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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任姝姣。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13:41:33]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13:41:48]
- [主持人]:第一被告王修岚系牡丹江市某单位职工。2000年11月,经该单位研究决定,为职工调换住房,将第一被告原来居住的平房调至楼房,原来的住房收回并调给原告孙贺及案外人王国瑞(已去世)两家。原告在此处居住9年,一直没有过户。2009年原告与案外人王国瑞的继承人徐承琴、王洪刚、王洪玉(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取得了另一半产权,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但被告不予配合。后第一被告王修岚将该处房屋卖给自己的儿子第二被告王得阳,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3:47:39]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孙淑红,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庭庭长,二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审判经验丰富,擅长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审判员黄金迪,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法学硕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庭审判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
审判员时维,男, 1982年3月14日出生。黑龙江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庭审判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13:53:15]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3:53:36]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法庭秩序。
1、不得喧哗哄闹;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3、旁听人员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不 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进入审判区;
4、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本庭开庭期间,应关闭通讯设备,不得吸烟,要保持法庭的清洁;
5、法庭开庭期间,一切活动统一由审判员指挥,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主审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秩序的人,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全体人员要起立,保持肃静。[14:00:1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14:00:26]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长开庭。[14:03:34]
- [审判长]:全体请坐。现在核对出庭当事人身份,请向法庭说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并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首先核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14:03:51]
- [原告]:孙贺,男,1963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6306010057,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林管局楼1栋1单元103室。(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14:04:28] - [审判长]:宣读代理权限。[14:05: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14:06:23]
- [审判长]:现在核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14:06:53]
- [被告1]:王修岚,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6209100536,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业勘察设计院职工,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明华园小区2栋10单元701室(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镜泊律师事务所律师。[14:07:36] - [审判长]:宣读代理权限。[14:07:49]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14:08:36]
- [被告2]:王得阳,男,1988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8802090534,汉族,学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明华园小区2栋10单元701室。(未出庭)[14:08:59]
- [被告2委托代理人]:贾明霞,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5198512165522,汉族,黑龙江镜泊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村2组。[14:09:29]
- [审判长]:宣读代理权限。[14:10:57]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14:11:15]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徐承琴,女,1950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5006135528,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林管局楼29栋7单元520室。(系王国瑞妻子,未出庭)
第三人:王洪刚,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7504200913,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林管局楼29栋7单元520室。(系王国瑞长子,未出庭)
第三人:王洪玉,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780124092X,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办事处建卫委8组。(系王国瑞长女,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苗森峰,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6104190539,汉族,个体,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山办事处祥伦委47组。[14:13:22] - [审判长]:宣读代理权限。[14:13:36]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14:13:57]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14:14: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15:41]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没有。[14:16:08]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没有。[14:16:23]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14:16:40]
- [审判长]: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4:16:54]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孙贺与被告王修岚、王得阳、第三人徐承琴、王洪刚、王洪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14:17:04]
-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孙淑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金迪、时维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娜担任记录。[14:17:15]
- [审判长]:现在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对本案事实陈述、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对本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诉、反驳的权利。
各方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4:19:47]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14:19: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14:20:11]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14:20:26]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14:20:33]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14:20:4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权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4:20: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14:21:20]
- [被告1委托代理人]:不申请。[14:21:40]
- [被告2委托代理人]:不申请。[14:21:47]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不申请。[14:21:59]
- [审判长]: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在开庭前三日接到开庭传票?[14:22: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14:22:31]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是。[14:22:46]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是。[14:22:52]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是。[14:23:03]
- [审判长]:各方是否有到庭的证人,并申请法庭传唤?[14:23: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23:35]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没有。[14:23:48]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没有。[14:23:57]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14:24:0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主张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14:24: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系牡丹江林业勘察设计院职工,2000年11月,经林业勘察设计院研究决定,为职工调换住房,将被告原来居住的平房调至林业8号楼,将被告原来居住的平房收回,由原告补足差价后出售给原告和王国瑞两家。被告同意,搬迁住进了林业8号楼,并将在住的平房腾出交付给原告和王国瑞两家,并将该平房的房照、电费购置卡、有线电视缴费卡等一切相关票据都交付给原告和王国瑞两家,原告在此居住达9年之久。当时由于一户房屋由两家居住,过户问题没有办法解决。2009年7月,原告将王国瑞的另一半产权购买(王国瑞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房屋过户手续,但是被告却予以拒绝,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后被告王修岚非法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被告王得阳。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无效行为。故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保护原告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履行义务,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4:25:43]
-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和补充?[14:25: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26:12]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第三人答辩或宣读答辩状。[14:26:27]
- [被告1委托代理人]:一、对于王修岚与王得阳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原告说王修岚与王得阳买卖行为无效,其说法错误,没有依据,同时本案被告王修岚因不具备主体资格,本案与王修岚没有关系,对于王修岚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王得阳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定的有关规定,为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26:52]
- [被告2委托代理人]: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自1993年7月15日,被告王修岚与牡丹江市林业勘察技术院办理了本案争议房屋的买卖合同,王修岚以1908.36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处房屋,产籍号为:15-4-1612。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产权所有权也就是房屋产权证明是具有排他性的,该权利不能因牡丹江林业勘察院宏观调控予以变更。因此,原告所依据的单位调换房屋的条件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也就是无效的。而被告王修岚在具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与被告王得阳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一行为经过产权单位的评估、审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无权撤销权力机关颁发的产权证明及确立的买卖关系。[14:27:07]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进行陈述。[14:27:26]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林业设计院分给王国瑞分得的房屋,由于当时补差面积,把王修岚的房子一户分两家,给王修岚调了一个更大的房子,王修岚的房子给孙贺的父亲和王国瑞了,当时是因为一户分两家,没有变更房屋权名称,后来该房动迁了,经过两家协商,王国瑞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将王国瑞的房屋卖给孙贺了,孙贺支付22,450元。[14:27:4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陈述?[14:28: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28:27]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没有。[14:29:38]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没有。[14:29:45]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14:30:04]
- [审判长]:根据原、被告的起诉理由及答辩内容,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调查重点为:一、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及调查重点是否有异议和补充?[14:30: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和补充。[14:30:44]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和补充。[14:31:08]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和补充。[14:31:29]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责任向法庭举证,书证要当庭宣读,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要当庭宣读。开庭前已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书证、物证宣读出示完毕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举证期限内,如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首先由原告就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当庭举证。[14:31: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牡林勘设字(1998)第13号文件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牡丹江市林业勘察设计院主导调换住房,按照文件要求,如果进入调串名单,在取得比原来居住面积大、条件好的住房情况下,必须将旧房交回,由林业勘察设计院按当时售价再出售给本次进入调整名单的人员。[14:32:08]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32:24]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文件是1998年下发,1993年7月15日被告依法取得了公转私的产权,也就是说作为王修岚依法取得了公转私的房屋,同时证明了该份文件与王修岚没有任何关系。为此,1998年是对已经完全交付的房屋下发的文件,显然不得对抗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另外,关于该份文件只是谈到设计院调串房屋,但没有说王修岚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要进行调换,文件只是调换居住权,没有调换产权。王修岚已经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文件约定与王修岚无关。[14:32:41]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1、该文件是1998年6月2日下发,被告王修岚已于1993年获得个人所有产权证明,作为单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其有权强制要求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予以变更。同时,原告提供的该份文件中没有体现被告王修岚获得了条件好、面积大的房屋。[14:32:57]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4:33:12]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33:27]
- [审判长]:此份证据的形式要件本庭予以确认,证明问题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原告继续举证。[14:33: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牡林勘设字(2000)第15号文件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被告均进入调串住房名单,按照前述文件要求,被告取得面积大的楼房,必须将旧房交回,由原告与王国瑞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14:34:02]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34:15]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1、根据该份文件只是作为林业勘察院单位内部的行为,作为被告王修岚已实际取得了公转私的房子。如果说,双方的调换有误的话,作为原告是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来取消王修岚的房证,作为该份文件仍然不能对抗产权部门依法颁发的产权证书;2、文件只体现居住权,没体现是产权调换。[14:34:31]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只是林业勘察设计院自行调整单独下发的文件,其规定的内容明显不合法。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房屋经审批获得审核证的,是具有排他性的,作为单位无权过问、约束、管理该房屋,也就是说该份文件约定不合法,应当是无效的。同时,该文件中并未体现作为职工的个人意愿。[14:34:44]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4:34:58]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35:15]
- [审判长]:此份证据的形式要件本庭予以确认,证明问题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原告继续举证。[14:35: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房照复印件两份、电费、有线电视缴费卡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被告按照15号文件要求,将原有住房交付给原告以及王国瑞,原告与王国瑞在此居住了10年之久。但是因为一户房屋两家居住,所以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手续。当时,被告王修岚同意上述调换方案,并且将房照原件、购电证、有线电视缴费卡原件均交付给原告,足以证明该调换行为是王修岚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己的房屋产权已经进行了处分。[14:35:45]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36:00]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有异议,1、该两户房屋已经不存在了,房屋已经动迁了,作为原告为什么还能向法庭提供不清楚;2、作为原告认为拿着该两户房证是原告的,显然是错误的。该房证不能认为二被告的买卖行为无效;3、购电证及有线电视卡不是王修岚交付的,王修岚也没有向原告交纳任何证件,没有依据来证明是王修岚交的。[14:36:16]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对该组证据均提出异议,两份房证应当是作废的,不具有证明效力,购电证没有记载使用人王秀岚、有线电视明细卡记载人是王修岗,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当为持证人,无论该房照在谁手中,只能证明被告王修岚曾是房屋所有人。[14:36:27]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4:36:48]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37:06]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原告继续举证。[14:37: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四、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该房屋是王国瑞和原告各占一半,经过原告购买王国瑞的另一半产权,取得了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14:37:45]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38:00]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14:38:20]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异议同第一被告。[14:38:32]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4:38:44]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39:00]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原告继续举证。[14:39: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五、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1、第一被告违反诚信,将原告所有的房屋非法过户给其子,应当予以撤销;2、该买卖行为属恶意串通,属无效买卖行为。[14:39:36]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39:50]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如果像原告代理人说观点被告是违法办理过户,二被告就不能合法地在产权机关办理手续。[14:40:08]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1、双方过户是合法的,并且双方产权来源是买售,买卖行为合法;2、该份裁定书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14:40:20]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4:40:33]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41:15]
- [审判长]:对该份证据的形式要件本庭予以确认,对证明的问题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原告继续举证。[14:41: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4:41:5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14:42:06]
- [被告1-2委托代理人]:证据一、王得阳房屋产权证明、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1、被告王得阳是经合法申请住房手续,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房屋产权。同时该产权来源为买受;2、二被告于2010年1月7日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合法,现金交易,王得阳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14:42:37]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42:4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1、但该份产权证也是不合法的,原告所举众多证据证实王修岚已经将该房屋按照调换交给了原告孙贺和王国瑞,王修岚不能再继续处理该房产。所以,该房屋证照取得是非法的。至于,备注上写的是买售,原告认为是不合法的,因为王得阳是学生,没有经济来源,所以不可能是买售;2、王得阳系王修岚之子,王得阳的成长过程决定了他非常清楚知道该房屋已经交付给孙贺及案外人王国瑞,王修岚搬入初德士的房屋居住,王得阳明知王修岚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而且在办理该产权证照时,该房屋已被拆迁,已经灭失,以上情况王得阳都是明知的,足以证明王得阳取得该房屋系与王修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故为二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14:43:07]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4:43:20]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质证意见与原告一致。[14:43:41]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本庭合议后再予以确认,被告继续举证。[14:43:53]
- [被告1-2委托代理人]:证据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一份,证明1993年被告王修岚经合法买卖取得产籍15-4/1612号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合法手续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受法律保护,具有排他性,其单位出具的文件无权约束王修岚的个人合法产权的变更。1993年7月21日,被告王修岚以人民币1980元购买了该处公有房屋,办理了合法手续。被告是在勘察院同意之下,被告得到了申请批准,于1994年4月7日获得了个人产权,并同时颁发了产权证照。也就是说,作为被告王修岚是依法取得该房屋,不存在诉请证据无效的事实,根据该份证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14:44:14]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44: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但说明一点,在公改售房后,王修岚第一次取得是1999年1月29日,正因为王修岚拥有了该房屋处分权,他才以此房屋调换取得了原由初德士所有的46.19平方米的房屋。[14:44:47]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4:45:01]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质证意见与原告一致。[14:45:21]
- [审判长]:对该份证据的形式要件本庭予以确认,对要证明的问题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被告继续举证。[14:45:36]
- [被告1-2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4:45:53]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进行举证?[14:46:06]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据一、爱民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建卫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户口复印件一份、户籍证明三份,证明王国瑞有三名法定继承人。[14:46:21]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46:42]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14:50:14]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因为本案审理的是原告孙贺认为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与王国瑞及其家属没有关系,不应作为本案的主体。[14:50:26]
- [审判长]: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本庭予以确认。[14:50:40]
- [审判长]:宣读法院依职权调取文件两份、房照复印件两份、证明一份,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异议?[14:50: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51:08]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对文件两份、房照复印件两份有异议,牡丹江林业勘察院没有能力证明的权力,其作为单位没有权力针对职工个人的财产变更登记、结束、管理,同时该证明的内容没有被告认可,也就是说该证明无效。[14:51:26]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同意被告2的质证意见,证明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作为设计院原单位已经将公转私的房屋出售给被告王修岚已经是事实,不能以原单位再调换为由来取消王修岚依法取得的房屋,为此该单位的证明不能对抗被告依法取得的产权证。同时,不能证明二被告买卖行为无效。为此,要求法院不应采纳该份证明。[14:51:39]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51:55]
- [审判长]:对该组调取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14:52:12]
- [审判长]:下面宣读依原告申请依法调取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出具的产籍档案两份,原、被告是否有异议?[14:52: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原告认为该两份文件能够证明1、王修岚居住的房屋系继受取得,取得于初德士处,这份证据证明了王修岚同意林业设计院的调串,享受了初德士调串出的46.19平方米较大面积的楼房,那么证明该调串行为系王修岚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享受了权利,就应当履行义务,将原36.74平方米的平房给付孙贺与王国瑞,同时该份证据也证明了被告辩称的调换住房只是有居住权,而不变更产权的辩解是错误的,因为王修岚已经取得了当初初德士房屋的产权。[14:52:44]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原告所要证明问题有异议,1、关于动迁的情况,根据该两份证明已经证实了被动迁人是王修岚也就是说该房主是王修岚;2、对产权证王修岚在合法取得产权,于2010年1月7日将自己的产权出售给王得阳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将自己的不动产出售给任何人是王修岚的权利,所以说对于该组证据可以证实了产权人是由王修岚依法出售给王得阳。所以说,该产权人现应是王得阳;3、原告代理人谈到关于勘察设计院在调换住房问题,该设计院说调换的由谁来居住,并没有说将产权出售给谁,设计院并没有说王修岚的房子必须出售给谁,作为原告孙贺本身不是该单位职工,就不应享受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原告孙贺是否居住在该房屋,如果居住,原告应支付被告王得阳房租费用。孙贺今天不具备原告的资格。[14:53:03]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对王修岚产权变更王得阳名下没有异议,该份证据能够证实王修岚的产权来源及变更王得阳名下,买卖程序是合法的。对于动迁情况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该份证据不存在原告所称王修岚在初德士手中继受取得该房屋,而是王修岚依法向牡丹江市天顺开发有限公司交纳购房款及房屋维修款依法取得的产权,也就说不存在原告所称房屋调串经王修岚认可而依法取得,而是由王修岚在开发公司依法取得。[14:53:14]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意见同原告。[14:53:30]
- [审判长]:对该组调取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14:53:44]
- [审判长]:下面宣读依被告申请调取的说明一份,原、被告是否有异议?[14:53: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4:54:13]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有异议,该说明没有证实原告孙贺是否系该单位职工。另外根据原告的起诉状证明孙贺是个体,也就是说孙贺不是该单位职工,不是单位职工就不应享有权利,也就是说作为孙贺是否具备今天主体问题,林业勘察院的两份文件应当属于不真实的文件。所以说,作为孙贺不应该作为本案原告。[14:54:33]
- [被告2委托代理人]:该份证明虽然是依据被告申请调取,但是与被告所要证明的不符,没有明确说明孙贺的身份。为此,对于该份说明被告不予认可。[14:54: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贺从来没说过自己是林业设计院的职工,原告认为孙贺是否能享受调换购房的权利,关键是孙贺是否进入调换名单以及调串的各方当事人即初德士、王修岚、王国瑞、孙贺,是否同意此次调换,那么无论是林业勘察院的说明以及本案的事实,均证实上述四人均同意此次调换,而且实际履行,所以原告认为该说明是真实的、有效的。[14:55:03]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意见同原告。[14:55:33]
- [审判长]:对该组调取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14:55:47]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说一下本案诉争房屋的位置、面积?[14:55: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爱民区26委18组,祥伦街林业医院对过儿,面积36.74平方米。[14:56:11]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对。[14:56:30]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对。[14:57:06]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对。[14:57:17]
- [审判长]:诉争房屋王修岚什么时间取得的私产?[14:57:33]
- [被告1委托代理人]:1993年7月15日购买,1994年4月7日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是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处颁发的房证,房屋属公转私。[14:57:54]
- [审判长]:原告与第三人什么时间取得这处房屋调换安置?[14:58: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0年。[14:58:22]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对。[14:58:38]
- [审判长]:你是否是牡丹江林业勘察设计院职工?[14:58: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是。[14:59:08]
- [审判长]:你与牡丹江林业勘察设计院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享受调换住房的政策?[14:59: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的父亲是牡丹江林业勘察设计院职工,他享有这个政策,经原告父亲同意,牡丹江林业勘察设计院将房屋分给原告了。[15:00:02]
- [审判长]:原告、第三人是什么时间入住诉争房屋的?[15:00: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0年4月份。[15:02:38]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是2000年4月份。[15:02:53]
- [审判长]:二被告,孙贺与王国瑞是否在争议房屋里居住了?[15:03:06]
- [被告1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5:03:22]
- [被告2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5:03:29]
- [审判长]:房屋现在由谁居住?[15:03:44]
- [被告1委托代理人]:现在动迁了。[15:04:01]
- [审判长]:房屋动迁前是谁居住?[15:04: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与王国瑞家人。[15:04:40]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对。[15:04:56]
- [审判长]:现在房屋什么状态?[15:05: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已经拆了。[15:05:30]
- [审判长]:你与第三人是什么关系?[15:05: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与第三人于2009年7月份形成买卖关系。[15:06:03]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对。[15:06:17]
- [审判长]:王国瑞的房屋什么时间交付给原告的?[15:06: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交完钱就给了。[15:06:48]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对。[15:07:03]
- [审判长]:林业设计院什么时间将房屋调换给你们的?[15:07: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0年4月份调换的,住房调换报告是给房产交易处打的,主要是让协助办理证照,在这之前房屋已经交付给我们居住了。[15:07:32]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对。[15:07:45]
- [被告1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5:08:05]
- [被告2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5:08:11]
- [审判长]:为什么一直没有办理房照?[15:08: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因为是一个房照两户房屋,所以没办法办照,原房照由单位收回去了。[15:08:45]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对。[15:09:00]
- [审判长]:你说没办法办照是否有证据?[15:09: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庭上已经都提交了。[15:09:33]
- [审判长]:被告,原始房照是否在单位放着?[15:09:48]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原始房照丢失,王修岚挂失取得了房照。[15:10:05]
- [审判长]:什么时间丢失的?[15:10:18]
- [被告1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5:10:33]
- [审判长]:由初德士调换给你的房屋,你是什么时间取得的?[15:10:48]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时间不清楚,不是调换,是被告购买的,调取房产证明里有购买发票。[15:11: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并不是被告所说的是初次购买,而是原有初德士的房屋46.19平方米的基础上又回迁了,发票是动迁补的差价。[15:11:27]
- [审判长]:争议的房屋动迁协议是与谁签的?[15:11: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原告签的。[15:12:22]
- [审判长]:什么时间动迁的?[15:12: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9年7月份。[15:12:55]
- [审判长]:王国瑞是什么时间去世的?[15:13:08]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2008年去世的。[15:13: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15:13:40]
- [审判长]:王国瑞有几位法定继承人?[15:13:52]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有三个,他妻子,两个子女,也就是本案的第三人。[15:14:10]
- [审判长]:原告,购买王国瑞房屋价值多少钱?[15:14: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22,450元。[15:14:36]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对。[15:14:52]
- [审判长]: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诉争房屋是否动迁了?[15:15: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动迁,是动迁之前签订的。[15:15:32]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对,正因为要动迁了,不可能一户房屋给两家,所以才把房子卖给原告了,动迁是在买卖之后。[15:15:50]
- [审判长]:第一被告,是否享受林业设计院调换房屋的待遇了?[15:16:09]
- [被告1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他是否享受初德士的房屋,文件是单位写的,王修岚不知道这事。[15:16:29]
- [审判长]:第一被告解释一下法院调取的王修岚房屋产籍产权人上为什么是由初德士变更为王修岚?[15:16:42]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动迁人为王修岚,初德士的名是划掉的。[15:17:02]
- [审判长]: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什么时间签订的、购买价格?[15:17:17]
- [被告2委托代理人]:2010年1月7日,购买价格是1万元。[15:17:37]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对。[15:17:50]
- [审判长]:被告是否知道诉争房屋的动迁时间?[15:18:05]
- [被告1委托代理人]:知道动迁了,代理人不清楚。[15:18:34]
- [被告2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5:18:46]
- [审判长]:二被告买卖该房屋的时候,房屋是否动迁了?[15:19:01]
- [被告1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5:19:23]
- [被告2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5:19:31]
- [审判长]:第二被告,你购买房后,王修岚是否将该房屋交付给王得阳,王得阳是否居住了?[15:19:46]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没实际居住,因本人在外地上学。[15:20:05]
- [审判长]:王修岚是否是林业勘察院的职工?[15:20:19]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是。[15:20:34]
- [审判长]:原告,你再明确一下诉讼请求?[15:20: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5:21:12]
- [审判长]:林业设计院文件写明原已有住房,本次进入调整名单的,必须将旧房交出,原旧房已出售给个人的,按当时售价再出售给本次进入调整名单的职工,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房屋或是交钱?[15:21: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1、王修岚将该房屋已交付给孙贺及王国瑞;2、孙贺按当时的房价,将房款交付给林业勘察设计院。[15:21:45]
- [被告1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5:22:02]
- [被告2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清楚。[15:22:09]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与原告意见一致。[15:22:27]
- [审判长]:二被告之间什么关系?[15:22:42]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是父子关系。[15:22:59]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对。[15:23:10]
- [审判长]: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15:23: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5:23:37]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没有。[15:23:58]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没有。[15:24:08]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15:24:2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语言要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辩论要近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发言。[15:24:39]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王修岚按照调换住房的文件取得了较大住房的权利;二、单位的调串文件系初德士、王修岚、王国瑞、孙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王修岚与王得阳的买卖行为系恶意串通,是无效行为;四、孙贺、王国瑞与王修岚的房屋互换行为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王修岚应履行协助办理过户义务。[15:24:55]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言。[15:25:12]
- [被告1委托代理人]:一、根据原告的起诉状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和原告的相关证据,作为原告的身份提出异议,孙贺不是该单位的职工,关于设计院的两份证明,关于设计院的住房调换文件和通知,作为孙贺不是该单位的职工不应享受关于职工调换的事实,所以说作为孙贺今天的身份是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驳回孙贺的起诉;二、关于二被告的买卖是合法有效的,根据1993年7月15由设计院由公房一次性出售给个人,单位的职工王修岚于1993年7月21日向该单位交纳购房款,于1994年4月7日王修岚依法取得房产局颁发产权证明书,根据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单位的职工王修岚享受了该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三、对王修岚将私有房屋出售给王得阳,也是王修岚与王得阳真实意思的买卖行为,对于双方之间的买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修岚于2010年1月7日将房屋出售给王得阳,作为王得阳于2010年1月27日依法取得了由牡丹江房产管理处颁发的房屋所有证,根据这一点也证明了双方买卖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恶意串通,双方买卖系父子关系,是否存在着虚假行为,法律没有规定父亲不可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儿子,作为王得阳购房款的来源与本案无关,作为王得阳是否有购买能力也与本案无关,双方买卖关系是真实合法的;四、关于原告一直认为该设计院已将房屋调换原告及第三人,设计院文件规定了如调换人取得了新的房子,必须将旧房及房款退还给设计院,到今天,该设计院没有向王修岚索要旧房及房款,该设计院没有向王得阳取得房屋,设计院文件没有想收回王修岚的事实。所以,作为原告今天认为二被告买卖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实该单位有权收回王修岚的房子以及分配给原告及第三人的事实。设计院文件没有王修岚的签名,王修岚也不知道文件上的事。孙贺没有资格参加今天的诉讼。另外说明一点,对2010年8月2日的证明有异议,孙长贵与孙贺系父子关系,文件也没有提到孙长贵,孙贺不是该单位的职工,不应享受该单位待遇。[15:30:45]
- [被告2委托代理人]:一、原告的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想要证明的问题,均是以推定的形式认定王修岚认可调换名单所规定的内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只有不动产所有人对不动产进行处分、收益的权利,作为单位没有权利强行要求或者宏观调控职工房屋的更换,今天原告所依据的两份文件均没有王修岚的签字认可,也没有证据证实经过单位职工的同意,只是依据单位名义下发,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二、被告王修岚与勘察院以合法手续办理了公转私的手续,其具备了将该房屋转让、占有、收益,王得阳也具备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合法权利,被告王得阳虽然是学生,但因此假期在外打工工作,具有收入,不能因为二被告系父子关系,便认定买卖行为不合法。[15:31:02]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法律应以事实为根据,房子我们都住十多年了,邻居都知道房子是我们的,不是我们的,被告也不能让我们住啊;王修岚是在动迁后才把房子卖给他儿子的,这很显然是恶意串通;由于两家只有一个房照,只能将房屋给一个;原告与第三人的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当时因为办不了房照,房照现在还押在单位,至于被告房照怎么挂失又补照,第三人不清楚。[15:31:17]
- [审判长]:现在就第一被告提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问题,现向第一被告释明,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是诉因发生改变,但本案事实没有发生改变,所以不需要重新指定答辩期及举证期限,第一被告是否听清楚了?[15:31:30]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听清了。[15:31:51]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15:32: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5:32:33]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5:32:49]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5:32:56]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5:33:2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5:33: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5:34:12]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5:34:32]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5:34:42]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坚持陈述意见。[15:35:08]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5:35: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同意。[15:35:37]
- [被告1委托代理人]:同意。[15:35:53]
- [被告2委托代理人]:同意。[15:36:08]
-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同意。[15:36:22]
- [审判长]:由于时间问题,本庭无法进行当庭调解,现在宣布休庭。当事人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签字后退庭。[15:36:4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5:36:57]
- [书记员]: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15:37:0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热情参与,再见![15:37:2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