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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9时,直播朝阳法院审理“参加旅行团在飞机上被打 回国后诉旅行社索赔”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伊莉,今天我们在朝阳法院为您直播“参加旅行团在飞机上被打 回国后诉旅行社索赔” 一案,欢迎大家关注。[09:02:38]
- [主持人]:庭审开始之前,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03:52]
- [主持人]:该案原告王先生诉称,2009年11月,王先生报名参加了中旅体育旅行社新马泰旅游线路,在曼谷飞往新加坡的飞机上与同团的乘客因座位问题发生争执,对方打了王先生2次后王先生还手,前排一名外国人莫名打了王先生一拳后被空乘人员阻止并报警,新加坡警方做了笔录,回国后,王先生诉以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将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旅行社返还部分旅行费及其他相应费用共计2000元。[09:06:11]
- [主持人]:现在,审判员已经走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09:06:50]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09:08:23]
- [书记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王笑一被告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09:09:0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没有异议?[09:09:35]
- [原告]:没有异议。[09:09:47]
- [被告]:没有异议。[09:09:57]
- [审判员]: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笑一诉被告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群、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屹独任审理,书记员张迪担任记录。[09:10:13]
- [审判员]: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2、委托代理人。3、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4、提起反诉。5、申请回避。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09:11:34]
- [审判员]:双方是否申请回避?[09:11:54]
- [原告]:不申请回避。[09:12:02]
- [被告]:不申请回避。[09:12:08]
-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09:12:33]
-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在旅游中被打伤而无法正常旅行的旅行费和其他相应费用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09年11月我在中旅体育亚运村营业部报名参加新马泰旅游,签订了旅行合同,缴纳了2000余元,结果他们三个旅行社拼团出游,在曼谷飞往新加坡的飞机上与同团的一个老太太因座位问题发生争执。我的座位前有一个老外,他的座位向后靠了,我站不起来,我让前面的老外把座位往前靠一下,后来空姐给调整了座位,就调整到老太太的座位前面,她又让我的座位往前,她打了我两回,打的我的脸,我才还手,我前排的老外不知何因打了我一拳,后被空乘人员拉开警报,新加坡警察作了笔录。[09:13:51]
- [审判员]:当时的导游王鹏坐在座位上就不管,后来叫别的游客来劝架,还跟我说:老太太打你两下你能怎么样。后来老外又回头给了我一拳,我跟老外说话也听不懂他说什么,同团的人让我跟老外打别跟老太太争执了。飞机到新加坡以后才报警的。当时的导游王鹏并不是被告的旅行社的,因为我在的团是三个旅行社拼团的。警方说老太太和外国游客负全责,我是过失责任。这个处理结果有新加坡的警方记录。可以到新加坡航空公司或让王鹏去新加坡要。[09:14:55]
- [审判员]:警方的记录你是否签字了?[09:15:12]
- [原告]:我签字了,所有的人也都签字了,但是没有给我复印件,我当时说要复印件,但王鹏说不能因为我耽误其他人的行程。王鹏是当时的导游,他有可能拿到这个复印件,当时王鹏就让我在机场等,他将其他的游客送到景点。我们等了他两个多小时。连饭都没吃,因为这件事情,我还少去了两个景点。[09:15:38]
- [原告]:我回来后跟被告联系,他们说让我到医院看,且我从新加坡走的时候新加坡的警方告诉我可以要求旅游公司或航空公司赔偿。我有新加坡的警官号和姓名。[09:18:35]
- [原告]:我回到北京后到良乡医院看病,诊断结果是肌肉损伤,花费了1200元。我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安全的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我医药费1400元,我有几个景点没有去,加上这些损失我一共要求赔偿我2000元,其中包括医院费和景点没有去的钱及心情受到损失的钱。[09:19:33]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09:19:55]
- [被告]: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向原告告知了是散客拼团,被告在飞机上因座位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确实属实,但被告有行为能力,他本应在飞机上通知空姐协助解决问题,而不是去打架。而且既然原告在新加坡报警了,那么就应该在新加坡解决相关问题。[09:20:59]
- [被告]:另外因此事,新加坡的警方也介入处理相关事情,但是当时我们打王笑一的手机始终联系不到他,我们跟当地的地接联系,当地的导游说他已经开始正常的旅游了。我们后来也询问了原告的意见,就此我们有证据可以证明。我们希望经过协调,可以解决这个事情。但我们认为原告打架是他自己的事情,旅行社不同意赔偿。[09:23:33]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09:24:06]
- [原告]:证据一、出境旅行合同。证据二、出团通知。证据三、照片三张,这是别的团的客人照的,王鹏当时不给我照。证据四、医院的证明,医疗费收据。收据上有涂改,这是因上面有保险合同的号,我怕对方知道,所以都给划了。证据五、旅行社服务员给我写的证明。[09:24:43]
- 审判员:被告出具证据 [09:25:05]
- [被告]:1、王笑一自己写的证明。我们只有复印件,原件王笑一收回了。2、王鹏的证明。3、同团的游客写的证明。2、3都是传真的原件。[09:25:33]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25:57]
- [原告]:1、无异议,认可。2、王鹏的证言我不认可,我承认我是喝了一瓶啤酒两瓶可乐,但这全团的人都喝了。王鹏说我把老太太的衣服给弄脏了,但我并不清楚这个情况,她是坐在我后面,她在争执的过程中也没说这件事情。而且她也承认是她先动手打我的。空姐还说过这个老太太,因为老太太打了我两次。我是向警方要过笔录,但是没有要到,这也是因为王鹏说不能耽误其他人的行程,所以我没有拿到当时警方的笔录。[09:30:00]
- [原告]:3、两位旅客写的情况我有异议,我是喝酒了,但只是啤酒和饮料,空姐说我喝太多,怕别的游客没有。我没有混合喝啤酒和红酒。前排客人已经放下了椅子,我们才发生冲突的,调换座位是空姐主动给我调换的。当时并没有发生冲突。另外,我调换座位后,座位就有一点点放下,老太太不愿意,但我不知道怎么弄,我也跟老太太说过,我不知道要怎么弄,你想弄你可以自己弄。[09:33:10]
- [原告]:另外,我还去过旅行社,想要游客的联系方式,但旅行社不给,说是游客的个人隐私。且被告提供的证据是什么人的我也不清楚,跟老太太有什么关系也不知道。[09:34:39]
- [审判员]:被告还有什么补充意见吗?[09:36:43]
- [被告]:他们打架是在用中餐的时候,如果他的椅子影响到老太太了,那么可以按铃找空姐。如果当时被告退一步,这个事情可以完全的避免,原告已经是成年人,他是不需要别人照顾的。[09:37:04]
- [审判员]:原告还有什么补充意见吗?[09:37:22]
- [原告]:被告说我是成年人,那么导游有多少年的带团经历呀,他就不知道怎么处理吗?他当时离我只有一米远,为什么没有及时处理。原告说联系不到我,是因我的电话只能在北京市使用。且我跟王鹏住一个房间,被告完全可以通过王鹏联系到我。导游给我的答复就是让我回国以后再来诉中旅体育旅行社,王鹏说他不是中旅的,这是王鹏跟我说的。王鹏跟我说的和他证据上说写的不是一回事,王鹏说他会实事求是的说,如果有机会我希望王鹏出庭作证,我可以跟他对质。[09:38:28]
- [审判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到今天届满,双方是否听清?[09:38:51]
- [原告]:听清[09:38:58]
- [被告]:听清[09:39:0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你起诉的案由是生命健康权,你有无变更?[09:39:41]
- [原告]:我没有上过法院,也没有写过起诉书,我是根据我要的请求定的,我起初希望提出的是旅游赔偿,但听说没有旅游赔偿这个项目,所以我就写了生命健康权。法院可以调整我的案由。[09:40:27]
- [审判员]:下面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09:41:23]
- [原告]:我因为相信中旅才在他们那里报名的,作为旅行社,应该对缴费的客人负责,我在旅行期间受伤的,被告应该给我赔偿,你们可以通过新加坡警方要求同乘的老外赔偿。我听从法院的判决,也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我要求1500元的赔偿。[09:41:42]
- [被告]:对于被告所写的案由,我认为这个案件,旅行社的责任在合同上都已经写清了,原告在飞机上发生的争执是他个人的行为导致的,故不同意赔偿被告。[09:42:12]
- [审判员]:双方发表最后陈述[09:42:32]
- [原告]:我可以考虑调解,但如果调解不行,我认为被告应承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我2000元。[09:43:06]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09:43:17]
- [审判员]:双方是否需要法庭进行调解?[09:43:34]
- [原告]:可以调解[09:44:05]
- [被告]:我们不同意调解。[09:44:20]
- [审判员]:现在休庭10分钟。[09:44:44]
- [书记员]:现在继续开庭,请审判员入庭。[10:00:28]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宣判,全体起立。[10:01:06]
- [审判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被告作为专业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旅游过程中谨慎处理,提供周到的旅游服务,保障游客安全。从本案争议事实发生的情况看,由于被告是掌握全团游客和导游信息的一方,在当地警方处理中,被告处于在有关材料的掌握上优先于原告的地位,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伤害事实的发生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除原告的陈述外均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现证人均未到庭。导游作为事件发生时的在场人系与被告有工作关系的人员。其陈述与原告陈述相反,应出庭与原告对质。否则其陈述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10:17:47]
- [审判员]:由于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本院推定其对事件发生负有过错,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采信,由于伤害事件发生在旅游过程中,对合同目的实现必然发生影响,故原告提出的其他损失和精神损失本院亦予以支持。[10:18:38]
- [审判员]:综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18:55]
- [审判员]:双方是否上诉?[10:19:15]
- [原告]:同意判决,不上诉[10:19:28]
- [被告]:回去考虑是否上诉。[10:19:40]
- [审判员]:现在闭庭。[10:20:08]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直播网的技术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10:21:28]
- [声明]:本次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法律效力。[10: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