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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女士诉被告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55:47]
- [主持人]:吴女士在永和大王餐饮店吃饭时,竟被卤肉饭中的硬骨硌掉两颗牙齿。近日,吴女士将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告上丰台法院,要求其赔偿治疗和镶牙费用13200元。[09:10:02]
- [主持人]:吴女士起诉称,2010年4月17日下午14点40分,她在永和大王科兴路店就餐时,其购买的价格为28元人民币的卤肉饭内包埋有一块长约1.5厘米的硬骨,正常用餐的她被硌掉两颗牙齿。她当时就找到该店值班经理,但是值班经理打电话向总公司汇报后,告知她等待处理,但双方至今协商无果。[09:10:13]
- [主持人]:吴女士认为,她因被硌掉牙齿,花费治疗费、镶牙费合计13200元,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永和大王赔付这些损失。[09:10:24]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花乡庭助理审判员冯媛独任审理。[09:10:51]
- [主持人]:本案主审法官冯媛,首都经贸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来院工作,2010年任我院助理审判员。[09:13:03]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13:21]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13:38]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09:13:45]
- [原告]:吴刚,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杨家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男,汉,中央财经大学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大王)法定代表,陈某。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朱天成,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某,男,汉,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人事专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09:15:34]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09:16:47]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吴女士诉被告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被告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冯媛独任审理,由书记员龚娉担任法庭记录。[09:17:26]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09:17:33]
-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 被告]:不申请。[09:18:28]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18:41]
- [原告代理人]:2010年4月17日下午14点40分,原告在永和大王科兴路店就餐时,其购买的价格为28元人民币的卤肉饭内包埋有一块长约1.5厘米的硬骨,原告被硌掉两颗牙齿。原告当时就找到该店值班经理,但是值班经理打电话向总公司汇报后,告知她等待处理,但双方至今协商无果。原告认为,她因被硌掉牙齿,花费治疗费、镶牙费合计13200元,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永和大王赔付这些损失。[09:19:55]
- [审判员]:被告答辩。[09:20:20]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供对价的卤肉饭,不存在违约;第二、原告牙齿脱落,与被告无关。[09:21:01]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09:21:21]
- [原告代理人]:1、4月17日永和大王科兴店用餐发票原件,证明原告曾在被告店用餐;2、事情经过材料原件,由永和大王科兴路分店工作人员签字,证实被告提供的卤肉饭内存在硬骨头,且原告在食用时两颗牙齿被硌掉;3、北京丁健瑞康口腔诊所病例,证明原告被硌掉牙齿后,连续五次就医,这是损害结果;[09:22:46]
- [原告代理人]:4、医疗费发票(13200元)原件,证明原告就诊期间花费各项费用13200元;5、律师函及特快专递凭证,证明原告主张权利,并将情况积极通报给被告;6、三段电话录音光盘,证明2010年6月28日至30日被告继续欺骗原告,且对原告态度粗暴。7、当时的骨头及硌掉的牙齿。[09:23:48]
- [审判员]: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09:26:23]
- [主持人]: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09:26:42]
- [审判员]:被告质证。[09:26:59]
- [被告代理人]:证据一,认可,可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餐饮合同义务;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但仅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一个意见,被告并未接受,并不能原告所说;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证据四,五同上;证据六,只是原告的陈述;证据七,对牙齿不发表意见,对骨头与本案没有关联,我们提供的卤肉饭中没有骨头。[09:31:00]
-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当庭播放原告提交的录音光盘。[09:32:49]
- [主持人]:正在播放原告提交的录音光盘。[09:34:52]
- [审判员]:录音光盘播放完毕,被告发表意见。[09:41:51]
- [被告代理人]:该录音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录音人员不清楚,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录音人员是我单位职工;其次录音内容,双方没有任何一句话说明原告的损失是被告造成的;且被录音人员也没有一句话承认过与原告牙齿脱落有关系,录音中要解决的保险问题与本案没有关系。[09:45:29]
- [审判员]:被告认可向原告索要门诊病历的事实吗?[ 被告代理人]:不认可。[ 审判员]:事情经过上签字是隋某签的吗,他看到上面的事情经过内容了吗?[ 被告代理人]:是的,应该看到了。他是该店一个经理。[09:50:49]
- [审判员]:经过刚才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当庭举证质证,本庭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4月17日下午14点40分,原告吴女士在被告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科兴路分店用餐时,被卤肉饭中一块长约1.5厘米的硬骨硌掉两颗牙齿,致使原告吴刚受到人身损害。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牙齿脱落与被告卤肉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上述问题,双方当事人有什么意见?[09:55:15]
- [原告代理人]:录音中已证明被告在谈赔偿的问题,还用证明损害事实,之前我们谈的很好,但现在却否认。如不是这样,隋某在前一份事情经过被撕掉后为什么要在另一份事情经过上签字。[ 审判员]:被撕掉的事情经过材料还在吗?[ 原告代理人]:当时原告捡了几张,已经拼不上了。[09:56:19]
- [审判员]:被告看下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 被告代理人]:认为不应该作为一份书证,因为有残缺,我看不出其表达意思。证据主要部分的公章部分对不上,拒绝发表意见。[09:57:25]
- [审判员]:原告辩论意见还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原告此次事件的损失并不仅仅是13200元,交通费和律师费都不是小数目,且精神上的损失更不用说。作为永和大王这样企业,解决问题的态度我方无法接受。[09:58:58]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任何诋毁永和大王声誉的意见我们拒绝接受。1、本案属于餐饮合同纠纷,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没有瑕疵;2、原告无法证明卤肉饭中有骨头;3、原告牙齿的脱落与被告无关。[10:04:27]
- [审判员]:双方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06:58]
- [审判员]:本着保护消费者的原则,且从被告企业信誉出发,双方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代理人]:在诉讼前原告一直寻求调解,但被告都没诚意。因此我们现在不愿意调解。[ 审判员]:因调解基于自愿原则,现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10:08:2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雪洁和龚聘。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0:08:56]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