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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14:00徐州中院审理一起劳务(雇佣)纠纷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院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秋苏,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4:10:12]
- [主持人]:案情简介:
1998年至1999年期间,周广利承建汉城工程,李邦启为周广利提供劳务。2000年左右,周广利支付李邦启现金2000元,后周广利给李邦启出具欠工资款3300元的欠条1张。但周广利一直未履行支付工资款的义务,在李邦启每年索要工资款时,周广利给李邦启更换1次欠条。2009年12月6日,李邦启再次向周广利索要工资,周广利未支付,并更换欠条。近期,李邦启与周广利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已补偿到村,经原审法院诉前调解,周广利仍以无能力支付给李邦启所欠工资款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李邦启遂于2010年9月1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周广利支付其工资33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周广利一次性支付给李邦启工资款人民币3300元。周广利不服提起上诉。[14:12:40] - [主持人]:法官简介:
审判长郭宏,从事民事审判15年,擅长审理房地产、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疑难案件。徐州市首批业务骨干,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优秀法官、优秀审判长、江苏省民事审判先进个人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主审法官尹杰,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获得“优秀法官”、“ 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法官赵明辉,在法院工作16年来,历任中院执行庭、民一庭书记员,执行局助审员、审判员,现任民三庭审判员,连续五年荣获优秀执行长。[14:13:07] - [主持人]: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14:14:5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14:15:11]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利。委托代理人刘杰,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邦启。委托代理人权启凤。[14:16:12]
- [审判长]:上诉人,对于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上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于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被上诉人]:无异议。[14:16:39]
- [审判长]: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手续、证件均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次庭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现在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周广利与被上诉人李邦启劳务(雇佣)纠纷一案。周广利不服江苏省九里区人民法院(2010)九民初字第049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员郭宏、审判员赵明辉、代理审判员尹杰组成合议庭,由郭宏担任审判长,尹杰主审本案,由书记员权冠亚担任法庭记录。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了当事人。[14:18:07]
- [审判长]: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 诉讼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14:19:0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上诉人]:清楚。[ 被上诉人]:清楚。[14:19:2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上诉人]:听清了,不申请。[14:19:43]
- [审判长]:经本庭核对送达回证,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在三日前接到本案的开庭通知、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14:20:2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案件事实;如要发言,须举手经审判长许可;举证质证要围绕二审案件焦点进行;陈述案件事实应简明扼要;原审已认定的无争议的案件事实不要重复;一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时不允许互相谩骂或者人身攻击。[14:20:45]
- [审判长]:先由上诉人陈述具体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重新改判。[14:32:47]
- [审判长]:由被上诉人陈述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工程款本来是3500元,后来我喝喜酒借上诉人的2000元钱予以扣除,后把借条改为3300元,上诉人已经领取工程款但迟迟不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务费,每一年给被上诉人换一次借条,因为被上诉人不认字,都是上诉人写的借条,至于写什么内容不知道,之前还写过二年的还款期,按照这次的约定是年底到期,我们所在村庄征地补偿款已经到位,上诉人应该领了2万元钱,但他还肯给我,所以我就提起诉讼。[ 审判长]: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情况,本案二审讼争焦点为:1、在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工程款范围内是否应扣除2000元,2、被上诉人在2010年12月6日之前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是否适当?询问当事人对案件焦点有无异议。[ 均]:没有异议[ 审]:现在法庭就本案上述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有无新的证据提供?(如果有新证据提供,要保证一证一质一认)首先由上诉人提供新证据[ 上]:没有新证据。[ 审判长]:被上诉人有无新证据?[ 被]:没有新证据。[14:52:46]
- [审]:被上诉人,你2000年领取的2000元是什么钱?[ 被]:给的2000元是另外的汉城西拐角的工资款,这2000元我没有给他打收条,但是这2000元和本案的3300元的欠条是没有关系的。[ 审]:上诉人,按照你的说法,被上诉人认可你给了2000元,但是主张和工资款无关,如果这2000元和本案的3300元欠条有关系的话,为何你打3300元欠条的时候不直接扣掉?[ 上]:打欠条的时候没想扣掉,想工程总款结算后再一起算账。[ 审]:你明白欠条是什么意思吗?你也没有注明以后再一起算账的字样?你只是书写了欠工资款3300元。[ 上]:是的,没有注明。[ 审]: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1998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周广利承建汉城工程,原告李邦启为被告提供劳务。2000年左右,被告支付原告现金2000元。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工资款3300元的欠条1张。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工资款的义务,在原告每年索要工资款时,被告给原告更换1次欠条。2009年12月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未支付,并更换欠条:“今欠李邦启工资款3300元,叁仟叁佰元正,周广利 2009.12..6日―2010年12.6日”。近期,原、被告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已补偿到村,经本院诉前调解,被告仍以无能力支付给原告所欠工资款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双方是否有异议?[ 均答]:无异议。[ 审]: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均无异议,本庭现对一审事实部分予以确认。[14:56:18]
- [审]: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部分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上诉人]:你是合伙给周广利干的,还是周广利承包工程?[ 被上诉人]:刚开始说是合伙,后来李邦启找人给周广利干活,算工。[ 上诉人]:这个钱是欠谁的?[ 被上诉人]:欠李邦启和我两个人的。[ 上诉人]:汉城周广利承包工程的时候,你和李邦启在内一个人算多少钱?[ 被上诉人]:李邦启一天15块,我一天10块。[ 上诉人]:能否表述一下3500元的组成吗?[ 被上诉人]:十几年了,记不清了。[ 上诉人]:周广利给你打条的时候你看了吗?[ 被上诉人]:李邦启不识字。[ 上诉人]:诉状上的李邦启三个字谁写的?[ 被上诉人]:丁法官教李邦启写的。[ 上诉人]:你主张收到的2000元是否是汉城工地的工资款?[ 被上诉人]:2000元是汉城西北角垫沟的钱,3300元的工资款是栽花和其他的工程款。[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4:57:53]
- [上诉人]:1、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经本次庭审向被上诉人代理人直接发问,其向法庭表述欠条上3300元是其本人和被上诉人共同工资的组成,对此该欠条原始原告应该为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故原审漏列诉讼当事人。2、本案被上诉人无论在一审还是本次调查期间均认可其已收到2000元工资款事实,劳务合同应当在实体上存在劳务关系,该2000元的认可按照最高院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二款及76条规定,被上诉人应该举证证明这2000元属于工程款项中除工资款外的其他款项,否则视为被上诉人举证不能。3、本案欠条被上诉人是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法庭,根据该欠条的书写时间,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所附期限到来后能生效,该欠条书写到来时间为2010.12.6,该时间到来前,该欠条虽然成立并有效,但是被上诉人不享有诉权,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鉴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虽然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所附期限和漏列当事人,故本案应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审]: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同答辩意见。3300元必须全部给,2000元和本案无任何关系。[ 审]:法庭辩论结束,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新的辩论意见,庭后三天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被上诉人]:不同意。[ 审]: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上诉人]:希望合议庭依法对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请求合议庭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审]:现在闭庭,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宣判,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逐页签名。[14:59:06]
- [主持人]:主持人:庭审已经顺利结束了,双方当事人正在等待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旁听人员也陆续离开了法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由本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提供技术支持,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孟源现场调度,李荣信现场拍照,周曙担任记录,在此向他们表示感谢!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4: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