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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黄硕。[09:14:24]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三)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四)对违反法庭纪律且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09:23:55]
- [审判员]: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略)。[09:25:44]
- [审判员]: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谢亚荣与被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叶永尧独任审判,书记员陆阳担任法庭记录。[09:29:02]
- [审判员]: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5、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6、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接受合法的传唤,按时出庭应诉4、如实陈述事实[09:29:4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09:29:58]
-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09:30:57]
-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09:31:25]
-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31:31]
- [审判员]:现在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09:31:43]
-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31:54]
- [审判员]:原告就各项诉讼明细说明。[09:32:04]
- [原告]:原告在被告处购物,当原告推车经过被告货架时,菜刀掉下来砍到了原告手腕上面,原告家属马上把原告送到医院,原告左手腕受伤,原告是一名公司员工,原告因手部受伤,造成了很大伤害,被告是一名超市,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09:32:43]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09:32:57]
- [被告]:二被告一起答辩。对于原告诉请我们不同意。原告诉状中所诉称的事实是事发时不符合的。09年8月31日下午3点半,原告到我公司朝阳路店,购物,在购物过程中,报告手臂受伤,被告马上安排人员带原告到民航医院治疗,后经过医院建议到积水潭医院治疗,并报销了医疗费。事发后原告诉称受伤是因为货架上面的刀具掉下来所伤。但事发时候货架上面的刀具有完好的包装没有裸露的刀具。货架的挂刀处,是不会掉下来的。原告称受伤是因为我公司刀具掉落时事实不符合。事发一年后主张因刀具受伤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朝阳店没有法律资格,没有注册资本不独立核算。[09:33:38]
- [审判员]:被告方主张原告受伤不是刀具所致,你方认为原告受伤地点?[09:35:15]
- [被告]:货架刀具旁。原告受伤的地面上面没有刀具。[09:35:30]
- [审判员]:朝阳路店是否有录像?[ 被告]:有录像。[ 审判员]:现在能否提供录像?[ 被告]:根据公安局规定,录像只是保存30天,30天后自动删除。[09:36:06]
- [审判员]:原告陈述当时受伤情况?[ 原告]:当时我推车路过,货区的时候,刀座放在顶上面最上面,是临时货架不是正规的。[ 审判员]:到底是什么东西把原告手砸伤?[ 原告]:就是刀具。[ 审判员]:什么样的刀具?[ 原告]:菜刀。木质的刀座。好多刀掉下来,木质的刀砸伤我。[ 审判员]:刀具有无包装?[ 原告]:没有包装。[09:36:46]
- [审判员]:你当时是去买刀?[ 原告]:刀在我上面,我去看刀,准备买,旁边还有顾客。[ 审判员]:当时被告怎样处理?[ 原告]:被告员工带我去上云南白药。我手一松血就出来,就带我去民航医院,后治疗不了又去积水潭医院。[ 审判员]:被告刀具如何放置?[ 被告]:刀是放在木桶上面有包装是有铁链扣住的。[ 审判员]:双方对本案发生的事实有误补充?[ 原]:被告说的都不对。事发时候刀具就是在上面无包装无铁链。事发后我再去超市的刀具摆放就和事发不一样了。事发时候就是放在上面无包装和铁链。[09:38:15]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 原告]:积水潭医院急诊病历。证明原告收到刀伤,诊断和治疗过程。交通费证明为了治疗手上面的刀伤所发生的交通费用,都是出租车票数额是400元。营养费收据证明原告手部收到伤害为了更好愈合花费的费用1000元。[09:38:44]
- [审判员]:证据原件给被告核对,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证据2,交通费票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与就医时间吻合。09年事发后原告已经向我单位报销了821.65元。证据3, 09年9月3日没有收款单位盖章,真实性不认可。9月16日,10月13日真实性认可,认为原告营养费应该有医疗机构的证明,也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质证完毕。[09:39:54]
- [审判员]:被告证据?[ 被告]:跟庭前证据一样,今天无证据提交。我方支付的费用明细是医疗费5772.29元,交通费1439元,共计7211.29元。[09:41:06]
- [审判员]:原告庭前证据交换的时候提交积水潭复印件,称原件在被告处是否核实,钱是谁支付的?[ 原告]:医疗费都是被告支付的。[ 审判员]:证据交换的时候,对于被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收条,原告现在质证。[ 原告]:医疗费票据认可。交通费票不认可。收条我认可。[09:41:50]
- [审判员]:双方还有什么证据要补充的?[ 原告]:无。[ 被]: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质证意见补充下,交通费票据是327元,和原告主张的费用400元不一样。[ 原]:交通费是个约数。营养费也是个约数1000多元,我们按1000元要的。[09:42:58]
- [审判员]: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责任大小进行辩论意见。[ 原告]: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应该承担责任。09年原告在被告超市购物,被被告处的菜刀掉下来砍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律关系,被告是超市应该承担原告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责任,导致原告受伤应该承担责任。被告承认是在被告处受伤,但否认是被刀伤所致。应该有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在被告处。举证责任应该在被告,由被告举证其无责任。[09:43:19]
- [审判员]: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什么责任?[ 原告]:连带责任。[09:44:06]
- [审判员]:被告辩论意见?[ 被告]:首先原告在我店受伤原因和我公司无关。事发过程我公司无任何故意和过失。根据我方提交的照片证据显示刀具掉落,割伤原告手腕是客观不存在的。所以原告损失我方不同意承担。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与就医时间不吻合。营养费和误工费无医院的证明。对于误工费只是提交了中印恒通公司的证明和万泉寺的证明,该两份证明无证明效力,其主张无法律依据。[09:44:39]
- [审判员]:是否有补充?[ 原告]:被告提交的刀具照片不是案发现场照片和本案无关。根据证据法律规定,被告掌握本案全部监控录像而不提供。申请法院让被告提供监控录像。误工费和护理费,我们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合法的,如果被告认可有瑕疵,应该提供证据证明。[09:45:05]
- [审判员]:庭前原告提交伤残鉴定申请现在是否申请?[ 原告]:现在不申请了。[ 审判员]:双方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原告]:本案是过错原则。应该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 。[ 审判员]:被告辩论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无。[09:46:1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能否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审判员]: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主持调解。现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诉讼期间不能发生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受到法律制裁。休庭,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09:46:50]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直播网的技术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09:51:49]
- [声明]:本次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法律效力。[09: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