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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络庭审直播,审判过程公开,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赵晨,感谢大家再次对邳州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09:58:58]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抢劫案。庭审开始之前,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10:00:32]
- [主持人]:2009年5月3日14时,被告人闫冬冬在邳州市城区租乘王健驾驶的苏CDH108帕萨特轿车到邳州市岔河镇。当晚20时许,被告人闫冬冬找到被告人宋建军,预谋抢劫王某的帕萨特轿车。当晚21时许,被告人闫冬冬和宋建军将王某骗至邳州市岔河镇季林村西的田地里,闫冬冬用右手勒住王某的脖子欲抢劫出租车钥匙,此时,被告人宋建军因害怕下车逃跑,后王某挣脱逃跑,被告人闫冬冬见状后亦逃离现场。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700元。
2010年3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三旗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闫冬冬抓获并移交邳州市公安局岔河派出所审查。2010年5月6日,邳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依法对被告人宋建军刑事传唤。[10:01:18] - [主持人]:本案由审判长冯遵芹、主审法官刘雪梅、人民陪审员杨士军组成合议庭。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曹瑞。[10:03:13]
- [主持人]:现在,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10:03:51]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10:12:26]
-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10:17:13]
-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击法槌)[10:18:00]
-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10:18:29]
- [审判长]:闫冬冬(被告人1),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岔河镇林桥村二组。[10:20:56]
-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0:21:29]
- [被告人1]:没有。[10:22:03]
- [审判长]:被告人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10:23:15]
- [被告人1]:2010年4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0:25:15]
- 审判长;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收到多长时间了? [10:25:43]
- [被告人1]:收到了,收到十几天了。[10:26:22]
- [被告人2]:宋建军(被告人2),别名宋建孩,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岔河镇林桥村一组。[10:27:16]
- [辩护人]:徐善俊、李素亚,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10:27:49]
-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0:28:33]
- [被告人2]:没有.[10:29:16]
- [审判长]:被告人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10:29:50]
- [被告人2]: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10年5月9日再次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0:30:22]
- [审判长]: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收到多长时间了?[10:30:41]
- [被告人2]:收到了,十天前收到的[10:31:03]
- [审判长]: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闫冬冬、宋建军涉嫌抢劫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冯遵芹、代理审判员刘雪梅、人民陪审员杨士军组成,由审判员冯遵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雪梅主审本案,书记员曹瑞担任庭审记录。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户业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理活动进行全程监督。[10:31:30]
- [审判长]:宣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回避权 、证据权、辩护权、陈述权。[10:32:19]
- [审判员]:被告人闫冬冬听清了吗?[10:32:41]
- [被告人1]:听清了![10:32:58]
- [审判员]:你是否申请回避?[10:33:26]
- [被告人1]:不申请回避。[10:33:47]
- [审判员]:被告人宋建军听清了吗?[10:34:10]
- [被告人2]:听清了。[10:34:27]
- [审判员]:你是否申请回避?[10:34:44]
- [被告人2]:不申请回避。[10:35:08]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35:31]
- [公诉人]:宣读邳检诉刑诉(2010)号415起诉书(略)[10:35:49]
- [审判长]:带被告人宋建军退庭候审。(法警将被告人宋建军押下法庭)[10:36:22]
- [审判长]:被告人闫冬冬,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10:36:44]
- [被告人1]:听清了![10:37:03]
-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10:37:34]
- [被告人1]:没有异议。[10:37:48]
- [审判长]: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是否需要陈述?[10:38:08]
- [被告人1]:不需要陈述。[10:38:26]
-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被告人。[10:39:04]
- [公诉人]:你在检察阶段及庭审阶段供述是否属实?[10:39:20]
- [被告人1]:属实。[10:39:34]
- [公诉人]:谁提议抢劫的?[10:40:00]
- [被告人1]:我。[10:40:12]
- [公诉人]:你们如何商量抢劫的?[10:40:30]
- [被告人1]:考虑不到1分钟,当时宋建军没有吱声,就上车去了。[10:40:42]
- [公诉人]:你当时有无威胁宋建军?[10:41:08]
- [被告人1]:没有。[10:41:20]
- [公诉人]:你是如何归案的?[10:41:38]
- [被告人1]:我在北京抓获的。[10:41:50]
- [公诉人]:讯问完毕。[10:42:10]
- [审判长]:被告人宋建军的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被告人闫冬冬发问?[10:42:38]
- [辩护人]:被告人闫冬冬,你是何时有抢劫王某轿车的想法的?[10:43:08]
- [被告人1]:就是要车费的时候。[10:43:25]
- [辩护人]:你是如何找到宋建军的?[10:43:49]
- [被告人1]:我找朋友打的电话联系的。[10:44:07]
- [辩护人]:你与宋建军怎么谈的?[10:44:25]
- [被告人1]:我给他说有生意要做,当时联系没有超过2分钟。[10:44:46]
- [辩护人]:宋建军有无说过凡不违法的事都可以干?[10:45:18]
- [被告人1]:说过。[10:45:28]
- [辩护人]:你给宋建军谈抢劫的事,他怎么回答的?[10:45:48]
- [被告人1]:他也没有说什么,我给他说去就去,不去也没有什么。[10:46:13]
- [辩护人]:他有无说过他家有老婆、孩子,这事他没法干?[10:46:35]
- [被告人1]:没有。[10:46:48]
- [辩护人]:你是否欠宋建军的钱?[10:47:02]
- [被告人1]:欠有几千块钱,有好几年了。[10:47:23]
- [辩护人]:宋建军何时逃跑的?[10:47:54]
- [被告人1]:我刚跟他谈的,后来他就跑了。[10:48:31]
- [辩护人]:讯问完毕。[10:48:49]
- [审判长]:被告人闫冬冬,宋建军因为什么原因跑的?[10:49:32]
- [被告人1]:什么原因跑的,我不知道。[10:49:47]
- [被告人1]:当时王某定的车费是4、500元,我看太多了,我打了司机,后来就看到宋建军跑了。[10:51:15]
- [审判长]:带被告人闫冬冬退庭候审,带被告人宋建军到庭。(法警将被告人闫冬冬押下法庭)[10:52:07]
- [审判员]:被告人宋建军,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吗?[10:52:34]
- [被告人2]:听清了。[10:52:52]
-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10:53:09]
- [被告人2]:没有异议。[10:53:29]
- [审判员]: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是否需要陈述?[10:53:45]
- [被告人2]:不需要陈述。[10:54:01]
-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宋建军。[10:54:21]
- [公诉人]:当时闫冬冬提议抢劫轿车你是如何想的?[10:54:42]
- [被告人2]:我确实没有想,是他威胁我的情况下我才去的,他上来预谋,我说我家里还有老婆孩子,他让我小心我的老婆、孩子。[10:55:17]
- [公诉人]:闫冬冬平时与你关系如何?[10:55:45]
- 被告人2;还行,我们都是一个村的。 [10:56:02]
- [公诉人]:闫冬冬平时向你借过钱吗?[10:56:36]
- [被告人2]:借过12000多元。[10:56:51]
- [公诉人]:借了多久了?[10:57:11]
- [被告人2]:2006年借的。[10:57:25]
- [公诉人]:你平时要过这个钱吗?[10:57:39]
- [被告人2]:要过。[10:57:53]
- [公诉人]:你有无提过要钱的事?[10:58:17]
- [被告人2]:案发当天他把我带到岔河要取钱还我。[10:58:32]
- [公诉人]:当时抢劫时你如何考虑的?[10:58:53]
- [被告人2]:我想我有老婆孩子,他就威胁我。[10:59:06]
- [公诉人]:你为何逃跑?[10:59:19]
- [被告人2]:本来就没有想抢,我看闫冬冬动手害怕就逃跑,我看他一手揽司机的脖子,一手拔钥匙。[10:59:35]
- [公诉人]:你如何归案的?[10:59:50]
- [被告人2]:这次是传讯的,上次是公安逮捕的。[11:00:02]
- [审判员]:宋建军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被告人发问?[11:00:24]
- [辩护人]:当时是闫冬冬打电话给你的吗?[11:01:01]
- [被告人2]:闫冬冬打电话给我的,他问我在什么地方,他要来接我,接我后他说到岔河取钱给我,他后来说有生意要做,我说只要不违法什么事都可以做。[11:01:18]
- [辩护人]:闫冬冬说抢劫轿车的事你怎么想的?[11:01:30]
- [被告人2]:我没有愿意抢,因为我家里有老婆孩子,他威胁我说如果我不去的话他就让我小心我的老婆孩子。[11:01:55]
- [辩护人]:闫冬冬对司机实施暴力时你在哪里?[11:02:12]
- [被告人2]:他没有动手前我已经把车门打开了,他动手时我就下车跑了。[11:02:30]
- [辩护人]:讯问完毕。[11:02:44]
- [公诉人]:我补充讯问一下,宋建军,你回答问题时有矛盾的地方,你何时下的车?[11:03:07]
- [被告人2]:在闫冬冬动手时我就下车跑了,我打开车门后他一手揽着司机脖子,一手拔钥匙,我看到了。[11:03:28]
- [辩护人]:我补充问一下,宋建军你是在哪里看到的?[11:04:00]
- 被告人2;我是在下车时看到闫冬冬的动作的。 [11:04:11]
- [审判员]:你为何要下车?[11:04:26]
- [被告人2]:我害怕。[11:04:37]
- [审判长]:法警带被告人闫冬冬到庭。[11:05:02]
-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11:05:22]
- [公诉人]:宣读出示第一组证据 刑事责任年龄证明 文书卷P4-5闫冬冬,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宋建军,男,1983年6月1日出生;以上二人作案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1:05:45]
- [审判员]:被告人闫冬冬对以上这组证据有无异议?[11:06:03]
- [被告人1]:没有异议。[11:06:21]
- [审判员]:被告人宋建军对以这组证据有无异议?[11:06:36]
- [被告人2]:没有异议。[11:06:51]
- [审判员]: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1:07:05]
- [辩护人]:没有异议。[11:07:16]
-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11:07:29]
- [公诉人]:宣读出示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闫冬冬、宋建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1、闫冬冬于2010年4月1日在邳州市公安局岔河派出所依法所做证言(侦查人员:李杨、刘永飞 证据卷P14-22)证据内容,在事发的当天,我在北京打工回家,觉的得体面回家,然后打了一辆的士,通过的士司机租了一辆灰色帕萨特轿车,这个司机将我送回老家,和几个朋友吃了点饭,司机把我的朋友送回家后,又将我和宋建军两个人送到了我外婆家,到我外婆家之后,司机就开车提要车费的事情。因为我当时身上的钱不多了,我就对司机说我去借,之后,我让宋建军在我外婆家等着,我让司机开车带我去连防借钱的,见到宋亮之后我没好意思提借钱的事情。接着我又让司机开车带我回到我外婆家,宋建军还在我外婆家等我,于是我就想了,反正现在我身上没有钱了,不如将司机的车给抢来,卖点钱花花。想到这之后,我就将宋建军从我外婆家喊出来,在我外婆家西边有10米左右的树林子里商量的,当时我先问宋建军:“有生意你做吗?”宋建军就问我:“什么生意?要不要本钱?”我说:“不要本钱,能挣万把(也就是壹万元钱左右)块钱。”当时我就将想抢司机出租车(帕萨特)的想法告诉了宋建军,我对宋建军说:“咱将这辆帕萨特车给抢了。”宋建军说:“那怎么抢。”我就说:“就咱两个人,你将司机控制住,我用绳子捆人,捆好之后,将司机扔在车的后备箱里,然后找个地方给扔了。”说过之后,建孩就同意了,因为当时我们两个人商量的时间很短,也不过是两三分钟的事情,我和宋建军两个人商议好之后,我和宋建军两个人都坐上了司机的出租车,我当时坐在司机的驾驶座后边,宋建军做的是副驾驶,因为当时是在岔河街道不方便下手,我就想将司机骗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好下手,于是我就骗司机,对司机说:“再去接一个朋友,我去问那个朋友借钱。”然后我就让司机开车顺岔河街道朝季林方向去,到季林之后,我又让司机朝西开,当时司机车已经开到漫湖了,我对司机说:“你再朝东开开。我朋友在东边等我了。”司机在这个时候可能感觉到不对了,就不朝东走了,准备调头回来的,接着我就开始动手了,我先是从后边一把勒住司机的脖子,勒住之后,我就对司机说:“别动,动我就弄死你。”在我动手的时候,宋建军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宋建军拉开车门就跑了,我看宋建军一跑,我就伸手去夺司机的车钥匙,具体车钥匙在司机手里还是在车上我记不清楚了,我没有夺到车钥匙,然后我就让司机给我开门,将车门开开,当时司机说:“车必须用遥控器才能打开。”他说:“遥控器掉在车座位底下了。”然后我又找遥控器,遥控器找到之后,我按开锁,车门锁打开了之后,司机跑了,我看司机跑,我就下去追司机,跟司机说:“抓紧回来。”在我喊司机的时候,我看司机打电话了,我看到这种情况,我也吓跑了,帕萨特汽车就扔在了漫湖里,当时我将车的遥控器拿走了。[11:08:17]
- [公诉人]:以上内容证实:闫冬冬提议抢劫司机的帕萨特轿车,与宋建军二人预谋如何实施抢劫,后将司机骗至邳州市岔河镇季林村西的田地里,闫冬冬实施抢劫时,宋建军开车门逃跑,司机挣脱逃跑,闫冬冬见状也逃离案发现场。[11:08:39]
- [公诉人]:提供被告人宋建军于2010年5月8日在邳州市看守所依法所做证言(侦查人员:刘永飞、石典来 证据卷P53-56)证据内容,2009年5月3日下午三点多钟,闫冬冬打我手机找我玩,后来闫冬冬和那个司机开辆帕萨特轿车把我妻子和女儿送到家,我和闫冬冬坐那辆车又找了其他人一块吃的饭,后来到晚上八点多钟,闫冬冬当时把我喊到他外婆家西边的树林里,闫冬冬当时就对我讲:“你缺钱吗?”我讲:“我没有钱,缺钱花。”闫冬冬又对我讲:“有生意你做不做?”我对闫冬冬讲:“只要不犯法,我就干。”闫冬冬等了一会儿又对我讲:“我想把那辆车给抢走。”闫冬冬说的那辆车就是闫冬冬和那个司机开来的那辆帕萨特轿车,我当时对闫冬冬讲:“我家里有老婆孩子,我不能干。”闫冬冬讲:“我对你说过了,你知道了,你就得和我干。”我问闫冬冬:“你想让我干什么的?”闫冬冬对我讲:“你只要稳住司机就行了。”闫冬冬当时还对我讲:“等到了地方你把司机抱住,我拿绳子把司机捆上塞到车的后备箱里找个没人的地方把司机扔了,咱们把车抢走。”我当时也同意和闫冬冬一块去了, 闫冬冬又对我讲:“等会上车咱们让司机把车往季林方向开,你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我坐在司机后面,等到了地方,你抱住司机,我拿绳捆住司机。”然后我和闫冬冬就上那辆帕萨特轿车了,我当时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闫冬冬在司机后面的位置上的,闫冬冬当时对那个司机讲去接个人的,然后闫冬冬就让那个司机先开车到岔河街中心小学,然后闫冬冬又让司机把车开到岔河镇马店村,到岔河镇马店村,闫冬冬又让那个司机把车往北开,到岔河镇季林村后面,闫冬冬又让司机把车往西开,向西又开了二、三百米远的距离,前面没有路了,司机又把车开到水泥路南边的打麦场上,那个司机就在场上把车调头的,在车调头时,那辆车停了一下,还没等车停稳,闫冬冬就在司机后面用一个胳膊揽住司机的脖子,又用另一只手去抢车钥匙,我当时看到闫冬冬动手了,害怕闫冬冬把那个司机弄死了, 我就拉开车门跑了,我当时就跑到岔河街,租了一辆板的车回家了。以上内容证实,闫冬冬找到其并提议要抢劫司机的帕萨特轿车,后二人预谋如何实施抢劫,随后将司机骗至季林村西的田地里,闫冬冬动手揽司机脖子时,其由于害怕开车门逃跑。[11:09:21]
- [审判员]:被告人闫冬冬对以上这组证据有无异议?[11:10:12]
- [被告人1]:没有异议。[11:10:27]
- [审判员]:被告人宋建军对以这组证据有无异议?[11:10:44]
- [被告人2]:没有异议。[11:10:59]
- [审判员]: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1:11:14]
-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1:27]
-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11:11:44]
- [公诉人]:宣读出示(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健陈述(男,26岁,住邳州市运河镇盛达花园)于2009年5月31日在邳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依法所作的陈述 侦查人员:刘振、冯涛 证据卷P73-76证实,闫冬冬告诉其要去季林村借钱,其按闫冬冬的要求开车,后开到金林村中间的一条土路向西开,没有路的情况下,闫冬冬用胳膊揽住其脖子,欲实施抢劫时,宋建军开车门逃跑,后其开车门逃跑并报警。[11:12:15]
- [审判员]:被告人闫冬冬对以上这组证据有无异议?[11:12:31]
- [被告人1]:没有异议。[11:12:54]
- [审判员]:被告人宋建军对以这组证据有无异议?[11:13:16]
- [被告人2]:没有异议。[11:13:37]
- [审判员]: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1:14:01]
-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4:15]
-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11:14:30]
- [公诉人]:宣读出示(三)证人证言1、证人沈阳(男,32岁,住邳州市三岔河农机局宿舍二单元504室)于2009年5月31日在邳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依法所作的证言(侦查人员,刘振、冯涛,证据卷P77-78)证言证实,苏CDH108号帕萨特轿车系沈阳所有。2、证人宋锋(男,31岁,住邳州市岔河镇林桥村)于2009年5月4日在邳州市公安局岔河派出所依法所作的证言(侦查人员:聂新农、冯征,证据卷P79-81)证言证实,闫冬冬开一辆白色轿车和宋建军、宋长远及宋锋等人一起去吃饭,当时跟闫冬冬一块去还有一个男的。3、证人宋方辰(男,35岁,住邳州市岔河镇林桥村)于2009年6月4日在邳州市公安局岔河派出所依法所作的证言(侦查人员,冯征、徐念,证据卷P82-84)证言证实,那天晚上(2009年5月3号)有11点多钟,我们村的宋建军打给我说阎冬冬回家了,从邳县租了一辆汽车来,跟那司机因为车钱的事发生争执了。[11:15:14]
- [审判员]:被告人闫冬冬对以上这组证据有无异议?[11:15:34]
- [被告人1]:没有异议。[11:15:54]
- [审判员]:被告人宋建军对以这组证据有无异议?[11:16:08]
- [被告人2]:没有异议。[11:16:25]
- [审判员]: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1:16:42]
-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6:56]
-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11:17:12]
- [公诉人]:宣读出示(四)物证、书证[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文书卷P4-5闫冬冬,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宋建军,男,1983年6月1日出生;以上二人作案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 证据卷P1-42009年5月3日下午14时许,阎东东在邳州市城区租乘司机的帕萨特出租车到邳州市岔河镇。当天下午16时许,阎东东找本村的朋友宋建军和司机一起吃饭。当晚20:30时许,阎东东和宋建军密谋将司机制服,抢劫司机的帕萨特轿车。21时许,阎东东和宋建军将司机骗到岔河镇季林村西的田野里,对司机实施殴打,抢劫出租车,后司机挣脱逃跑。2009年5月8日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9年5月7日22时许,邳州市岔河所将涉嫌抢劫出租车的宋建军,在其家中抓获。2010年6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2010年5月6日,邳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依法对被告人宋建军刑事传唤。2010年3月2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闫冬冬在北京市西三旗丽涛阁洗浴中心被抓获。(五)鉴定结论1、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文书卷P38-40邳价证(2010)第2146号[ 价格鉴定标的]:苏CG3615帕萨特轿车一辆,车辆型号:SVW7183FJ1排辆:1781,出厂日期:2004年7月3日,初次登记日期:2004年8月23日,发动机型号:AWL总质量:1795公斤。(无实物)价格鉴定结论,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捌万陆仟柒佰元整。(人民币86700元)[11:17:38]
- [审判员]:被告人闫冬冬对以上这组证据有无异议?[11:17:58]
- [被告人1]:没有异议。[11:18:15]
- [审判员]:被告人宋建军对以这组证据有无异议?[11:18:32]
- [被告人2]:没有异议。[11:18:47]
- [审判员]: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1:18:58]
- [辩护人]:没有异议。[11:19:13]
- [审判员]:公诉人还有证据吗?[11:19:24]
- [公诉人]:没有了。[11:19:36]
- [审判员]:法庭举证完毕,以上证据经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均无异议,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的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被告人闫冬冬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11:20:16]
- [被告人1]:没有。[11:20:30]
- [审判员]:被告人宋建军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11:20:46]
- [被告人2]:没有。[11:20:59]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11:21:11]
- [辩护人]:没有证据提交。[11:21:26]
- [审判员]:被告人、辩护人均无证据提供,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辨论,首先由人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22:14]
- [公诉人]: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闫冬冬、宋建军案由,抢劫起诉书号,邳检诉刑诉(2010)415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本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法庭的审理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围绕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闫冬冬、宋建军犯有抢劫罪当庭宣读了被告人闫冬冬、宋建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健的陈述、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等证据,所有的证据都已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公诉人认为,这些证据系侦查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有关合理怀疑已被排除,充分说明了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闫冬冬、宋建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协助法庭对被告人准确地适用法律,客观、公正的适用刑罚,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现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法庭参与:一、被告人闫冬冬、宋建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中被告人闫冬冬找到被告人宋建军,预谋抢劫王健的帕萨特轿车。当晚21时许,被告人闫冬冬和宋建军将王健骗至邳州市岔河镇季林村西的田地里,闫冬冬用右手勒住 王健挣脱逃跑,被告人闫冬冬见状后亦逃离现场。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闫冬冬、宋建军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再详细论述。二、被告人闫冬冬、宋建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闫冬冬、宋建军的抢劫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刑罚的惩处。三、量刑意见被告人闫冬冬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宋建军系从犯,二人系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合议庭结合庭审情况,给被告人公正的判处。[11:22:49]
- [审判员]:被告人闫冬冬自行辩解。[11:23:16]
- [被告人1]:没有。[11:23:26]
- [审判员]:被告人宋建军自行辩解。[11:23:48]
- [被告人2]:没有。[11:24:06]
- [审判员]:辩护人进行辩护发言。[11:25:00]
-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略)。[11:25:28]
- [审判员]:公诉人还有无补充?[11:26:15]
- [公诉人]:本案犯罪阶段是未遂,并未终止,闫冬冬的行为影响本案的定性,宋建军的行为不是受胁迫,对于受胁迫情节,闫冬冬在各阶段均未认可宋建军的供述,从平时两人的关系看,两人关系不错,宋建军已经同意着手实施犯罪了。对于辩护人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本案是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不能免除。[11:26:38]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补充意见?[11:26:58]
- [辩护人]:根据两被告人供述,闫冬冬供述正与王某交谈时宋建军已经下车,从宋建军供述,在闫冬冬动手前已经开车门了,宋建军的犯罪行为是主动的,而不是其他意外的原因造成的,应该定性为终止比较贴合本案实际。关于量刑幅度问题,因宋建军确实有减轻或适用免除的情形,请求法庭予以考虑。[11:27:2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闫冬冬作最后陈述?[11:27:40]
- [被告人1]:我很后悔。[11:28:14]
- [审判员]:被告人宋建军最后陈述![11:28:38]
- [被告人2]:触犯了法律,我非常后悔,我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人,我以后好好改造,好好做人,希望法官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11:28:51]
- [审判长]:今天庭审就到这里,择期宣判,现在休庭。带被告人退庭。(敲击法槌!法警将被告人闫冬冬、宋建军押下法庭)[11:29:43]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科的技术支持,感谢邳州法院办公室主任朱玉军的现场调度,感谢邳州法院范雪强同志的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11:30:27]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