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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医院起诉拖欠医疗费 患者自称有苦衷”要求患者赔偿医药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07:26]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法官赵洪波,男,40岁,一级法官。1989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民一庭任书记员、审判员、审判长,现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曾两次荣立三等功,先后多次被评为房山法院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本次案件的书记员由崔光殷担任。[10:13:48]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0:14:48]
- [主持人]:这是一起一位高位截瘫患者被留滞医院,医院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病患自动出院并支付医疗费、陪护费、伙食费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0:16:22]
- [主持人]:被告系一名高位截瘫患者,因外伤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颈5、6椎间脱位、颈椎骨折、撕脱骨折、脊髓损伤、椎管狭窄、头皮裂伤、脑震荡等症。经医院治疗,被告仍留有伤残,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由于无人接被告出院,其一直留滞在医院。因其生活不能自理,医院特聘请护理人员对其进行特别陪护。截止近日,医院已经垫付医疗费、陪护费等共计16万余元。医院无奈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自动出院,并支付医疗费、陪护费等各项费用。[10:17:34]
- [主持人]:患者的哥哥称,弟弟是一位智力残疾人,由于晚上外出吃饭发生事故,肇事者将弟弟送到医院治疗一个月后跑掉。我们已经告诉医院看好肇事者,但医院没有尽好该责任,故医院对肇事者跑掉应当承担责任。且现在弟弟病情逐渐加重,医院存在医疗事故。[10:18:28]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0:19:19]
- [书记员]: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10:29:38]
- [书记员]: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0:30:12]
-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景荣,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永贵,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晁景花,女,汉族,该医院干部,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10:38:27]
- [书记员]:被告郭某,男,41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现住房山区第一医院。法定代理人(被告之父)郭父,男,74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委托代理人(被告之兄)郭忠,男,45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10:41:42]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诉被告郭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赵洪波独任审判,书记员崔光殷担任法庭记录。[10:44:29]
- [审判员]: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10:44:49]
- [审判员]: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10:45:39]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0:49:54]
- [审判员]: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服从法庭的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拘传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10:50:14]
- [审判员]:双方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10:53:16]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2007年9与8日,被告因外伤到我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颈5、6椎间脱位、颈椎骨折、撕脱骨折、脊髓损伤、椎管狭窄、头皮裂伤、脑震荡等症。经我院治疗,被告仍留有伤残,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由于无人接被告出院,因其生活不能自理,其一直留滞在医院。截止2010年6月12日,被告尚欠我院医疗费94688.84元、陪护费58740元、伙食费13810.8元,共计167239.64元。为了尽快解决被告欠费问题及被告出院安置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94688.84元,陪护费58740.00元,伙食费13810.80元,合计:167239.64元;2、判令被告自动出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11:00:10]
- [审判员]:原告对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有补充或变更吗?[ 原告]:没有。[11:00:34]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原告在起诉书中并未说清楚是谁送被告来的,是在什么情况下送来的,被告是残疾人,个人承担不了民事责任。另外原告并未拿出清单说明治疗情况。另外在治疗当中存在瑕疵,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没有治疗好摔伤,还造成了被告的人身伤害。4月21日医院对患者怎么进行的治疗,我们请求拿出录像公之于众。[11:02:37]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的住院时间是2007年9月8日有异议吗?[ 被告]:化验单上写的2007年9月1日。因此我对原告陈述的这个时间有异议。9月7日我才接到医院通知的。[11:04:27]
- [审判员]: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曾经交过押金33000元,这个是谁提交的?[ 原告]:不清楚。[11:06:32]
- [审判员]:当时谁给送来医院的?[ 原告]:详细情况不清楚,应该是老乡送来的。[11:07:03]
- [审判员]:被告,你陈述一下是谁送来的?[ 被告]:9月7日我在单位值班,霞云岭的温志勤通知我父亲,我父亲通知我爱人,我爱人才通知的我,我母亲脑出血在良乡医院治病,我父亲老年痴呆,来不了医院。骨科医院跟我说做手术,我把情况都跟医院说了。[11:08:16]
- [审判员]:温志勤是谁?[ 被告]:他和我弟弟都在工地干活,他也是霞云岭乡的。温志勤驾的车翻了,车没有牌照,导致我弟弟受伤。[11:09:02]
- [审判员]:是温志勤送来的吗?[ 被告]:不是。是他们的工友送来的。[11:12:04]
- [审判员]:被告,你对原告的请求什么意见?[ 被告]:谁送来的谁要承担责任,而且当时我们已经给医院的领导说了,告知他们不准让姓温的走,而且我们也陈述了我们家里的情况。但是到2007年10月20日他们还是把温志勤给放走了,告知我以后,当时我就把情况说明白了。[11:14:01]
- [审判员]:原告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医疗费清单;饭费费用说明;赔付费说明。[11:14:39]
- [审判员]:起诉书中是否扣除了33000元?[ 原告]:扣除了。[11:15:32]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我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事实不清。房山医院在4月21日曾经把被告拉到我父亲那儿,有一个收款通知单。温志勤2007年10月20日都在陪护,费用又何从产生呢?医疗费我们没有看到清单。[11:16:12]
- [审判员]:原告,你们的陈述意见?[ 原告]:所谓补交应该就是欠的钱。被告付款的会有收据。这就是反映的一个基本情况。医院没有强制留下温志勤的权力,所以只能让他走了。[11:17:36]
- [审判员]:被告,你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病例图文报告。证明07年9月8日住院,为什么病理报告为什么在07年9月1日就进行了分析,我希望原告解释清楚。催款单一份。我需要原告拿出每日清单,而不是简单的告知一个数就得了。而且计算时间是从07年9月8日计算的,从07年9月8日到10月20日这时间一直都是由姓温的人在陪护。[11:18:41]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我需要回去核实一下。[11:21:00]
- [审判员]:原告解释一下。[ 原告]:我们起诉的陪护费用是从10月20日开始计算的。[11:24:26]
-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被告]:没有。[11:24:58]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原告]:当时我们发出催款通知单就是督促解决这个问题。而且我们不能强制别人留在医院。我认为被告陈述的让我们找送来的人负担责任与本案没有关系。[11:25:45]
- [审判员]:被告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被告]:医院对我弟弟进行治疗,我表示感谢,但是我认为医院对我弟弟进行照顾存在严重瑕疵,因为我弟弟的身体上有褥疮。[11:26:09]
- [审判员]:原告对此怎么有什么意见?[ 原告]:长期卧床,无法避免褥疮。[11:28:39]
-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什么意见?[ 被告]:从2007年10月20日以后被告一直卧床,但是后来就一直没有褥疮,之前的褥疮到底是怎么来的呢?当被告被送到医院以后,当时我在跟医院交涉过程中,他说必须做手术,我说不做手术有什么后果,他说最坏是坐轮椅,可现在被告的身体已经都萎缩了。如果说他治不了,应该通知我们。[11:30:19]
- [审判员]:被告,家里面出过费用吗?[ 被告]:没有。[11:30:43]
- [审判员]:原因是什么?[ 被告]:2006年9月1日,我母亲脑出血住院了。2007年9月7日我弟弟又出事了。我母亲从住院到去世一共花了30多万元。我当时跟温志勤说过这个事。家里经济比较困难。[11:31:3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言。[ 原告]:我们作为医院对被告的治疗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并不是因为欠款就不给他治疗,医院对被告的这种情况已经作到了仁至义尽了。我们作为医院来讲,知道被告是不可能负担这部分费用的。但是我们仍然希望通过诉讼程序尽快解决此事。希望被告有一个好的归宿。[11:32:43]
- [审判员]:被告,说一下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我不同意原告的意见。原告说在治疗的过程中没有丝毫的瑕疵,但是在病理报告上确实就存在了瑕疵。2010年4月21日在强送我弟弟走的时候,医院还出了一个出院记录,被我捡拾到了,上面有检查的情况,医生曾经跟我说过使用的是钢板,而检查报告上写的却是钛板。[11:36:07]
- [审判员]:被告,你这个出院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吗?[ 被告]:不作证据用,我只是为了说明这个情况。我认为这就涉及到费用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原告计算的费用不清楚。[11:37:00]
- [审判员]:双方还有其他补充吗?[ 被告]:原告要求的费用里面含2010年4月21日的,我希望原告拿出护理的证明来。[11:37:43]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协商?[ 原告]:我们愿意协商,但是我们知道被告的家庭情况。[ 被告]:如果协商的话,会牵扯到第三方。[11:38:16]
- [审判员]: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38:45]
- [审判员]: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当事人可在五日内查阅。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定,下面休庭。[11:39:17]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越媛、庭审记录肖金良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1:39:59]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