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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0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阻碍警察抓人,致使罪犯脱逃”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这次庭审直播活动的主持人王道才。欢迎大家关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本次庭审直播。[09:50:07]
- [主持人]:今天我们直播的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唐艾建妨害公务一案,合议庭正在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下面介绍一下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审判长吕家峰,人民陪审员杨毅 、人民陪审员钦伦涛。[09:51:04]
- [主持人]:审判长吕家峰,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中共党员。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审判经验丰富。多次被评为优秀法官和办案能手。[09:51:19]
- [主持人]:人民陪审员杨毅,中共党员,本科文化,贾汪区委党校副校长,区政协委员。[09:51:48]
- [主持人]:人民陪审员钦伦涛,中共党员,心理学、法律双学位,任贾汪区卫生局法制监督科长。[09:52:04]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09年2月4日17时许,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公安分局紫庄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网上追逃人员唐爱朋正在家中,该所接警后遂派民警薛勇、高德[09:53:51]
- [主持人]: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09:54:0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55:47] - [书记员]: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09:56:04]
- [审判长]:传被告人唐艾建到庭,现在开庭。[09:56:37]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向法庭陈述自然情况。[09:56:59]
- [被告人]:唐艾建,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于徐州市贾汪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石庄村11组。[09:57:16]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09:57:37]
- [被告人]:没有。[09:57:52]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09:58:14]
- [被告人]:201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转逮捕。[09:58:32]
- [审判长]: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收到了吗?[09:58:45]
- [被告人]:收到了,2010年8月6日收到的。[09:59:00]
- [审判长]: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艾建妨害公务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吕家峰,人民陪审员杨毅、钦伦涛组成,审判员吕家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杜雯担任法庭记录。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波出庭支持公诉。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桑成君出庭为被告人唐艾建辩护。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听清了没有?[09:59:25] - [被告人]:听清了。[09:59:41]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是否申请回避?[09:59:59]
-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0:00:14]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00:29]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0:01:14]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10:01:29]
- [被告人]:属实,不陈述,我自愿认罪。[10:01:46]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唐艾建?[10:02:01]
-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唐艾建,你在公安机关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你是否认罪?紫庄派出所的民警到你们村出警,是否穿着警服?开警车吗?是否知道他们是在执行公务?是否看到有民警在追唐艾朋?为什么追他,你知道吗?为什么没有去追其他人?被告人唐艾建,如果你在大街上,碰到警察在追一个人,这时,你想到警察在做什么工作?地点换到你们村里,为什么就没有想到警察在执行公务?显然你是回避公诉人的问题。你是如何对身着制服的民警实施殴打的?唐艾朋是否被警察当场抓获了?[10:02:14]
- [被告人]:属实的。认罪。[10:02:26]
- [被告人]:我当时穿的蓝色羽绒服。我确实没有看到他们追人,他们就拉我一把,我就打了他一把,打在他的耳部,我打在第二位民警的身上,打了两下,保安我推了一把。唐艾朋没有被抓获。[10:05:45]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向被告人唐艾建发问?[10:06:52]
- [辩护人]:不发问。[10:07:21]
- [审判长]:当天你喝酒了吗?你知道唐艾朋在外地吗?[10:07:33]
- [被告人]:我喝酒了。我不知道他在外地。[10:07:44]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10:07:57]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唐艾建(证据卷4-7页)的供述(略),证实其妨害公务的情况。[10:08:11]
- [公诉人]:证实被告人供述:2009年刚过春节的一天,我中午喝了七八两白酒,打了两三个公安民警,他们都穿着警服,还说是紫庄派出所的,他们具体干什么的,不清楚,但肯定是执行公务的,先打了一个民警,他一晃,打到耳朵上了,再打另外一个民警,朝胸部打了几拳。[10:10:06]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及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10:10:20]
- [辩护人]:没有。[10:10:40]
- [被告人]:没有。[10:10:48]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10:10:59]
-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薛勇(证据卷51-56页)、高德[10:13:55]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及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10:14:09]
- [被告人]:没有。[10:14:21]
- [辩护人]:没有。[10:14:3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10:14:46]
- [公诉人]:宣读证人彭献侠(证据卷38页)、张登泉(证据卷29-32页)、蒋计强(证据卷22-24页)、王素芹(证据卷25-27页)、鹿守举(证据卷33-35页)的证言(略),证实案发当时的情况(略)。[10:15:02]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及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10:15:14]
- [被告人]:没有。[10:15:29]
- [辩护人]:没有。[10:15:41]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10:15:57]
- [公诉人]:宣读证人唐艾东(证据卷46页)、唐计凡(证据卷59页)、王才平(证据卷67页)、夏德喜(证据卷73页)、郭政民(证据卷80页)、夏德勤(证据卷82页)、张玉英(证据卷84页)、唐计娥(证据卷86页)的证言(略),证实案发当时的情况(略)。[10:16:13]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及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10:16:31]
- [被告人]:没有。[10:16:47]
- [辩护人]:没有。[10:16:55]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10:17:20]
- [公诉人]:宣读本案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据卷1-4页)、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据卷5页)、警官证复印件(证据卷95页)、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据卷98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卷100页)(略)。[10:18:19]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及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10:18:32]
- [被告人]:没有。[10:18:45]
- [辩护人]:没有。[10:19:0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10:19:19]
- [公诉人]:全案举证完毕。[10:19:55]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有无新证据提交法庭?[10:20:09]
- [被告人]:没有。[10:20:29]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证据提交法庭?[10:20:43]
- [辩护人]:没有。[10:21:0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21:23]
- [公诉人]:(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据系合法取得,具有证据效力,足以认定被告人唐艾建的犯罪行为。(2)被告人唐艾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3)被告人唐艾建,认罪态度较好,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到3年。之所以如此建议,因为案件发生在公安机关,被伤害的是身着制式警服的民警,是保一方平安的“守护神”,不是因为他们的身份有什么特殊之处,正因为是在履行职务时被暴力伤害,被告人唐艾建的行为不仅是对一名人民警察的伤害,也是对公安机关威信和尊严的损害,更是对法律的践踏。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10:24:31]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有无为自己辩护的?[10:24:49]
- [被告人]:没有。[10:25:03]
- [审判长]:由辩护人为其辩护?[10:25:46]
-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1)本案证明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全面。本案中,李德强和唐艾朋有纠纷,并和唐爱朋等人发生厮打,被害人一方是侦查机关紫庄派出所的民警和保安,所以李德强一方的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述带有倾向性。而且唐爱东等人的证言与被告人没有关联,还有一部分证人除李德勤死亡无法取证外,其他人并没有取证。所以不能只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明材料,还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2)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使逃犯唐爱朋逃脱显然是不正确的。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在派出所出警抓捕逃犯之前,唐爱朋已经和李德强等人发生争执,高德伟和两名保安率先抓捕逃犯,薛勇被两个青年拦住,阻碍抓捕。被告人正在邻居家打牌,唐计凡过来喊人说石庄打唐爱朋,后被告人出去,与石庄的人发生争执,后被民警阻拦,借酒后冲动打了人,但是此时唐爱朋已经逃脱,所以被告人的阻碍不是唐爱朋逃脱的原因,是其他人的阻碍导致了逃犯的逃脱。当时被害人是否在依法执行抓捕逃犯的公务,被告人是不知情的(3)被告人唐艾建主观上不具有阻碍抓捕逃犯的故意。案发时,唐计凡找到被告人说石庄人来打唐爱朋,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所受教育程度和生活环境及村民传统封建意识,上去帮自己的亲戚或者防止本村村民被外村人欺负的行为,虽有不妥,但是从情理上可以理解,而且被告人当时并不知道警察是来抓捕逃犯的,于是看见有警察在场,认为是在处理纠纷,警察偏向石庄的村民。目前除了客观上证明被告人打了警察的证据外,还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使用暴力阻碍抓捕逃犯,致使逃犯脱逃。(4)鼓动被告人的唐计凡致受到治安拘留九日罚款500元的处罚,而对被告人刑事立案处罚明显不公(5)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对其酒后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可以考虑适用用非监禁刑罚。[10:32:51]
-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答辩?[10:33:03]
- [公诉人]:详细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进行答辩:1、被告人唐艾建主观上不具有阻碍抓捕逃犯的故意。公诉人的举证证明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经承认具有阻碍抓捕的故意,认罪态度很差,以上并不能说明被告人唐艾建主观上不具有实施阻碍的故意。2、辩护人认为唐艾朋的脱逃与唐艾建无因果关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已经充分说明,唐艾建的行为致使唐艾朋的脱逃。3、民警追上的可能性要比两人的可能性大的许多,在关键时刻,由于唐艾建的行为延缓了抓捕时机,唐艾建的行为在致使唐艾朋脱逃有因果关系的,起主要作用。4、对于辩护人提出要使用非监禁刑的,公诉人认为不适用,通过当庭的庭审态度,仍然是避重就轻,仍然是不符合非监禁刑的,建议判处二年到三年。[10:42:02]
- [公诉人]:详细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进举证行答辩:1、辩护人称被告人唐艾建主观上不具有阻碍抓捕逃犯的故意。公诉人已经举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已经承认具有阻碍抓捕的故意,认罪态度很差。2、辩护人认为唐艾朋的脱逃与唐艾建无因果关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已经充分说明,唐艾建的行为致使唐艾朋的脱逃。三名民警追上的可能性要比两人的可能性大的许多,在关键时刻,由于唐艾建的行为延缓了抓捕时机,唐艾建的行为在致使唐艾朋脱逃有因果关系的,起主要作用。3、对于辩护人提出要适用非监禁刑的主张,公诉人认为不适用,通过本案被告人当庭的庭审态度,仍然是避重就轻,是不符合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建议判处二年到三年。[10:42:04]
- [辩护人]:被告人唐艾建有无新的辩护观点?[10:42:18]
- [被告人]:没有。[10:42:37]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观点?[10:43:22]
- [辩护人]:没有。[10:43:43]
- [审判长]:控、辩双方观点,合议庭会考虑,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唐艾建作最后陈述。[10:44:41]
- [被告人]:我很后悔。[10:44:53]
-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后进行宣判,带被告人退庭。(执行)[10:45:09]
- [审判长]:带被告人唐艾建到庭(执行)。[11:01:51]
- [审判长]:现在宣判,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唐艾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艾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被告人唐艾建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认为,薛勇被唐艾建拦截殴打,没能及时对逃犯进行抓捕,致使逃犯脱逃,唐艾朋的脱逃与唐艾建的阻碍民警抓捕有因果关系,后被告人唐艾建又殴打其他民警和保安,也是妨碍公务行为,被告人唐艾建主观上具有阻碍抓捕逃犯的故意,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唐艾建对证人证言及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当庭也自愿认罪,可以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艾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1:01:58] - [审判长]:被告人唐艾建是否服判?[11:02:54]
- [被告人]:服判,不上诉。[11:03:16]
- [审判长]: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退庭。(执行)[11: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