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

周晓莉法官

原告方代理人

被告方代理人

网络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8月3日14时,直播石景山法院审理“长期供应焦炭 被诉拖欠三十余万”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
    [13:48:00]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长期供应焦炭 被诉拖欠三十余万”的民事案件。
    [13:48:43]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13:49:05]
  • [主持人]:
    据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自2004年起,其长期向被告北京志源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供应焦炭,截至2005年底,原告还有未收的被告货款余额51580330.33元。2006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焦炭6000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5月22日以托运的方式向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交付焦炭50车,价值2870438.24元。2006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付款700000元,另加历史上累积的预开票金额2843863.72元,被告还欠原告税金82985.22元,综上,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货款余额为52170770.59元。
    2006年11月30日,原、被告与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三方对账,并签订了《转账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欠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的货款52421220.28元直接转入原告账户,以偿还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欠原告的货款。经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货款余额相减,被告仍应支付原告250449.69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13:49:50]
  • [主持人]: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石景山法院法官周晓莉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马涛担任法庭记录。
    [14:03:21]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3:4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04:28]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 原告]:
    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城湖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山西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北京志源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街25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志源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14:13:34]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14:14:33]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 郭某某]:
    自2004年起,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焦炭,截至至2005年底原告还有已收被告货款余额51580330.33元。2006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焦炭6000吨,收货人为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5月22日以托运方式向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交付焦炭50车,价值2870438.24元(含税金、运费)。2006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付款700000元。另历史上累计的预开票金额(已开发票未发货)2843863.72元,被告欠原告税金82985.22元。综上,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余额为52170770.59元。2006年11月30日,原、被告与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三方对帐,并签订了《转帐协议》,约定由被告北京志源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货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货款52421220.28元直接转入原告帐户,以偿还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欠原告的货款。经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货款余额相减,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250449.69元。截至2010年4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250449.6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4638.56元,合计315088.2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债诚意,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焦炭款本金250449.6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4638.56元(截止到2010年4月12日),合计315088.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起诉状的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个事实和理由的补充说明,有计算明细,书面材料之前邮寄法庭了。
    [14:20:25]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 王某某]:
    (宣读并提交答辩状)我公司与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焦炭业务是2006年到现在远远超过两年的债务追限期,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业务经办人及财务人均发生变动,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债务清算。对方曾多次承诺补偿因焦炭超标造成的损失100多万元,对方一直未办理,给我公司造成损失。对方在时效期间内为什么没有来追偿债务,就是为了不赔偿因焦炭超标造成的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22:37]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 郭某某]:
    (提交)证据1、供应商明细帐二张,证明截至2005年底原告还有已收被告货款余额51580330.33元;证据2、北京志源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函件一张,是由北京志源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5月23日所发函,证明北京志源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美锦煤炭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上累计的预开票金额(已开发票未发货)为2843863.72元;证据3、工业品买谬合同一份及货票二张、大票交接表一张,证明(1)2006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焦炭6000吨,收货人为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费由被告承担。(2)原告于2006年5月22日以托运方式向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交付焦炭50车,价值2870438.24元(含税金、运费),货物都是由被告公司职工吴
    [14:37:01]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 王某某]:
    (阅)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只能指明2005年12月前给付过货款,并不是这笔合同的金额,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即函件中的事实及金额认可。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证据2是否是你公司向原告公司发出的?
    [ 王某某]:
    上面没有我公司电话,公章大小不一致。
    [ 审判员]:
    如果你方对公章存在异议,可申请进行公章鉴定,由你方垫付鉴定费用,你方是否申请公章鉴定?
    [ 王某某]:
    不申请,认可证据2函中的事实和金额。
    [ 审判员]:
    被告继续质证。
    [14:48:40]
  • [审判员]:
    [14:52:17]
  • [审判员]: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是何意见?
    [ 王某某]:
    证据4,我们也有协议原件,上面没有任何的时间签字,对协议的法人公章及机打内容无异议,对手写部分不予认可;对证据5,被告说我们注册地址与上班地址不符,我们是2006年变更到石景山的,现在的办公地点还是海淀。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是石景山区办公过?
    [ 王某某]:
    好像没有,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 审判员]:
    你公司现在的办公地址在何处?
    [ 王某某]:
    海淀区。
    [ 审判员]:
    有无房屋租赁协议?
    [ 王某某]:
    我们签了五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 审判员]:
    你方须提交房屋办公地点的租赁协议,听清楚了吗?
    [ 王某某]:
    听清楚了。
    [14:55:22]
  • [审判员]:
    原告起诉被告到石景山法院的依据是什么?
    [ 郭某某]:
    依据被告的工商登记档案,从档案所显示被告注册在石景山区广宁村新力街25号。7月7日律师到法院来立案,接待的王静法官把卷宗材料查阅了一下,说从合同来看,有海淀区,给对方打过电话,限他们在当天下午一点半以后向法院举证注册地及经营地具体在何处,但下午对方没有到法院递交过任何材料。
    [ 审判员]:
    被告,现在原告依据你公司注册地是在石景山提起民事诉讼,你方是否申请管辖权异议?
    [ 王某某]:
    我不太清楚法律方面的问题。
    [ 审判员]:
    你们在海淀区办公多久了?
    [ 王某某]:
    六年左右,具体情况要核实。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可以对管辖提出意义,但要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听清楚了吗?
    [ 王某某]:
    听清楚了。
    [15:00:05]
  • [王某某]:
    要回去问法人。
    [ 审判员]:
    被告继续质证。
    [ 王某某]:
    对证据5的年检报告没有意义。
    [ 审判员]:
    被告,原告陈述曾经在山西起诉过你们,山西法院给你们邮寄过材料?
    [ 王某某]:
    不清楚。
    [ 审判员]:
    你是否知道原告在山西法院起诉你公司的情况?
    [ 王某某]:
    不知道。
    [15:02:41]
  • [审判员]:
    对证据6的真实性是否认可?
    [ 王某]:
    我也不知道。
    [ 审判员]:
    被告继续质证。
    [ 王某某]:
    对证据7无异议;对证据8有异议。
    [ 审判员]:
    你方是否收到过此特快专递?
    [ 王某某]: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你方有无特快专递里联?
    [ 郭某某]:
    我公司已下帐了,现在找不到了,确实是邮寄过。
    [15:16:19]
  • [审判员]:
    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
    [ 王某某]:
    (提交)转帐协议,和对方提交的转帐协议是一样的,但是我们做帐时间是2006年10月31日,对方提供的证据是2006年11月30日。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 郭某某]:
    (阅)对方的证据与我们的转帐协议内容是一样的,但并不能表明时间不是2006年11月30日。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出的情况说明及转帐协议可以证明时间,不能因为他们的协议上没有时间就不认可我们协议上的时间。
    [ 审判员]:
    原告,转帐协议是一式几份?
    [ 郭某某]:
    三份。
    [ 审判员]:
    对转帐协议的真实性是否认可?
    [ 郭某某]:
    真实性认可。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是合法持有转帐协议的?
    [ 郭某某]:
    是。
    [ 审判员]:
    对转帐协议的关联性是否认可?
    [ 郭某某]:
    认可。但对被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有无异议?
    [ 王某某]:
    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是原告的子公司,对情况说明不予认可。
    [15:17:23]
  • [审判员]:
    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有情况需要核实,今天开庭到此,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告。现在休庭,当事人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5:17:45]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民三庭宋颖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王娇,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
    [15:19:45]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5: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