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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14:17:39]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网吧内两次偷手机被罚 不出一月再次作案”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被告人郝某于2007年因在网吧内盗窃手机被行政拘留15日,2009年又因在网吧内盗窃手机被劳动教养1年。2010年5月16日6时许,刚被劳教释放后不满一个月,被告人郝某又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一网吧内,将曹某的腰包窃走。该腰包内有诺基亚牌E71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现被告人郝某被以盗窃罪起诉到法院。[14:18:40]
- [主持人]: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赵学军担任审判员。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14:24:13]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14:25:33]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14:26:16]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27:05]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14:27:56]
- [审判员]:提被告人郝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14:31:17]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14:35:29]
- [被告人]:郝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门头沟某派出所[14:37:09]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14:38:31]
- 被告人:受到过。2007年11月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09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 [14:40:07]
- [审判员]: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14:42:19]
- [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于2010年6月27日被羁押,2010年7月9日被逮捕。[14:43:07]
- [审判员]: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何时收到的?[14:43:42]
- [被告人]:收到了。2010年8月10日。[14:44:2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郝某盗窃一案,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赵学军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华锐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解释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被告人郝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4:45:07]
-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14:46:18]
- [审判员]:被告人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14:46:42]
- [报告人]:听清了。[14:47:09]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在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10年05月16日06时许,被告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某网吧内,将被害人的腰包窃走。该腰包内有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14:48:57]
- [审判员]:被告人郝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14:49:40]
- [被告人]:一致。没有。[14:50:00]
-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还有无补充性陈述?[14:51:26]
-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我知道。没有。 [14:52:37]
- [审判员]:下面法庭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了吗?[14:53:06]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53:30]
- [审判员]:这次盗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14:54:06]
- [被告人]:地点在某网吧,大约在5月16日早晨6点钟,他睡着了,我就偷了。当时我在玩游戏。[14:54:29]
- [审判员]:什么时间去网吧的?偷了什么?随后你怎么办了?[14:55:03]
- [被告人]:早上5点去的。偷了手包,内有手机、存折和背包。然后我跑到大街上了。[14:55:53]
- [审判员]:你偷的东西怎么处理的?[14:57:10]
- [被告人]:他后来跟我要东西,说不要手机了,我就把其他东西给他了。[14:57:41]
- [审判员]:怎么给被害人的?[14:58:08]
- [被告人]:我间接给的,放一个地方,让他去取。[14:58:24]
- [审判员]:手机呢?[14:58:38]
- [被告人]:手机卖了,钱已经花了。[14:58:56]
- [审判员]:有没有打电话?为什么偷手机?[14:59:25]
- [被告人]:我给一个不认识的女的打了电话。因为我没有钱了,所以偷手机。[14:59:48]
- [审判员]:下面出示、宣读主要证据。首先宣读被害人曹某的陈述(内容略),证实了郝某偷窃曹某手机的事实。被告人是否有异议?[15:04:15]
- [被告人]:没有。[15:04:34]
- [审判员]:下面宣读证人王某证言(内容略),证实了郝某去过网吧并偷窃一名事主腰包的事实,被告人郝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5:05:17]
- [被告人]:没有异议。[15:05:28]
- [审判员]:下面宣读证人韩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5月16日接到15210101****手机打电话的事实,后韩某告诉其男朋友,被告人郝某有无异议?[15:06:36]
- [被告人]:没有。[15:06:48]
- [审判员]:下面宣读证人李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2010年5月16日郝某在网吧偷手机,之后卖了500元钱的事实,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我当天弄到手机之后直接卖了500元钱的事实,没有在网吧玩手机,李某没有看到过。别的我没有异议。[ 审判员]:下面宣读通话记录查询单(内容略),证实了2010年5月16日郝某用偷来手机打电话的事实,被告人郝某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下面出示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偷手机价值1200元钱,被告人郝某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15:08:28]
- [审判员]:下面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了郝某2007年11月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09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的事实,被告人郝某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下面出示两份到案经过(内容略),证实了郝某2010年6月27日被抓获的的事实,被告人郝某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郝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15:10:2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郝某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没什么说的了。[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郝某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不用。[15:12:02]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郝某盗窃一案,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清楚,现在进行宣判,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郝某盗窃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确实、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郝某退赔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曹某。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代理审判员赵学军,书记员李华锐。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被告人郝某,以上判决是否听清?[15:13:28]
-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对判决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你曾被劳动教养过,也被行政处罚过。希望你吸取教训,好好做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把被告人郝某带出法庭,现在闭庭。[15:14:5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华锐和胡前程,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5:16:30]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5: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