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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本欲索要50万货款 反被索赔100万损失”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09:36:15]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本欲索要50万货款 反被索赔100万损失",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某煤矿设备公司诉称:其于2009年2月、3月分两次与某煤矿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该煤矿设备公司分两批向其出售煤矿液压支架160台。因某煤矿企业尚欠其50余万元货款未给付,故诉至法院索要所欠货款。被告某煤矿企业反诉认为双方签署合同之前,原告某煤矿设备公司向其出具了设备可行性分析报告,所以才购买了原告的设备,但其购买的设备并不适于该煤矿企业的使用条件,属于原告违约,故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共计569万元。[09:37:13]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左慧玲独任审判。[09:37:43]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37:57]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38:49]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39:15]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煤矿设备公司诉被告某煤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09:42:03]
- [原告方]:原告(反诉被告)某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某煤矿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43:58]
- [被告方]:被告(反诉原告)某煤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某煤业公司行政矿长,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45:05]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09:48:27]
- [审判员]:原告、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左慧玲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李妍担任法庭记录。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方]:不申请。[ 被告方]:不申请。[09:52:31]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进行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各方都听清了吗?[ 原告方]:听清了。[ 被告方]:听清了。[09:53:14]
- [审判员]:上自开庭时被告在答辩时提出反诉,反诉被告进行了简单答辩,不同意被告反诉请求,且认为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重复计算,被告当庭表示需要重新计算后再明确反诉请求,反诉被告表示当无法继续答辩。因此,本院定于今日继续开庭审理。上一次开庭后,反诉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变更后的反诉状,反诉状副本已送达反诉被告。今天开庭继续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一下诉讼请求。[09:53:40]
-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我公司于2009年2月、3月分两次与某煤矿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该煤矿设备公司分两批向其出售煤矿液压支架160台。因某煤矿企业尚欠其50余万元货款未给付,故诉至法院索要所欠货款。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质保金584200元;2.货款127600元,从2009年9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的违约金,货款393600元从2009年9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的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09:54:39]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方]:我方认为原告请求交付剩余10%质保金的基本条件没有成就,我公司不应当给付。原告交付的货物分两次于2009年3月8日、4月24日送到,后设备无法使用,我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15日、8月31日和10月6日分三次放弃了设备的使用。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55:3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陈述反诉请求。[ 被告方]:(宣读反诉状)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及配件买卖合同;2要求反诉被告返还已付货款4690800元;3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额度为100万元;4办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包括我方已经向法庭提出的鉴定费用。具体的理由为:1原、被告双方并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应当是招投标关系。原告向我公司提供的设备是经过其严格考察并保证质量后向我公司提供的;2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本案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签订合同时原告方向我公司保证了设备的质量,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事故频发,也无法实现其滑移功能,现在有79架设备被埋藏在地下,无法回收,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在我公司又恢复到以前的传统生产模式;由于原告向我公司的承诺,给我公司造成了误解,实际上原告提供的设备并非全部都是可以滑动的,对此我公司向原告提出过更改要求,但是原告并没有进行改造;且原告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现场安装指导等义务,设备难以正常运行时,原告也并没有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甚至定期维修,故障抢修,致使我公司无奈放弃设备;3原告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由于原告提供的设备并不具有其保证的滑移功能,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在仍有79架设备被埋藏地下,而且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事故频发,且使用原告提供的设备之后我公司的产量反而下降了,所以说,原告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09:59:45]
- [审判员]:你公司对现有设备是什么意见?[ 被告方]:现有设备我们要求原告取回,被埋藏的我公司可以协助原告取回。[ 审判员]:第三项反诉请求的计算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被告方]:我们的损失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利息损失,另一部分是可得利益损失。利息损失是以货款最后支付时间即2009年4月16日开始计算到我公司反诉请求提交之时即2010年而5也15日期间的利率13个月,供给455523元;可得利益损失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可行性报告中的能力测算方式,日产量为817吨,5个月,150天,应长122550吨,每吨200元计算是2451万元,实际产量才800万吨。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是8308000元;但是我公司只请求100万元。[10:05:45]
- [审判员]:下面由反诉被告进行答辩意见。[ 原告方]:首先,我公司之所以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是因为被告发现了其他煤矿使用的我公司设备,之后去现场察看后,主动联系我公司进行邀请,之后我公司才向其出具了可行性报告,支架已经于2009年3月18日安装调试完毕了,正是由于设备在被告处可以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双方才于3月23日追加的第二份合同;第二,虽然我公司向被告出具了可行性报告,这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分析,并不是任何保证;第三,我公司与被告虽然有相应的招投标过程,但是最后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并不属于招投标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我公司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第四,我公司的煤矿产品是一种定型产品,其长度、宽度等是可以进行调整的,该设备取得了国家的煤矿安全标准证书,经过了国家检验,在双方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双方才追加了第二份合同,且被告又于2009年6月19日追加了配件,如果设备运行有问题,被告是不会多次而追加合同及配件的。每次发货时,被告都进行过验收,从这个情况也可以看出,我公司的设备没有质量问题。第五,关于设备被埋藏的情况,根据支架的使用性质可以推断,发生埋藏只可能是因为重大的安全事故才导致的,或者是使用不当造成的,这个具体情况我公司无法确定。并不能确定是由我公司提供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综上,我公司不同意被告的所有反诉请求。[10:15:00]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的本诉部分,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安全标志证书、两份买卖合同、合同项下的发货清单和配件的发货清单等证据,被告质证时对除配件发货清单外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只是对配件发货清单认为需要回去核实。被告,现在你方对63000元配件的发货清单核实后是什么意见?[ 被告方]:我方要求再看一下清单(察看)对清单没异议。[10:16:30]
- [审判员]:原告方就本诉部分还有无证据提供?[ 原告方]:还有液压支架的通用技术条件和煤矿安全规程需要提供,这都是国家的相关标准,可以证明我公司的液压支架符合国家煤矿安全标准,且是按照该技术参数进行的生产。[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方]:对证据本身内容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原告提供的设备是经过改进和优化的,改进后的设备是否安全、可行,我公司表示怀疑。通用的技术条件不能证明改进后的设备是符合规范的。[10:24:00]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方]: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协议)和2010年2月4日原告发给被告的律师函,可以证明我公司对设备使用的注意事项等都对被告进行了提醒义务,告知了安全注意的要求;至于设备的参数改变,并不是原告单方改变的,而是应被告的要求而进行的改变。这个有技术协议可以证明,在首而页中就写明了是经过双方谈判一致同意的。[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方]: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需要指出一点,在2009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的技术协议第六条有明确约定:“支架改进项目见技术协议(陈某批示为准)”,从这里可以看出参数的改变等都是需要经过原告公司领导陈某的批准,实际上并不是由双方最终协商确认。[10:30:29]
- [审判员]:原告,陈某是你公司经理吗?解释一下该内容?[ 原告方]:这个陈某不是我公司的人员,是被告煤矿的工作人员。按照常理也可以看出,参数的更改不会是经我公司人员批准。[ 审判员]:被告,协议中的陈某岛是谁?[ 被告方]:那是我公司的技术矿长,原告也有一个公司领导姓陈。所以说对这个内容我公司需要核实,明确一下。[ 原告方]:3月22日的协议根本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双方在3月23日签订了合同,具体的内容都在合同中有了明确的约定。[ 被告方]:因为原告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货物,所以导致了质保期的缩短,我们认为应当再延长质保期,原告进行服务,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等。[ 原告方]:实际上设备的安装调试只是对基本设备进行安装,至于设备的数量多少是需要在实际使用中进行增减。[ 审判员]:被告,原告陈述属实吗?[ 被告方]:不是。被告是在安装之后才进行的调试。[ 审判员]:原告陈述的支架数量不包含在安装调试中,是需要在是过程中进行增减,这情况对吗?[ 被告方]:对。[ 审判员]:具体安装的数量是多少?[ 被告方]:这个我不太清楚。[10:42:21]
-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无其他证据需要提供?[ 原告方]:没有了。[10:44:05]
- [审判员]:下面由反诉原告举证。[ 被告方]:出示证据1、《某液压支架选型报告及可行性分析》,证明原告到我公司进行过考察,得出了我公司煤矿的煤层可以使用原告的设备,原告对质量与服务进行了承诺;证据2、《投标文件》,证明原告在我公司煤层进行考察的情况下编制了技术方案并组成了项目技术组,以向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并促成合作,还介绍了设备前部可以滑动,同时还承诺了服务;证据3、《工业品买卖合同》、《技术协议》、发货清单各2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并不是单纯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而是具有招投标的性质。以上证据主要是证明原、被告之间不是单纯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而是招投标的关系。[ 审判员]:反诉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方]: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确实是我公司向被告提供的,但是我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确实没有问题,而且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服务义务。[ 审判员]:原告陈述一下你公司提供以上材料的依据和过程?[ 原告方]:是因为被告向我公司提供了相关技术参数,之后我公司根据被告方提供的资料并按照国家标准制作了分析报告等。[ 审判员]:被告方,原告陈述属实吗?[ 被告方]:报告中有的数据内容应该都是我公司提供的。虽然数据是我公司提供的,但是最终结论是原告确定的。[10:52:31]
- [审判员]:法庭询问一下双方,国家是否有有关规定,规定煤矿的不同情况分别使用什么标准的支架?[ 原告方]:没有,只是有一个高度的要求,这个在技术条件中应该有。[ 审判员]:被告方知道吗?[ 被告方]:不知道。[ 审判员]:反诉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方]:我公司对设备质量进行改变都是根据的被告方的要求,因为国家只对支架高度有相关要求。[ 审判员]:反诉原告继续举证。[10:56:15]
- [被告方]:出示证据4、付款凭证复印件6份,证明我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 审判员]:反诉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方]:没有异议,予以认可。[ 审判员]:反诉原告继续举证。[10:57:41]
- [被告方]:出示证据5、未安装的41架、回收的40架现场照片及公证书,证明原告提供的160架设备到煤矿后尚有41架没有安装,另外还有40架是从被埋藏地下中回收的。[ 审判员]:反诉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方]: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公证书只是证明经过现场察看,存在着81个支架的顶梁,而且顶梁只是支架的一部分,并不能证明支架是否经过了使用。[10:58:58]
- [审判员]:反诉原告继续举证。[ 被告方]:出示证据6、使用支架前后产量及用工人数对比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煤矿产量的审计报告,证明我公司使用原告提供的支架并未产生经济效益,反而产量有所降低,而且还事故频发。[ 审判员]:反诉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方]:首先该报告超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范围;第二,且资料的来源不明确,没有经过双方的确认;第三,即使数量真实,产量的降低是否是因支架设备导致的,这个无从确定。我们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审判员]:被告,报告书是你公司委托的?是否经过了原告公司确认数据?[ 被告方]:是我公司单方委托的,没有经过原告确认数据。[11:11:03]
- [审判员]:反诉原告继续举证。[ 被告方]:出示证据7、工伤认定通知书,证明在使用原告提供的支架期间,出现了安全事故,与原告提供的可行性报告中“更安全”的内容相违背。[ 审判员]:反诉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方]:我公司生产的支架是安全设备,可以使生产更安全;但是被告煤矿发生事故的原因与我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并无直接联系,只可能是被告煤矿的管理松散问题导致等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审判员]:被告,你公司提供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中的工人都是哪个煤矿的?是否是在使用支架期间发生的 事故?[ 被告方]:是采煤二队的,就是在使用支架期间发生的事故。[ 审判员]:你方认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与支架有无关联性?有无相关证据?[ 被告方]:有证据,我公司过后会提供。[11:18:11]
- [审判员]:反诉原告继续提供证据。[ 被告方]:出示证据8、煤矿的行政矿长刘高汉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采煤二队在使用支架期间的相关具体问题。我们认为是支架的设计不合理问题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详见情况说明)[ 审判员]:反诉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方]:这只是被告的单方说明,我方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被告一直也没有向我公司提出过相关问题,而且我公司生产的支架已经经过了国家煤矿安全的检验。[ 审判员]:被告,就你公司主张支架设计不合理,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供?[ 被告方]:我公司申请对被埋藏的79台支架进行鉴定,也就是第二批购买的支架。我们的鉴定申请是:1设备改进及设计是否合理;2现有的支架,也就是改进后的支架与我公司煤矿是否相配;3被埋藏的79架支架的被埋藏原因。[ 审判员]:这79台支架现在是什么状况?[ 被告方]:全部被埋藏在地下。[ 审判员]:是否有方法可以将其取出?[ 被告方]:没有。[ 审判员]:根据之前的法庭提问,原告陈述国家没有相关质量标准,你公司陈述不知道是否有标准,你们认为该鉴定是否可以进行?[ 被告方]:我们认为是可以的。[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鉴定申请的意见?[ 原告方]:首先支架已经被埋藏在地下,没有办法进行鉴定;另外,我公司支架并不能保证完全不发生塌方,被告煤矿发生事故很大原因是其管理松散。我公司不同意进行鉴定。原因有二:一是因为现在被埋藏的现实情况无法鉴定,二是即使现在的技术可以进行鉴定,但是被埋藏的设备与我公司先期提供的设备不符。另外说明一下,我公司只是提供支架设备,其他的配套设备都是被告自己的。[11:31:47]
- [审判员]:被告,你公司是否对支架的质量问题申请鉴定?[ 被告方]:我们认为设计不合理的话质量肯定存在问题,这是一回事。[ 审判员]:被告,我院之前与你方的谈话中,怎么你公司明确表示不对质量问题提出鉴定申请?这与你方刚才另一代理人的陈述存在矛盾,你方再明确一下鉴定申请的具体内容?[ 被告方]:我们主要是申请鉴定改进后的设备设计是否合理。[ 审判员]:法庭审查后将告知双方是否进行鉴定。如果进行鉴定,双方对鉴定机构是什么意见?[ 被告方]:我方请求法院指定。[ 审判员]:原告方是什么意见?[ 原告方]:我们不同意鉴定,我们认为没有鉴定基础。[11:33:57]
- [审判员]:原告方,假如进行鉴定,你方对鉴定机构是什么意见?[ 原告方]:可以由法院指定。[ 审判员]:反诉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被告方]:没有了。[11:34:32]
- [审判员]:反诉被告还有无证据需要提供?[ 原告方]:没有了。[11:36:25]
- [审判员]: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 审判员]:原告,你陈述一下双方签订合同的流程,包括协商时间、方式,签订合同时间等事实。[ 原告方]:过程就是被告看到其他煤矿使用我公司提供支架的情况不错,于是给我公司打电话,发出的投标邀请函。[ 审判员]:是什么时间?[ 原告方]:时间太长了,不记得了。[11:37:00]
- [审判员]:原告向被告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时间是上面记载的时间吗?[ 原告方]:对。[ 审判员]:你公司是否有中标通知书?[ 原告方]:这个具体是否有书面的我不太清楚,只是双方协商成功了,一起签订的合同。[ 审判员]:被告,原告的陈述属实吗?[ 被告方]:差不多,当时就是我公司将三家公司叫到一起进行协商,最后综合考虑选择了原告公司签订合同。[ 审判员]:被告,你方主张双方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买卖合同,有无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方]:没有了,我们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是招投标关系了。[ 审判员]:被告,有无公开招标、投标的程序?[ 被告方]:过程实际就是之前说的那样,召集了三家公司一起协商。[11:41:35]
- [审判员]:双方第1份合同签订时间,约定的主要内容?[ 原告方]:2009年2月14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对数量、价款、付款方式、技术协议等进行了约定。[ 审判员]:被告,你公司招标是采取的什么形式?[ 被告方]:是邀请招标。[ 审判员]:因本案反诉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本案将进行审查是否可进行鉴定,现在休庭。[11:45:4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艾世涛,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1:46:34]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1: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