月7日,受害人高福昌在大兴区庞各庄镇幸福村西农田配电变压器旁触电身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大兴供电公司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得出高福昌的触电原因:变压器母线近期被盗,造成导线与横担安全距离不足;拉线附近有篱笆,固定篱笆的铁线与拉线相连接;高福昌跨越篱笆铁线时,带动拉线使电杆晃动造成东边相关子线与横担搭接,经拉线及篱笆铁线接地,造成触电事故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承担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09:28:21]
  • [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具体到本案,答辩人的高压作业行为、盗窃电力设施的盗窃行为、将固定农田篱笆的铁线在拉线上的行为,这三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高福昌触电身亡这一同一损害后果。因此答辩人、盗窃电力设施人以及将固定农田篱笆的铁线系在拉线上的行为人均是侵权人,三侵权人应当按照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9:30:43]
  • [被告]:
    盗窃电力设施人的盗窃行为是违反刑法、电力法的犯罪行为,其盗窃行为造成导线与横担安全距离不足,是高福昌触电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将固定农田篱笆的铁线系在拉线上的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攀附农作物……。其将铁线系在拉线上的行为,给电网运行及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具有过错,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是高压作业行为人,同意根据无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9:31:5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原告提交证据。
    [09:32:17]
  • [原告]:
    证据一、高福昌的户口本一份,证明死者的基本情况以及同王者尊的夫妻关系和高会齐的父子关系。
    证据二、大兴分局关于高福昌死亡调查结论,证明死者是因为电击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证明与触电事实有关。
    证据三、庞各庄派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高福昌和王者尊的夫妻关系和其子女的关系,证明原告有起诉资格。
    证据四、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王者尊需要抚养。
    证据五、供电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触电当时的时间和情况,证明事件与被告有直接的关系。
    [09:34:34]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09:34:52]
  • [被告]:
    证据一、户口本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据二、调查结论真实性和关联性认可。证据三、庞各庄派出所证明复印件认可。证据四、村委会证明,认可。证据五、检验报告认可。
    [09:35:20]
  • [审判员]:
    被告提交证据。
    [09:35:37]
  • [被告]:
    证据一、照片10张,证明触电经过,证明变压器纽线被盗,证明铁线在拉线上。(详见照片)
    证据二、报案记录一份,我们做了紧急处理,当时我们发现被盗就向公安局报案。证明我们当天报案了,并且大兴公安局已经证实线路被盗证实是由于被盗,导致漏电,进而导致其身亡。一方面是由于盗窃导致漏电,第二是由于铁线系在拉线上,第三是有我们的原因在里面。
    [09:37:01]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异议?
    [09:37:18]
  • [原告]:
    被告所要证明的发生盗劫,刑事案件发生与否,应该有派出所的证明,我们无法看出发生过盗窃。我们认为相应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没有,下面的大兴公安支队的证明,说只是有一个被盗痕迹,证明不是一个结论性的证明,也没有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认可。
    [09:37:43]
  • [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双方均无异议的及本庭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双方有异议的,暂不认定,双方是否听清了?
    [09:38:07]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38:18]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
    [09:38:32]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40:46]
  • [审判员]:
    死者被电死时,是在做什么?
    [09:41:12]
  • [原告]:
    放羊。
    [09:41:27]
  • [审判员]:
    他经过事故发生电线杆了吗?
    [09:41:44]
  • [原告]:
    是。
    [09:42:02]
  • [审判员]:
    他当时是处在铁丝上还是电线上?
    [ 原告]:
    电线和铁丝是连着的。
    [09:42:24]
  • [审判员]:
    他在跨越时触电的是吗?
    [ 原告]:
    是。
    [09:42:4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说得的认可吗?
    [ 被告]:
    我们当时去现场看了,有四、五米远。
    [09:43:02]
  • [审判员]:
    原告方解释一下,诉讼请求是如何计算的?
    [09:43:41]
  • [原告]:
    丧葬费:年度职工工资的6个月得来的。误工费:死者的五个子女的误工费,每个人每个月2000元,因为处理后事耽误了一个月,因为都是农民,就是按照北京市的标准计算的。交通费:朋友亲戚的车,处理这个事,跑丧葬什么的,到公安部门调查原因等发生的交通费,因为有车,没有发生票据的情况。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实际的供养年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支付9141元,计算了11年的。死亡赔偿金:按照死者本人,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11986元,计算了16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考虑,本身老人没有任何病,按照60岁左右的年龄。王者尊失去了生活来源,打击挺大。
    [09:45:01]
  • [审判员]:
    被告方说一下意见。
    [09:45:22]
  • [被告]:
    我们认为误工费和交通费应该有相应的票据,认为数额过高,应该调整。我们认为抚养费不应该这样,按照份额应该承担六分之一,精神抚慰金过高。死亡费合理。丧葬费认可。
    [09:46:4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发表辩论意见。
    [09:46:58]
  • [原告]:
    被告电力公司作为供电部门,其工作关系到千百万人的生命安全,其有义务保证他的电力设施始终保持安全的状态,因为被告管理不善,导致被害人丧失了生命,给众多的死者亲戚造成了重大的精神及身体上的损害,如果不进行追究,不进行处理,那么对其他的公民也存在相应的危险。关于对方所说的其他的侵害人,在本案当中不存在,即使有,也应该由电力公司向其他部门主张权利。要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09:47:53]
  • [被告]:
    我们认为发生这种事情直接原因是导线被盗,我们主张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我们的责任,由电力公司全部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09:50:29]
  • [审判员]:
    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09:50:4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09:50:52]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阅后签字。
    [09:51:0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09:52:14]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法警队秦娇飞和研究室肖利民、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52:5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