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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今天我们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原告谭某于1995年1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 2007年2月起原告担任上海分公司业务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2009年11月30日,被告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予以支持。[09:32:50]
- [时 间]:2010年10月27日09时00分至10时00分。[ 地 点]:207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滕立芳、盛玉英、袁辉[ 书 记 员]:张冠文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4157号一案。[ 记录如下]:原告谭*,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委托代理人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09:35:04]
- 法定代表人赵*,职务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陶**,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滕立芳、审判员盛玉英、人民陪审员袁辉组成合议庭,滕立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冠文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如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09:41:48]
- [审]:原、被告对上述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均答:听清,不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二、可以自行和解;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对上述诉讼权利是否清楚?[ 均答]:清楚。[09:43:49]
- [审]: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及理由?[ 原]:诉请: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9219.20元(08年12月至09年11月平均工资5640.64元*15个月*2);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同诉状。补充原告于1995年1月进入被告处工作,1999年7月5日起被安排到上海分公司工作,2007年2月起担任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2009年11月30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09:44:58]
-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被]: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答辩意见]:原告因为违纪被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原告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审]: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 原]:证据一、闸劳仲(2010)办字第386号裁决书,证明仲裁前置。[ 被]:真实性无异议。[09:49:17]
- [审]:双方对诉称、辩称、本会经查、本会另查、本会审理中有无异议?[ 原]:对诉称无异议。本会经查中,原告担任超市部业务经理有误,原告担任的是业务经理;申请人申明的内容第6条有补充,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他无异议。本会另查中,2009年9月21日、10月22日申请人主管的上海某商业单位将500台彩电进入成都市场与事实不符,这不是原告主管的。申请人未按照规定进入市场与事实不符,原告没有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也没有失职行为,出现串货的行为不是原告所致,原告没有参与、主导。对本会审理中原告陈述的部分无异议。[09:51:18]
- [被]:对辩称、本会经查、本会另查、本会审理中被申请人的部分均无异议。[ 原]:证据二、2008年5月1日双方签订的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合同期限至2011年4月30日终止。[ 被]:真实性无异议。[ 原]:证据三、2009年11月30日关于解除谭*劳动合同的决定,证明原告自1995年1月起进被告处工作,2009年11月30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被]:真实性无异议。[09:55:39]
- [原]:证据四、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工资清单,证明原告在被告处离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为5640.64元。[ 被]:无异议。与被告提供的工资清单是一致的。[ 原]:证据五、2009年9月15日**自购限运有限公司**商场与**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2009年9月18日**公司工程业务特批申请单、2009年9月17日发货专用通知单、2009年9月17日**产品配送通知单,证明**自购限运有限公司**商场系被告的大客户,由大客户部直接负责,从发货专用通知单可反映由总部管控,该工程的真实性、有效性由系统集成业务部审核,大客户所有产品销售由公司总部直接发货,工程业务彩电要发到**自购限运有限公司由业务部申请,总经理审核确认。证明原告对该批货从申请到销售都没有职责和管理义务。[09:58:05]
- [被]:对**自购限运有限公司**商场与**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2009年9月18日**公司工程业务特批申请单真实性无异议,特批申请上客户联系人写明是原告,这笔业务的经办人就是原告,故造成该笔业务窜货原告应承担责任。对2009年9月17日发货专用通知单、2009年9月17日**产品配送通知单真实性均无异议。[10:01:56]
- [原]:被告对购销合同不予确认,对发货单等确认,被告的意见是矛盾的。购销合同与申请单、发货单是相匹配的。这批电视不是原告从**自购限运有限公司申请发货的,且由总经理签字、分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原告只是执行者。故原告不需要承担责任。[ 被]:购销合同与被告无关,合同签订者不是被告,也不需要被告同意,故被告无法确认真实性。[10:03:48]
- [原]:审批申请单第三、四行写明工程使用单位是宝钢集团。[ 原]:举证完毕。[ 审]:被告举证。[ 被]:证据一、 闸劳仲(2010)办字第386号裁决书,证明原告违纪行为清楚。[ 原]: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对仲裁认定的内容有异议。[ 被]:证据二、2009年8月7日公司营销重要业务行为规范,引用第5条第2款,证明窜货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原]:原告从未看到过该规范,且该行为规范是09年8月实行的,第5条第2款的规定恰恰证明对该批货负责的应该是工程部人员,原告不是工程部人员,故原告没有任何责任,被告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10:06:58]
- [审]:公司营销重要业务行为规范是否告知过原告?[ 被]:通过公司内部电子系统公示过,有电脑的同事都知道。[ 原]:没有公示过,也不清楚该规范,原告没有权限登陆该电子系统。[ 审]:被告有无证据证明原告知晓该规范?[ 被]:根据劳动合同第6条第4款的内容,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有关制度,所以原告知晓该规范。公司的任何工作都需要通过系统进行,原告不可能没有权限。[ 审]:原告有无权限可看到该规范?[ 被]:OA系统是办公系统,原告有权限可以看到。[10:12:01]
- [原]:劳动合同的条款是格式条款,该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08年5月1日,故原告签订合同时知晓的相关规章制度也是指2008年5月1日之前的规章制度。而该规范是2009年8月7日实行的。[ 被]:证据三、**产业公司2009年度市场秩序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制订,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引用第4条跨区销售,证明窜货是严重违纪行为。[10:13:09]
- [原]: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看到过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落款是**产业公司,且落款处没有公章。2008年12月31日制订,2009年1月1日起实行不是正常的公示行为。第4条也是对工程人员的处罚,原告根本不是工程部人员;且承担责任的区域管理、总经理,也只是罚款处理。[ 被]:该管理办法是每年一订,2008年的市场秩序管理办法与2009年的也基本一致,该制度原告通过OA系统也可以看到,因为是通过电子颁布,所以没有公章是正常的。[ 审]:**产业公司2009年度市场秩序管理办法是否告知过原告?[10:16:30]
- [被]:通过OA系统公示。[ 原]:同前一份证据关于公示的意见。[ 审]:有无证据证明原告知晓市场秩序管理办法?[ 被]:原告提供的工资清单就是通过OA系统打印出的。[ 原]:工资是人力资源部通过邮箱发给原告的。[ 被]:证据四、2009年11月13日**产业公司市场秩序检查通报,证明原告存在窜货行为。[ 原]:这是被告下属的**产业公司单方制作的,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这是对上海分公司主管**自购限运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进行的处理,没有处理的依据,只有处理结果。[10:18:55]
- [被]:证据五、被告营销岗位职位说明书,证明原告对窜货应承担责任。[ 原]: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说明的台头是被告,盖的章是**产业公司,两个主体不一致,且说明书是2005年制订的,原告2009年的岗位职责与该说明书不一致,与2009年8月被告出具的文件相矛盾,即使按被告的说法,也应以2009年的为准,窜货应该由分公司总经理负责。[ 被]:证据六、2009年11月6日原告的情况说明、2010年7月14日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知晓窜货行为的发生。[10:23:47]
- [原]:对2009年11月6日原告的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是原告写的,第5行写明原告经总部信息知晓窜货行为,是总部知晓窜货行为,叫原告去核实,原告只是联系人。对2010年7月14日公司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的情况说明与原告刚才提供的特批申请单相矛盾,该货不是原告申请的。[ 被]:被告只是证明原告知晓窜货行为的发生,的确是总部知晓窜货行为,叫原告去核实。特批申请单上没有写明李兵是申请人。[ 被]:证据七、关于解除谭*劳动合同的决定,证明因原告违纪被告解除其劳动合同。[10:26:57]
- [原]:这是被告单方面出具的,依据的事实理由是违法的,故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审]:被告证据二至六的盖章都是被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公司,该公司与被告的关系?[ 被]:**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公司是被告下属的部门,不是独立的法人。[ 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审]:原告,对你陈述有无相应证据提供?[ 原]:庭后提供。[ 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被]:没有。[10:29:09]
- [被]:证据八、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具体数额庭后提供。[ 审]:告知被告,庭后3日内书面提供原告的平均工资。[ 被]:知道。[ 原]:对工资发放证明有异议,表格上应付工资实际是实付工资,数额是一致的。2009年11月的工资未发放。[ 被]:表格上的应付工资实际是实付工资。[ 被]:举证完毕。[10:35:35]
- [审]:原告称是业务经理,你的职责范围?[ 原]:我是上海分公司的业务员,负责D、M、J三个卖场的相同工作有:按公司要求发货、样机管理、售后服务处理、终端导购员管理。不同点:M(前文所指的**自购限运有限公司)是总部直接管控的大客户,M的货是根据总部发给原告的传真给上海区的四个门店发货,原告无权决定是给哪个门店发货。[ 被]:原告是负责D、M、J的超市业务经理,总部是根据原告的申请情况给上海发货,发货的数量也根据原告的业务情况。[10:37:37]
- [原]:M和另两家超市不一样,是总部直接发货,D、J的发货情况和被告陈述的一致。[ 被]:坚持被告的陈述。[ 审]:被告是否发给过原告任命其为超市经理的聘书?[ 被]:没有。[ 审]:是否经过相应的任命程序?[ 被]:与工作岗位、工资相对应。原告的工资是超市经理的工资。[10:43:36]
- [原]:原告只是业务员。[ 审]:原告业务往来是否需要使用OA系统?[ 原]:原告在单位有电脑,但无权使用OA系统。[ 被]:原告的工资单、解除通知都是在OA系统上公示的。[ 原]:工资单是人力资源部发到原告邮箱,解除通知是同事打印出来的给我的。[ 审]:窜货与原告有何关联?[ 被]:在成都检查的485台彩电的机号与原告负责的M的工程业务机是一致的。工程用的彩电不能在零售市场上销售。工程用机与零售机差价很大,485台具体销售了多少不清楚。[ 原]:窜货情况是我从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处知道的。M发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门店需要机器,总部发货到上海。另一种工程机由每个公司的工程部负责,原告负责将工程信息上报分公司总经理,工程部负责核实。[11:06:34]
- [被]:窜货的这批货的联系人就是原告。总经理审批只是书面程序。[ 原]:工程信息是总部反馈给原告,原告上报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平时一般门店需要机器,联系人就是原告。[ 被]: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对窜货情况是很清楚的。[ 审]: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被]:原告作为区域营销人员没有规范销售市场,导致窜货,违反公司的营销秩序管理办法、公司营销业务行为规范、营销岗位职位说明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故解除劳动关系。[ 审]: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11:07:59]
- [原]:被告所述的内容误导法庭,M是被告的大客户,所有的销售行为是M与被告直接发生,正常的订单与工程机是不一样的,工程机的流程是M向被告总公司申请,总公司反馈给原告,原告告知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派工程部人员到宝钢核实是否有购销合同,工程人员填写申请单,特别注明申请单第6项,该申请单是格式合同,正式的申请单都是手写的,该流程与原告无关,原告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审核人。发货单、配送单上都没有原告签名。涉案的彩电是被告总公司直接运M,是如何流向零售市场的,被告没有向法院陈述。解除通知并没有发给原告,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故解除的程序也是违法的。[11:09:03]
- [原]:对事实部分无补充了。[ 被]:对事实部分无补充。[ 审]:有无相互发问?[ 原]:涉案彩电流向成都原告是否参与?[ 被]:原告没有参与。[ 原]:窜货的是否工程用机?是否要特批申请?[ 被]:是工程用机。需要原告申请。[ 原]:特批申请单的格式是否总公司的?[ 被]:是的。[ 原]:特批申请单第6条是否真实?[ 被]:是真实的。[ 原]:发货是否由总公司直接发货?[ 被]:拒绝回答。[ 原]:M是否被告的大客户?[ 被]:原告已经陈述过。[ 原]:涉案彩电是否要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签字?[ 被]:配送单上写的很清楚。[ 原]: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是否书面告知原告或送达原告?[ 被]:是在OA系统上公示。[11:11:22]
- [原]:是否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并将劳动手册、退工单送达原告?[ 被]:被告的用工单位在四川,四川没有劳动手册、退工单,四川的退工手续可能与上海不同。原告没有到上海分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原]:无发问了。[ 被]:无发问。[ 审]:法庭事实调查结束,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1:13:59]
- [原]:原告1995年进入被告处,在被告处工作了14年,被告违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损害原告利益。原告不是工程机的申请人、审核人、负责人,不存在任何失职及过错,这批机器窜货到成都,被告也承认原告未参与,工程机不是原告的工作职责范围,由工程部直接负责,工程机不是正常的订单,被告否认销售合同,认可配送单本身是相矛盾的。原告只是联系人,配送单上写明的负责人并不包括原告。据原告了解,涉案彩电在成都的售价与在上海售出的价格一致,并没有差价。窜货被告应追究M的过错,而不是原告。规章制度是2009制订,而劳动合同是2008年签订,原告不清楚该规章制度是合理的。被告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具体的依据,故解除的事实、依据均不存在,且解除的程序也不合法,原告无权登陆OA系统,被告未书面告知原告解除合同也未送达解除通知,被告解除原告也未事先告知工会,故原告坚持诉请。[11:14:42]
- [被]:M是原告负责的超市,原告的工作内容就是负责M与被告的业务往来,原告是涉案彩电的具体经办人,M不是与被告总部直接联系的,M工程的真实性也需要原告核实、管理,被告提供的证据都可以反映原告的上述工作职责。故发生窜货是原告失职,原告作为第一联系人是有过错的,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管理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在事实上、程序上都符合法律规定,且裁决书也认定原告系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 审]:相互辩论。[11:17:06]
- [原]:特批申请单上的承诺书反映了对工程机的真实性需要核实的人是系统集成部业务经理、系统集成部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而不是原告。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反映工程用机是需要原告负责的,而2009年的规范中反映工程机是由集成部经理、分公司总经理负责。[ 被]:窜货涉及的负责人都有相应处理,不只原告一人。[ 审]:法庭辩论结束。最后陈述。[ 原]:坚持诉讼请求。[ 被]:坚持答辩意见。[ 审]: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被]:不愿意。[11:18:11]
- [审]:鉴于被告不愿意调解,故本院不再为双方主持调解,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另行宣判,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现在闭庭。[ 均答]:知道。[11:19:13]
- [[主持人]]:谢谢主审法官。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全部结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11:20:06]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