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第二审判区

庭审现场

双方当事人

合议庭成员

审判人员

被告、第三人

原告

旁听的人大代表
10月26日9:30,直播一中院审理“债转股惹纠纷 华夏银行成被告”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首先向大家致歉。由于网络出现技术故障,原定于今天上午的直播现在呈现给大家。
    [13:01:4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 报告审判长:原告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第三人北京东方跃龙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3:08:58]
  • [审判长]:
    到庭当事人自报姓名、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律师只报工作单位及代理权限。
    [13:09:13]
  • [原告]:
    原告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委托代理人朱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女。
    [ 被告]:
    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负责人武建,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13:09:23]
  • [第一第三人]:
    北京东方跃龙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戚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渠某,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二第三人]:
    东方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渠某,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第三人]:
    第三人海南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13:09:36]
  • 审判长: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第三人北京东方跃龙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代理人有变化吗?
    [13:09:52]
  • [原被告]:
    没有。
    [ 第三人]:
    没有。
    [13:10:27]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路担任审判长,和法官姚明、法官刘海云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由张岩担任。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委托代理人;二、进行辩论;三、提供新的证人、证物;四、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上诉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上诉请求;五、自行和解;六、请求调解;七、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八、提起上诉;九、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十、有权请求回避,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13:11:30]
  • [审判长]:
    原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申请回避吗?
    [ 原告]:
    不申请。
    [13:11:58]
  • [审判长]:
    被告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申请回避吗?
    [ 被告]:
    不申请。
    [13:12:15]
  • [审判长]:
    第三人听清了吗?
    [ 第三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申请回避吗?
    [ 第三人]:
    不申请。
    [13:12:23]
  • [审判长]:
    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原、被告、第三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第三人]:
    听清了。
    [13:12:5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13:12:59]
  • [原告]:
    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收回对第三人跃龙集团的贷款本息。 2、请求判令第三人跃龙集团直接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截至前述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3、请求判令原告对第三人跃龙房地产持有的金脉公司60%的股权和天亚物业7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跃龙房地产所有,不足部分由跃龙集团清偿。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跃龙集团承担。
    [13:13:18]
  • [原告]:
    事实与理由,2004年2月2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跃龙集团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华营银信【2004-02】委贷字001号)。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向第三人跃龙集团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整,用于北京福克兰门窗幕墙工程,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04年2月2日至2005年2月2日,利率为6.903%。如第三人跃龙集团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根据该《委托贷款合同》规定,被告应协助原告收回贷款本息。前述《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委托被告按时发放贷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三人跃龙集团并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13:13:46]
  • [原告]:
    2004年4月20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跃龙集团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向第三人跃龙集团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整,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04年4月20日至2005年4月20日,利率为6.903%。如第三人跃龙集团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根据该《委托贷款合同》规定,被告应协助原告收回贷款本息。前述《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委托被告按时发放贷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三人跃龙集团并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13:14:21]
  • [原告]:
    2004年12月23日,原告与第三人跃龙集团和跃龙房地产、海南融创、案外人北京金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脉公司”)、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亚物业公司”)签署《还款协议书》,跃龙房地产将其持有的金脉公司60%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为跃龙集团对原告5000万元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为保证债权的安全,各方同意采用股权过户的方式进行质押登记,原告指定第三人海南融创登记为金脉公司的股东。
    [13:14:39]
  • [原告]:
    2005年4月24日,原告与第三人跃龙集团和跃龙房地产、海南融创、案外人金脉公司、天亚物业公司签署《还款与资产保全协议书》,跃龙房地产以其持有的天亚物业公司75%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为跃龙集团对原告5000万元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为保证债权的安全,各方同意采用股权过户的方式进行质押登记,原告指定第三人海南融创登记为天亚物业公司的股东。
    [13:14:58]
  • [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精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要求本案被告协助原告收回前述贷款本息,并请求判令本案第三人跃龙集团直接向原告履行相关支付义务;并请依据各方签署的《还款协议书》和《还款与资产保全协议书》,判令原告对第三人跃龙房地产持有的金脉公司60%和天亚物业公司7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13:15:21]
  • [审判员]:
    被告宣读答辩状。
    [13:15:55]
  • [被告]:
    答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方认为被告的诉讼请求 不能成立。第一,请求没有依据,依据合同第13条被答辩人有权委托第三人扣除相关款项,答辩人的义务仅限于被答辩人的委托,被答辩人并没有委托答辩人相关事项,第三人已经偿还部分款项。第二,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两份委托贷款合同,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被答辩人提交的和第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是被答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第三,答辩人不是新的协议的当事人。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新的委托关系,已经取代了答辩人与其签订的委托关系,答辩人并没有参与新的法律关系。原告起诉书中包括第三人直接向原告偿还款项,答辩人已经结束了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13:16:10]
  • [审判长]:
    第三人可以进行陈述或者进行答辩。
    [ 第一第三人]:
    我方就实体问题答辩如下。第一第三人答辩如下,我方以文字答辩为准。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4年4月2日我答辩人和华夏支行签订两份贷款合同期限,委托人为被答辩人受托人华夏支行,借款人是答辩人,没有借款人和担保人,双方共同签订还款协议书,还款协议书取代两份贷款合同,依据还款协议的规定,各方当事人享有权益和义务。超出部分退给东方跃龙公司,在2005年7月1日被答辩人委托项下的全部的权利实现,形成了新的合同的章程,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3:16:31]
  • [审判长]:
    对于第一、二第三人的程序请求,经过本案实体审理后在进行决定。第二第三人进行答辩。
    [13:17:09]
  • [第二第三人]:
    第一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答辩人返还60%的股权。被答辩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于2004年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已经确定借款人贷款人,但实际上并没有约定担保人和保证人,但是天亚物业公司并没有出具担保书,故两份借款合同并没有担保人。2004年12月23日当事人共同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定了债权和贷款利率,协议的第一条第3项,协议的第二条第1项约定还款承诺的实现,同意将股权过户到名下。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债权而非5000万元的债权,还款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没有华夏支行的参与。
    [13:17:24]
  • [第二第三人]:
    经我公司与原告以及其它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了协议书,我公司是代为履行人,受托人是融创公司。与2005年7月1日由我公司与融创公司共同签订转让协议,将450万美元和项目补偿款1.99亿元人民币,经由双方签订权益转让的形式是债权转股权的形式,原告实现了债权的保值增值故应当免除债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3:17:35]
  • [审判长]:
    第二第三人明确答辩请求。
    [ 第二第三人]:
    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由原告返回60%的股权,由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3:17:44]
  • [审判长]:
    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是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么?
    [ 第二第三人]:
    金飞中心持有60%在金脉公司的股权。
    [ 审判长]:
    第二第三人明确在本案的身份以及地位?
    [13:18:11]
  • [第二第三人]:
    第一,在两份委托贷款协议中我方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担保人。第二在还款协议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华夏长安支行,请见两份贷款协议中18条规定。第三人是东方跃龙集团公司,是两份委托贷款协议的第三人,我方在还款协议书和还款资产保障两份协议的当事人之一,是第三人,请审判员考虑和同意依据合同法35条是代债务人代为履行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担保人。
    [13:18:25]
  • [审判长]:
    对于第二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二第三人当庭明确是否同意缴纳案件受理费?
    [ 第二第三人]:
    我方是在履行抗辩权,而不是提出诉讼请求。我方不缴纳诉讼费。
    [13:20:33]
  • [审判长]:
    第三第三人进行陈述。
    [ 第三第三人]:
    我方全面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3:20:4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证据出示和质证,按照证据形成时间进行提交。
    [ 原告]:
    按照我方证据目录进行陈述,第一组证据: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001号。主要内容约定贷款期限、借款金额、进款金额、利息、付息日。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对证据1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我方强调证据的法律关系被后面的取代。
    [13:20:52]
  • [第二、三第三人]:
    一并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关联性说明如下,委托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是一年期,委托人是原告受托人华夏支行,债务人借款人是药物集团公司,这份合同的第18条有明确规定,这份委托贷款合同可称之为有第三人的借款合同。在原告和华夏支行之间存在委托的法律关系。这份委托贷款合同明确担保人为天亚物业公司,天亚物业公司是否签字盖章,担保合同是否成立应由天亚业务公司陈述。
    [13:21:10]
  • [审判长]:
    贷款合同关于天亚公司意见再进行陈述。
    [13:21:30]
  • [第二、三第三人]:
    担保人为天亚物业公司,担保方式为抵押,但在最后一页并没有天亚公司的签字或盖章。
    [ 审判长]:
    关于这条约定在合同第几页?
    [ 第二、三第三人]:
    第3页。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补充?
    [ 原告]:
    在委托贷款之时,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本案第一、二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人是相同的,当时借款时应当由借款实际使用人提供抵押担保,但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没有提供担保,所以天亚物业没有盖章。
    [13:24:49]
  • [第三第三人]:
    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 原告]:
    证据2委托贷款合同,证明原告和跃龙集团的贷款关系。
    [ 被告]:
    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证明目的同证据1。
    [13:25:05]
  • [第二、三第三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关联性说明如下,合同没有设定担保人,其余质证意见同证据1。
    [ 原告]:
    证据3还款协议书,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制定海南融创持有60%股权是为了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采用无偿过户的形式实现债权。证明这个合同没有取代前面的还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继续有效。
    [13:25:22]
  • [第二、三第人]:
    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关联性如下:1、在还款协议书中债权人委托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药用集团公司,受托人是融创公司,第三人其中东方跃龙公司是履行债务的承担人。2、还款协议书签订时审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没有到履行期。3、协议的1、2、3项明确60%股权无偿过户,对资产进行保全。
    [13:27:19]
  • [第三第三人]: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本协议签订于2004年2月3日,本协议第一条对三份贷款合同予以认可,并未进行解除。所以委托贷款合同依据本协议已经确认,并未予以解除。
    [13:28:24]
  • [原告]:
    证据4跃龙地产承诺书
    [ 被告]:
    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我方认为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3:28:44]
  • [第二、三第三人]:
    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
    [ 第三第三人]: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13:29:04]
  • [原告]:
    证据5,京脉公司部分工商登记档案,调取时间今年6月份,证明为了履行还款协议书,将60%股权质押给金飞中心。
    [ 审判长]:
    原告陈述变更情况。
    [ 原告]:
    包括变更股东,增加海南融创,持股比例60%。章程修整表、第二次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
    [13:29:21]
  • [被告]:
    我方对工商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我方认为证据内容证明达成了新的协议。
    [ 第二、三第三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些档案不是发生在融创公司出具承诺书之后。它是一个股权股东的变更,而不是权力的质押,是对资产的保全和占有,而不是抵押和担保。
    [ 第三第三人]:
    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
    [13:29:57]
  • [原告]:
    证据6,跃龙公司出具的情况汇报,证明目的:证明物业的主要房产在2005年经营情况恶劣,证明天亚公司的股权已经减损。证明股权当时已经没有存在价值。
    [ 被告]:
    我方认为证据6是单方出具,对形式上真实性认可,内容真实性我方无法判断,同时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 第二、三第三人]:
    我方要求核对原件。
    [ 被告]:
    出示原件。
    [13:30:13]
  • [第二、三第三人]:
    (核对原件),对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它反映了中心当时的实际情况,但不同意证明目的。
    [13:30:28]
  • [原告]:
    证据7:还款与资产保全协议书。形成时间2005年4月。证明目的:1、证明天亚物业股权价值减损。2、是补充协议的性质。3、股权是至于质押的性质。4、根据75%股权的质押,各方同意以无偿方式进行登记。5、证明金飞公司同意将5000万元的期限延长。质权实现的时间是2005年7月30日之后。
    [13:30:58]
  • [审判长]:
    证明目的和诉讼请求是否有关联性?
    [ 原告]:
    还款与资产保证协议书是之前委托贷款合同的补充,而不是取代。75%的股权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对质押的意思表示明确,对质押的担保期限有明确的约定。答辩人在答辩意见中提到处置75%的时间和协议的约定是不完全符合的。答辩人提出天亚物业的实际股东是融创,而实际没有经过股权变更的情况下,天亚就已经把股东让与融创公司。
    [13:33:16]
  • [被告]:
    对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明各方形成新的法律关系。
    [ 第二、三第三人]:
    对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1、协议书是在两份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均已到期,华夏支行没有履行18条义务下签订的。2、协议书是有名合同,还款是三份委托贷款合同项下1.5亿。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进行保全。3、是对还款协议书的认可与变更,是对三份委托贷款合同的变更。4、是对资产进行保全的约定。
    [ 第三第三人]:
    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同意原告的意见。后续的工商登记都是根据本协议履行。
    [13:33:28]
  • [原告]:
    证据8天亚物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提取时间今年6月份。
    [ 被告]:
    对证据8真实性没有异议。
    [ 第二、三第三人]:
    对证据8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13:34:42]
  • [第三第三人]:
    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是一种质权。
    [13:34:45]
  • [原告]:
    证据9:转让协议。形成时间:2005年7月1日。证明目的:75%的股权转让是无偿的。
    [13:34:59]
  • [被告]:
    对证据9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是各方按照新的法律关系履行的,当时对于股权质押的方式采取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形式。
    [ 第二、三第三人]: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
    [ 第三第三人]:
    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同意原告意见。
    [13:36:03]
  • [原告]:
    证据10:权益回转协议书。
    [ 被告]:
    证据10真实性没有异议,通过这个可以和原告有一个重组协议。
    [ 第二、三第三人]:
    对证据10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
    [13:36:54]
  • [第三第三人]:
    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同意原告意见。
    [13:37:06]
  • [审判长]: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质证的证据较多,本庭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等候本庭的通知。
    [13:37:2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高级法院法宣处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3:39:15]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3: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