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合议庭组织法庭调查

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合议庭组织法庭调解

原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9月20日9:30,直播丰台法院审理“‘卡秋莎’打响外语培训品牌 商标却被他人注册”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矫某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5:15]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35:25]
  • [主持人]: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矫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矫某将其所拥有的涉及外语培训项目的有形、无形资产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商贸公司,涉及转让的外语培训项目的品牌为“卡秋莎”,商贸公司向矫某支付100万元。2006年商贸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卡秋莎”的注册申请,2010年3月,商贸公司得到商标局通知,矫某已注册“卡秋莎”商标,而矫某在签订协议时,一直对商贸公司隐瞒了上述事实即涉及外语培训项目的重要资产教育、培训类商标“卡秋莎”的相关权益。
    [09:35:34]
  • [主持人]:
    商贸公司认为,自2006年起,公司通过不懈努力逐步将卡秋莎外语培训(尤其是俄语培训)项目在业内树立起品牌。商贸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与矫某联系,要求矫某将该商标转让给公司,但矫某拒绝履行。商贸公司认为矫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矫某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向其转让“卡秋莎”商标,并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09:35:43]
  • [主持人]:
    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康运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炎、相淑朝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叶晓担任法庭记录。
    [09:36:47]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7:07]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0:00:24]
  • 原告:
    北京某商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慧仙,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凤杰,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10:01:26]
  • [被告]:
    矫先生,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尹文博,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涛,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10:01:53]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0:05:01]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商贸公司诉被告矫某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康运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炎、相淑朝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叶晓担任法庭记录。
    [10:06:13]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0:06:31]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07:4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和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为商贸公司与矫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矫某将其所拥有的涉及外语培训项目的有形、无形资产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商贸公司,涉及转让的外语培训项目的品牌为“卡秋莎”,商贸公司向矫某支付100万元。2006年商贸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卡秋莎”的注册申请,2010年3月,商贸公司得到商标局通知,矫某已注册“卡秋莎”商标,而矫某在签订协议时,一直对商贸公司隐瞒了上述事实即涉及外语培训项目的重要资产教育、培训类商标“卡秋莎”的相关权益。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自2006年起,公司通过不懈努力逐步将卡秋莎外语培训(尤其是俄语培训)项目在业内树立起品牌。原告在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与矫某联系,要求矫某将该商标转让给公司,但矫某拒绝履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向其转让“卡秋莎”商标,并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为1、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书》,即向原告转让注册号为5484661商标的专用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0:09:0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006年12月13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5484661号注册商标是原告依法获得的商标专用权,与原告无关,同时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0:09:32]
  • [审判长]:
    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还有无新的举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0:3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10:44]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新的举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1:01]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1:09]
  •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 被告代理人]:
    有,证据9全国高科技教工委外语专业委员会的文件三份,证明被告转让的标的是外语培训项目,文件中三所单位加盟的是全国高科技教工委外语专业委员会,不是卡秋莎商标和交流中心。
    [10:12:51]
  • [审判长]:
    原告就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外语专业委员会不是营利性机构,我们当时转让的外语培训项目,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加盟项目,外语专业委员会只是提供证书,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
    [10:13:05]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0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在济南市某学校使用卡秋莎商标的情况。
    [10:13:40]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不予认可也与本案无关。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13:56]
  • [审判长]:
    下面就相关事实,合议庭询问双方当事人。被告,你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已经申请本案涉案商标。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因为商标不是合同的转让标的,不需要告知。
    [10:14:15]
  • [审判长]:
    原告,被告进行告知了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4:31]
  • [审判长]: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矫某是以个人身份还是卡秋莎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合同的?
    [ 被告代理人]:
    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是职务行为。
    [10:14:50]
  • [审判长]:
    原告,被告没有转让商标,是否给你方造成实际损失。如果有,有无具体的计算方式。
    [ 原告代理人]:
    是的,目前损失的具体数额没有计算,由于原告无法注册商标,有其他的同类的学校打着卡秋莎的品牌进行招生,我们无法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另外,原告和被告进行商标事宜联系,被告还提出要求一百万元的转让款。为了拿回这个商标,原告也付出了相应的维权费用,例如诉讼费、律师费等。
    [10:25:28]
  • [审判长]:
    原告,你方现在主张违约金的依据?
    [ 原告代理人]:
    是合同中的相关违约金约定。
    [ 审判长]:
    原告,现在卡秋莎中心的股东有谁?
    [ 原告代理人]:
    闫某、庞某。
    [10:25:51]
  • [审判长]:
    原告,庞某是谁?
    [ 原告代理人]:
    闫某指定的代持人。
    [ 审判长]:
    双方就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26:0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0:26:42]
  • [原告代理人]:
    一、从合同条款的解释看,注册号为5484661的商标属于《协议书》约定转让的范围。
    二、从合同签订主体及转让内容的权属情况看,原被告双方约定转让的内容均系由被告所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因此,被告关于转让内容是卡秋莎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所有资产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进而,被告据此提出注册号为5484661的商标不属约定范围的主张也就不能成立。
    三、“卡秋莎”是被告先期运作并经《协议书》约定转让给原告的外语培训项目的品牌,故以“卡秋莎”为内容的5484661号教育培训类商标当然属于《协议书》约定转让的范围。
    [10:27:52]
  • [被告代理人]:
    1、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已完全履行完毕《协议书》,对此双方不持异议。
    2、被告与原告2006年8月18日签订中心转让协议时,是以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参与的,转让的毫无疑问是当时中心所拥用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并不涉及被告个人在其他教育培训项目方面的权益。被告所拥有的“卡秋莎”商标不属于中心转让协议中的合同标的。
    4、注册商标“卡秋莎”目前已成为被告所拥有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有很高的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
    3、被告当时注册“卡秋莎”商标完全是处于喜好和发展自身事业的目的,对原告没有任何恶意。
    [10:29:05]
  • [被告代理人]:
    综上,被告已经完全地履行了双方于2006年签订的中心转让协议。“卡秋莎”的商标专用权是被告于2009年9月21日获得的个人权益,原告若想将其作为自己的服务商标使用,只能通过与被告签订相关的商标许可协议或商标转让协议,否则就是侵犯了被告的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了卡秋莎商标,只是使用了相应的字号,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已经认可了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10:29:55]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
    关于涉案商标的使用范围,在申请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注册类别及范围已经无法再进行细分。交流中心成立的时间是晚于商标申请时间,但字号的申请时间在商标申请时间之前,并且完全一致。我们的证据已经说明了原告一直在使用卡秋莎商标进行推广,我们是在自己的商标被驳回之后才发现被告抢注了相应的商标。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没有正式向原告主张商标转让费,原告主张其受到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而且原告对卡秋莎是字号的使用而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10:30:0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依照法定程序,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庭前,本案承办法官受合议庭委托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问题进行了沟通。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主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0:30:45]
  • [审判长]:
    法庭调解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本庭在此不再进行调解工作。庭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考虑调解方案,及时与合议庭沟通。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31:01]
  • [审判长]:
    下面休庭,请当事人阅读笔录签字。
    [10:31:0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李辰和叶晓。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37:24]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