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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
的主持人陈雪艳。[14:27:19]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这起案件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舒瀚主审,书记员
是王敏。[14:28:09] - [主持人]:庭审开始之前,简单介绍一下本案基本案情。这起纠纷因12年前的一份借条引起,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1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向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据,注明了借款金额和利息,未注明还款期限。2008年5月,被告偿还5万元;同年12月,被告偿还3万元;2009年4月,被告偿还8万元,此后,被告未再偿还过借款。原告认为被告分期偿还的16万元是利息,对于借款本金11万元及剩余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14:29:02]
- [主持人]:诉讼双方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29:33]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30:43]
- [审判员]:现在开庭,法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原告李先进,男,1959年12月生,汉族,新沂市人,新沂市石油公司职工,住新沂市新安镇沭滨小区别墅。委托代理人马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大芦,男,1960年5月生,汉族,新沂市人,退休干部,住新沂市新安镇沭滨小区别墅。委托代理人成凤忠,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4:31:5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的?[14:32:31]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4:32:42]
- [审判员]: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身份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当事人应在起诉或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签名、盖章确认。被告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告知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后,被告仍拒不提供的,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址为送达地址。在诉讼期间,当事人的地址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应当由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是否听清?[14:33:28]
-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14:33:49]
- [审判员]: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先进诉被告王大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4:34:15]
- [审判员]:本案开庭前本院已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了双方的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收到?[14:34:57]
- [原告]:收到。[ 被告]:收到。[14:35:15]
- [审判员]:本案由新沂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舒瀚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王敏担任法庭记录。[14:35:3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14:35:55]
-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14:36:2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执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诉状。[14:37:02]
- [原告]:(宣读诉状)略。[ 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合计279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修改一点]:2008.5偿还利息是40000元,不是50000元,诉状上50000元系笔误。[14:37:42]
- [审判员]:请被告根据原告起诉,发表答辩意见[14:39:12]
- [被告]: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存在,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无义务向原告还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4:39:33]
- [审判员]: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法庭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如果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是否欠原告借款本息279600元。双方当事人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14:40:03]
- [原告]:没有异议或补充[ 被告]:没有异议或补充[14:40:41]
- [审判员]:现围绕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供证据。首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14:41:03]
- [原告]:1、1998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7万元借据一份;2、1998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1万元借据一份;3、1998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3万元借据一份。上述借据借款利率均是2%。[14:42:08]
- [审判员]: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44:50]
- [被告]:我方在发表质证意见前想先问原告一个问题,请审判长准许。[14:45:13]
- [审判员]:准许。[14:45:18]
- [被告]:请原告回答一下2个问题:1、原告,三张借据上书写的时间和实际借款时间是否一致?2、你是否是按借条上的时间支付了款项?你的钱是否是借给了被告?[14:45:55]
- [原告]:书写时间和借款时间一致,是按借条时间支付了款项,是借给被告的[14:46:48]
- [审判员]:请被告继续发表质证意见[14:47:11]
- [被告]:1、对借条是被告书写无异议,但书写时间有异议,但书写时间是在2004年之后而不是在1998年6、7月份,如果原告否定被告的陈述,被告申请文字鉴定,鉴定书写时间。2、被告没有借原告的钱,一分都未借。该三张借据是2004年之后,被告应原告要求所书写的,而且这些单据上记载的金钱并非被告使用,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14:48:05]
- [审判员]:因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法庭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法庭待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原告还有无证据?[14:48:54]
- [原告]:没有[14:49:19]
- [审判员]:请被告向法庭举证[14:49:48]
- [被告]:我方有证人,证明原告和窑湾公司有借贷关系,且窑湾公司有相应的会计档案证实。[14:50:24]
- [审判员]:传证人。请证人向法庭陈述你的自然状况。[14:51:03]
- [证人]:我叫吴勇,男,1970年3月生,汉族,新沂市人,新沂市民政局干部,住新沂市新安镇城关里东三巷10号。[14:51:26]
- [审判员]:本院审理原告李先进诉被告王大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特请你向法庭作证。现法庭向交待作证权利义务:请你如实向法庭陈述你所知道的客观事实,不得作假证伪证、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使用猜测、评论性的语言,否则,法庭将追究你的相关责任,你听清没有?[14:52:24]
- [证人]:听清了。[14:52:36]
- [审判员]:请被告先向证人发问。[14:52:42]
- [被告]:原告和你父亲原来所在的窑湾公司是否存在借贷关系。[14:53:03]
- [证人]:有借贷关系[14:53:22]
- [被告]:请你向法庭陈述一下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一些事实[14:53:39]
- [证人]:2004年2月,我父亲因为有病去世。他去世后,因为我是长子,公司几个中层干部让我临时负责。在4月份,我就分别约见了债权人,就债务偿还进行了谈话。当时老卢让我去他的沭滨小区,李总也在,因公司无偿还能力,李总表示比较同情,说利息不要了,让光还本金就算了。[14:54:38]
- [被告]:窑湾公司全称是什么?公司是否存有原告和窑湾公司的借据或收据什么的会计档案?[14:55:08]
- [证人]:全称叫新沂银湖水产品有限公司。我看了一下,公司财务上确实有该笔帐,账册我也一并带来了(证人同时向提交法庭)。[14:55:39]
- [审判员]:请原告对证人提交的财务凭证发表质证意见。[14:56:03]
- [原告]:对财务凭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98.6.1、7.20、7.23借条的凭证,与本案无关联;对2003.1.30收据,是银湖公司借原告款偿还的利息,与本案无关联。[14:56:39]
- [审判员]:请被告对证人继续发问[14:56:57]
- [被告]:你公司这11万元的借款已经还了多少?[14:57:18]
- [证人]:据会计说,有1万元冲抵帐了,还欠10万元[14:57:34]
- [被告]:你公司对于这笔帐是否一直挂在帐上?有没有转给其他人?[14:57:48]
- [证人]:一直挂帐的,没有转给其他人。[14:58:08]
- [被告]:发问完毕[14:58:23]
- [审判员]:请原告向证人发问[14:58:30]
- [原告]:没有发问[14:58:34]
- [审判员]:证人,你父亲叫什么名字[14:58:57]
- [证人]:吴怀信[14:59:02]
- [审判员]:你父亲在世时否是银湖公司法定代表人[14:59:17]
- [证人]:是法定代表人[14:59:25]
- [审判员]:该公司属于什么性质?是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还是个体企业?[14:59:41]
- [证人]:可能是股份制企业,我父亲占大股[14:59:51]
- [审判员]:合伙人是哪些人?[15:00:09]
- [证人]:员工入股的[15:00:21]
- [审判员]:企业目前是否还存在?何时停产的?[15:00:38]
- [证人]:早停产了,现在应该注销了,反正一直未提出注销,但也一直未年检。应该是2004年底、2005年初的时候停产的。[15:01:00]
- [审判员]:你说当时你父亲去世后,你在公司负责过一段时间,具体是多少时间[15:01:21]
- [证人]:也就几个月时间,我自己有工作,没有多少时间管理,一般也就是星期六、星期天回去一次。[15:01:47]
- [审判员]:从你提供的财务凭证看,当时银湖公司借李先进3次款,98.7.20借1万元、7.23借3万元、10.28借7万元(借据上98.6.1,凭证是10.28),2003.1.30借1万元,是不是这笔账。[15:02:38]
- [证人]:2003.1.30是还钱的,不是借钱的[15:02:55]
- [审判员]:张艳平是李先进家属是不是?[15:03:28]
- [原告]:是的[15:03:39]
- [审判员]:其它三笔是借款,是不是?[15:03:51]
- [原告]:是的。[15:04:03]
- [审判员]:公司总共借11万元,还了1万元,尚欠10万元,是不是[15:04:30]
- [证人]:是的[15:04:39]
- [原告]:有这事,但银湖公司还的1万元是利息不是本金[15:04:55]
- [审判员]:证人,你父亲所在公司借李先进11万元,与被告王大芦什么关系[15:05:18]
- [证人]:没有关系。[15:05:31]
- [审判员]:那你作证是为什么?[15:05:50]
- [证人]:当时我父亲是通过王大芦介绍才认识李总的[15:06:01]
- [审判员]:1998.7.20、6.1、7.23,王大芦写的借条和你公司借李先进11万元,数额、时间均相吻合,这些借款是同一笔借款吗[15:06:37]
- [证人]:应该是同一笔借款吧。[15:06:53]
- [审判员]:你的依据是什么?[15:07:08]
- [证人]:时间、钱数都是一样的,完全吻合,因此我认为是同一笔借款。我父亲和王叔(大卢)关系特别好,该款是王叔介绍向李总(李先进)借的,在这期间,李总也未找过我,且我父亲去世后,公司停产了,没有偿还能力,可能是大芦叔替我父亲还了这些钱。[15:08:29]
- [审判员]:在你经营期间,你公司还过李先进款没有?[15:09:08]
- [证人]:一分未还。我父亲是04年去世的,03年的1万元是我父亲还的。[15:09:3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向证人补充发问?[15:10:57]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5:11:19]
- [审判员]:请证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请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15:11:39]
- [原告]:1、对证人出具的借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人说银湖公司借原告11万元与被告借原告11万元是同一笔债务,该部分陈述不是事实;2、证人父亲与被告关系较好,双方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效力较低。3、证人在回答法庭银湖公司与被告是什么关系时,其明确回答了没有关系,因此,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法庭不应采纳。[15:12:46]
- [被告]:我方认为,证人的陈述符合客观实际,至于“证人认为”是其个人意见,我方不作评论;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我方说明一点,证人父亲与原告同样关系密切,证人与被告不存在经济上、亲情上的关系,单单就证人父亲与被告关系较好,是不能认定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15:14:35]
- [审判员]:请被告继续向法庭举证。[15:15:08]
- [被告]:暂时没有[15:15:24]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证据?[15:15:37]
- [原告]:没有[15:15:41]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从证人向法庭提供的3份借款凭证看,银湖公司曾在1998.6.1、7.20、7.23三次向你借款11万元,是否属实[15:16:34]
- [原告]:属实[15:16:48]
- [审判员]:这三笔借款是谁介绍你认识的[15:17:04]
- [原告]:是姓吴的会计来拿的,没有中间介绍人。[15:17:34]
- [审判员]:银湖公司借你11万元,除了03.1还你1万元,是否还偿还过?[15:18:20]
- [原告]:一分未还[15:18:27]
- [审判员]:你借给银湖公司三次款,借款时间、借款数额与被告向你出具借条的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完全一致,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那么巧合?[15:18:58]
- [原告]:银湖公司的借款与本案无关。被告借来的钱给谁用了我不管,银湖公司的钱与本案无关,我不想回答。[15:19:39]
- [审判员]:因借款事情太巧合了,请你正面回答一下法庭提问[15:20:28]
- [原告]:我不认识姓吴的,是王大芦给我写的借条,至于银湖公司怎么挂帐与我无关。[15:20:58]
- [审判员]:也就是说钱是你借的,是通过王大芦介绍,经王大芦手借的,王大芦写的条子,钱给银湖公司用,但是挂在银湖公司帐上,是不是[15:21:48]
- [原告]:是的[15:21:59]
- [审判员]:2003.1.30偿还1万元,是否属实[15:22:25]
- [原告]:是的[15:22:40]
- [审判员]:那就是说尚欠10万元,是不是[15:23:05]
- [原告]:那1万元是利息,不是本金[15:23:21]
- [审判员]:被告,你将三份借条的形成过程向法庭陈述一下[15:23:50]
- [被告]:是我介绍吴老板认识李总的,2004年吴总去世了。吴去世后,有一次在加油站,李先进遇到我了,让我重新写一份条子,要按照窑湾公司的借条时间、数额写,我就写了,所以该款我既未经手,也未用这钱,我只是给写了条子。我写这条子是李先进让我写作为保证的,这三张条子是一次性写的,是在新谷对过的加油站,李先进拿的纸和笔让我写的,大体时间是2004年至2005年之间。[15:25:55]
- [原告]:可以鉴定,如果是2004年写的,我一分钱不要。[15:26:44]
- [审判员]:也就是说银湖公司向原告借了11万元,银湖公司的吴老板去世后,你给原告打了借条,是不是债务转到你头上了[15:27:39]
- [被告]:不能这样认为,我只是介绍的,我只是应李先进要求才补的条子。是在银湖公司不还的情况下我才还,银湖公司本身有借条在原告处。[15:28:08]
- [审判员]:原告在宣读诉状中称,2008.5你偿还了4万元,后又还了3万元和8万元,是否属实?[15:28:51]
- [被告]:是我还的,具体还款日期我记不清了,但共计还了15万元是事实[15:29:49]
- [审判员]:你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15:30:20]
- [被告]:是本息合计。[15:30:44]
- [审判员]:被告,除此以外,你还偿还过其它钱没有[15:31:14]
- [被告]:其它想不起来了。[15:31:26]
- [审判员]:原告,王大芦还的15万元是否属实?是本金还是利息?[15:32:11]
- [原告]:是偿还过15万元了,但偿还的是利息,不是本金。[15:32:48]
- [审判员]:原告,从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按双方约定,利息应是多少?[15:33:16]
- [原告]:7万元本金那笔利息从1998.6.1-2010.8.1,共146月,利息是204400元;1万元那笔借款,利息应是28800元;3万元那笔借款,利息应86400元。上述利息已扣除过偿还的15万元利息。[15:34:24]
- [被告]:我方想说明一下,在2004年银湖公司吴总去世后,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向原告写了一份还款计划,我方想请法庭要求原告提交还款计划。[15:38:14]
- [原告]:没有还款计划。[15:38:26]
- [审判员]:原告,1998年被告向你出具借条,严格意义上讲,是不是98年出具的,请你如实向法庭陈述。[15:38:49]
- [原告]:就是98年出具的。[15:38:59]
- [审判员]:那三张借条是否是同一天书写的?[15:39:19]
- [原告]:是同一天书写的,是最后一张借条上的日期那天写的,是7.23那天一起写的,但绝对不是04年写的。[15:40:11]
- [审判员]:也就是说是98.7.23同一天写的三张借条,是不是[15:40:34]
- [原告]:是的[15:40:42]
- [审判员]:也就是说同一天你将三笔款借给银湖公司,是不是[15:41:15]
- [原告]:不是,我不知道银湖公司,也不认识姓吴的[15:41:47]
- [审判员]:那你家属为什么收银湖公司的1万元?[15:42:09]
- [原告]:是银湖公司会计送到我家去的[15:42:29]
- [审判员]:你怎么那么肯定是98年写的?[15:42:49]
- [原告]:是98年借的我当然记得,我当时提的现金给他的。[15:43:1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相互发问?[15:43:34]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5:43:4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先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15:44:02]
- 原告:1998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1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被告在2008年、2009年向原告偿还利息15万元也是事实,按照被告与原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27万元,被告应依法予以偿还。 [15:44:46]
- [审判员]:请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15:45:07]
- [被告]: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书写的条据是在2004年银湖公司吴总去世后书写的,是应原告要求补写的,虽然有借条,但双方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2、本案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及证人向法庭提交的银湖公司账册,证明原告和银湖公司存在借贷关系,该点原告坚持认为其与银湖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与本案被告无关不应成立。3、根据证人证人及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原告并未提出对于原告承诺银湖公司只收本金而不收利息的事实予以否认,也就是说04年银湖公司吴总去世前,即1998年至2004年之间的借款,原告是放弃了利息请求的,这是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行为,法庭应支持。[15:47:28]
- [被告]:4、被告向原告支付15万元是因为银湖公司吴总经营的公司资金紧张,且吴总去世后,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被告出于对原告的同情,代为偿还了15万元本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自愿支付的钱款,是自愿行为,不是法律义务。即,本案原告与银湖公司的债权债务并未发生转移,其债务主体仍是银湖公司,而非被告。故,我方认为,本案中原告在银湖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其没有权利向被告主张债权,其只能向债务人银湖公司主张权利。综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5:49:0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补充辩论意见,请发表第二轮法庭辨论意见[15:49:46]
- [原告]:没有补充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补充辩论意见[15:50:0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民诉法第127条规定,请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15:50:18]
- [原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5:50:34]
-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第128条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庭主持下调解?[15:50:52]
- [原告]:同意。[15:51:09]
- [被告]:我方同意调解的前提是,原告将被告书写的还款计划向法庭提交,如果依照还款计划尚有欠款未付,被告同意偿还剩余款项。否则,我方请求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15:51:46]
- [审判员]:经过庭审,98年经过被告王大芦介绍,原告分三次借款给银湖公司应是事实,因此,在银湖公司吴总去世后,应原告要求,被告补写了借条,应是无异议的。关于借款,原告家属收了银湖公司会计偿还的1万元,经查明,也是事实。另外,被告王大芦偿还了原告15万元也是事实,双方对此均认可,其实等于原告的11万元本金已经收回了。因此,目前双方争议的就是利息,希望原告考虑双方长久以来关系不错,也为了以后能继续和睦相处,请原告提出一个可行的建议供被告考虑[15:53:52]
- [原告]:我起诉的是27万元,如果被告再给我20万元,我就同意撤诉或调解[15:54:16]
- [审判员]:被告什么意见?[15:54:32]
- [被告]:后来我去新谷附近的加油站加油时遇到原告,我们订过一个还款计划,约定什么时候还多少钱,实际按照还款计划和我们之间的口头协议,15万元就是结清了全部欠款。我认为我们既是邻居、又是同学,我还钱他还能不认帐吗,所以我就忽略了向他要回借条。现在银湖公司的借条还在他手中,他手中还有一张总借条。我还这15万元,其实就是把这些帐都清了。我要求测谎。[15:55:26]
- [审判员]:原告是否同意测谎?[15:56:01]
- [原告]:我有借条,有依据,证据充分,我不同意测谎。[15:56:22]
- [审判员]:法庭给折中一下,原、被告双方既是多年同学,又是邻居,被告再给付10万元,双方就此了结此事,双方是否同意?[15:56:47]
-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15:56:59]
- [审判员]: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太大,本庭不再主持双方调解。法庭希望双方当事人回去后再冷静考虑一下,争取早日达成和解协议。如果有可能,法庭将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15:57:42]
- [审判员]:请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现在休庭。[15:58:0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作为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5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