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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庭审直播一起非法买卖、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上诉一案,今天邀请了社区居民前来法庭旁听。[09:01:24]
- [书]:(宣布法庭纪律)[09:01:37]
- [审]:传原审被告人田伟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09:01:47]
- [审]:原审被告人,你的姓名?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什么民族?什么文化程度?案发前在什么单位工作?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逮捕?[09:01:56]
- [被]:田伟,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2003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0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3月9日因运输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09:02:06]
- [审]:原审被告人田伟,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09:02:15]
- [被]:没有[09:02:22]
- [审]: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逮捕?[ 被]:200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09:02:31]
- [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对被告人田伟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作出(2010)沪铁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伟,这份判决是否收到?是否提出上诉?[09:02:40]
- [被]:收到。提出上诉。[09:02:49]
- [审]: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田伟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上诉一案。[09:02:59]
- [审]: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毅、徐林宝,代理审判员彭多组成,由唐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晓铭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代理检察员李长根。上诉人田伟未委托辩护人。[09:03:15]
-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上诉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上诉人田伟是否申请回避?[09:03:25]
- [上]:不申请。[09:03:33]
-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二、可以自行辩护;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诉人田伟,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09:03:41]
- [上]:听清楚了。[09:03:50]
-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2010)沪铁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09:03:58]
- [审]: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田伟,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2003年9月23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0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3月9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抓获),同年4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决定延期审理。后该院以沪铁检刑变诉(2010)1号变更起诉书变更起诉罪名为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该院提请,同年8月18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王正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事实2009年8月下旬某日,被告人田伟通过杨新建(另案处理)的联系,在淮南市九龙岗十四中操场附近,以人民币2,000元从刘畅(另案处理)处购得二支黑色长枪并放于他人处。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3日将被告人田伟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银白色短枪一支、射钉弹一盒(100枚),另从刘畅处查获之前被告人田伟放于刘畅等人处的黑色短枪一支。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田伟委托其亲属将所购的二支黑色长枪上缴给公安机关。经鉴定,二支长枪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二支短枪均系运动发令枪改制的、可以使用民用制式小口径运动枪弹、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非法持有毒品事实2010年3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田伟持票进入铁路上海站候车室,因形迹可疑在主通道被民警带至值班室盘查,民警当场从其右脚袜子内查获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遂将田伟抓获。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5.64克,现已被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情况,另案处理的杨新建、刘畅、崔普礼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闫其寒、赵莹桧的证言,《枪弹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被告人所持的车票、涉案枪支和毒品的刑事摄影件、《尿液检查单》、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03)八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二支;在不具备配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田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伟能如实供述,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枪支、毒品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09:04:15]
- [审]:上诉人田伟,刚才法庭宣读的刑事判决书与你收到的是否一致?[09:04:22]
- [上]:是的[09:04:33]
- [审]:上诉人田伟,你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你的上诉理由。[09:04:41]
- [上]:买枪不是为了贩卖,应定非法持有。量刑过重。[09:05:06]
- [审]:检察员,对本案的事实部分是否需要向上诉人讯问。[09:05:16]
- [检]:对全案事实证据是否有异议?[09:05:32]
- [上]:没有异议。我在2009年9月3日向淮南市看守所管教民警检举刘伟贩毒一案。让我去做了辨认笔录。[09:07:30]
- [审]:为什么购买枪支?[09:07:49]
- [上]:为了防身,但未使用过。[09:08:12]
- [审]:一审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对一审定罪证据是否有证据?[09:09:25]
- [上]:没有。以前吸过毒[09:09:39]
- [审]:检察员是否有新的意见?[09:09:53]
- [检]:我们对上诉人的检举进行了工作,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说明。证明其检举的案件已由铁路公安移交其他公安机关侦办,至今无进展。安徽淮南公安机关出具证明,非通过田伟的检举而抓获刘伟。[09:13:31]
- [审]:上诉人是否有书面意见?[09:13:38]
- [上]:我确实检举。[09:14:12]
- [审]: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09:14:21]
- [上]:没有。[09:14:25]
-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检察员宣读出庭意见书。[09:14:46]
- [检]: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本院指派,代表本院,出席法庭,依法执行职务。现对本案证据、案件情况和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采纳。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8月下旬某日,被告人田伟通过杨新建(另案处理)的联系,在淮南市九龙岗十四中操场附近,以人民币2000元从刘畅(另案处理)处购得二支黑色长枪,之后将枪放于他人处。经侦查,大通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3日在九龙岗镇南门口附近将被告人田伟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银白色短枪一支、射钉弹一盒(100枚),另从刘畅处查获之前被告人田伟给其的黑色短枪一支。在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田伟委托其亲属将所购的二支黑色长枪上缴给公安机关。经鉴定,二支长枪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二支短枪均系运动发令枪改制的、可发射民用制式枪弹的枪支。经审查,另案处理的杨新建、刘畅、崔普礼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了2009年8月下旬,原审被告人田伟通过杨新建以2000元的价格从刘畅处购买了黑色长枪二支的事实。刘畅的证言同时证明案发前田伟将其持有的一支黑色短枪给刘畅等人的事实;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经情况说明及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抓获原审被告人田伟并缴获有关枪支等及之后田伟通过闫某某将购买的两支枪支上缴公安机关的事实。《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上述涉案枪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枪弹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涉案的二支长枪属于一火力为动力的改制枪,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二支短枪均系运动发令枪改制的、可以使用民用小口径运动枪弹、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3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田伟持当日K8366次上海至苏州的火车票进入铁路上海站候车室,因形迹可疑在主通道被民警带至值班室盘查,民警当场从其右脚袜子内查获一包透明塑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遂将其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5.64克,现已经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依法收缴。经审查,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证人赵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审被告人田伟被抓获及其携带的毒品被查获的经过情况;被扣押的原审被告人田伟所持案发当日K8366次火车票,证明其乘坐该次列车,其所携带毒品的刑事摄影件,反映了毒品的外观特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处缴获的毒品及车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明了毒品的成分和数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田伟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本检察员在提审原审被告人田伟时,其对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其证据亦均没有异议。经审查认为,判决书认定原审被告人田伟所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归结起来是1、对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增加了“非法买卖枪支罪”不服,同时认为自己买来的枪没有卖过,仅是非法持有枪支; 2、起诉书和变更起诉书均建议量刑四年到七年,判决没有肯定自己的认罪态度,加重了处罚。[09:15:30]
- [检]: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田伟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1、关于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增加了“非法买卖枪支罪”的问题。经审查认为,原公诉机关第一份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田伟“2009年8月下旬某日,被告人田伟通过杨新建(另案处理)的联系,在淮南市九龙岗十四中操场附近,以人民币2000元从刘畅(另案处理)处购得二支黑色长枪,之后将枪放于他人处。”的事实,其中就包含有被告人田伟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第一份起诉书遗漏了对“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认定。所以,在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变更起诉书增加了“非法买卖枪支罪”是弥补了前份起诉书的遗漏罪名,判决书对此予以认定是正确的。2、关于“买来的枪没有卖过,仅是非法持有枪支”的问题。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行为是一种“对应性”的行为,一方实施了其中一行为即构成此罪。3、关于判决没有肯定自己的认罪态度,加重了处罚的问题。检察员在审查本案时注意到,判决书认定了原审被告人田伟的认罪态度,并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了表述:“鉴于被告人田伟能如实供述,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田伟犯三罪,且是累犯。根据公诉机关在法庭上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分别判处对其所犯罪行分别判处四年、三年、三年有期徒刑,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该决定执行的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并已体现了本案酌情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等情节,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其加重处罚。所以上诉人对法院正确的判决应予以接受。三、上诉人田伟所称其有检举“刘伟”和“亮亮”贩毒的情节不予认定和不能认定在10月9日的提审中,上诉人提出自己曾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没有得到认定。一是,去年9月3日,其因枪案被抓后,检举了八公山的刘伟贩毒,八公山禁毒大队让其去辨认过刘伟的照片,还做了笔录。叫其去辨认的民警叫朱忠富。此事在淮南市看守所和上海铁路看守所都跟管教讲过。二是,今年3月在上海因毒品案被抓后,还讲了在上海跟“亮亮”买毒品的事和“亮亮”的手机号码。对田伟所述该两件事,经调查,上海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工作情况:“我处经过侦查当地公安局刑警大队和派出所都无反映到田伟揭发他人贩卖毒品案。关于其揭发亮亮贩卖毒品案,我处已转至上海市公安局深挖办,至今无结果。”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称:“2009年9月3日,我对民警将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嫌疑人田伟抓获后,在我对民警对其审查及监视居住期间,该田未向我队检举有关八公山区的刘伟贩毒的线索。2010年10月14日,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协助核实传真后,经与八公山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联系,该队民警称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刘伟后曾让田伟辨认过刘的照片,但并非是通过田伟抓获刘伟”根据上述工作情况,公安机关已否定了田伟所称检举刘伟贩毒之事,对其所称检举“亮亮”之事现暂无查证结果,故对上诉人田伟所称检举八公山刘伟贩毒犯罪事实情节不予认定;有关上海“亮亮”的贩毒之事实现不能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全面审查了本案,审查后认为:本案一审过程中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9:15:36]
- [审]:上诉人田伟,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09:22:23]
- [上]:没有要辩护的。[09:27:13]
- [审]: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田伟,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09:27:36]
- [上]:请求从轻处理。[09:27:50]
- [审]:法庭已充分听取了上诉人、检察员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形式提供给法庭。[09:27:59]
- [审]:现在休庭十五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进行宣判。退庭后,上诉人田伟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上诉人听清楚没有?[09:28:27]
- [上]:清楚。[09:28:33]
- [审]:将上诉人田伟还押。休庭。(击法槌)[09:28:46]
- [主持人]:现在休庭十五分钟,请大家耐心等待。[09:29:10]
- [主持人]:现在继续开庭。[09:41:47]
- [审]:传上诉人田伟到庭。(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09:42:05]
- [审]: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已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检察员的评判意见及上诉人的最后陈述,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上诉人田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二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其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25.64克仍非法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田伟所犯三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田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上诉人田伟归案后能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田伟认为原判定性错误,量刑过重的理由。[09:42:33]
- [审]:本院认为,非法买卖枪支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是购买枪支还是出售枪支,只要当事人有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上诉人田伟以2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二支黑色长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原判定罪正确。上诉人田伟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处罚的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故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的出庭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09:44:22]
- [书]:全体起立。[09:44:53]
- [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击法槌)[09:45:01]
- [书]:请坐。[09:45:08]
- [审]:上诉人田伟,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本裁定的书面文本将在五日内送达。[09:45:16]
- [审]:宣判完毕。将上诉人田伟还押。闭庭。(击法槌)[09:45:24]
- [主持人]:庭审到此结束。接下来,我们邀请本案的主审法官就本案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解析。在该案中,被告人田伟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被数罪并罚,首先请主审法官就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两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作一下说明。[09:46:21]
- [主审法官]:本案中,被告人田伟非法购买的两支长枪和非法持有的两支短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具有一定杀伤力的枪支,违反了我国枪支管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依照上述法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分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09:46:40]
- [主持人]:关于毒品犯罪的事实,为何不以运输毒品罪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09:46:51]
- [主审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09:47:03]
- [主审法审]:本案中,被告人田伟携带25.64克甲基苯丙胺进入上海火车站候车室,被抓获后,经尿液检测对毒品呈阳性反应,证明其是一名毒品吸食者。田伟携带的毒品虽然数量较大,但根据其经济能力判断,所持毒品数量未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因此不以运输毒品罪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主审法官]:而《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田伟携带甲基苯丙胺25.64克已经符合数量较大的范围,因此依据上述《通知》以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09:47:16]
- [主持人]:被告人以最终决定执行的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主审法官就数罪并罚问题作一下说明。[09:47:23]
- [主审法官]: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09:47:33]
- [主审法官]:本案三罪并罚的刑期范围应当在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因被告人田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审法院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的量刑是适当的。[09:47:44]
- [主持人]:谢谢主审法官。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全部结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09:47:51]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