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主审法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二被告

被告查看证据

被告举证

原告查看证据

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当庭宣判
10月12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兄弟买房嫂子起诉 十年恩怨一朝断”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我是平谷法院的靳贺军,由我和直播员李千千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
      
    [13:46:28]
  • [主持人]:
    在庭审直播开始前,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张秀兰与被告贾维臣现系夫妻关系,于1964年登记结婚。被告贾维臣与被告贾维军系同胞兄弟。1980年1月15日二被告在父母的主持下订立分家协议,约定被告贾维臣分得老房五间。1990年,原告张秀兰与被告贾维臣搬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居住,此房便处于空闲状态。1998年1月29日,被告贾维臣将老房五间以4000元的价格卖与其弟贾维军。原告张秀兰认为二被告故意串通且贾维臣未经过其同意,私自处分了原告张秀兰与被告贾维臣的共有财产,故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现原告张秀兰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贾维臣与贾维军于1998年1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贾维军将老房五间返还原告张秀兰,由被告贾维臣返还房屋价款。
    [13:50:17]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杜德利独任审理。
    [13:52:27]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3:52:5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3:55:41]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3:56:27]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秀兰,女,1943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居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维臣,男,1941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居民,现住该村。
    被告贾维军(曾用名贾维君),男,1953年出生,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东店村居民,现住该村。
      
    [13:57:32]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13:58:15]
  • [审判员]:
    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秀兰与被告贾维臣、贾维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杜德利独任审判。书记员王磊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3:58:42]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3:59:1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4:00:4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 原告]:
    (宣读起诉书)我与被告贾维臣现系夫妻关系,于1964年登记结婚。被告贾维臣与被告贾维军系同胞兄弟。1980年1月15日二被告在父母的主持下订立分家协议,约定被告贾维臣分得老房五间。1990年,我与被告贾维臣搬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赵各庄村居住,此房便处于空闲状态。1998年1月29日,被告贾维臣将老房五间以4000元的价格卖与其弟贾维军。我认为二被告故意串通且贾维臣未经过其同意,私自处分了原告张秀兰与被告贾维臣的共有财产,故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贾维臣与贾维军于1998年1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贾维军将老房五间返还原告张秀兰,由被告贾维臣返还房屋价款。
    [14:01:42]
  • [审判员]:
    被告贾维臣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 被告]:
    同意原告张秀兰的诉讼请求。
    [14:02:32]
  • [审判员]:
    被告贾维军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 被告]:
    原告张秀兰所述与事实不符。当时卖房时是在原告家签署的协议,当时原告张秀兰也在场。我把房款给贾维臣时,原告张秀兰也在场。另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03:04]
  • [审判员]: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
    [14:03:21]
  • [原告]:
    证据1是结婚证,证明原告张秀兰与被告贾维臣系夫妻关系,对于共有财产双方应取得一致的意见;证据2是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证明房屋的来源。证据3是分家单,证明本案争议房屋归贾维臣所有。证据4是卖方契约复印件,证明贾维臣私自出现卖房行为。
    [14:05:42]
  • [审判员]:
    被告贾维臣进行质证。
    [14:06:10]
  • [被告]:
    原告张秀兰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予以认可。
    [14:06:32]
  • [审判员]:
    被告贾维军进行质证。
    [14:07:05]
  • [被告]:
    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的真实性认可,但与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对原告提供的分家单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存根不认可;原告张秀兰提供的证据我就不用看了,这些证据与我买房子没有关系。
     
    [14:10:38]
  • [审判员]:
    原告,1998年1月29日二被告作房屋契约手续的时候,你当时是否在现场?
    [14:10:49]
  • [原告]:
    我没有在场,不知道二被告卖房的事。
    [14:11:26]
  • [审判员]:
    被告贾维臣进行举证。
    [ 被告]:
    没有证据提供。
    [14:12:00]
  • [审判员]:
    被告贾维军进行举证。
    [ 被告]:
    出示证据,户口本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是我给我儿子买的。
    [14:17:45]
  • [审判员]:
    被告贾维军你儿子叫什么名字?
    [ 被告]:
    他叫贾爱国。
    [14:18:27]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贾维军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
    [ 原告]:
    被告贾维军提供的户口本与本案无关,该证据对本案不起任何的作用。
    [14:18:55]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贾维军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
    [ 原告]:
    被告贾维军提供的户口本与本案无关,该证据对本案不起任何的作用。
    [14:19:21]
  • [审判员]:
    被告贾维军是否还有其他的证据向法院提供?
    [ 被告]:
    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一份。
    [14:19:46]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对其真实性没有意见。
    [14:20:20]
  • [审判员]:
    被告贾维臣进行质证。
    [ 被告]:
    对真实性没有意见。
    [14:22:52]
  • [审判员]:
    被告贾维军是否还有其他的证据向法院提供?
    [ 被告]:
    没有了。
    [14:23:25]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一下鉴定机构对二被告双方之间签订协议的签名的鉴定结果(结果为签名系被告贾维臣本人书写)。对此双方发表意见。
    [14:24:38]
  • [原告]:
    1、不认可贾维臣与被告贾维军之间真正签订了协议,2、但是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来看,笔迹为贾维臣所写,对此也无异议。
    [14:25:41]
  • [被告]:
    均无异议。
    [14:25:58]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一下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在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定福庄村村委会对刘某所作的谈话笔录。对此双方发表意见。
    [14:28:04]
  • [原告]:
    对该笔录不认可。
    [14:29:34]
  • [审判员]:
    二被告对谈话笔录发表质证意见。
    [14:30:05]
  • [被告]:
    对该谈话笔录不认可,对此予以质疑。
    [14:31:59]
  • [审判员]:
    被告贾维军对该谈话笔录发表意见。
    [14:32:13]
  • [被告]:
    对笔录予以认可,证人所述属实。
    [14:32:33]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其他的事实需要补充的?
    [ 原告]:
    请求法院予以调查,贾维军为非农业户口,他不具有购买房屋的资格。
    [14:33:15]
  • [审判员]:
    被告贾维军的户口性质。
    [ 被告]:
    1974年1月1日农转非,现在户口在东店大街13号。
    [14:33:38]
  • [审判员]:
    被告贾维臣你的户口性质?
    [ 被告]:
    非农业户口。
    [14:33:59]
  • [审判员]:
    签订契约时,都有谁在场?
    [14:34:19]
  • [被告]:
    当时原告没有在场。
    [14:34:48]
  • [审判员]:
    被告贾维军陈述一下当时的在场人员。
    [14:35:15]
  • [被告]:
    当时有我、张秀兰、贾维臣、贾维臣的两个儿子及我的两个外甥刘景和、刘景成在场,签完协议后在原告家吃的饭。
    [14:35:4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36:07]
  • [原告]:
    1、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对二被告卖房的事不知情,不同意二被告的买卖行为,理由是协议上没有原告的签字。被告贾维军在庭审中陈述签字有7、8个,但是我们注意到法官在宣读调查笔录中,刘景和与贾维军的陈述相互矛盾,在此情况下不应认定原告对二被告的行为知情,因为另外一个被告人贾维臣只享有利益的一部分,现在没有证据证本案原告同意二被告卖房的行为,在陈述中所知,贾维臣不认可二被告发生买卖行为。2、虽然贾维臣为非农业户口,但涉案房屋为被告分家所得,所以基于被告贾维军为非农业户口,他购买房屋的主体不适格。
    [14:42:47]
  • [被告]:
    (贾维臣)我认为我可能是酒后在契约上签的字,到现在我对卖房之事一点印象都没有,因为不存在买卖契约,所以也没有跟原告张秀兰说此事。
    [14:43:43]
  • [被告]:
    (贾维军)被告贾维臣现在不认为他在协议上签字,但该协议上的笔迹签字已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事实可以证明该笔迹为被告贾维臣亲笔所写,被告贾维臣即使否认也不能改变事实。
    [14:46:00]
  • [审判员]:
    现在休庭。稍后继续开庭。
    [14:57:26]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双方当事人继续发表辩论意见。
    [15:34:00]
  • [原告]:
    我做为房屋的产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是无效的。
    [15:35:19]
  • [被告]:
    (贾维臣)原告对此事是不知情的。
    [15:35:56]
  • [被告]:
    (贾维军)原告对此事是知情的。
    [15:36: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15:39:5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40:12]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40:23]
  • [审判员]:
    最后陈述结束。经过开庭审理,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现在我代表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口头宣判,现判决如下: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贾维军将房屋款给付被告贾维时,原告张秀兰亦在家其应当知道诉争议房屋的买卖关系存在,只有未才契约上签字,从法律形式看,原告张秀兰对买卖关系的成立是一种默示,原告张秀兰以被告贾维臣与贾维军签订契约时其不知情违背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称被告贾维军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因当时国家法律并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从维护交易安全、社会诚信、维护物权稳定的因素考虑,认定被贾维臣与贾维军于1998年1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秀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秀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有什么意见,是否上诉?
      
    [15:47:35]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5:48:08]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5:48:2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5:49:21]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