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被告方

网络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10月12日9时,直播石景山法院审理“销售假冒品牌石膏 涉嫌商标侵权被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
    [09:00:55]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销售假冒品牌石膏 涉嫌商标侵权被诉”的知识产权案件。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09:02:14]
  • [主持人]:
    原告称其所有的龙牌商标是我国驰名商标,其生产的龙牌纸面石膏板也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经举报,原告发现被告销售假冒其产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龙牌石膏板。被告的该侵权行为于2010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予以查获,并作出京工商石处字(2010)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定被告销售的侵权“龙”牌石膏板为600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09:02:38]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石景山法院法官张鹏、宋旭东、刘岭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书记员金翼担任法庭记录。
    [09:04:12]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4:3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05:09]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 原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胡元栋,北京市晟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宇,男,29岁,北京市晟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小区。
    [ 被告]:
    侯某,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麻峪爱玛峪建材购物广场。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麻峪爱玛峪建材购物广场。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中科聚盟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市场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09:38:58]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双方]:
    无异议。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鹏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宋旭东、代理审判员刘岭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金翼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与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审判长]:
    双方都听清楚了吗?
    [ 双方]:
    听清楚了。
    [09:40:51]
  • [审判长]:
    双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双方]:
    不申请。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状。
    [ 原告]:
    原告为"龙牌及图"商标的合法注册专用人。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12565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石膏;水泥板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5月27日,此商标已被认定为我国驰名商标。而且,原告生产的龙牌纸面石膏板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经人举报发现,被告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35号一直销售假冒我公司产品、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准用权的龙牌石膏板。被告上述侵权行为于2010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予以查获、处罚、并作出"京工商石处字(2010)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中已认定被告销售的侵权"龙"牌石膏板为600张,侵权数额较大。被告作为销售建材的经营主体,我方怀疑其长期从事类似侵权行为,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综上,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商标信誉,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特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43:20]
  • [审判长]:
    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的5万元如何计算?
    [ 孙宇]:
    以商标法第56条为依据,根据被告通常的进货单价和销售价格的差价,以及我方合理支出,综合估算出这样的数额,具体数额请法院酌定。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09:46:47]
  • [侯某]:
    我们不是石膏板的生产者,而且也没有实际出售过石膏板就被工商局没收了,根本没有挣钱,实际我也是受害者,我自己也受了2万多元损失。4月14日工商局去查的,当时就没收走了,我们一张都没卖出去呢,我是从河北晋州一个叫郭峰的人那里进的货,我也不知道是假的。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你进货后是想出售吗?
    [09:48:27]
  • [侯某]:
    没有卖。
    [ 审判长]:
    还有无答辩意见?
    [ 侯某]:
    就是我们也受损失了,原告计算的5万元说是按差价算的,不知道按什么依据计算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2:17]
  • [审判长]:
    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 刘某]:
    原告主张的5万元计算方法说明不够详细。原告怀疑我们长期销售假的石膏板,可工商局实际没收了我们600张,没有依据说我们长期销售。
    [ 刘某]:
    两原告都认为是我们自己伪造的石膏板,可实际不是我们制造的,我们也是受害者。
    [09:53:38]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庭前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双方已经各自陈述了举证和质证意见,证据交换笔录将作为本案庭审记录的一部分归入卷宗,相同证据在本次庭审中不再进行举证、质证,除在证据交换时双方提交的证据外,两原告现有无新的证据补充提交?
    [09:54:05]
  • [审判长]: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有无新的证据补充提交?
    [ 孙宇]: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补充提交?
    [ 侯某]:
    没有。
    [09:56:33]
  • [审判长]:
    举证、质证到此,对于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待合议庭评议时再决定是否予以确认。现在法庭进行询问,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法庭调查询问,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听清楚了吗?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你们是个体工商户吗?
    [ 侯某]:
    以前有营业执照,去年注册的,今年没验照,就注销了。
    [ 审判长]:
    被注销的营业执照呢?
    [ 刘某]:
    6、7月份的时候工商局就收走了。
    [ 审判长]:
    当时登记的经营者是谁?
    [ 侯某]:
    是我。
    [09:57:30]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你方发现被告销售假冒你公司商标的产品是自何时起?
    [ 孙宇]:
    2010年4月10日。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对方销售产品的地址?
    [ 孙宇]:
    就是起诉书上写的地址。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你方如何知道对方销售的就是假冒产品?
    [ 孙宇]:
    我们所有的产品即每一张石膏板上都有一个编号,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上没有编号。我们生产的每块石膏板有防伪标识,用紫外线可以辨别。每架石膏板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合同号、定单号、下生产线时间。从外包装来看,被告销售的假冒产品与我公司的产品完全一样,普通消费者无法知晓。
    [10:06:59]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被告,你经营建材自2009年1月起?
    [ 侯某]:
    是,但只进过这一批就被查了。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你从河北晋州郭峰处进货的时候是否检验郭峰的资质了?
    [ 侯某]:
    我也不懂这些,是别人跟我介绍的说郭峰有石膏板,我就找他进货了。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何时进的这批货?
    [ 侯某]:
    4月7、8日左右进的货,刚进来没两天就被查了。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进货单价是多少?
    [ 侯某]:
    15元/张。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对工商处罚认定的事实中认定的你销售的货物是假冒的有无异议?
    [ 侯某]:
    没意见。
    [10:09:12]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这两个产品的知名度你们是否了解?
    [ 侯某]:
    不知道。
    [ 审判长]:
    原告,商标注册人是你公司吗?
    [ 孙宇]:
    是。
    [ 审判长]:
    商标是按一般商标而不是驰名商标?
    [ 孙宇]:
    是。
    [10:11:26]
  • [审判长]:
    被告,你经营建材产品当时注册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侯某]:
    是,注册后开始经营的。
    [ 审判长]:
    是原告起诉书所载的哲云建材经营部?
    [ 侯某]:
    是。
    [ 审判长]:
    注销的具体时间?
    [ 侯某]: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2010年6、7月份,执照被工商部门收回了。
    [ 审判长]:
    你的经营地点在哪?
    [ 侯某]:
    石景山双峪路35号
    [10:16:56]
  • [审判长]:
    经营期间关于进货和销售有无书面记帐凭证吗?
    [ 侯某]:
    没有。
    [ 审判长]:
    你是个体工商户,是否交税?
    [ 侯某]:
    税额是固定的。
    [ 审判长]:
    进货和销售各方面数据你们都没有任何记录?
    [ 侯某]:
    没记录过。
    [ 刘某]:
    也没雇外人,就我们两口子经营,就没记录过。
    [ 审判长]:
    工商局去调查的时间?
    [ 侯某]:
    就是2010年4月10日,当天查完了把产品就封了,就把这两种产品都没收了。
    [10:18:11]
  • [审判长]:
    各方对本案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 各方当事人]: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两原告分别发表辩论意见。
    [ 孙宇]:
    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观故意严重,其作为长期经营建材销售的主体,对建材市场的销售价格应有明确知晓,其以15元/张的单价购进石膏板,这是一个奇低的价格,一般来说我方产品出厂价是30元/张左右,零售价是32-35元/张左右。且被告没有书面票据证实进货和销售的数量和金额,也未能提供真实的进货渠道的证据。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7:11]
  • [侯某]:
    我不是故意的,进货的时候不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被查获的数额工商局都登记了。
    [ 刘某]:
    原告说我们有主观故意,认为经营时间长就应该对他们的产品有了解,我方认为这不是足够的依据,我们经营时间长,但也没销售过原告的产品,所以对原告产品的真假并不清楚,我们也是被郭峰骗了,现在也在找他,只是还没找到。原告说我们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经营额,我们的进货数量就是工商局查的那些。原告要求赔偿5万元,说是按我们经营期等各方面推算的,我们认为不合理。
    [10:29:37]
  • [侯某]:
    原告说的他们的出厂价格偏高了,龙牌的产品出厂价是27.5元/张。
    [ 审判长]:
    那你们从河北进的货的单价也远低于原告的产品单价,你们也应该以此作为依据判断出产品有可能是假货。
    [ 刘某]:
    我们当时跟郭峰要的货不分牌子,只跟他说我们要多厚的。
    [ 审判长]:
    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各方当事人]: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法庭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方案。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两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孙宇]:
    同意。
    [ 侯某]:
    同意。
    [10:31:11]
  • [审判长]:
    两原告有何调解方案?
    [ 孙宇]:
    最少赔偿4万元。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刘某]:
    我们不同意赔偿,一分钱都不出。
    [ 审判长]:
    鉴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庭审中暂不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庭后再主持为双方做调解工作。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 孙宇]: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 侯某]:
    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两原告诉讼请求。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决定下一步庭审活动的内容及时间、地点,并通知各方当事人。现在休庭,各方当事人阅对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32:5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知产庭陈曦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张晨,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
    [10:33:44]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