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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8日,直播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产确权案
-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关注此次庭审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张倩,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在今天10点直播一起分家析产纠纷的庭审,首先为大家介绍案情。[09:37:59]
- [主持人]:72岁的妇女潘文华,将自己的儿子赵支援、儿媳王美莲及女儿赵春春告上法庭,要求对自己座落在朱庄北巷的一处房屋进行析产,并确认原告夫妻应享有192.2平方米产权。
原告的女儿,儿子、儿媳婚前及婚后一直随原告夫妻生活在朱庄北巷,此位置上原告原有宅基地及房产一处,楼房上下层加过道共9间。原告儿子、儿媳在与原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于92年拆除原告原有旧屋,共建北楼一栋及过道三间。2002年共同出资在过道上加盖三间房屋,至此,共建有房屋384.4平方米。原告丈夫赵逢富于2009年3去世,上述房屋一直未进行分割。
原告为明确产权,避免百年后儿女之间出现矛盾,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确认原告夫妻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09:38:42] - [主持人]:庭审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09:59:52]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开庭期间,所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0:00:33]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潘文华,女,1938年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忠民、满启春,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支援,男,1963年4月生,汉族。被告王美莲,女,1964年4月生,汉族。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清,男。被告赵春春,女,1966年5月4日生,汉族。[10:02:37]
- [主持人]:由于原告年龄大,卧病在床,今天没有到庭。[10:09:0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任正辉,见习书记员居红担任庭审记录。[10:09:2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丈夫已经去世,他也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房屋大部分出资人是第一、二被告。二被告已经尽到赡养义务,我们愿意协商解决。我们也经过沟通,达成协议,请法院予以确认。该产权应该是我父母和哥哥共同所有。[ 审判员]:原告进行补充[ 原代]:原告现在还住在该房屋,户口也在一起。[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本庭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涉案房屋其产权性质,该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是王美莲所有还是王美莲和其他人共同所有?双方对本庭归纳总结的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原告进行举证[ 原代]:提供:1、诉争房产登记证明一组,宅基地为王美莲和赵逢富。2、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赵支援、王美莲结婚至今与潘文华生活在一起,赵支援、王美莲夫妇一直没有分家共同居住在一起。[ 审判员]:被告进行指证[ 被代]: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从92年11月10日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中能证明由第二被告房产管理处提交申请表等。但是不能体现原被告的出资情况。证据2也是真实的,原被告一直都是一起生活的。[ 赵]:没有异议。[10:18:40]
- [审判员]:[ 原代]:原被告的户口是不是在一起?[ 赵]:老人本来不是在一起的,2007年在一起了。现在是4口都在一起。[ 被代]:我们没有要问的。[ 审判员]:原告把该房屋的情况说一下。[ 赵]:我去他们家的时候一共是9间房屋。92年重新翻建,2003年办的证。[ 审判员]:下面进行辩论[ 原代]:虽然房产登记在王美莲的名字下,但是不影响该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赵支援、王美莲与原告一直居住在一起,户口也在一起,盖房子的时候原告出了大部分资金,因此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但是办理房证的时候在92年,当时的登记管理规定,户主应当为一个人,考虑到王美莲是朱庄村居民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待遇,就登记在了王美莲的名下,不能认定是王美莲个人财产。出资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该房屋应当是家庭共同财产来处理。[ 被代]:原告诉请第二条按照规定只能享受房屋的四分之一,原告和被告对于出资的比例我们没法确认。[ 赵]:我认为应该是我父母和哥哥共同所有。[10:29:41]
- [审判员]:下面进行调解,(做当事人调解工作中,略。。。)[ 审判员]:原、被告说一下调解意见[ 原代]:坐落于本市朱庄村北巷87号房屋(徐房权证鼓楼村镇字第4014号,建筑面积为384.4平方米)属潘文华、赵支援、王美莲共同所有,共有人均同意其中过道三间及过道上三间,共六间房屋(建筑面积约93平方米)归赵春春所有,其余部分归赵支援、王美莲所有(过道共用),潘文华自愿放弃其他份额。赵春春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时,潘文华、赵支援、王美莲应予以协助。[ 被代]:同意。[ 赵]:同意。[ 审判员]:既然你们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本庭现给你们制作协议书。宣读协议书(略……),双方当事人有无需要补正的?[ 均]:没有。(赵支援半身不遂无法到庭)[ 审判员]:现根据你们达成的协议给你们制作调解书,当庭送达调解书。闭庭,本庭以调解方式结案。[11:03:42]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再见。[11: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