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规范司法行为示范庭

接受人大评议案件

进农村法律宣讲

集中宣判一批毒品案

对毒品案宣判

宣判毒品案

审理一起社会广为关注杀妻骗保案

审理新沂母子杀亲案

审理母子杀人案征求民意

宣判制犯毒案

宣判案件

网络庭审直播现场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潘荣凯

审判员孟昭伦

代理审判员陈浩亮

公诉人

四被告人接受审判

庭审现场

核对被告人自然情况

辩护人

被告人王飞

被告人王飞悔恨阐述

被告人叶龙英

公诉人发问

庭审现场

被告人叶福华

被告人叶龙君

证物杀人工具石头

证物杀人工具石头

被告人叶龙英指认
2010年7月21日10:00徐州中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拐卖妇女、儿童案
  • [主持人]:
    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院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刘秋苏。
    [09:36:13]
  • [主持人]:
    即将开庭的是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拐卖妇女、儿童案,敬请大家关注。
    [09:36:58]
  • [主持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刑一庭现有在编干警14人,其中审判人员9人,书记员3人,高级法官助理2人,人员结构合理。近年来,该庭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能动司法,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审判理念,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服务徐州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9:38:30]
  • [主持人]:
    近年来,刑一庭对于检察机关起诉的所有一审重大刑事案件,全面落实合议庭交叉阅卷,坚持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分管院长、审委会五级把关制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确保案件不出任何差错,坚决把案件质量作为刑一庭的生命线。同时,在工作中加强了能动司法理念,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主动召开量刑听证会,注重了解、听取社情民意,注重社会对判决的认同度和感受。2009年先后在各县、市、区召开8次座谈会,听取各界代表对8件重大命案的处理意见,判决后效果良好。
    [09:40:05]
  • [主持人]:
    刑一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依法指导全市法院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到该重判的坚决重判,绝不手软,有力地维护了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全庭提出要努力做到“四个有情”,即“对党组织满怀感情、对老百姓满怀深情,对当事人满怀热情,对工作满怀激情。”;做到“四个有心”,即“对工作用心、对案件细心、对当事人耐心、对案结事了倾心。”努力做到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统筹兼顾,把各项工作做好。
    [09:41:52]
  • [主持人]:
    该庭先后获得徐州市青年文明号、徐州市政法标兵单位、徐州市优秀 “青少年维权岗”、徐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徐州市关心下一代先进集体、全省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十年“严打”先进集体、荣立集体二等功二次等荣誉。
    [09:42:27]
  • [主持人]:
    合议庭正在进行庭审前的准备,在此之前,我来介绍一下今天的审判人员。今天的庭审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潘荣凯担任审判长,副庭长孟昭伦和代理审判员陈浩亮组成合议庭。
    潘荣凯,男,一级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现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孟昭伦,男,四级高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业务能力强,擅长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陈浩亮,男,三级法官,原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积累了很多的办案经验,擅长调研、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
    [09:43:17]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2009年5月,被告人叶福华与被告人叶龙君、叶龙英、王飞预谋,欲以外出打工为名将本村妇女刘玉祥及其两个女儿拐卖到安徽,并约定给被告人叶福华6000元好处费。2009年6月8日,被告人叶龙君带刘玉祥母女三人来到安徽萧县被告人王飞家中。同年9月,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将刘玉祥的大女儿(13岁)卖给本村村民安某为妻,得款60000元,后分给被告人叶福华6000元、叶龙君2000元。 刘玉祥得知女儿被卖后,反复找被告人叶龙君、王飞、叶龙英索要女儿并声称要告发,王飞、叶龙英遂决定将其送回四川。王飞骑摩托车带叶龙英、刘玉祥及其小女儿(3岁)去火车站的路上,刘玉祥一直吵闹并声称要告发,当车行至汉王镇北望村南圆山北侧时,被告人王飞和刘玉祥发生撕打,王飞、叶龙英遂产生杀害刘玉祥的念头。二人将刘玉祥骗至山坡将其打倒猛掐其颈部,并用石块朝头部连续猛砸致刘玉祥死亡。后被告人王飞、叶龙英驾车逃离现场,将刘玉祥小女儿抛弃于中国矿业大学新校区北大门东侧。
    2009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飞、叶龙英被公安局抓获,10月23日被告人叶福华、叶龙君在四川被抓获。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飞、叶龙英涉嫌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以被告人叶福华、叶龙君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09:46:55]
  • [主持人]: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09:53:5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54:21]
  • [审判长]: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叶福华、叶龙君到庭。
    [09:56:00]
  • [审判长]:
    下面依法查明四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09:56:33]
  • [王飞]:
    王飞,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庄里乡小蔡庄行政村张庄自然村。被告人王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09:57:38]
  • [叶龙英]:
    叶龙英,女,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庄里乡小蔡庄行政村张庄自然村。被告人叶龙英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09:59:03]
  • [叶福华]:
    叶福华,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马烈乡马烈村6组。被告人叶福华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10:00:39]
  • [叶龙君]:
    叶龙君,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马烈乡马烈村4组。被告人叶龙君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10:01:47]
  • [审判长]: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 均 答]:
    收到了。
    [ 审判长]:
    是否超过十天?
    [ 均 答]:
    收到十天以上了。
    [10:02:0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飞、叶龙英故意杀人、拐卖妇女儿童、叶福华、叶龙君拐卖妇女儿童一案。
    [10:03:0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潘荣凯、 孟昭伦、代理审判员陈浩亮组成,由潘荣凯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培担任法庭记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相明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王飞近亲属委托,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茂金出庭担任被告人王飞的辩护人。
    本院指定徐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耿闽生出庭担任被告人叶龙英的辩护人。
    [10:04:05]
  • [审判长]:
    被告人叶龙英,对本院指派的辩护人有无异议?
    [ 叶龙英]:
    没有异议。
    [10:04:2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
    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0:04:35]
  • [审判长]:
    上述各项权利,四被告人是否听清?
    [ 均 答]:
    听清了。
    [ 审判长]:
    四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 均 答]:
    不申请回避。
    [10:04:55]
  • [审判长]:
    现在先进行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05:08]
  • [公诉人]:
    现在宣读起诉书。
    [10:05:53]
  •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0〕52号
    被告人王飞,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庄里乡小蔡庄行政村张庄自然村。被告人王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龙英(系被告人王飞之妻),女,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庄里乡小蔡庄行政村张庄自然村。被告人叶龙英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福华,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马烈乡马烈村6组。被告人叶福华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龙君(系被告人叶龙英之兄),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马烈乡马烈村4组。被告人叶龙君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飞、叶龙英涉嫌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以被告人叶福华、叶龙君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铜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2月25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叶福华、叶龙君,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4月9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0年 3月25日、6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0年5月9日,本案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被告人叶福华经与被告人叶龙君、叶龙英、王飞预谋,欲以外出打工为名将本村妇女刘玉祥及其两个女儿李小芳(13岁)、李露琼(3岁)拐卖到安徽,并约定给被告人叶福华6000元好处费。
    2009年6月8日,被告人叶龙君带刘玉祥母女三人乘火车至安徽省萧县庄里乡小蔡庄王飞家中。同年9月份,被告人王飞、叶龙英以介绍对象为名将李小芳卖给本村村民安船凯为妻,计得款60000元,后分别分给被告人叶福华6000元、叶龙君2000元。
    刘玉祥得知女儿李小芳被卖后,即找被告人叶龙君、王飞、叶龙英索要女儿并声称告发。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又将刘玉祥带至萧县官桥镇闵凡伦家以介绍对象为名欲行出卖,后因刘玉祥一直索要女儿,被告人王飞、叶龙英遂决定将其送回四川。10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飞驾驶两轮摩托车带被告人叶龙英和刘玉祥、李露琼前往徐州火车站,刘玉祥一直吵闹并声称告发,当车行至铜山县汉王镇北望村南圆山北侧时,被告人王飞与刘玉祥发生厮打,二人遂产生将其杀害的念头。被告人王飞将刘玉祥骗至山坡将其打倒猛掐其颈部,并用石块朝刘玉祥头部连续猛砸致其死亡。后被告人王飞、叶龙英驾车逃离现场,并将李露琼抛弃于中国矿业大学新校区北大门东侧。经鉴定,被害人刘玉祥系系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2009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飞、叶龙英被铜山县公安局抓获,10月23日被告人叶福华、叶龙军被四川省汉源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块等;
    2.证人安孝华、安船凯、李锡贵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小芳的陈述;
    4.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叶福华、叶龙君的供述和辩解;
    5.铜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
    6.铜山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叶福华、叶龙君为谋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飞、叶龙英为掩盖罪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叶福华、叶龙君分别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10:28]
  • [审判长]:
    请值庭法警将叶龙英、叶福华、叶龙君押出法庭候审。
    [10:10:41]
  • [审判长]:
    王飞,公诉人宣读的内容你听清了吗?
    [10:11:07]
  • [王飞]:
    听清了。
    [10:11:14]
  • [审判长]: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你有什么意见?是否需要陈述?
    [ 王飞]:
    不需要。
    [10:11:26]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10:11:35]
  • [公诉人]:
    叶龙君是否给你打电话?
    [ 王飞]:
    打了。
    [10:12:08]
  • [公诉人]:
    打电话什么意思?
    [ 王飞]:
    给他介绍对象。
    [10:12:34]
  • [公诉人]:
    当时谁问向你要钱?
    [ 王飞]:
    被害人,并让我给找个婆家。
    [10:13:37]
  • [公诉人]:
    你知道李小芳的年龄吗?
    [ 王飞]:
    不知道。
    [10:13:59]
  • [公诉人]:
    安船凯的年龄有多大?
    [ 王飞]:
    二十三,四岁。
    [10:14:24]
  • [公诉人]:
    向安船凯家当时要多少钱?
    [ 王飞]:
    六万元。
    [10:14:45]
  • [公诉人]:
    六万元怎样分配?
    [ 王飞]:
    没有谈。
    [10:14:59]
  • [公诉人]:
    叶龙君是否告诉你,要把被害人处理掉,不要让他回四川?
    [ 王飞]:
    没有说。
    [10:15:48]
  • [公诉人]:
    为什么要把被害人杀掉?
    [ 王飞]:
    她要回四川,一路上都在吵。
    [10:16:13]
  • [公诉人]:
    你为什么不把礼金给被害人?
    [ 王飞]:
    我媳妇说给了,给不给我不知道。
    [10:16:53]
  • [公诉人]:
    她的闰女是否让她带走?
    [ 王飞]:
    不知道。
    [10:17:12]
  • [王飞]:
    说媒的细节我不知道。
    [10:17:43]
  • [公诉人]:
    叶龙英是否到现场,是否说话?
    [ 王飞]:
    不知道。
    [10:18:10]
  • [公诉人]:
    上车以后是否告诉把叶龙英杀死了?
    [ 王飞]:
    她只知道我把被害人打的很狠,然后就上车走了。
    [10:18:47]
  • [公诉人]:
    用什么打的,打几下?
    [ 王飞]:
    用石块,记不清打几下。
    [10:19:09]
  • [公诉人]:
    是否将自己的皮带扣留在现场?
    [ 王飞]:
    是她和我撕打时,掉在现场了。
    [10:19:38]
  • [公诉人]:
    你怎样归案的?
    [ 王飞]:
    被抓获的。
    [10:19:56]
  • [公诉人]:
    是否知道被害人在四川有对象?
    [ 王飞]:
    不知道。
    [10:20:33]
  • [公诉人]:
    你自己判断李小芳是否成年?
    [ 王飞]:
    我认为她有十七,八岁。
    [10:20:54]
  • [公诉人]:
    十七,八岁是否够法定结婚婚龄?
    [ 王飞]:
    在我们这不够。
    [10:21:23]
  • [公诉人]:
    安船凯的彩礼钱交给谁了?
    [ 王飞]:
    安孝华说转到叶龙英的折上了。
    [10:22:16]
  • [公诉人]:
    被害人要带走李小芳时,你们为什么不让带走?
    [ 王飞]:
    她要求必须和她闰女在一个庄,不然就要带走,钱都已经花了,我们担心人带走了,钱我们还不上。
    [10:23:11]
  • [公诉人]:
    你是否用手掐被害人的脖子?
    [ 王飞]:
    掐了。
    [10:23:29]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问题发问?
    [ 张茂金]:
    叶龙君说把他们娘三带到丰县,是否是把三人都卖掉?
    [ 王飞]:
    不是。
    [10:24:09]
  • [张茂金]:
    你当时是否想要杀死被害人?
    [ 王飞]:
    没有。
    [10:24:39]
  • [张茂金]:
    何时产生要杀死被害人的想法?
    [ 王飞]:
    没有想杀过她。
    [10:25:09]
  • [张茂金]:
    叶龙英是否打被害人?
    [ 王飞]:
    没有。
    [10:25:26]
  • 张茂金:你对所做的事后悔吗?是否愿意赔偿?
    [ 王飞]:
    很后悔,愿意赔偿(大哭)。
    [10:26:06]
  • [审判长]:
    叶龙英的辩护人是否有问题发问?
    [ 耿闽生]:
    你打被害人时,叶龙英何时上去的?
    [ 王飞]:
    打过后,她才上去的,她看打的这么狠,就说下去吧。
    [10:27:05]
  • [耿闽生]:
    你之前供述“给叶龙英说要打死她”,是否说过?
    [ 王飞]:
    没有。
    [10:27:39]
  • [耿闽生]:
    和被害人打时,叶龙英是否一起抱着小孩?
    [ 王飞]:
    是的。
    [10:28:06]
  • [审判长]:
    叶龙英是否说要打死被害人?
    [ 王飞]:
    没有,只是过去骂过。
    [10:28:36]
  • [审判长]:
    你的腰带扣是怎样留在现场的?
    [ 王飞]:
    撕打掉的。
    [10:28:59]
  • [审判长]:
    你之前的供述是否属实?
    [ 王飞]:
    是胡说的。
    [10:29:16]
  • [审判长]:
    叶龙英是否到杀人现场?
    [ 王飞]:
    是打过后,她去的。
    [10:29:32]
  • [审判长]:
    你刚才说打的过程中,叶龙英上去骂她,现在又说打完才上去,到底什么时候上去的?
    [ 王飞]:
    打完才上去的。
    [10:30:20]
  • [审判长]:
    传叶龙英到庭,将王飞押下法庭候审
    [10:30:45]
  • [审判长]:
    叶龙英,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 叶龙英]:
    我没有给介绍对象,也没有杀人。
    [10:31:18]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10:31:28]
  • [公诉人]:
    今年五月,叶龙君没来之前是否和你通电话?
    [ 叶龙英]:
    没有。
    [10:32:03]
  • [公诉人]:
    叶龙君在那给你打的电话?
    [ 叶龙英]:
    在徐州火车站。
    [10:32:30]
  • [公诉人]:
    是否提要给叶福华介绍费?
    [ 叶龙英]:
    没有。
    [10:32:45]
  • [公诉人]:
    将三人带到你家后,是否提给叶福华6000元介绍费?
    [ 叶龙英]:
    提了。
    [10:33:13]
  • [公诉人]:
    给叶福华的这笔钱是怎样得来的?
    [ 叶龙英]:
    钱是60000元礼金里面的。
    [10:34:10]
  • [公诉人]:
    安船凯的条件怎样?
    [ 叶龙英]:
    年龄不大,个子有点矮。
    [10:34:46]
  • [公诉人]:
    60000元是怎样分配的?
    [ 叶龙英]:
    一共提出15000元。6000元给叶福华,给叶龙勋2000元路费,6000元借给安孝华,剩下的1000元在我家里面。
    [10:36:20]
  • [公诉人]:
    安孝华是否给你打借条?
    [ 叶龙英]:
    打了,给公安说在我家包里。
    [10:36:42]
  • [公诉人]:
    剩下的45000元准备怎样分配?
    [ 叶龙英]:
    给李小芳的母亲。
    [10:37:06]
  • [公诉人]:
    为什么没有给?
    [ 叶龙英]:
    李小芳说先给2000元让她回家。
    [10:37:26]
  • [公诉人]:
    钱最后在谁处?
    [ 叶龙英]:
    在我的帐上。
    [10:37:45]
  • [公诉人]:
    被害人是否要带李小芳走?
    [ 叶龙英]:
    没有。
    [10:38:08]
  • [公诉人]:
    你为什么要杀死被害人?
    [ 叶龙英]:
    在路上,其要上山上方便,然后就听她喊救命,我丈夫就上去,过一会儿,我上去,就看到被害人和我丈夫撕打在一起。
    [10:39:50]
  • [公诉人]:
    你是否看到王飞杀死被害人的情况?
    [ 叶龙英]:
    没有。
    [10:40:08]
  • [公诉人]:
    你在山上干了什么?
    [ 叶龙英]:
    我上山说被害人“你做为没有良心”,然后就喊我丈夫走了。
    [10:40:54]
  • [公诉人]:
    现场是否有石块?
    [ 叶龙英]:
    没看清。
    [10:41:16]
  • [公诉人]:
    你是否看见王飞手上有石头?
    [ 叶龙英]:
    看到,王飞说是从被害人手上夺下来的。
    [10:41:46]
  • [公诉人]:
    王飞是否给你说杀害被害人的情况?
    [ 叶龙英]:
    没有,说是打晕了。
    [10:42:09]
  • [公诉人]:
    你是怎样被抓获的?
    [ 叶龙英]:
    我是准备报案的,在路上被抓获的。
    [10:42:28]
  • [审判长]:
    叶龙英的辩护人是否有问题?
    [ 耿闽生]:
    剩下的45000元准备怎样处理?
    [ 叶龙英]:
    准备从邮局转给被害人。
    [10:43:08]
  • [耿闽生]:
    是否给被害人说过45000元的事?
    [ 叶龙英]:
    说过,被害人说先回去看病,不够,再把钱转过去,李小芳也说,不要把钱全部给被害人。
    [10:44:01]
  • [耿闽生]:
    你何时上的山?
    [ 叶龙英]:
    听到被害人喊救命。
    [10:44:31]
  • [耿闽生]:
    你看到什么了?
    [ 叶龙英]:
    什么也看不到。
    [10:44:50]
  • [耿闽生]:
    你看不到,为什么说被害人没有良心?
    [ 叶龙英]:
    天还不是太黑,还能看到一点。
    [10:45:26]
  • [耿闽生]:
    你何时下山的?
    [ 叶龙英]:
    下山时还听到被害人说话。
    [10:46:21]
  • [审判长]:
    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补充问题。
    [ 公诉人]:
    你和王飞送被害人到火车站,在路上是否发生争执?
    [ 叶龙英]:
    没有。
    [10:47:07]
  • [公诉人]:
    在山脚下停车,和被害人是否发生争执?
    [ 叶龙英]:
    没有。
    [10:47:27]
  • [公诉人]:
    在路上,王飞是否打被害人几巴掌?
    [ 叶龙英]:
    没有。
    [10:47:47]
  • [公诉人]:
    你在看守所的供述是否真实,是否自愿?
    [ 叶龙英]:
    是的。
    [10:48:06]
  • [审判长]:
    王飞的辩护人是否有问题发问?
    [ 张茂金]:
    王飞是否要把小女儿卖掉?
    [ 叶龙英]:
    没有。
    [10:48:40]
  • [张茂金]:
    是否告诉你要杀死被害人?
    [ 叶龙英]:
    没有。
    [10:49:02]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叶福华到庭。将被告人叶龙英押下法庭候审。
    [10:49:26]
  • [审判长]: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 叶福华]:
    没有意见。
    [10:49:57]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向叶福华发问?
    [ 公诉人]:
    你和被害人是什么关系?
    [ 叶福华]:
    朋友。
    [10:50:55]
  • [公诉人]:
    被害人是否有家庭?
    [ 叶福华]:
    有丈夫,但是不要她了。
    [10:51:35]
  • [公诉人]:
    被害人有家庭,你为什么让叶龙君带他们三人到安徽?
    [ 叶福华]:
    他们三人找我,跪下给我说,不能在四川生活了,让我帮她介绍个对象。
    [10:52:29]
  • [公诉人]:
    是否让你带他打工?
    [ 叶福华]:
    没有。
    [10:52:45]
  • [公诉人]:
    你是怎样给叶龙君讲的?
    [ 叶福华]:
    我说没出过门,没法给她介绍,叶龙君说他妹妹在安徽,可以给她安家。
    [10:53:33]
  • [公诉人]:
    王飞是否知道这个事情?
    [ 叶福华]:
    知道。
    [10:53:53]
  • [公诉人]:
    你是否要钱?
    [ 叶福华]:
    要过,叶龙君说这边的介绍费高,我说多少都无所谓,只要6000元。
    [10:54:39]
  • [公诉人]:
    叶龙君是否说过这边介绍费高,可以卖12000元,给你6000元?
    [ 叶福华]:
    他说可以卖20000元。
    [10:55:19]
  • [公诉人]:
    你是否催要过这6000元?
    [ 叶福华]:
    要过。
    [10:55:37]
  • [公诉人]:
    是否拿到这6000元?
    [ 叶福华]:
    拿到了,打到别人帐上了。
    [10:56:08]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问题发问?
    [ 张茂金]:
    当时打算怎样处理被害人的二个女儿?
    [ 叶福华]:
    想给被害人介绍对象,二个孩子就给叶龙君了。
    [10:56:58]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叶龙君到庭,将被告人叶福华押下候审。
    [10:57:25]
  • [审判长]: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 叶龙君]:
    给我的2000元是车费,我带他们三人过来的目的,是想看刘玉祥是否可以给我一起生活,不是想拐卖。
    [10:59:38]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进行讯问。
    [ 公诉人]:
    是谁提议带被害人到外地的?
    [ 叶龙君]:
    叶福华。
    [11:00:19]
  • [公诉人]:
    带出去的目的是什么?
    [ 叶龙君]:
    就是想卖出去。
    [11:00:35]
  • [公诉人]:
    拐卖的事,你是否给叶龙英打电话?
    [ 叶龙君]:
    我没有打,叶福华打过。
    [11:01:08]
  • [公诉人]:
    叶龙英是否说过,这边介绍费高,能卖12000元,给叶福华6000元?
    [ 叶龙君]:
    说过。
    [11:01:47]
  • [公诉人]:
    叶福华是否向你要这6000元?
    [ 叶龙君]:
    要过。
    [11:02:02]
  • [公诉人]:
    这6000元是什么钱?
    [ 叶龙君]:
    我让他给王飞联系的,我不清楚。
    [11:02:24]
  • [公诉人]:
    6000元是怎样来的?怎样给的叶福华?
    [ 叶龙君]:
    王飞给的,我不知道。
    [11:02:45]
  • [公诉人]:
    是否知道王飞,叶龙英给李小芳介绍对象的事?
    [ 叶龙君]:
    不知道。
    [11:03:03]
  • [公诉人]:
    第二次过来,为什么又从安徽回四川?
    [ 叶龙君]:
    我之前想跟她过,但她的户口查不清,不能生育了,就不想和她一起过了。
    [11:04:52]
  • [公诉人]:
    为什么又把刘玉祥带给叶龙英?
    [ 叶龙君]:
    还是按叶福华的意思办。
    [11:06:15]
  • [公诉人]:
    是否给叶龙英讲过,把他们处理掉,不要让他们回四川?
    [ 叶龙君]:
    没有。
    [11:06:40]
  • [公诉人]:
    这次是否给你钱?
    [ 叶龙君]:
    给了2000元,但这是路费。
    [11:07:01]
  • [公诉人]:
    你是否知道叶龙英怎样处理他们三人?
    [ 叶龙君]:
    不知道。
    [11:07:25]
  • [公诉人]:
    你是怎样被抓获的?
    [ 叶龙君]:
    在四川。
    [11:07:51]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问题发问?
    [ 张茂金]:
    王飞是否说过要把小女儿一起卖掉?
    [ 叶龙君]:
    没有。
    [11:08:28]
  • [审判长]:
    当时是否商议怎样处理他们三人?
    [ 叶龙君]:
    没有。
    [11:08:44]
  • [审判长]:
    叶福华是否讲过?
    [ 叶龙君]:
    他说要给刘玉祥找个家庭,但不是说要卖。
    [11:09:27]
  • [审判长]:
    把刘玉祥三口带出来时,是否给叶龙英说过要给她找个人家?
    [ 叶龙君]:
    知道。
    [11:10:00]
  • [审判长]:
    将刘玉祥第二次带到徐州,是否给叶龙英说把她处理掉?
    [ 叶龙君]:
    没有。
    [11:10:56]
  • [审判长]:
    交给叶福华6000元,你是否在现场?
    [ 叶龙君]:
    在现场。
    [11:11:14]
  • [审判长]:
    传王飞,叶龙英,叶福华到庭。
    [11:11:30]
  • [审判长]:
    现场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11:12:12]
  • [公诉人]:
    故意杀人罪的证据:
    王飞的供述和辩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飞的供述证实了起诉书指控的其杀人的起因、经过和杀人后畏罪潜逃的整个过程。即王飞与叶龙英将刘玉祥女儿李小芳出卖后,又请托闵凡伦为刘玉祥介绍对象未果,刘玉祥一直吵闹要把其大女儿李小芳带走,王飞与叶龙英决定把刘玉祥母子送往四川,途中,又因刘玉祥吵闹要带走李小芳,否则予以告发,王飞与叶龙英恐事情败露,人财两空,当车行至汉王镇北望村圆山北侧,二人决定将其杀害,被告人王飞将刘玉祥骗至山坡将其打倒猛掐其颈部,并用石块朝刘玉祥头部连续猛砸致其死亡。后二人驾车离开,并于萧县欧盘村附近将刘玉祥的包和王飞的皮带烧掉。同时能证实其打刘玉祥的过程中,叶龙英也在场。
    被告人王飞指认出汉王镇北望村南圆山北侧山坡位置就是其杀人的地点;
    被告人王飞指认出中国矿大新校区北大门东侧50米处是其抛弃小孩的具体位置。
    被告人王飞指认出萧县欧盘村北约500米处东侧一处烧过的玉米杆处就是其杀人后烧包和皮带的地点。
    被告人王飞指认从其供述的抛弃杀人工具石头的地点打捞出的10块石头,王飞辨认出3号石头就是其使用的用其杀人的石头。
    辨认人王飞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人(刘玉祥)就是其在汉王镇圆山杀害的女性。
    [ 附]:
    被告人王飞辨认照片。
    [11:20:07]
  • [审判长]:
    王飞,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王飞]:
    无异议,我认罪了。
    [11:20:39]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张茂金]:
    无异议。
    [ 耿闽生]:
    无异议。
    [11:21:09]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叶龙英的供述和辩认笔录,叶龙英的供述证实二人实施杀人的动机和经过以及杀人后潜逃的过程。即被害人刘玉祥吵闹要把女儿带走,王飞和叶龙英决定将其送回四川,当车行至北望村圆山北侧时,王飞将刘玉祥骗至山上,叶龙英听到刘玉祥的救命声,也随之上山,一直骂刘玉祥没有良心,并用石块朝刘玉祥的头部砸了几下,后下山和王飞离开。
    被告人叶龙英指认出汉王镇北望村南圆山北侧山坡位置就是王飞和其一起杀人的地点;
    被告人叶龙英指认出中国矿大新校区北大门东侧50米处是其和王飞抛弃小孩的具体位置。
    被告人叶龙英指认出萧县欧盘村北约500米处东侧一处烧过的玉米杆处就是其伙同王飞杀人后烧包和皮带的地点。
    辨认人叶龙英辨认不出12张照片中是否有其和王飞在汉王镇圆山杀害的女性。
    [ 附]:
    辨认照片一组以及辨认照片中人物基本信息;
    [11:26:37]
  • [审判长]:
    叶龙英,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叶龙英]:
    有异议,我没有拿石块砸,没有杀被害人,公安对我刑讯逼供,当时供的不真实,在看守所的供述是真的。
    [11:29:27]
  • [审判长]:
    王飞,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王飞]:
    我没有看到叶龙英打。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均答]:
    无异议。
    [11:30:0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叶福华的供述,证实了叶福华将刘玉祥母女三人交给叶龙君,叶龙君将其三人带至安徽萧县王飞和叶龙英家。
    叶龙君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6日,叶龙君将被害人刘玉祥从四川雅安带至徐州交给王飞、叶龙英夫妇后一个人回四川,后听叶龙英讲其把刘玉祥送远了,不会回四川了。
    [11:31:06]
  • [审判长]:
    叶福华,叶龙君,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叶福华]:
    无异议。
    [ 叶龙君]:
    无异议。
    [11:32:1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被害人李代蓉(李小芳)的陈述,证实2009年阴历八月十八日,王飞将其母亲刘玉祥从徐州火车站接到王飞家中,刘玉祥当时非常伤心,哭的很厉害,后来王飞骑三轮摩托将其母亲刘玉祥和妹妹李露庆带走,说是送往徐州火车站。
    李锡贵的证言,证实其妻子刘玉祥带两个女儿离家出走,并能证实刘玉祥的外观特征。
    臧跃林、李春玲的证言,二人证实9.10月份一姓叶男子带一女子到其两家租房,10月10日,男子独自搬家离开,没有看见那个女的。
    安孝华、安传凯的证言,证实阴历八月十八经过王飞家门口时,见到银凤的妈妈坐在王飞的摩托三轮车上,在车里也哭,怀里抱着巧玲。到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我见到王飞坐在家里。
    闵凡伦的证言,证实王飞、叶龙英夫妇让其帮忙为一女子介绍对象未成,王飞开三轮摩托车将叶龙英及这个女的母子带走。
    郝祥书的证言,证实其于10月10日下午2点多钟到圆山北坡来放羊时发现一具女尸,并让一路过男子电话报警。
    刘战军的证言,其检举同监室的王飞杀人案,王飞给我说他杀人的时候是他媳妇先用石头砸昏的,砸昏后他又把那人扛到山上用手掐的脖子,掐死后他又用石头砸的。他还说刑警队审他的时候,他说是他用手掐脖子砸的,没说她媳妇的事情,他还说往山上扛的时候他媳妇说:要打就打死吧。他还说逮他之前他就给媳妇说好了,什么事情他一人扛着,不让他媳妇承认。
    [11:36:39]
  • [审判长]:
    王飞、叶龙英,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王飞]:
    我没有给刘战军说过这些事,其他无异议。
    [ 叶龙英]:
    刘战军没讲实话。其他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张茂金]:
    无异议。
    [ 耿闽生]:
    无异议。
    [11:38:0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刘玉祥符合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法医物证鉴定书,经鉴定,在女尸周围遗留的2、3、4、5、6、7、8号检材(血迹)为1号检材(女尸)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的4.36×1021倍。
    [11:39:06]
  • [审判长]:
    王飞、叶龙英,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王飞]:
    无异议。
    [ 叶龙英]:
    李小芳说过刘玉祥不是他亲生母亲。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张茂金]:
    无异议。
    [ 耿闽生]:
    无异议。
    [11:40:22]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搜查笔录,在安徽省萧县庄里乡小蔡庄村武红云(王飞母亲)家搜查出:黑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并扣押。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心现场位于铜山县汉王镇北望村圆山北坡,山地上有松树、石块、杂草,中心现场有一女尸,女尸头朝西南,脚朝东北,呈仰卧状。女尸上身穿红色上衣,上衣口袋内发现纸张3张、现金55元3角,纸张一为“大前门”烟盒,上写有“155564277X3”数字,纸张二为三金片说明书,上书写“13086313758”数字;下身穿黑色裤子,黑色裤子右腿裤脚内有一件红色花、灰色衬底的裤子,该裤子未穿在身上,脚穿白色平地运动鞋,右脚踝有一滴落型血迹,右鞋带有血迹。尸体头部西侧有一石块,上有喷溅性血迹;在石块的南侧有一长为150厘米、宽为20厘米的血迹,在血迹南边缘处发现一“口”字型的白色铁质腰带扣,扣上粘有血迹和毛发,该血迹南侧10厘米的地面上有两块石块,两块石块上均有血迹。
    尸体南25米有长为194厘米、宽135厘米的拖拉痕迹。(附:现场照片)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位于铜山县汉王镇北望村圆山北面河沟,为东西走向河沟。被告人王飞指认抛弃作案工具的地点后,在现场周围打堰抽水,抽干后在北侧所打堰处2.4米处打捞出一黑色圆形石块,在杀人现场入口正对处发现一石块,并进行提取。
    [11:45:02]
  • [审判长]:
    王飞、叶龙英,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王飞]:
    无异议。
    [ 叶龙英]: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张茂金]:
    无异议。
    [ 耿闽生]:
    无异议。
    [11:46:3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证实叶龙君于2009年10月4日在徐州市火车东站东达旅社入住,10月5日退房。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叶福华、叶龙君的自然情况。
    被害人的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害人刘玉祥的自然情况;
    四川省汉源县马烈乡马烈村出具证明:证实刘玉祥、李晓芳、李露庆为该村村民。
    汉源县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在该所没有李晓芳、李露庆的户籍登记。
    徐州市救助管理站出具证明证实:李代蓉现在该站接受救助。
    [ 情况说明]:
    李露庆因年龄过小,不能描述案发当时情形。
    [11:48:12]
  • [审判长]:
    王飞、叶龙英,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王飞]:
    无异议。
    [ 叶龙英]:
    无异议。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张茂金]:
    无异议。
    [ 耿闽生]:
    无异议。
    [11:48:49]
  • [审判长]:
    王飞,叶龙英,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王飞]:
    没有。
    [ 叶龙英]: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张茂金]:
    没有。
    [ 耿闽生]:
    没有。
    [11:51:46]
  • [审判长]:
    现在就拐卖妇女罪进行举证。
    [ 公诉人]:
    被告人王飞的供述和辩认笔录,被告人王飞的供述证实叶龙军、叶福华与其和叶龙英预谋,叶龙军带四川籍母女三人来安徽安家为名将其卖掉,并答应给叶福华好处费6000元,后王飞与叶龙英将刘玉祥大女儿李小芳卖给本村村民安传凯为妻,得款共计60000元,并分得叶福华6000元、叶龙军2000元;后王飞、叶龙英又委托闵凡伦以介绍对象为名出卖刘玉祥未果。
    辨认人王飞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是安徽官桥前白村闵凡伦。
    [ 附]:
    辨认照片一组以及辨认照片中人物基本信息。
    叶龙英的供述和辩认笔录,被告人叶龙英的供述证实了叶龙军带刘玉祥母女三人来到安徽萧县其家中,由于叶龙军答应叶福华带刘玉祥母女三人出来后给其好处费6000元,后叶龙英以介绍对象为名将其卖给本村村民安传凯为妻,得款60000元,后分别给叶福华6000元,叶龙军2000元。后委托闵凡伦以介绍对象为名出卖刘玉祥未果。
    辨认人叶龙英辨认出照片中6号照片上的人是安徽官桥镇前白村米建设。
    [ 附]:
    辨认照片一组以及辨认照片中人物基本信息;
    叶福华的供述,被告人叶福华的供述证实其与叶龙军预谋将本村村民刘玉祥母女三人卖掉,并给叶福华好处费6000元,后经叶龙军与王飞、叶龙英联系后,叶龙军将刘玉祥母女三人带到安徽萧县王飞家中,后叶龙英将刘玉祥的大女儿卖掉后给自己6000元。同时证实为促成此事,自己曾借用李志华家的户口本寄给叶龙英。
    叶龙君的供述,被告人叶龙军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叶福华与其预谋将刘玉祥母女三人带出四川卖掉,给与叶福华好处费6000元,后叶龙军与叶龙英商议后将刘玉祥母女三人带到叶龙英家,叶龙英以介绍对戏为名将李小芳卖掉,并给与叶福华6000元,给自己2000元。
    [12:03:31]
  • [审判长]:
    四被告人,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王飞]:
    无异议。
    [ 叶龙英]:
    之前没有接到叶龙君的电话。
    [ 叶福华]:
    无异议。
    [ 叶龙君]:
    卖刘玉祥的事,我之前没给叶龙英打过电话。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张茂金]:
    不能证明拐卖李露琼的事实。
    [ 耿闽生]:
    无异议。
    [12:05:3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被害人李代蓉(李小芳)的陈述,证实了叶福华让其母亲刘玉祥跟他出去打工,后由叶龙军送其母女三人到安徽叶龙英家,叶龙英给自己介绍对象得款60000元。同时证实其父母只是因琐事吵过架,其母亲并未因此再另寻人家。
    证人安孝华、安传凯的证言,证实其子安传凯外貌较丑,因此没有成家,被告人王飞、叶龙英为其子安传凯介绍对象李小芳,索要礼金60000元。
    证人涂合理的证言,证实安孝华为给儿子说媳妇要给媒人王飞六万元彩礼,并且向自己借了一万四千元钱。
    证人李志华、徐明芬的证言,证实叶福华以给自己兄弟介绍对象为名借走自己的户口本,户口本上有妻子徐明芬,还有两个女儿李代荣和李月月,一个月以后还给我的。
    证人李锡贵的证言,证实其和妻子刘玉祥关系不错,只是因小事吵架。刘玉祥离家出走后,听邻居说叶福华找她外出打工了。同时证实其大女儿李小芳出生于一九九六年农历七月初三。
    证人张琼英的证言,李小芳是1996年农历八九月份出生的,十三岁。
    证人李锡惠的证言,证实李小芳是1996年农历7月份生的。
    证人闵凡伦的证言,证实王飞、叶龙英夫妇曾委托自己为一女子介绍对象,后因该女子一直向王飞索要自己的女儿未成。
    证人牛清文的证言,证实闵凡伦曾经介绍过一个四十左右的女的给自己的儿子。
    证人臧跃林证言,证实2009年9月6日,一姓叶男子带一女子来租房子,至10月2日搬到丁简芳家去了,还听那个女的说自己有两个孩子,被姓叶的送到江苏去了,是卖是送也不知道。
    证人李春玲的证言,证实10月2日有个男带个女的来租房子,至10月10日就搬走了。
    [12:13:58]
  • [审判长]:
    四被告人,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王飞]:
    无异议。
    [ 叶龙英]:
    我认识闵凡伦,但是不熟悉,没让他介绍对象。
    [ 叶福华]:
    无异议。
    [ 叶龙君]:
    李小芳说的不是真的,我听李福华说过,李小芳的父亲和其母亲不好,不想过了;我没有想拐卖的意思。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张茂金]:
    无异议。
    [ 耿闽生]:
    无异议。
    [12:17:37]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鉴定结论,经过骨龄鉴定,结论为李小芳骨龄为13-14岁。
    搜查笔录,在安徽省萧县庄里乡小蔡庄村王飞家二楼西间靠东南角的红色木质衣柜内发现存折一本,为邮政储蓄存折,户名:叶龙英,账号:603743024200117675,金额45000元,另有现金2300元。
    搜查笔录,在王飞家二楼保温层内一铁盒子内搜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卡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一张(60000元),中国邮政取款凭单一张(15000元);在一楼南间衣柜内找到黑色深蓝色竖条状男裤一条、衬衣一件、褂子黑色夹克一件、黄色条荣拉链夹克一件、女式深蓝色黑色裤子各一件,在南间床下边发现黑色带网格、黄线布线布鞋一双。
    搜查笔录,在安徽省萧县庄里乡小蔡庄村安孝华家搜查到:邮政储蓄存折一本;另搜查到户口本登记卡复印件三张:李代蓉、李志华、徐明芬三人。
    发破案经过和到案情况,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12:22:23]
  • [审判长]:
    四被告人,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王飞]:
    无异议。
    [ 叶龙英]:
    我不知道李小芳的真实年龄。
    [ 叶福华]:
    无异议。
    [ 叶龙君]:
    钱来去我不知道。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张茂金]:
    无异议。
    [ 耿闽生]:
    无异议。
    [12:24:57]
  • 审判长:四被告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 均答]: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 均答]:
    没有。
    [12:26:1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 公诉人]:
    一、被告人王飞、叶龙英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叶福华、叶龙君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2:27:17]
  •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出示了本案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2:27:36]
  • 本案中被害人李小芳的陈述证实叶福华要带其母亲刘玉祥外出打工,被告人叶福华与叶龙君供述以外出安家名将其卖于外地,并约定给付叶福华好处费6000元。二人的供述证实将此想法转告被告人叶龙英和王飞,得到二人响应,并积极寻求买主,因此四被告人具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具有出卖他人的故意;根据被告人王飞、叶龙英的供述、证人安孝华、安船凯证言证实因被告人叶福华索要事先约定的钱款,王飞夫妇便将刘玉祥大女儿李小芳卖给本村村民安船凯为妻,索要60000元礼金的事实,叶福华得款6000元,叶龙君得款2000元,同时,相关书证可以显示款项的转交过程,证明其出卖的行为。
    [12:28:51]
  • 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归案后供述在将刘玉祥送回四川的途中,因其一直吵闹索要女儿并声称告发,被告人王飞、叶龙英恐事情败露,人财两空,遂决定将其杀害,被告人王飞将刘玉祥骗至山坡,二人厮打中,叶龙英也赶到案发现场,被告人王飞采取手掐脖子、用石块击打头部等手段将被害人刘玉祥杀害,后将作案工具石块遗弃在现场附近河沟内,与叶龙英驾车逃离,被告人王飞、叶龙英指认出作案现场;辨认出被害人就是在案发现场发现的女尸;现场勘查提取了被告人王飞供述遗留在现场的物证(皮带扣),且从其指认的遗弃作案工具的河沟内打捞出作案工具。
    [12:29:29]
  •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合法收集,证据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证据与事实紧密关联,基本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和证据体系,足以证实四被告人预谋拐卖妇女儿童,被告人王飞、叶龙英杀人的事实。
    [12:30:28]
  • 本案中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叶福华、叶龙君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告人王飞、叶龙英为掩盖罪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追。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叶福华、叶龙君分别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龙英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应数罪并罚。
    [12:31:15]
  • 二、被告人王飞、叶龙英、叶福华、叶龙君拐卖妇女儿童,被告人王飞、叶龙英故意杀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12:31:27]
  • 拐卖妇女儿童罪严重侵犯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被害人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上述四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分别实施了拐骗、接送、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且为满足了自己的私欲,不惜拆散别人的家庭,将妇女儿童当做商品待价而沽,当自己利益受到阻碍,不惜铤而走险,杀害他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2:32:06]
  • 本案中,四被告预谋出卖刘玉祥母子的过程中,被告人王飞、叶龙英选取了本村自身条件较差的成年男子安船凯,将十三岁的女童李小芳以60000元的价格卖于为妻。十三岁正是花季般的年龄,本应该在阳光下无忧的成长,却因犯罪分子的贪欲成为魔爪下猎物,我们庆幸案件的及时告破,否则,这个未成年的女童将无辜的背负不属于自己的生活。但我们又遗憾,本案中被害人刘玉祥作为一个母亲,当得知自己的女儿被卖,不惜将自己留下安家来换回女儿,其情可悯,但罪犯的贪婪并不允许自己人财两空,刘玉祥也因此惨遭屠命。王飞、叶龙英夫妻双方不得不接受法庭的审判。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对生命价值的极端漠视,最终是害人害己。可见,本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
    [12:33:17]
  • 三、本案引发的思考。
    [12:33:25]
  • 本案各被告人的辩解可以看出,其将刘玉祥母子带出,出卖给他人,从中索取礼金,分配赃款,自己却一直强调为他人安家落户,更甚者,其唯恐事情败露,人财两空,决定杀人灭口,更说明其法律意识的淡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一个以身试法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必须心怀约束,敬畏法律,尊重别人,才能保护自己。
    [12:34:35]
  • 作为普通民众,要树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意识,及时举报有关线索,作为司法机关,要坚守职责,严厉查处此类犯罪,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教育广大妇女、儿童,自身要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害。
    [12:35:44]
  • [审判长]: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12:35:53]
  • [王飞]:
    没有。
    [12:35:59]
  • [叶龙英]:
    我家里还有父母,还有孩子。
    [12:36:24]
  • [叶福华]:
    没有。
    [12:36:30]
  • [叶龙君]:
    刘玉祥是他丈夫不要的,他们三人是逃离家庭的,带他们出来的目的是看是否能和他们一起生活,他们也是想离开四川,其他的事我都不知道。
    [12:37:55]
  •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2:38:09]
  • [张茂金]:
    王飞归案后前后供述稳定,认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其对李露琼不构成拐卖罪,王飞对刘玉祥并没有实施直接的拐卖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王飞杀害刘玉祥不是预谋,而是临时起意,被告人当天的目的是想将刘玉祥母女送到火车站,而刘玉祥进行吵闹,并要告发,在这种情况下,王飞为了保住彩礼钱,才杀害被害人,并且没有与任何人进行商议,不构成共同犯罪。
    请求法庭对王飞从轻处罚。
    [12:41:38]
  • [耿闽生]:
    1、起诉书指控叶龙英拐卖妇女儿童的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情节一般。
    2、起诉指控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根据法庭调查,叶龙英和王飞没有经过预谋,二人当庭均否认之前商议过杀害被害人,结合整个案情来看,叶龙英为了不让刘玉祥带走李小芳,还反复为其找婆家,可见叶龙英是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
    3、叶龙英虽供过用石头砸了被害人,但之后即供述说是用拳头打的,没有用石头,叶龙英的供述前后矛盾。王飞的供述,叶龙英只是上山骂了被害人,并没有打被害人,还供述过去找木棍了,而没有打被害人,所以被告人叶龙英杀人的事实只有其供述,是孤证,且刘战军的证言,只是传来证据,不应采信。叶龙英在实施杀人犯罪中,主观上没有杀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的行为,所以杀人罪不能成立。
    4、叶龙英归案后能够认罪,其家人还有老人,孩子,请合议庭量刑时能够考虑以上情节。
    [12:47:46]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综合答辩。
    [12:48:02]
  • [公诉人]:
    1、是否预谋拐卖的问题,从法庭调查看,叶龙君来时,已经和王飞,叶龙英联系过出卖,所以该理由不能成立。
    2、拐卖是否构成未遂,只要行为人实施拐卖,接受,中转等行为之一的,即构成即遂。
    3、在法庭调查,公诉人已经提供了叶龙英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其中有王飞的供述,叶龙英的供述,辩认笔录,刘战军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刘战军是在押人员,如果不是王飞给其说杀人情节,其是不可以知道的。
    4、叶龙英是在现场的,并且有辱骂行为,对王飞有支持,鼓励作用,对被害人也有压制作用,二人对杀人有因果关系,所以二人是共同犯罪。
    [12:52:54]
  • [审判长]:
    四被告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 王飞]:
    我没有见到叶龙英打。
    [ 叶龙英]:
    没有。
    [ 叶福华]:
    没有。
    [ 叶龙君]:
    我没有拐卖他们。
    [12:53:44]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 张茂金]:
    没有。
    [ 耿闽生]:
    刘战军是传来证据,不应采信。
    [12:54:30]
  • [审判长]:
    控辩双方的意见已经明确,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最后陈述?
    [12:55:21]
  • [王飞]:
    首先我愿意认罪,我对自己的行为不做任何辩解,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自己犯下了这么大的罪恶,我对被害人家人表示忏悔,我愿意承担法律的责任,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能给我一次机会,我再也不犯罪了。(跪,哭)。
    [12:58:12]
  • [叶龙英]:
    我错了,我认罪,因为我没有文化,不懂法,请求给我从宽处理,我从来到安徽,从没做过违法的事,我家里还有老父母,还有孩子照顾。
    [12:59:07]
  • [叶福华]:
    请求法庭依法判。
    [12:59:27]
  • [叶龙君]:
    我没有拐卖妇女的心理,她说实在过不下去,让我把她带出去,我没想到犯下这么大的错,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发落。
    [13:00:42]
  • [审判长]: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评议后再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
    现在休庭,将四被告人还押看守所。
    [13:01:11]
  • [主持人]:
    庭审已经结束了,旁听人员陆续离开了法庭。
    [13:01:1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由本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提供技术支持,刑事审判第一庭、宣传处共同负责,李荣信现场拍照,刘可嘉担任记录,在此向他们表示感谢!
    [13:01:30]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3:01:3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3: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