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章新古同志

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

合议庭组成情况

核实被告人自然情况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调查

被告人自行辩护

公开审理
2010年6月7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
  • [主持人]:
    大家下午好,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14:35:53]
  • [主持人]:
    2010年3月2日9时许,被告人刘洪伟用事先偷来的赵某家的钥匙,打开赵某家的防盗门,盗窃赵家人民币4500元、钻戒2枚(价值人民币6039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539元。
    [14:36:38]
  • [主持人]:
    我介绍一下本庭合议庭组成情况。由刑庭庭长章新古同志担任审判长,刑庭袁春苗、人民陪审员张威担任审判员。
    [14:40:23]
  • [主持人]:
    公诉人是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玲。
    [14:40:49]
  • [主持人]:
    宣布开庭。
    [14:41:34]
  • [审判长]: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提被告人刘洪伟到庭。
    [14:42:09]
  • [审判长]:
    核对被告人自认情况。被告人刘洪伟,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安国镇刘码头村93号。是否属实?
    [14:45:37]
  • [刘洪伟]:
    属实。
    [14:45:55]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洪伟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14:46:10]
  • [被告人]:
    没有。
    [14:47:01]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洪伟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14:47:18]
  • [被告人]:
    于2010年3月29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4:48:16]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洪伟是否收到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
    [14:48:38]
  • [被告人]:
    收到了。
    [14:49:0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洪伟盗窃罪一案。
    [14:49:53]
  • [审判长]: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章新古、袁春苗和人民陪审员张威组成。由章新古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欧阳红梅出庭担任庭审记录。
    [14:50:25]
  • [审判长]: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玲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4:51:54]
  • [审判长]: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刘洪伟是否听清?
    [14:52:32]
  • [被告人]:
    听清了。
    [14:52:53]
  • [审判长]:
    你是否申请回避?
    [14:53:14]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14:53:34]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4:53:55]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
    [14:54:14]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洪伟,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14:54:35]
  • [被告人]:
    听清了。
    [14:54:54]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洪伟,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盗窃罪有没有异议?
    [14:56:21]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4:56:40]
  • [审判长]:
    你是否认罪?
    [14:56:54]
  • [被告人]:
    认罪。
    [14:57:09]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洪伟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向法庭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14:57:23]
  • [被告人]:
    不需要陈述。
    [14:57:40]
  • [审判长]:
    公诉人有什么向被告人发问的?
    [14:57:56]
  • [公诉人]:
    没有。
    [14:58:13]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刘洪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本院决定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诉人、被告人是否同意?
    [14:58:30]
  • [公诉人]:
    同意。
    [14:59:01]
  • [被告人]:
    同意。
    [14:59:19]
  • [审判长]:
    下面公诉人就起诉指控的内容向法庭举证。
    [14:59:35]
  • [公诉人]:
    1、被告人刘洪伟的供述(证据卷11-14页),证实其偷赵华家的钥匙,在赵华家进行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赔偿了被害人7000元钱并返还了一枚戒指。
    [14:59:54]
  • 2、被害人赵华的陈述(证据卷22-26页),证实2010年3月2日家中失盗了4500元现金和两枚戒指,后来刘洪伟的姐姐刘洪丽说是刘洪伟偷了我家的东西,刘洪丽还给我70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现在我不想追究刘洪伟的法律责任了。
    [15:01:18]
  • 3、被害人王元杰的陈述(证据卷27-28页),证实被告人偷了其的东西,已经给其赔偿了。
    [15:01:32]
  • 4、证人刘洪丽的证言(证据卷29-30页),证实其弟弟刘洪伟给其打电话说他偷了别人的东西,其劝刘洪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5:01:55]
  • 5、沛价证刑发(2010)65号鉴定结论(文书卷11-12页),证实两枚钻戒的价格鉴定为6039元。
    [15:02:18]
  • 6、现场指认笔录(证据卷31-32页),证实刘洪伟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
    [15:02:32]
  • 7、情况说明(证据卷35页),证实沛县公安局正在办理的赵华财物被盗案,据犯罪嫌疑人刘洪伟交代,其盗窃的一枚钻石戒指及赵华家防盗门钥匙分别在回家路上扔在赵华家楼下的垃圾桶里了,经沛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多次查找均为找到。
    [15:02:50]
  • 8、收据(证据卷36页),证实赵华于2010年3月27日收到刘洪伟的姐姐刘洪雷钻戒一枚,现金七千元整。
    [15:03:07]
  • 9、报案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据卷1-4页),证实案件的发生及被告人的归案经过。
    [15:03:20]
  • 10、被告人刘洪伟的户籍证明(文书卷1页),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15:03:33]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洪伟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15:03:54]
  • [被告人]:
    没有。
    [15:04:12]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向法庭举证的权利。被告人刘洪伟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5:04:32]
  • [被告人]:
    没有。
    [15:04:50]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洪伟有无检举、揭发行为?
    [15:05:07]
  • [被告人]:
    没有。
    [15:05:2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刘洪伟应负刑事责任展开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5:05:46]
  • [公诉人]:
    通过以上的法庭调查,被告人刘洪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盗窃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额赔偿被害人,系主动投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洪伟减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3年。
    [15:06:24]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洪伟可以自行辩护。
    [15:06:39]
  • [被告人]:
    没有。
    [15:07:2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刘洪伟可以最后陈述。
    [15:07:45]
  • [被告人]:
    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15:09:07]
  • [审判长]:
    休庭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带被告人刘洪伟到羁押室。
    [15:09:32]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被告人刘洪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进行量刑释明(略)。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刘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洪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洪伟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15:14:58]
  • 根据被告人刘洪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5:15:26]
  • 被告人刘洪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15:15:54]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洪伟是否听清?
    [15:16:08]
  • [被告人]:
    听清了。
    [15:16:29]
  • [审判长]:
    是否服判?
    [15:16:51]
  • [被告人]:
    服判,不上诉。
    [15:17:15]
  • [审判长]:
    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闭庭。
    [15:17:40]
  • [主持人]:
    感谢大家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
    [15:18:04]