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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修车费难结算 保险与汽车服务公司各执一词”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平谷法院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员平谷法院的郑飞飞。[09:02:39]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修车费难结算 保险与汽车服务公司各执一词”的民事案件。[09:04:12]
- [主持人]:庭审开始前我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北京上海大众汽车平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服务公司)称,2009年3月22日,被告王晓杰将事故车辆送到原告大众服务公司处,要求修理,同时称该车的驾车人在事故中负全责,该车已经投保,是应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的要求来原告大众服务公司处修车的。原告大众服务公司经核查确认该车车主为王晓杰的丈夫刘建军,并且该车确已投了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两险的受益人均为被告王晓杰。随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告知原告大众服务公司对该车边修理边定损。原告大众服务公司接受承揽修车委托后,经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定损员拍照确认,依照程序对该事故车辆受损部位部件逐一进行了登记和修理,实际发生的修车费用为25921元。但是两个月后,原告大众服务公司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处拿到了该车的定损单,发现定损价仅为12398元,与实际发生的修车费用相差13523元。原告大众服务公司为此向被告阳光保险公司交涉多次未果。目前,被告王晓杰已经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领取了该事故车辆的理赔款12398元。原告认为:其作为车辆修理公司已经依约完成了汽车修理承揽合同义务,而被告却违反约定至今未支付原告修理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刘建军、王晓杰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修车款25921元及相应违约金。
被告王晓杰、刘建军称,该事故车辆投的是全险,修车事务及款项均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原告大众服务公司与被告王晓杰、刘建军没有直接合同关系。
被告阳光保险公辩称,被告阳光保险公司仅认可其依法确认的定损价格,对于原告大众服务公司超过定损价格的修车款项不予认可。[09:05:25] - [主持人]:本案由平谷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张启如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卫担任法庭记录。[09:08:13]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08:50]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17:4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18:13]
-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19:24]
- [审判长]:现在开庭。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上海大众汽车平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军、王晓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启如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鲍雨、人民陪审员吴福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张卫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的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素华、贾德普,被告刘建军、王晓杰及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敬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09:24:05]
- [审判长]: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北京上海大众汽车平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环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同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素华,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上海大众汽车平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贾德普,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杰,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金乡居民西小区。被告刘建军,男,1964年*月*日,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金乡居民西小区。被告委托代理人吕敬娥,女,1966年*月*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金谷园。[09:30:59]
- [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三、有进行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09:33:19]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4:37]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09:35:21]
- [原告代理人]:被告刘建军是车牌号为京Y-18N68车辆的所有人。被告王晓杰是该车辆的被保险人。该车是刘建军(王晓杰之夫)委托修理的。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则是该车的保险人。2009年3月22日,被告王晓杰将车牌号为京Y-18N68的帕萨特事故车送到原告处,要求修理。同时称该车在事故中驾车人为全责。该车已投保,是保险公司平谷营销服务部让其来原告处修车的。原告经核实确认该车车主为刘建军,且该车已投了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受益人是王晓杰。随后保险公司平谷营销服务部的定损员告知原告边修理边定损。原告接受承揽修理委托后,依照程序经保险公司定损员拍照对该事故车辆受损部位部件进行了登记和修理更换,实际发生的修车费用为25 921元。但是保险公司平谷营销服务部给原告出具的该车的定损价仅为12 398元,与实际发生的修车费相差13 523元。误差的原因是定损单在损坏部件的统计计算上存在漏洞和缺项。为此原告交涉数次未果。期间,2010年4月16日,被告王晓杰为原告出具事故车辆到原告处修理系保险公司指派的证明。同日王晓杰又在原告的修车任务委托书上签名确认。岂料时间不长,当他听说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定损单进行理赔后,又将其两次签名划掉。另外,据原告了解,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认出领取了理赔款。综上所述,原告作为车辆修理厂家,已经依约定完成了汽车修理承揽合同义务,而被告却违反约定,致使原告至今未能收取修理费用,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此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刘建军、王晓杰给付原告修车费25921元;二、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刘建军承担违约责任,从2009年4月16日到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三、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支付投保车辆修理费25921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有由被告承担。[09:37:2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09:37:56]
- [被告刘建军]:原告应该找车主,我不是车主。我与原告没有承揽合同关系。不是我将车辆送到原告处维修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补充一下。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刘建军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晓杰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与我方无关。就修车之事,被告并没有与原告形成修车关系,是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的关系。而且王晓杰也没有签名又划掉名字的事。[ 被告王晓杰]:我的答辩意见与刘建军的答辩意见一致。[09:41:15]
- [审判长]:下面由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提供证据。[09:44: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有以下证据:一、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保险公司定损的配件名称、价格及定损金额为12398元等事实,这份证据是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提供的;二、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明涉案被保险车辆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涉案车辆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三、北京上海大众汽车平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务委托单,证明王晓杰在该委托单上签字的事实;四、王晓杰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涉案车辆系阳光保险公司委托修理的事实;五、照片一张,证明保险公司是原告的合作维修单位的事实。七、定损照片127张,证明原告按照阳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维修的事实,这是保险公司提供的。[09:46:52]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47:48]
- [被告刘建军]:我看了一下,对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签字是王晓杰签字,签字以后就划掉了,因为签字应该是原告找保险公司签,并不应该找王晓杰签字,而且数额与保险公司定损数额不一致。委托书是在2010年签的,之前车已经提走了。签字当时数额与定损数额是否一致不清楚。对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也划掉了,跟证据三意见一致。证明就是涉案车辆在原告处修的。对证据五不发表意见,不清楚。对证据六不发表意见,不清楚。[ 被告王晓杰]:我的质证意见与刘建军的质证意见一致。[09:49:46]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我们没有证据提供。[09:50:56]
- [审判长]:下面核实本案的相关问题,当事人请如实陈述,听清楚了吗?[09:56: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09:57:10]
- [代理审判员]:说一下本案涉案车辆修车的过程。[09:58: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公司与阳关保险之间有业务关系,是阳光保险公司指定的合作修理厂,在阳光保险的那里挂着指定修理厂的公司,其中就包括我们公司,我们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从2006年阳光保险公司成立,我们就有合作关系。维修项目是由阳光保险公司来确定,给我们出具照片,我们按照照片来修车,如果有增加项目的问题,我们再跟阳光保险打电话,他们同意修我们再修,但都是口头的,没有书面的约定。我们之间修车业务结账方式是客户先把车提走,给我们出具提车单,我们直接找阳光保险公司理赔,每次都是这样。本案修车时间是2009年3月22日,当时是王晓杰把事故车辆送过去的,是阳光保险公司定损员郭浩给我们公司打的电话说有一起交通事故,让我们过去修车,我们派拖车拖的车,车主在场,他没有说什么,郭浩跟着去了,他就说一边照相一边修理,他照相,当时照了车辆外观,我们边拆给他打电话,郭浩再过来拍照,用了四五天把照片照完了。郭浩说根据这些照片让我们修车,我们跟他要定损单,他说需要到北京区核损,让我们先修着肯定没事,就是我们修的项目肯定能核下来,维修费按照通常的做法让我们到阳光保险去结账,车修完以后,我们就让车主把车开走了,因为按照通常做法,我们直接找阳光保险结账就行了。修车具体维修了哪些项目,车主都知道,因为他经常去我们处看车,更换的项目是经过车主同意的,车拖走后,郭浩通知我们去拿核损单,我们在2009年6月份拿到的定损单,我们发现定损单与我们实际修车费用不一致,3月底之前没有拿照片,我们发现不一致后,才去拷贝的照片。刘建军、刘建辉在修理期间去看过车,我们修这些项目刘建军、王晓杰知道,我们跟他们说过。[10:02:39]
- [被告]:我们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去过原告处,拍照片的经过不清楚。具体维修什么项目我们不清楚。原告没有跟我们说过。整个修理过程中需要修什么,价值多少钱我不清楚。车是4月4日、4月5日提走的。提车的时候管放车的员工跟我说让我们走吧,费用他们自己找保险公司结算。我们没有问原告花了多少钱,因为不是我们花钱。我们找阳光保险公司协商,现在王晓杰领了核损价19800元。车提走后,在定损单下来之前,我们把修车费用单给了郭浩,后来我们才知道阳光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有赔偿协议。郭浩现在不在阳光保险工作了,我们也找不到他。[10:05:24]
- [审判长]:被告还有其他的意见吗?[ 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本案择期再审,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10:06:53]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谢谢大家的关注。感谢北京高院给予的技术支持。我们下次再见。[10:07:45]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